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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20 2页 doc 15KB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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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吉安市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开发高层次人才资源,努力构建吉安人才高地,根据我市人才发展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指参加非脱产国民教育系列(含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它教育机构)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      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报...
吉安市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吉安市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开发高层次人才资源,努力构建吉安人才高地,根据我市人才发展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指参加非脱产国民教育系列(含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它教育机构)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      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报考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院校所规定的条件。 (二)      参加工作两年以上(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三)      一般应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报名。其程序如下: (一)      个人填写《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二)      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三)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五条    参加在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除教学安排规定参加的面授、考试时间外,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六条    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在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按以下给予奖励: (一)      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奖励1。5万元;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      实行奖励办法后,其报名费、学杂费、书本费、入返路费及在学习期间所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在职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取得学历学位且享受了奖励待遇,除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市、县(市、区)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自行联系调离的,本人必须退回领取的全部奖励经费。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机构人员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解 第九条    社会其他人员符合报考基本条件(一),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取得学历学位后,按江西省人事厅赣人字[2003]175号《关于做好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主的择业,择业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奖励标准和办法与在职人相同;择业到非国有经济组织、社会机构就业的,其奖励金额由所在就业单位补助。服务期限与在职人员规定相同。 第十条     由组织选调到高等院校脱产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职在读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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