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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支付是否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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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支付是否算违约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支付是否算违约 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 支付是否算违约 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 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 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支付是否算违约
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支付是否算违约 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 支付是否算违约 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 建设工程合同所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建设方不构成违约 常德神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水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26c2859c4a47515f4354484351661710150845494b”>[email protected]/* */)。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有工程款项,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完工后,一直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 收申请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付齐承包方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因此,建设方未付齐全部工程款项的不构成违约。 2009年5月15日,第三人皮龙方代被告水星商务公司与原告神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神舟建材公司包工包料为水星商务公司室内安装装修轻质隔墙板。该安装 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结算,并经李孝志等股东审核签字,水星商务公司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326 417元,该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水星商务公司便投入使用,神舟建材公司至今未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诉讼中,经水星商务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对神舟建材公司轻质隔墙板的制作、安装质量进行了质量鉴定,其结论是:一、轻质隔断条板制作质量合格;二、该房屋在较大空间的房间内采用轻质砼隔断墙体材料,加重原楼板上的永久性荷载,因楼面结构变形,导致轻质墙体,尤其是条板拼接处出现裂缝是必然结果。安装时未严格按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03J113标准,安装和连接点要求处理,呈现的裂缝也是不可避免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水星商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存在墙板裂缝问题,导致该建筑工程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经湖南德源司 法鉴定所鉴定,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水星商务公司工程的设计问题和神舟建材公司工程的施工问题。水星商务公司安装轻质隔断条板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图集03J113标准。因此,神舟建材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5‰的违约金。水星商务公司在接收神舟建材公司建设的工程后,没有及时主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又不按期支付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也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每天5‰的违约金。神舟建材公司和水星 商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违约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即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水星商务公司支付进场费10 000元。墙板安装1000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付给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20 000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70%,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神舟建材公司在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完工后,至今未向水星商务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合同约定的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水星商务公司不存在违约。另外,神舟建材公司完成的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经司法鉴定,轻质隔墙体出现裂缝,与神舟建材公司安装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03J113标准进行 安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水星商务公司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560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民一终字第173号 三、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5日,第三人皮龙方代表被告水星商务公司与原告 神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神舟建材公司包工包料为水星商务公司室内安装装修轻质隔墙板。由于不可抗力,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质量的较大增减,或水星商务公司同意的其他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神舟建材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者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由于神舟建材公司原因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视为神舟建材公司违约,按每天5‰计算违约金;水星商务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神舟建材公司有权按欠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停止施工。该安装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结算,并经李孝志等股东审核签字,水星商务公司欠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326 417元,截至2010年10月27日,水星商务公司已向神舟建材公司付工程款275 000元,尚欠工程款51 417元。据此,神舟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水星商务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1 417元,并支付违约金173 454.47元。水星商务公司 抗辩称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员工休息间不能正常使用,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2009年5月15日,皮龙方代表水星商务公司与神舟建材公司签订《轻质隔墙板安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神舟建材公司轻质墙板进场,水星商务公司支付进场费10 000元。墙板安装1000平方米工程量后,水星商务公司付给神舟建材公司工程款20 000元,安装完工后付齐所有工程款的70%,每栋安装验收合格后,水星商务公司付齐神舟建材公司所有工程款(留下10 000元作为神舟建材公司在水星商务公司宾馆开业后的消费)。该工程完 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水星商务公司便投入使用,神舟建材公司至今未提出书面竣工验收报告。诉讼中,经水星商务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对神舟建材公司轻质隔墙板的制作、安装质量进行了质量鉴定,其结论是:一、轻质隔断条板制作质量合格;二、该房屋在较大空间的房间内采用轻质砼隔断墙体材料,加重原楼板上的永久性荷载,因楼面结构变形,导致轻质墙体,尤其是条板拼接处出现裂缝是必然结果。安装时未严格按国家轻质条板内隔墙图集03J113标准,安装和连接点要求处理,呈现的裂缝也是不可避免的。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神舟建材公司与水星商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由第三人皮龙方代表水星商务公司签订,工程款的审核是 由第三人李孝志签字审核,但该第三人均为水星商务公司人员,该合同的签订得到了水星商务公司的认可,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即神舟建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安装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水星商务公司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神舟建材公司安装的轻质隔墙板,存在墙板裂缝问题,导致该建筑工程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经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水星商务公司工程的设计问题和神舟建材公司工程的施工问题。工程施工问题包括轻质墙顶与楼内现浇梁板接触处及板接长处未满敷膨胀水泥砂浆、墙板接长处未安钢管或木销类连接物、墙板加固措施未按合同约定安装U型卡及 篇二: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梅廷聪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标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向古蔺县交通局承包古蔺县金兰大道A1段建设工程,向原告三星石厂(私 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露天开采)定作建设工程所需水泥砼管,三星石厂于2003年5月30日前陆续将水泥砼管送到被告施工现场。后因古蔺县交通局未完成拆迁,导致工程停工。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在向古蔺县交通局索赔的诉讼中,已将原告交付的水泥砼管作为材料损失一并主张并得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原告已交付的水泥砼管经鉴定价值78039.50元。由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及价款发生争议,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定作报酬,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04368.90元、赔偿损失并给付利息。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定作过水泥砼管,既没有发出要约,也没有订单。时任发包方古蔺县交通局领导的梅某强行介绍并要求被告接受原告方的供货,且双方在价格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仍利用该领导的关系,将其厂内原有的水泥砼管强行运至被告施工现场堆放至今。故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义务。 裁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三星石厂不是专门从事水泥砼管生产的企业,如果被告未定作水泥砼管,原告必然不敢批量生产并实际交付到被告工地,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推定原、被告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对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 规格、价款、履行期限不能确定,故只能以双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砼管作为合同履行的标的,参照鉴定的价值给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定作人应自最后批次货物交付次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据此,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判决: 一、由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三星石厂78039.50元,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三星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篇三: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合同未注明付款方式,对方以承兑汇票来支付是否算违约)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当然,在讨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同时,笔者也要提醒,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存在是以“逾期”作为前提的。实践中,很多出卖方未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确定买家的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拖欠货款将失去违约成本。这样一来,无论是对于促使买受人积极履行合同,如约支付货款,还是出卖人维护合法权益,主张损失,都是极为不利的。还是那句话,防患未然,打官司只能减少损失,而不能制止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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