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
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
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开始日、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确信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
,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见释义7.1)后退还保险费。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7.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
。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20年年期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等7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当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障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见释义7.4)(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7.5)(HIV)期间因意外伤害以外的任何原因身故的。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
费,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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