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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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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 精品文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 进项税为啥不能抵扣的项目 进项税为啥不能抵扣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 精品文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留抵期限 进项税为啥不能抵扣的项目 进项税为啥不能抵扣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 / 139 精品文档 本条第项、第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不能抵扣的原因。 1(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 2(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交际应酬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 2 / 139 精品文档 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 3 / 139 精品文档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上述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 4 / 139 精品文档 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所指的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2016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视同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统一归类到“无形资产”中。主要原因是:是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注释》中的无形资产已经包括了上述项目。 5 / 139 精品文档 2、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新增“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条款。 主要原因是:此次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结合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可以推导出,并非所有发生毁损的不动产均不得进项抵扣,只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的,才需要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的处理。 3、、不得抵扣进项税中,增加了“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主要原因是: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 规定,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抵扣借款利息,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也与当下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现状不符。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主要考虑是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因而用个人消费来进行规范。 6 / 139 精品文档 增值税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xx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 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7 / 139 精品文档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 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 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 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16 8 / 139 精品文档 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第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9 / 139 精品文档 购进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思考 关于增值税进税税额抵扣时限,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三点,既两个“当期”和一个前提。两个“当期”,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应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的当期;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应在“购进货物付款”的当期。一个前提,即无论是工业生产企业,还是商品流通企业,无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在货物验收入库的当期,还是在购进货物付款的当期,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能进行抵扣。这里通过一个案例,将我们财会人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解析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 A企业从B企业购入材料一批,合同注明不含税价价100万元,货物于25日到达并验收入库,至月末为止,A企业尚未收到B企业的发票帐单,也未向B企业付款。于次月10日,A收到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解析如下:月末A收到货物,未付款、未收发票 先暂估, 借:原材料100万 贷:应付帐款-暂估 100万 一、先收到发票,后付款 工业: 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红字100 贷:应付帐款—暂估 红字100 借: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增17万 贷:应付帐款117万 付款时, 借:应付帐款1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点评:A工业企业已于上月末对货物验收入库,现在只要收到增值税专用用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用考虑 10 / 139 精品文档 是否支付货款。 商业: 收到发票,未付款时, 借:库存商品 红字100万 贷:应付帐款—暂估 红字100万 借:库存商品100万 待扣税金17万 贷:应付帐款117万 付款时, 借:应付帐款1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同时, 借:应交税金—增17万 贷:待扣税金17万 点评:A商品流通企业在只收到发票时,尽管货物已于上月验收入库,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在实际付款时,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先付款,后收到发票: 工业同商业会计处理相同。 付款时,冲回暂估。 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抵扣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 / 139 精品文档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xx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xx]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xx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128号 12 / 139 精品文档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xx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 13 / 139 精品文档 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14 / 139 精品文档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2016年07月16日 14:49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财软.联盟. 目前对部分商贸企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期限为至少半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 15 / 139 精品文档 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 也就是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比其他企业要晚一个月。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与成本费用入帐时间不一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财软 财虽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比成本费用入账时间要晚,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成本费用入账,有关的成本费用必须根据及时性原则在取得发票时入账。有关的会计处理,国税发明电 [xx]51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 16 / 139 精品文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 输发票进项税额。 1.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借记“应 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财 管家园. 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财软.联盟. 3.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 —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例,某商贸企业本月购入一批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0元,税款为170000元,货款已 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已知该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制进行会 计核算。 财软联盟. 1.收到发票时: 借:物资采购 1000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物资采购 1000000 3.收到比对结果时,若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0 17 / 139 精品文档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00 财软,联盟, 若经核实不得抵扣,则 借:库存商品 170000 财管家 园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00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长期待摊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中税网) 长期待摊费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我单位装修办公楼,,万元,我打算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年摊销,每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请问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专家回复: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 18 / 139 精品文档 物的运输费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专家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由于是装饰不动产,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9 / 139 精品文档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附件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 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 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 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 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 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 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 20 / 139 精品文档 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 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 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 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 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 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 审核纳税人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报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扣 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纳税人说明、第三方证 明或说明所述事项是否具有逻辑性等。 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 21 / 139 精品文档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申报抵扣当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认证稽核资料是否满足以下逻辑关系: 1.《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 “小计”栏中的“份数”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 “小计”栏中的 “税额”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 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 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 22 / 139 精品文档 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 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 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 报抵扣。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附表1: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3 / 139 精品文档 附表2: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月”填写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的时间。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 月”填写产生相符稽核比对结果当月的时间。 ?本表不含外贸企业因退货、退关等原因将出口货物转为内销时抵扣的前期已认证或已采集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 ?当“凭证类型”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金额”填写“完税价格”信息,“税额”填写“税款金额”信息;当“凭证类型”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金额”填写“运费金额”信息,“税额”填写按照运输金额计算的可抵扣税额信息。 5 附表3: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国税局抵扣通知XX号) XXX: 你单位于XXX时间申请继续抵扣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XXX份,税额XX元,现已核对通过,请于XX年XX月申报期结束之前,将上述税额申报抵扣。 特此通知。 24 / 139 精品文档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纳税人凭第一联进行申报,并作为申报资料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哪些进项税不能抵扣 哪些进项税不能抵扣 我有更好的答案 提问者采纳 2016-03-29 20:25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六)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八)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九)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5 / 139 精品文档 (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十一)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6 / 139 精品文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其实一点也不难,估计你是刚入行,慢慢来。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你公司购货,购进了100件衣服,每件1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公司意以银行存款支付11700元。之后,你公司把所购的100件衣服以每件15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了,增值税率为17%,收到银行存款共17550元。 分录为: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7550 27 / 139 精品文档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2550 你所上缴的税款应该是2550-1700=850 你所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700。你购进时候的增值税就是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你所上缴的税款其实就是*17% 明白吗,增值税,你可以这样理解,增值的这部分所上缴的税。本题增值了5000元,5000乘以17%=850元 很好理解的,别着急~ 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8 / 139 精品文档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举例: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9 / 139 精品文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 销项税额相对应,在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抵税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的处理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购入货物32000元,进项税额5440元。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了货款,商品已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3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5440 贷:银行存款37440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的原材料投资,该批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甲收到了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30 / 139 精品文档 发票。 则甲的处理为: 借: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00 贷:实收资本117000 ?企业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例:2016年3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一台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甲的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00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计算抵税 ?一般纳税人外购免税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进项税额=买价×13% 对于烟叶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 31 / 139 精品文档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进项税额=×扣除率 例:某卷烟厂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烟叶进项税额=×13%=50×××13%=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费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运费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注意: 这里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是50000元,支付运费,取得了货运发票,注明是运费2000元,装卸费及保险费1000元。 解: 进项税=50000×13%+2000×7%=6640 采购成本=50000×87%+2000×93%+1000=46360 借:库存商品 463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40 32 / 139 精品文档 贷:银行存款 53000 注意:?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运费计税的总结: ? 支付运费:购货或销货时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按7%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7% ? 收取运费:属价外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收取的运费/×17%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33 / 139 精品文档 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处理方法 如果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业企业月初购进一批饮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税金13600元,货款已支付,另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1000元。月末将其中的5%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34 / 139 精品文档 解: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95%= 例:某生产企业8月末盘点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材料15万元霉烂变质。 解:损失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7%+?×7%=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进项税额转出方法的总结: ?以票扣税 进项税转出=价款×17% ?计算扣税 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运费?93%×7% 进项税转出=成本中的免税农产品?87%×13% 方法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方法三:利用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例:某厂7月份销售应税货物A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免税货物B取得收入50万元,A和B 耗用同一种原材料C。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C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万元,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无法划分耗料情况, 35 / 139 精品文档 则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 /=。 4.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假定某商业企业从厂家购买家用电器每台2000元,该商业企业又以同样价格2000元/台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厂家给商业企业返利200元。 解:商业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200?×17%= 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7%,= 不能抵扣的27种进项税 不能抵扣的27种进项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6 / 139 精品文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允许抵扣的,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的 37 / 139 精品文档 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14.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5.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1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8.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抵扣。 19.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 2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 38 / 139 精品文档 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3.自2016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4.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6.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上述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7.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39 / 139 精品文档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10,扣除率抵扣。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按7,扣除率抵扣。 (5)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按10,扣除率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从1995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 40 / 139 精品文档 联复印件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扣税凭证,均不准作进项税额抵扣。 (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 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9)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1 / 139 精品文档 (10)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10,扣除率抵扣。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按7,扣除率抵扣。 (5)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按10,扣除率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从1995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 联复印件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 42 / 139 精品文档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扣税凭证,均不准作进项税额抵扣。 (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9)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 43 / 139 精品文档 括: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 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 4、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 下面分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44 / 139 精品文档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xx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xx]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xx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xx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 45 / 139 精品文档 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 46 / 139 精品文档 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47 / 139 精品文档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待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本月发生业务后收到供货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已抵扣、然后在抵扣之后审核报销、报销单上领导已签字、但在做账时科长说不用再做税额计算、那样就是吧税额做重了、有新增了一个科目—其他应付款—待抵扣进项税额 请教各位老师这样做的原理是什么,,,,, 科长太聪明了~其这样处理是把已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入账但尚认证并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过度的一种处理方式。目的是保证帐表票比对一致。有的通过待摊费用过度,有的通过其他应收款过度,有点通过应交税金过度。但国税 48 / 139 精品文档 总局xx年发文规定商贸企业把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过度,贷下月收到国税总局的比对相符通知后再以抵扣计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一种方式。其他规定目前没有。 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编辑本段待抵扣进项税怎样扣 企业的有些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每月月初主管会计拿上个月的进项税发票去国税局申请退税,但同时每个月你也需要交增值税,如果你交的增值税比你要抵扣的增值税少,就要留到下个月抵扣,也就是不会出现国税局倒找给你钱的状况。举个例子给你:比如本月你企业上交增值税100万,本月你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得到进项税退税110万,那么本月你只能得到100万的退税,剩下的10万就是待抵扣的进项 49 / 139 精品文档 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没有对财政造成太大的影响就是因为很多企业的增值税增量少不足以抵扣那么多进项税,造成待抵扣进项税还有很大一部分。例如xx年一季度,东北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进项税发生额亿元,上年留抵的进项税亿元;国税已办理退税亿元,抵减欠税3442万元,两者合计亿元,结转到下期抵退的进项税亿元。 进项税抵扣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2016-05-23 10:02:40) 转载? 标签: 财经 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 一、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可抵扣的进项抵 50 / 139 精品文档 扣税率:17%。 三、通讯费 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 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进项税税率分别为: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 五、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 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 51 / 139 精品文档 六、物业费 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进项税税率:6%。 七、书报费 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进项税税率:13%。 八、水、电、暖、气、燃煤费 进项税率分别为: 1、电费:17%,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 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率分别为: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十、广告宣传费 52 / 139 精品文档 主要指单位各种宣传活动的费用支出,进项税率分别为: 1、印刷品的印刷费、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2、展览活动广告宣传费、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十一、修理费 包括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等。进项税税率分别为: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十二、中介服务费 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如审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或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及聘请的财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的费用。进项税率:6%。 十三、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主要指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进项抵扣税率:6%。 十四、财务费用 主要包括提供货币兑换、担保、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 十五、劳动保护费 53 / 139 精品文档 主要指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服、手套、消毒剂、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品。进项抵扣税率:17%。 十六、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 十七、研发费 指公司在研发、生产、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试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分别为: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十八、培训费 主要指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率:6%。 十九、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 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 54 / 139 精品文档 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防火防爆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17%。 二十、取暖费: 主要指冬季为单位取暖所支付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13%。 二十一、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6%。 二十二、安保费 1、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进项抵扣税率:17%。 2、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 二十三、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进项抵扣税率:13%。 二十四、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 55 / 139 精品文档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 2、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哪些发票能抵进项税 哪些发票能抵进项税,营改增后报销指南~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 56 / 139 精品文档 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Ps: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办公用品、低耗能,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要注意。 注: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1 序号 常见报销事项 1 办公用品、办公耗材 2 购置固定资产 3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 4 会议费中的场租费、会务费等 5 邮寄费 6 印刷费 7 软件、汽油费;绿植 8 修理费 9 租车费;设备租赁费 10 房租 11 邮寄函件、包裹、购买邮册等邮品等 12 通信费 供应商类型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57 / 139 精品文档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或征收率17% 3% 17% 3% 11% 3% 11% 6% 11% 3% 17% 6% 17% 3% 17% 3% 17% 3% 11% 3% 11% 3% 11% 3% 13 上网费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高速公路通行费 6% 3% 6% 3% 6% 3% 6% 3% 6% 3% 6% 3% 17% 3% 13% 3% 11% 、6% 3% 11% 、6% 3% 3% 5% 17% 3% 14 技术咨询 软件开发、测试、维护等;购买依靠信息技术提供 的流程管理服务等 仓储费;装卸费;搬运费;快递费;代理报关费; 58 / 139 精品文档 运输代理费 产品认证、技术认证;审计费、顾问费、律师费 15 16 17 18 车辆保险 19 电费 20 水费;供暖费;燃气费;报刊订阅 21 设计费;广告费;展览费 22 物业费、清洁费、绿化费 23 过路费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一般纳税人 24 劳动保护费 小规模纳税人 2 额票) 序号 常见报销事项 1 招待费 2 差旅费中的餐饮、交通费3 会议费中的餐饮费 4 职工福利费 5 鲜活肉产品;鲜活蛋产品6 交通费 7 停车费 8 59 / 139 精品文档 ETC 充值 可抵扣进项 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无法抵扣进项发票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定额发票增值税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但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xx年2月24日的财税[xx]28号《关于xx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全额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 6.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值税扣税凭证未 60 / 139 精品文档 在规定期限内交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7.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除此之外,只要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还有:2016年1月1日,购进的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1 / 139 精品文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六)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八)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九)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十一)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 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 4、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 62 / 139 精品文档 下面分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 63 / 139 精品文档 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88号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xx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xx]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xx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12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xx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64 / 139 精品文档 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 “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65 / 139 精品文档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 66 / 139 精品文档 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增值税和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和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昆明卓远财务公司温馨提醒:超过期限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昆明卓远财务公司温馨提醒: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 67 / 139 精品文档 本原则:当期认证当期抵扣,认证的当期未抵扣的,不能转下期再抵扣。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单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下列客观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的规定执 行: 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下列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按照《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 68 / 139 精品文档 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下列客观原因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69 / 139 精品文档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70 / 139 精品文档 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71 / 139 精品文档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 72 / 139 精品文档 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 73 / 139 精品文档 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74 / 139 精品文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 75 / 139 精品文档 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 76 / 139 精品文档 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77 / 139 精品文档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 78 / 139 精品文档 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79 / 139 精品文档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 80 / 139 精品文档 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第一部分 背景和目的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 81 / 139 精品文档 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实现征税范围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简并税率和简化税制,最终实现增值税法定。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内容是实现“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本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重复征税因素进一步消除,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规模,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改革的红利也得以更加充分地释放。通过外购、自建等方式增加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将因此而获益;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前期已试点行业纳税人也会从中获益,税负会进一步下降。 但是,考虑到全国不动产投资的体量巨大,在照顾到企业减负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避免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部一次性抵扣带来的较大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 82 / 139 精品文档 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36号文件中,关于这部分内容,表述是比较简单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有必要出台配套管理办法予以支撑。因此,在36号文件基础上,以1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分年抵扣不动产范围、抵扣的时点、不动产发生用途转变时进项税额的处理、部分特殊情形的政策口径,以及对抵扣凭证的要求、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管理台账的要求等内容。 第二部分 《办法》内容的逐条解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83 / 139 精品文档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办法》作为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将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36号文件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的解释说明,以增强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 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解读】 84 / 139 精品文档 本条是为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案例一】: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2.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工厂购买的厂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虽然同属于不动 85 / 139 精品文档 产,但在进项税的抵扣上应区别对待。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现行政策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 86 / 139 精品文档 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 通过“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也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113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年抵。 87 / 139 精品文档 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 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二】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材料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88 / 139 精品文档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项目,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暂时挂账,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将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 89 / 139 精品文档 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 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新建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 2016年9月10日,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 90 / 139 精品文档 出处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个月,再重新计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该批瓷砖购进时进项税额处理 按照购进普通材料的处理方式,于购进的当月直接全额抵扣。 2016年11月所属期,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填报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万元×40%,12万元 该笔12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于2016年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该12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12万元到抵扣期,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四】: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是否计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 91 / 139 精品文档 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第六条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 【案例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 纳税人将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还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 92 / 139 精品文档 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 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政策解读】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作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这种情况下,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具体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 93 / 139 精品文档 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案例六】2016年5月1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正常情况下,应在5月当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在2017年4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如果2017年4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 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万元。余额22万元在2017年5月允许抵扣。 如果2017年4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即可。剩余的44万元仍在2017年5月允许抵扣。 【案例七】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 94 / 139 精品文档 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厂房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11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60%应于取得的当期抵扣,剩余的40%,应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60%,660万元 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40%,440万元 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则 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4〕?10000万元,%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 95 / 139 精品文档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万元,660万元 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 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该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万元,万元 ,万元 ?该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2016年10月所属期)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 96 / 139 精品文档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6〕?10000万元,%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97 / 139 精品文档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第八条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解读】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无论是已抵扣的,还是待抵扣的。 【案例八】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期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期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 98 / 139 精品文档 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一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相应的部分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但允许抵扣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案例九】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220万元。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 99 / 139 精品文档 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 100 / 139 精品文档 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不动产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万元×90%,99万元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计算填报2017年7月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99万元×60%,万元 该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99万元×40%,万元 该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原来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在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时, 101 / 139 精品文档 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改变用途情况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人义务的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此时帐上仍有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办法》规定,允许其在注销清算的当期,提前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 进项税额。 【政策解读】 本条第一款主要是明确了纳税人有关会计核算要求。 《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 102 / 139 精品文档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按如下步骤处理:将取得进项税额的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该不动产允许抵扣的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正常的申报抵扣;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要求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区分不同的不动产项目,分别予以详细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填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 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103 / 139 精品文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政策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明确了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台账管理要求。 《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不动产一般的存续期间都较长,在存续期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多次转换,因此通过台账对各不动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本条规定为罚则。规定纳税人如果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分期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解读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104 / 139 精品文档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 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实现征税范围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简并税率和简化税制,最终实现增值税法定。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内容是实现“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本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重复征税因素进一步消除,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规模,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改革的红利也得以更加充分地释放。通过外购、自建等方式增加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将因此而获益;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前期已试点行业纳税人也会从中获益,税负会进一步下降。但是,考虑到全国不动产投资的体量巨大,在照顾到企业减负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避免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部一次性抵扣带来的较大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 105 / 139 精品文档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 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36号文件中,关于这部分内容,表述是比较简单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有必要出台配套管理办法予以支撑。因此,在36号文件基础上,以1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分年抵扣不动产范围、抵扣的时点、不动产发生用途转变时进项税额的处理、部分特殊情形的政策口径,以及对抵扣凭证的要求、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管理台账的要求等内容。 第二部分《办法》内容的逐条解读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106 / 139 精品文档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办法》作为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 总体框架下,将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36号文件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的解释说明,以增强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107 / 139 精品文档 【政策解读】 本条是为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案例一】: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2.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工厂购买的厂房和房地产开发公 108 / 139 精品文档 司开发的楼盘,虽然同属于不动产,但在进项税的抵扣上应区别对待。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 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现行政策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 109 / 139 精品文档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 通过“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也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113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 110 / 139 精品文档 料等一样,分2年抵。 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 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二】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材料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 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 111 / 139 精品文档 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项目,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暂时挂账,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将 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112 / 139 精品文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 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新建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 2016年9月10日,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 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 113 / 139 精品文档 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个月,再重新计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该批瓷砖购进时进项税额处理 按照购进普通材料的处理方式,于购进的当月直接全额抵扣。2016年11月所属期,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1(计算填报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30万元×40%,12万元该笔12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于2016年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该12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1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12万元到抵扣期,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四】: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是否计 114 / 139 精品文档 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再销售的当期抵扣。。 【案例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 纳税人将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还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 115 / 139 精品文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政策解读】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门用作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了,这种情况下,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具体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 116 / 139 精品文档 额按原允许抵扣的属期纳入抵扣。 【案例六】2016年5月1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正常情况下,应在5月当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可是在2017年4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如果2017年4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万元。余额22万元在2017年5月允许抵扣。 如果2017年4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5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小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将已抵扣的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即可。剩余的44万元仍在2017年5月允许抵扣。 【案例七】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厂房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117 / 139 精品文档 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11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60%应于取得的当期抵扣,剩余的40%,应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60%,660万元 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40%,440万元 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则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4〕?10000万元,%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万元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万元,660万元 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118 / 139 精品文档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万元,660万元,万元 该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万元,万元,万元 ?该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2016年10月所属期)从“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6〕?10000万元,%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万元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7 119 / 139 精品文档 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万元,1100万元 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第八条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政策解读】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无论是已抵扣的,还是待抵扣的。 120 / 139 精品文档 【案例八】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期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期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 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用途改变,重新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21 / 139 精品文档 不动产净值率,×100% 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某一不动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相应的部分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但允许抵扣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 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案例九】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220万元。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该大楼当期进项税 122 / 139 精品文档 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 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不动产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万元×90%,99万元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计算填报2017年7月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该大 123 / 139 精品文档 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99万元×60%,万元该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99万元×40%,万元 该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原来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在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时,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改变用途情况处理。 第十条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 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人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 124 / 139 精品文档 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此时帐上仍有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办法》规定,允许其在注销清算的当期,提前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解读】 本条第一款主要是明确了纳税人有关会计核算要求。 《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按如下步骤处理:将取得进项税额的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 项税额”科目,并于该不动产允许抵扣的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正常的申报抵扣;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要求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 125 / 139 精品文档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应区分不同的不动产项目,分别予以详细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填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政策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明确了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台账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不动产一般的存续期间都较长,在存续期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能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多 次转换,因此通过台账对各不动产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126 / 139 精品文档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本条规定为罚则。规定纳税人如果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分期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案例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案例 日期:2016-04-15 来源:货物劳务处 例一:购入不动产基本案例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0万元。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2016年6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该大楼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 127 / 139 精品文档 作为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2(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60%,600万元 该600万元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 128 / 139 精品文档 栏“当期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1000万元×40%,400万元 该40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该400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400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该400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纳税人购进未完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情况处理。 案例二: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 129 / 139 精品文档 产 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 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不足不动产原值50% 则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购进该部分货物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项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纳税人购进其他,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货物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情况分别处理。 案例三:新建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2016年9月10日,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 130 / 139 精品文档 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30万元;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11月20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大楼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3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全额抵扣,后期耗用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耗用当期进项转出,并于耗用当期的第13个月抵扣。 该批瓷砖购进时进项税额处理 按照购进普通材料直接全额抵扣。 2016年12月该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填报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万元×40%,12万元 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期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填报待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该12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该12万元应于2016年12月申报11月属期增值税时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4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1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该 131 / 139 精品文档 12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该12万元应从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该12万元应于2018年1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该12万元应于2018年1月申报期申报2017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案例四: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过程中领用前期购入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 纳税人前期购进并已全额抵扣的材料,耗用到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应按照案例二是否计入不动产原值,计入原值时是否达到或超过原值50%的各种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分期抵扣。如果需要进行分期抵扣的,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三。 案例五: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销售 纳税人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 132 / 139 精品文档 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外转让时,如果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对外转让当期,申报抵扣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案例六:原来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入一座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万元,增值税额1100万元。该厂房既用于征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该纳税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该办公楼,假定分1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1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本期抵扣,剩余40%于第13个月抵扣。 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60%,660万元 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40%,440万元 该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 如果纳税人此后将该厂房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则需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133 / 139 精品文档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4〕?10000万元,%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万元,660万元 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660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 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660万元 ,万元 该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万元,万元 ,万元 ?该万元应在改变用途当期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134 / 139 精品文档 税额”科目转入对应科目核算,无需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4(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万元,10000万元?×16〕?10000万元,%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该厂房40%的待抵扣进项税额440万元已经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则已抵扣进项税额总额,660万元,440万元,1100万元 2017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万元,1100万元 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该万元应于2017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做进项税转出 ?该万元应计入改变用途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135 / 139 精品文档 税”科目核算。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按照上述转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情况处理。 案例七: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六中第条第3项第点扣减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第?、?步处理。 案例八: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转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2016年6月5日,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2000万元。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三份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税额66万元; 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税额44万元。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 136 / 139 精品文档 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因购入该大楼不得抵扣,该大楼原值为2220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10万元×90% ,99万元 该9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可以恢复抵扣,应全部从不动产原值中转出。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抵扣,剩余40%于改变用途次月的第13个月抵扣。 计算填报本期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60%,万元 137 / 139 精品文档 该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 ?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通过上述两步一是能够保证“一窗式”比对相符,二是先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扣减,通过以下后续步骤实现分期抵扣。 ?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99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计算的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计算的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进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99万元×40%,万元 138 / 139 精品文档 该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9月申报期申报8月属期增值税时,该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案例一中第条“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原来不允许抵扣且未抵扣的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发生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应按照上述购进不动产改变用途情况处理。 11 139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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