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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躲避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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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躲避球规则国际躲避球规则 國 際 躲 避 球 規 則 資料來源: 一、球場規則 CC9900 球場規格 二、球 員, 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
国际躲避球规则
国际躲避球 國 際 躲 避 球 規 則 資料來源: 一、球場規則 CC9900 球場規格 二、球 員, 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 ,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134 7.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三、時 間, 1.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無球隊技術 暫停】 2.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4.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 5.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四、勝 負, 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 4.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1)、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2)、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3)、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 5.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6.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五、跳 球, 1.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以擲銅板、猜拳…之方式決定,。 2.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 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 3.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135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4.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5.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6.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六、出 局, 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線不算出局,僅以犯規論】 2.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4.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七、通 則, 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4.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以一次傳球論。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並應累計。 ※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5.禁止頭臉攻擊,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擊中守隊球員頭 部附著物,帽沿、頭髮、髮帶、頭巾- - - -,,擊中有效。 6.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 136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7.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8.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9.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 球、明顯故意觸球出局- - - -等不當之行為。 10.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 球、頂上托球之彈擊後再接球視為犯規動作,。【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外 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採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 方式傳球。 11.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2.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 【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3.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4.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5.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 動,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 如有以上情事。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 牌,、「退場」,紅 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八、進出場, 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 2.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罰技術犯規】 3.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或故意再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非故意再觸球不在此限, 137 4.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九、發球權, 1.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 發球權。 2.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 【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應「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3.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4.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5.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在中圈重新跳球。 6.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十、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認為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 予,判罰。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 國 際 躲 避 球 規 則 第一條 球隊 ,,, 比賽分組 比賽層級分組如下, 幼兒組 (球隊的組成另定之) 國小男童組、 國小女童組、 國小男女混合組。 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國中男女混合組。 138 高中男生組、 高中女生組、 高中男女混合組。 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社會男女混合組。 協會註,各比賽主辦單位可依社會各階層人士或環境設置不同組別之比賽。 ,,, 球隊組成 球隊由球員十二至二十人,職員三人(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組成,領隊得兼任教練或管理職務。 協會註,每一球隊中球員十二至十六人,職員三人組成。混合組球員女生最少應有六人。 領隊、教練、管理得兼任球員但以社會組為限。 領隊一職必須由成人擔任。 ,,, 隊長 球隊必須設隊長一名,其球衣號碼規定為,號。 ,,, 球衣 同一球隊必須穿著相同之球衣。 球衣必須要有明顯的號碼。 ,,, 賽前排隊 比賽開始前每隊必須選派十二名球員出場排列於中線附近。 協會註,混合組上場比賽男生最多以六人為限。 ,,, 球員的替補 比賽中唯球員受傷時始得替換球員。各局間休息時得自由替換球員。 ,,, 受傷替補手續 受傷球員離開球場後,替補員得進場替補。 因受傷離開球場的球員在同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 抗議與申訴 比賽中球員或隊職員均不得向裁判員抗議或提出申訴。 第二條 比賽場地 139 ,,, 球場及各場區 球場應設置在地面平坦的場所。球場,如下圖,包括比賽區及死球區兩部份。比賽區分為內場和外場,內場由中線、邊線及端線所構成。外場由邊線、端線及外場線所構成。死球區設在比賽區外圍,比賽區及死球區合成完整之球場。球場界線距外場線二公尺。球場的線寬五至七公分,必須以安全性的物品予以規畫。球場各線包括在各區的一部份,但中線為平分內場的線,其線寬為兩內場所共有。球場的各場區區分如下 (參閱附圖一代號) 1.內場 2.外場 3.比賽區,內場,外場, 4.死球區 5.球場,比賽區,死球區, ,,, 球場規格 正式比賽的球場是用下列各組的規格標準 (參閱上圖) ,,, 跳球圈 球場中線中央設跳球圈,其規格如下, ,,,國小學童、國中女生組跳球圈為半徑,公尺。 ,,,其他各組跳球圈為半徑1.5公尺至1.8公尺。 140 協會註,國內暫行統一規格跳球圈半徑為0.6公尺至1.8公尺。 跳球圈,只要有一腳踩在跳球圈內即可。 ,,, 球員席 球員席設在球場外,以中線的延長線為中心,分別設兩隊球員席。 比賽中隊職員及替補員未經裁判員或計時、紀錄員的允許,不得擅自離開球員席。 ,,, 退場球員席退場球員席設在裁判後方的球場外,以半徑,公尺的圓形或,公尺見方的正方形所構成。 第三條 用具 ,,, 比賽用球 比賽用球必須採用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檢驗合格的標準球。 皮製標準球的球壓為0.4-0.45kg/cm。 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規定各組比賽用球如下 : 1.幼兒組用球由各主辦單位自行規定。 2.,號球,國小學童組 (少年組)、國中女生組 (青少女) 3.,號球,國中男生組 (青少男 )、高中組 (青年組)、大專組、社會組 ,,, 禁止使用的器具 下列用具禁止使用, 釘鞋或顆粒球鞋、手套、止滑液 (止滑噴劑、黏膠‥‥等)、身上附加物品、手上包紮繃帶、其他裁判認為危險的物品 協會註 : 本條文暫不實施。 第四條 罰則 ,,, 罰則類別 罰則分為警告、退場、取消資格三種,觸犯時應分別記錄之。 ,,, 警告 球員發生危險行為或態度偏差時,裁判員應出示黃牌予以「警告」。 141 ,,, 退場 同一球隊球員或隊職員第三次「警告」時,裁判員應出示紅牌判罰「退場」。球員或隊職員明顯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暴力行為或侮辱對方的言語行動者,裁判員應立印出示紅牌判罰「退場」。被判罰退場球員應立即管制在退場球員席內,不得繼續參加該場比賽。 ,,, 取消資格 球員或隊職員不斷發生惡劣言行舉止時,裁判員應判罰「取消資格」。 被取消資格的球員或隊職員不得繼續參加剩餘的各場比賽,並經中華民國躲避球協會競賽委員會予以適當議處後,通知其所屬縣市委員會查考。 第五條 比賽場地職員 ,,, 比賽場地職員的委派 : 每一比賽場地需設場地主任一名、記錄員一名、計時員一名。 ,,, 場地主任 場地主任職責如下, 場地主任負責管理全場比賽事宜,遇下列情形應宣告比賽暫停, 1.球的控,發,球權明顯錯誤,裁判員未發覺而正準備開球時。 2.比賽中球員受傷而裁判員未處置時。 3.球員應予出局,未退出外場,或外場球員未擊中對方內場球員而回到內場,裁判員未發覺時。 4.內場球員無故退到外場,裁判員未發覺時。 5.其他緊急事項需要處理時。 當副審、線審鳴笛暫停,或比賽結束信號時,應仔細觀察擊中球員是否有效,若裁判員提出質疑時,應做正確的裁示。 ,,, 記錄員 記錄員的職責如下, 確認兩隊的球員及隊職員名單。記錄比賽經過及比賽結果。主審有所請求時,應提供球員或隊職員的警告次數。 ,,, 計時員 計時員的職責如下, 管理比賽時間。比賽結束時發出信號。 142 協會註,裁判暫停或死球需要暫停、及其他需要暫停時,計時員應依主審或場地主任之指示停錶。 第六條 裁判人員 ,,, 裁判人員的委派, 每一場比賽需設主審一名、副審一名、線審四名。 協會註,線審可酌設二名或四名。 ,,, 主審 主審的權限與職責如下, 主審主持全場比賽的進行,必要時得宣告裁判暫停。主審執行一切罰則的判定,以黃牌和紅牌宣判警告、退場和取消資格。判定出局、安全及犯規時控球權的歸屬。比賽中為宣判出局、安全及犯規的需要,得召集其他裁判人員協商事實徵象。位於視線易見的位置,手示傳球次數。得向球員或隊職員提示注意事項或必要之指導。比賽結束後簽字確認記錄的記載內容。 ,,, 副審 副審的權限與職責如下 : 副審輔佐主審執行比賽的進行。副審輔佐主審執行罰則的判決。協助主審判決出局與安全。必要時以信號告知主審執行裁判暫停。 ,,, 線審 線審的權限與職責如下 : 線審的主要任務為判定觸球出界或未觸球出界,並輔助觀察界線的犯規事項。 協助出局與安全的判決。 必要時以信號告知主審執行裁判暫停。 利用旗號作各種違規手勢。 第七條 比賽方法 ,,,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為每局五分鐘,局間的休息時問為二分鐘。 ,,, 決勝方式 比賽採用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採三局決勝制者,以先獲勝二局者為勝。 採五局決勝制者,以先獲勝三局者為勝。 每局比賽時間終了時,內場剩餘球員人數較多者,或將對隊內場球員全數擊成 143 出局者為勝一局。 每局比賽時間終了時,兩隊內場剩餘球員人數相等,依大會競賽辦法的規定決 定勝負。 協會註,國內比賽相和局時,採延長賽,由兩隊內場球員各派一人於中圈跳球後,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出局者為勝隊。 ,,, 比賽開始 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 比賽結束 比賽在時間終了的結束信號,或計時員鳴笛時結束比賽。 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 棄權與取消資格 下列各種情形發生時,應宣判棄權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比賽開始時,球員人數不足十二名者以棄權論,由對隊不戰而勝。 協會註,混合組比賽女生上場未達六人時,以棄權論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球員團隊的言行舉止經裁判糾正後,仍不檢點改善者,判罰取消該場比賽資格,由對隊不戰而勝。 不戰而勝時,三局制以勝局,,:計算,五局制以勝局,,:計算,其各局的比分以,,,:計算。 ,,, 不完全球隊 下列情形視為不完全球隊 球員受傷或被判紅牌出場,致比賽球員僅剩一名時為不完全球隊 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計算。 比賽中每隊必須保持十二名球員出場,球員如非因受傷、被判「退場」、「取消資格」,而球員人數成為十一名以下或十三名以上時,成為不完全球隊,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計算。 ,,, 球員配置 144 每局比賽開始時,外場球員至少配置一名,至多十一名,由各隊自由安排。 ,,, 交換場地 第二局以後的各局比賽必須交換場地。 協會註,比賽局與局之間,球員席需要互換。 ,,, 裁判暫停 主審遇下列情形得鳴笛暫停,但主審未發覺時,場地主任得鳴笛使比賽暫停, 球員受傷時。 非該場比賽球員進入球場時。 球場內出現危險物品時。 比賽用球爆破時。 主審、場地主任認為有暫停之必要時。 第八條 比賽通則 ,,, 接球 接球指己方球員或對方球員投擲的球,直接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接取,而能將接到的球擲出的狀態而言。 ,,, 攻擊 在下列條件之下能順利完成擲球時視為攻擊, 內場防守球員自然站立時,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在肩膀以下範圍者。 內場防守球員雙手自然張開,對方擲球經過的軌道在其雙手範圍內者。 ,,, 傳球 傳球指己方內場球員和外場球員之間,相互投擲與接球,,,,接球除外,,或經外場球員一次觸球出界者而言。 ,,, 球員「出局」 下列情形判為出局, 1.被對方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投擲的球直接擊中,在球著地前己方內場球員未能接取者。 145 2.對方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投擲的球,在球著地前己方內場球員的球衣或其他身體附著物觸球後落地者。 3.上列1、2款情況,在球落地前被對方球員接取者。 二名以上球員前後連續觸球後,球落地或落地前被對方球員合法接取者,最先觸球者應予出局。 內場球員 「出局」 時必須退出外場。 外場球員將對方內場球員擊成「出局」時,獲生還權得進入己方內場。 比賽開始時安排在外場的球員,必須獲生還權始得進入己方內場。 ,,, 補救接球 補救接球係指對隊內場球員或外場球員投擲的球,直接觸及內場球員後,球反彈空中,由同隊球員或其本人在非犯規的狀態下接取者。 補救接球完成前,同隊球員發生犯規時,最先觸球者應予出局。 補救接球完成前,對方球員犯規時,視同補救接球成立。 ,,, 安全 下列情形為安全防守,不判出局, ,,,各款發生出局以外的不同情況時。 補救接球成立時。 擲球球員犯規時。 對方球員投擲的球,先直接擊中裁判員或已被判出局的球員後,再反彈擊中內場球員時。 ,,, 爭球 爭球係指兩隊球員都在非犯規的狀態下,同時接到球而言。發生爭球時,主審或副審應鳴笛暫停比賽。 爭球後繼續比賽的方法如下, 1.內場球員和外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內場球員擲球繼續比賽。 2.雙方內場球員同時接球時,由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 死球 下列情形發生時判為死球, 球越出內外場時。 裁判員或正在進出內外場的球員,在死球區被球直接觸球時。 146 球觸及球場及球場上空的飛鳥或障礙物時。 宣判犯規時。 比賽成爭球時。 宣告裁判暫停時。 8,, 控球權與發球權 比賽進行中的控球權, 1.在內場或外場滾動的球,球員在自己所屬場區內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 2.己方球員或對方球員合法的擲球,在自己所屬場區內接獲時,即獲得控球權。 3.出局球員在未退出內場前,或生還球員在未退出外場前被球觸及時,視同觸及地面,該球在自己所屬場區內被其他球員合法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但出局球員故意觸球時不在此限。 4.裁判員在內場或外場被球觸及時,視同觸及地面,該球在自己所屬場區內合法接取時,即獲得控球權。 死球後的發球權, 1.外場球員最後觸球出界,其觸球動作為手的部位,且不違反規則者,該球員即獲得發球權。但擲球後又由本人再觸球出界者,由對方內場發球。 2.內場球員最後觸球出界,由對隊獲得發球權。 3.犯規時的發球權,屬於對方內場或外場。 4.裁判暫停後的發球權,依裁判員的指示行之。 出局球員在己方內場移動中,再度被球擊觸或球擦身掠過後出界,由擲,觸,球者之對方內場或外場獲得發球權。但故意觸球時不在此限。裁判員在內場或外場被球觸及後出界時,由擲,觸,球者之對方內場或外場獲得發球權。 ,,,: 進入內場和退出外場 比賽中除下列情形外,球員不得進出己方內場或外場,進出內場或外場時必須經過死球區, 外場球員使對方內場球員出局時,獲生還權得進入內場,若對方內場球員全部出局時,則不必生還出局球員退出外場時,則不必生還。 出局球員退出外場時。 147 ,,,, 放棄生還權 下列情形視為放棄生還權,除非重新攻擊對方球員成出局,否則不得返回內場, 雖然攻擊成功獲生還權後,在外場故意再度觸球者。 獲生還權後未立即返回內 場,繼續逗留在外場者。 ,,,, 積極比賽促進規則 下列情形除裁判員另有指示外,球員應撿球給擲球球員,促進比賽積極進行, 比賽成死球時,離球最近的球員應主動撿球,依裁判的手示迅速遞球給擲球球員。 協會註,主辦單位應於每一比賽場地準備備用球,一旦有撿球耗時情況,應立即使用備用球。 不得用手擊球或故意擲球過遠使比賽延遲。 協會註,故意擲球過高視同延遲比賽。 ,,,, 跳球 跳球的方法如下, 1.跳球時由主審在中圈執行拋球,跳球員應分別位於對方半圈內準備跳球。 2.比賽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跳球員需等球到達頂點下落時始可拍,撥,球。 下列情形應重新執行跳球 : 1.主審認為拋球高度和方向偏差時。 2.所拋的球未被任何球員觸及而球出界時。 ,,,,繼續比賽的方法 比賽中斷後繼續比賽的方法如下, 內場擲球繼續比賽時,由持球球員靜止定位,並將球高舉頭上,經主審鳴笛後擲球。 外場擲球繼續比賽時,由最後觸球球員或由場外撿球回到己方外場球員靜止定位,並將球高舉頭上,經主審鳴笛後擲球。 上述,,,、,,,的擲球方式,於主審鳴笛時開始計時。 148 以跳球方式繼續比賽時,依,,,,開始計時。 第九條 犯規 ,,, 犯規與發球權 違反規則,,,,,,,,者判為犯規,發生犯規時,發球權屬於對方內場或 外場。 ,,, 五次傳球 同隊在不構成犯規或出局的情況下,內場和外場之間的傳球以四次為限,第五 次傳球時判為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如連續傳球,外場球員觸球出界成死球後,重新發球時,應累積計算其傳球次數。 ,,, 同場傳球 同隊內場球員之間或外場球員之間互相傳球或遞球時,視為同場傳球,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裁判員認為投擲的球屬於攻擊性質時不判犯規。 ,,, 越線 比賽進行中,控球球員不得踩線或越線,違犯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 取球犯規 比賽進行中,不得觸及對隊球場內滾動的球,但空中彈跳的球不在此限。 利用對隊場區反覆運球屬於犯規行為。 取球犯規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 攻擊頭部 不得用球攻擊對方球員的臉部或頭部,違犯時擊中無效,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 身體接觸 比賽進行中,不得和對方球員發生身體接觸的行為,違犯時由對隊內場或外場獲發球權。 但跳球時,在非故意狀態下,偶而發生輕微的身體接觸不在此限。 149 ,,, 再觸球 內場球員出局後向外場移動中,不得在己方內場再度觸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 妨礙比賽 球員在內場或外場進、退過程中,不得故意觸及對隊投擲的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犯發球權。 ,,,: 持球超過五秒鐘 球員接球後不得持球超過五秒鐘,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因身體倒地而無法立即完成擲球時,由持球球員起身站立後,開始計算持球 時間。 ,,,, 提早撥球 跳球時,球拋向空中到達頂點下落時始得撥球,如未到達頂點即行撥球,為提早撥球犯規,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 重覆撥球 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但撥球落下時,無意 中被球觸及身體者不在此限。 ,,,, 攻擊跳球員 跳球後,球如被內場球員所獲,第一次擲球不得攻擊對隊跳球員,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 跳球員接球 跳球員撥球必須等待其他球員擲球後始可再接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但跳球員為唯一內場球員時不在此限。 ,,,, 搶先發球 比賽成死球後繼續比賽時,獲發球權的持球球員在裁判未鳴笛前不得搶先發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協會註,每一場比賽,兩隊之第一次搶先發球先予口頭指導,再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懽。 ,,,, 越區活動 150 比賽中球員必須在己方所屬場區內活動,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協會註,比賽中球員因必要之移位,無意中踩線或越區不予追究。 ,,,, 擲球犯規 球員不得利用手、臂、足、頭等部位,以彈擊方式做攻擊或傳接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但外場球員用手觸球或球觸及身體者不在此限。 ,,,, 接球犯規 球員用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接球,違犯時由對隊內場獲發球 權。 協會註,,,,,、,,,,意指球員不可以排球式動作將球上托後再行接球、或托傳隊友接球。 但外場球員用手觸球或球觸及身體者不在此限。 ,,,, 技術犯規 比賽進行中,球員發生下列行為者判為技術犯規,球員應予以「警告」,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1.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以言語或傲慢蠻橫態度,施以不當的批評者。 2.不當的行為舉動者。 3.恐嚇威脅或挑釁對方球員者。 4.阻礙比賽或死球後故意延遲發球者。 5.故意離開自己場區以獲取不當利意延遲發球者。 6.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的判決不服從者。 比賽進行中,隊職員及替補球員發生下列行為者判為技術犯規,應給予「警告」,由對隊內場獲發球權。 1.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以言語或傲慢蠻橫態度,施以不當的批評者。 2.不當的行為舉動者。 3.恐嚇威脅或挑釁對方球員者。 4.未經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的許可,擅自離開球員席者。 5.對裁判人員或場地職員的判決不服從者。 比賽開始前或局間休息時發生技術犯規者,仍應給予「警告」。 151 ,,,: 連續犯規與犯規輕重 前後連續發生犯規時,以前一犯規的條例判罰之。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的判罰不一時,以較重的判罰條例行之。 ,,,, 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的判斷,認為對於犯規隊之對方有利時,比賽應予繼續進行。如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則犯規應予以追究。但發生技術犯規時不受此限,應立即追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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