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助收入处理
您好!
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我的问题是:
假如现在企业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专项资金100万元,是用于投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已完工。请问:
1、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2、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准则,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假如现在企业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专项资金100万元,是用于投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已完工。请问:
1、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制度,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回复:收到此笔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这笔补贴资金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2、假如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准则,那么企业在收到此笔补贴资金、使用这笔补贴资金、固定资产完工时应作如何的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回复:收到此笔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使用这笔补贴资金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以后分期计提折旧并确认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准则就是我们说的新会计准则,是鼓励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去执行的,一般企业可以不执行,仍然是执行原来的会计制度的,两者是互斥的,不是同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