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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7-10-13 6页 doc 18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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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确保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高...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确保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从业单位是从事高速一级公路的项目法人、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受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行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盟市质监站,受盟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行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盟市质监站负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路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公路质量管理责任~主动接受质监站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 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备案登记制。根据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追究从业单位及个人的质量责任。 凡是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第八条 务活动,是指施工过程中的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隧监控等专项检测以及项目竣,交,工前的质量检测,~由区质监站负责实行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区质监站是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牵头单位~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高速一级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盟市质监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一级公路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采用巡回监督小组和现场跟踪监督小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质监站组成巡回监督小组进行巡回监督。盟市质监站派出现场跟踪监督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质监站负责开工前审批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手续~负责对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巡回监督工作~组织公路建设项目质量检测与鉴定工作。盟市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手续的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并出具抽查意见书, 1 参与区质监站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跟踪落实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共同完成项目竣,交,工前的质量检测与鉴定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区质监站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抄项目所在盟市质监站~同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项目法人组织机构、项目法人资格的审批文件, 3、项目法人及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备案表, 4、项目审批文件, 5、项目从业单位的文件, 6、项目从业单位、人员及设备的证明材料和经项目法人初审后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 相关资料,项目法人及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办法。 ,二,盟市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收到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质监站。 第十三条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区质监站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二十日内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待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项 2 目法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四条 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质量监督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为施工前的监督:对工地标准化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关键设备及工地试验室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二,第二阶段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对施工标准化管理、从业单位执行国家、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对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工艺和原始资料及试验检测活动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第一阶段监督内容进行复查。 ,三,第三阶段为竣,交,工工程质量检测及鉴定工作:1、交工前质量检测:项目法人提出工程质量交工检测申请~并附项目法人的质量~由质监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交工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2、竣工前质量鉴定:项目法人对交工质量检测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由质监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质监站和盟市质监站。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备案登记制。在质量监督第一阶段实施后~由质监站对从业单位人员信息录入质监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评价系统》~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3 第四章 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试验检测服务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需在投标前到区质监站进行机构资质及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的备案登记,未采取招标的试验检测项目~需在签定合同前到区质监站进行机构资质及投入的人员和设备的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试验检测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区质监站将符合招标条件要求或符合试验检测项目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不实信息的投诉。投标或签定合同时试验检测机构将备案登记信息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合同附件中。 第十八条 试验检测机构对备案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资审、投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行为~将直接影响其年终的信用等级评价~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阶段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与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不一致的~予以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实行不合格报告制度。试 4 验检测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质监站书面报告~并留存不合格的试件及相关影像资料。 第五章 社会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实名检举。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质监站对从业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对忽视工程质量的从业单位~造成质量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30条规定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31条规定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32条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33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内交发,2003,266号] 文件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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