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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2017-10-14 26页 doc 54KB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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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强烈推荐 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一)开办费的概念 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强烈推荐 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一)开办费的概念 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 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 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 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 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995]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 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提法三: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一种可以接受的总结性观点[1]:国税发〔2005〕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至于“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实务中如果对此不确定,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开办费的内容 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性质的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筹建期间筹办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小结】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会计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将其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际上来说,很多专业人士认为,执行新准则后的实企业已经没有开办费的概念,不能资本化的支出一律在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处理,不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原先界定的开办期的概念其处理方法实质上已经跟经营期趋于一致,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 三、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一)开办费的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在扣税项目和相关规定上推测开办费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从上述可以看出,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 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开办费的规定:如果采用分期摊销则应不低于5年摊销,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对比。) 【小结】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不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要求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也即可以选择按照与会计准则一致的处理方法,使得会计和税法在开办费的处理问题上可以没有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此外,由于可选择性问题的存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两种不同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二)筹建期间所得税的处理 1、筹办期是否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中明确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举例来说,如果公司2011年至2012属于筹建期,2013年1月开始正式生产并取得收入但是未盈利,计算亏损可抵扣年限应该从2013年开始,而非从2011年开始起算。 2、筹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事项 按照筹办期和生产经营期的跨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纯筹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而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支出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国税函〔2010〕79号)。这样(在纯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为0。 (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在纯生产经营年度。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行摊销,即“进行税前扣除”时,由于此时原开办费已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这样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3)在既有开办费支出,又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应比照以上会计处理时的方法,按照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确定调增或调减。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 如果在筹办期被核定所得税税种而且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保证筹办 期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 这个问题也讨论了很多,不赘述: 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经营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摊销;如果采用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计入损益~相关申报表填写,新办企业筹办期由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在申报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0,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调增应税税所得额(类似虚拟进项)保证为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各地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归~ 3、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进行限额扣除,但是由于筹建期未取得营业收入,且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故无法计算可扣除限额。因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具体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9月26日的答复。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2],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在2012年第15号文的出台对于之后对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的争论可谓尘埃落定,则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四、开办费的审计要点 开办费的审计主要是相关税务风险的关注,实务中一般并不是审计重点关注对象,除非企业存在开办期间的盈余管理或者其他不良操作动机,否则只要实施 一般性的审计程序予以关注即可。 (一)筹建期开办费期间的审计 由于开办费的期间界定具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审计时需要关注企业在开办期间列支的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跨期问题,在审计程序中我们可以采用截止测试对开办费的归属期间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如果存在大额跨期,可以进行调整(但是目前由于直接费用化,也就是说开办期前后的归属科目是一致的,调整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除非涉及到开办期之后的试运行期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区分)。 (二)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的审计 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五、常见的开办费疑难问题(1)筹建之前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开办费列支 可以参考国税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此外,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因此,开具给发起人的发票可以在企业设立后作为开办费扣除。但设立后的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开具给企业,而不是开具给发起人。 (2)旧准则下,分公司的筹建期费用是否可以入长期待摊费用 chenyiwei:不可以,旧准则下的开办费概念是针对法人主体的,一个法人的开办费概念只能使用一次。 引用1:筹办期的是是非非 作者:huliangyun20 关于筹办期的争论一直很多,本帖将一些观点进行收集并适当补充,欢迎大家点评补充~ 是非1:筹办期何时结束(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多种提法,争论很多~ 提法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提法二:《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提法三: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是非2:企业在筹办期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汇算清缴,如果申报,申报表如何填写,才能保证筹办期不计入亏损年度, 是非3:企业在筹办期期间取得诸如土地补偿、利息收入、卖基建材料收入等收入时,如何进行申报,是冲减开办费还是单独申报纳税,如申报纳税,算不算开始盈利年度(对于外资和鼓励类项目的定期减免税很关键), 是非1解读: 故事从94年的财税1号文说起: [1994]财税字第001号发布了一些 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然而对新办,各地提法很多,于是税总下发国税发[1997]191号[全文失效],第六条如下: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问题又来了,各地对于生产经营之日又有很多提法,争议很大,于是税总又下发《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原文部分摘录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到了2003年,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应该算是有了正式文件依据,不过时间不长,税总又来了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摘录如下: 正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第十五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 再来看税总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原文摘录如下: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 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国税发〔2005〕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重新定义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没有新的正式文件下发以前, 2005年10月1日之后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判定执行标准就应该是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而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的认定依然有效,但只针对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至于现在海大师提到的“国税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总局的咨询回复与正式下发执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2008年05月09日的答复就与最终执行的(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的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均匀摊销做法有所区别,咨询摘录如下: 你好,请问企业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总局的回复总会带一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这句话已经给自己留下回旋余地了。 至于海大师另外提到的(财税[2009]49号)“商业性生产”的佐证,个人认为这是对某些特殊行业和国资的税收支持,对国资倾斜的文件太多了,不具有代表性~特别申明,huliangyun是十分敬重海老师的,海老师的理论和实务都是一流的。(值得一提的是总局的回复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代表政策制定者的思路和意见的,大家都知道,政策制定决策发言权优势太明显了,因此海大师的观点和思路还是很有道理的) 总局的回复至少代表了一类意见,而且这类意见不认同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发文说法,这从侧面说明国税发〔2005〕129号将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定义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是不够准确的,还是有争议的。 个人就不是太赞赏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定义,假如,这个公司的确在筹办,但取得了注册资金利息收入、政府买地补贴收入、多余基建材料转卖收入,如果片面字面理解第一笔收入,麻烦就来了。有人建议加一个生产性收入的前提,但该说法不能代表商贸企业筹办期的利益,就算是总局现在提出相对合理的“资产投入使用、对外经营、商业性收入”等说法,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取得的零星收入也是不能百分百完全概括的,因为在具体执法时对于“资产投入使用、对外经营、商业性收入”的解读肯定有自由量裁的空间,这对于建设周期拉得很长又有零星收入的大型投资是很不利的。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由于工商局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即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因此在实务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会出现“筹办”字样,并且有些经营范围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出现部分营业执照会出现部分经营范围允许,部分经营范围为筹办(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税务和工商对于筹办期的立法出发点不同导致在筹办期管理上存在很大的 不同。工商关注筹办结束是前置审批的批准,税务注重的筹办结束是生产经营的准备条件已经具备。即使公司成立取得正式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经营,也不见得在取得执照时就具备正式生产经营条件,所以简单以工商执照成立日期确定经营之日是不恰当的~ 不管是提法1、提法2、提法3,都不能有效涵盖所有企业的筹办情况,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是多样化的:工业性质的企业,买地、购买机器设备、建厂房,在生产设施建设完毕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而商业性质和服务性质的企业,筹办期间虽然相对简单,但有些特定行业还是存在前置审批和一定准备阶段的;对税务认定筹办期结束相对复杂的情况是,工业企业通常在工商注册时有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在生产设施还在“筹办”时,它可能已经在从事批发商业活动了,也有可能不从事,因此对于这些混合形态的筹办和特殊的筹办,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的,有可能提前,也可能延后,简单的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或者资产使用是不能完全概括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的。 不过分析归分析,在没有新的发文形成前,目前执行的参照标准还是应该以 国税发〔2005〕129号为准,个人不是太赞同辽宁2011年汇算清缴发文的做法。 是非2解读:企业在筹办期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汇算清缴, 看两个地方的做法: 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011/03/30纳税人咨询回复: 提问:公司正处在筹建期,营业执照上注明筹建期从2010.7.31-2011.7.31,请问我公司是否还需要汇算清缴? 回复:按照征管系统的设置,如果企业类型是外资企业,且工商登记注明筹建期,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以不进行所得税申报。 2.广东国税:《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631号)明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税种登记,要求其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广东国税解释为,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筹办”的新设立企业,虽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已经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可能从事和注册住所地址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活动 总局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从总局对生产经营之日的解释看,纳税人筹办期间在政策上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虽然新所得税配套汇缴办法的解读有利于纳税人,但基于目前税务征管ctais系统筹办管理模块只针对外资企业的技术问题,加上各地规定的税务登记及税种管理办法有所不同,所以对于内资企业,如果在税务登记作“开业”登记和被核定所得税税种的,就应该按规定期限及时申报;对于筹办期的外资企业,具体申报办法参照当地税务机关执行文件。 (参考文件:粤国税函[2008]631号,该文件提到关于“筹办管理”模块的拓展应用问题,广东省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交修改CTAIS2.0的业务需求,建议将“筹办管理”模块由外资企业扩大至内资企业使用,以解决基层税收管理的实际需要。) 是非2解读:如果在筹办期被核定所得税税种而且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保证筹办期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 这个问题也讨论了很多,不赘述: 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经营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摊销;如果采用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计入损益~ 相关申报表填写,新办企业筹办期由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在申报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0,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零申报; 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调增应税税所得额(类似虚拟进项)保证为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各地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归~ 是非3解读:企业在筹办期期间取得诸如土地补偿、利息收入、卖基建材料收入等收入时,如何进行申报,是冲减开办费还是单独申报纳税,如申报纳税,算不算开始盈利年度(对于外资和鼓励类项目的定期减免税很关键), 其实对于筹办期的收入申报问题,并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文件,所以现在只能 依靠所得税法立法精神和历史文件作为参考依据: 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所得而设立的,只要有所得,按立法原意是要交税的,这是与企业是不是筹办是无关的,只要企业法人资格成立,就要其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因此筹办期利息所得等非持续性经营所得按立法原意是要交所得税的。 另外,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旧文件,我们能找到一些政策制定者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也就是在旧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对于筹办期的开办费要求在经营起次月不低于5年摊销,而对于筹办期期间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按相关性原则计算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这与新所得税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强调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 有观点认为:在开始经营之前,发生费用(开办费)不能扣除,收入即使是利息收入要交税很不合理,应该让筹办期的非持续性经营收入冲减开办费~ 这种观点看起来合情合理,但经不起新所得税关于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检验 huliangyun20个人看法:企业在筹办期期间取得诸如土地补偿、利息收入、卖基建材料收入等非持续性营业收入时,应参照国税发[1995]140号相关表述申报计征所得税,按税法原则不得冲减开办费,需纳税税款,应参照国税发[1995]140号规定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以上只构成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政策参考依据。 引用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最后,推荐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这本书写的很好,推荐各级次财务人员一定要看。 下面红色字体部分是赠送的散文欣赏摘自网络,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可依靠的唯有自己 这是发生在一个普通犹太人家庭里,父亲和儿子的故事: 儿子叫约翰,在他4岁那年,有一天他和姐姐在客厅玩捉迷藏。他们玩得正高兴,父亲抱起小约翰,把他放在沙发椅上面,然后伸出双手做出接的姿势,叫他往下跳。小约翰毫不犹豫地往下跳,在即将抓住父亲的瞬间,父亲缩回了双手,约翰摔到了地板上,他号啕大哭起来。小约翰向坐在沙发上的妈妈求助,妈妈若无其事地坐着,并不去扶他,只是微笑着说:“呵,好坏的爸爸~”父亲站在一边,以嘲弄的眼光望着上当受骗的小约翰。 这便是犹太家庭教子的方法之一,这样做的目的是灌输给孩子一个理念:社会是复杂的,不要轻信他人,唯一可依赖的就是自己。 犹太家庭的孩子都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有一天房子被烧着了,你将带着什么东西逃跑,”如果孩子回答是钱财,母亲会进一步问:“有一种没有形状、没有颜色、没有气味的宝贝,你知道是什么吗,”如果孩子回答不出来,母亲会告诉他:“孩子,你要带走的不是钱财,而是智慧。因为智慧是任何人都抢不走的,你只要活着,智慧就永远跟着你。” 你对爸爸的爱,远远胜过那部车 一个犹太家庭的父亲,存钱存了很久,终于买了一辆自己向往已久的新车。新车开到家后,他珍爱有加,每天都要洗车打蜡。他5岁的儿子见父亲这么爱车,也常常乐此不疲地帮爸爸一起洗车。 有一天,这位父亲开车回到家后,累得一动也不想动。于是他决定破一次例,改天再洗车,尽管自己的爱车因淋了雨,而显得脏乱不堪。 这时,5岁的儿子见父亲这么累,就自告奋勇地要帮爸爸洗车,见他这么小的年纪,就知道体谅自己,心里甚感欣慰,便放手让儿子去洗。 儿子要动手洗车了,却找不到洗车用的毛巾。于是他走进厨房,立刻便想到母亲平时煮菜洗锅时,都是用钢刷使劲刷才刷干净的,所以既然没有毛巾,就用钢刷吧~他拿起钢刷用力地洗起车来,一遍又一遍,像刷锅一样地刷车。 等他洗完之后,听见“哇”的一声,他失声大哭起来,车子怎么都花了,这下可闯大祸了,他急忙跑去找父亲,边哭边说:“爸爸,对不起,爸爸,你来看~”父亲疑惑地跟着儿子走到车旁,他也“哇”的一声,“我的车,我的车~” 这位父亲怒气冲冲地走进房间,气急败坏地跪在地上祷告:“上帝呀,请你告诉我,我该怎么做,那是我新买的车,一个月不到,就变成这样,我该怎么处罚我的孩子,” 他才祷告完,耳边忽然出现一个声音“世人都是看表面,而我却是看内心~”突然间,他彻悟了。 他走出房门,儿子正害怕地流着泪,动也不敢动。 父亲走上前去,把孩子紧紧地拥在怀里,亲切地说:“谢谢你帮爸爸洗车,爸爸对你的爱,远远胜过对那部车子。” 凡事要透过表面去看本质,当家人或朋友无意间做错了某件事时,我们要理智对待,不要只看事情的表面,而忽略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学会用爱心去包容爱心,家会让你感觉自己的周围,时时洋溢温暖的阳光。 小饭馆的生意很好,因为物美价廉,因为他的谦和和妻子的热情。每天早晨,三四点钟他就早早起来去采购,直到天亮才把所需要的蔬菜、鲜肉拉回家。没有雇人手,两个人忙得像陀螺。常常,因为缺乏睡眠,他的眼睛红红的。 不久,一个推着三轮车的老人来到他门前。她驼背,走路一跛一跛的,用手比划着,想为他提供蔬菜和鲜肉,绝对新鲜,价格还便宜。老人是个哑巴,脸上满是灰尘,额角和眼边的几块疤痕让她看上去面目丑陋。妻子不同意,老人的样子,看上去实在不舒服。可他却不顾妻子的反对,答应下来。不知怎的,眼前的老人让他突然想起了母亲。 老人很讲信用,每次应他要求运来的蔬菜果然都是新鲜的。于是,每天早晨六点钟,满满一三轮车的菜准时送到他的饭馆门前。他偶尔也请老人吃碗面,老人吃得很慢,很享受的样子。他心里酸酸的,对老人说,她每天都可以在这儿吃碗面。老人笑了,一跛一跛地走过来。他看着她,不知怎的,又想起了母亲,突然有一种想哭的冲动。 一晃,两年又过去了,他的饭馆成了酒楼,他也有了一笔数目可观的积蓄,买了房子。可为他送菜的,依旧是那个老人。 又过了半个月,突然有一天,他在门前等了很久,却一直等不到老人。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小时,老人还没有来。他没有她的联系方式,无奈,只好让工人 去买菜。两小时后,工人拉回了菜,仔细看看,他心里有了疙瘩,这车菜远远比不上老人送的莱。老人送来的菜全经过精心挑选,几乎没有干叶子,棵棵都清爽。 只是,从那天后,老人再未出现。 春节就要到了,他包着饺子,突然对妻子说想给老人送去一碗,顺便看看她发生了什么事。怎么一个星期都没有送菜,这可是从没有过的事。妻子点头。 煮了饺子,他拎着,反复打听一个跛脚的送菜老人,终于在离他酒楼两个街道的胡同里,打听到她了。 他敲了半天门,无人应答。门虚掩着,他顺手推开。昏暗狭小的屋子里,老人在床上躺着,骨瘦如柴。老人看到他,诧异地睁大眼,想坐起来,却无能为力。他把饺子放到床边,问老人是不是病了。老人张张嘴,想说什么,却没说出来。他坐下来,打量这间小屋子,突然,墙上的几张照片让他吃惊地张大嘴巴。竟然是他和妈妈的合影~他5岁时,10岁时,17岁时……墙角,一只用旧布包着的包袱,包袱皮上,绣着一朵梅花。他转过头,呆呆地看着老人,问她是谁。老人怔怔地,突然脱口而出:儿啊。 他彻底惊呆了~眼前的老人,不是哑巴,为他送了两年菜的老人,是他的母亲, 那沙哑的声音分明如此熟悉,不是他母亲又能是谁,他呆愣愣地,突然上前,一把抱住母亲,号啕痛哭,母子俩的眼泪沾到了一起。 不知哭了多久,他先抬起头,哽咽着说看到了母亲的坟,以为她去世了,所以才离开家。母亲擦擦眼泪,说是她让邻居这么做的。她做工的爆竹厂发生爆炸,她侥幸活下来,却毁了容,瘸了腿。看看自己的模样,想想儿子进过监狱,家里又穷,以后他一定连媳妇都娶不上。为了不拖累他,她想出了这个主意,说自己去世,让他远走他乡,在异地生根,娶妻生子。得知他离开了家乡,她回到村子。辗转打听,才知道他来到了这个城市。她以捡破烂为生,寻找他四年,终于在这家小饭馆里找到他。她欣喜若狂,看着儿子忙碌,她又感到心痛。为了每天见到儿子,帮他减轻负担,她开始替他买菜,一买就是两年。可现在,她的腿脚不利索,下不了床了,所以,再不能为他送菜。 这种信任和理解真的很重要。 这个故事对于众多家长来说有很强的的启迪和警示作用:“你到底爱的是孩子,还是孩子努力的结果,如果是后者,那说明你不会爱~”亦或是“你到底是爱自己的孩子,还是爱那个你心目中的孩子,如果是后者,那说明你不会爱~”,往往,在和孩子互动过程中,我们关注自己的感受,关注孩子是否改错,关注孩子是否优秀,而我们忽略了关注孩子本身,这些都是打着爱的旗号伤害着孩子,但我们往往认为这就是爱。请牢记,孩子本身最重要~ 让孩子去开辟自己的天空 《一个犹太人的家庭教育》讲的是一个伟大的犹太母亲把三个孩子培养成才的理念和方法。这位母亲生在上海,父亲是犹太人,在她12岁那年去世了,随后母亲也离她而去,她成了孤儿。长大后在上海铜厂做女工,结婚后生下三个孩子,但不久后丈夫又离她而去了。为了逃避痛苦,她成为中以建交后第一批回到以色列的犹太后裔。 为了生存,也为了三个孩子能早日回到以色列,她先发奋学习希伯来语,然后,在路边摆了个小摊卖春卷。以色列的官方货币是谢克尔,一谢克尔兑换人民币2块钱,更小的币值是雅戈洛,一谢克尔等于100雅戈洛。她的春卷小摊每天只能赚到十来个谢克尔…… 1993年,她接回了三个孩子,大儿子14岁,二儿子13岁,小女儿11岁。开始她一直秉承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原则,依旧做着合格的中国式妈妈。把孩子送去学校读书,她卖春卷,孩子放学,她就停止营业,在小炉子上面给他们做馄饨或者面条。这一幕被邻居看到了,就来训斥大儿子:“你已经是大孩子了,你应该学会去帮助你的母亲,而不是看着你母亲忙碌,自己就像废物一样。”然后转过头训斥母亲:“不要把那种落后的中国式教育带到以色列来……” 大儿子和她都很难受,但他们都在慢慢地改变,大儿子不但学会了做春卷,还把春卷带到学校卖,每天,三个小孩子能赚到10个谢克尔,回家交给母亲。母亲觉得很心酸,让他们小小年纪就担起生活的担子,但犹太人不这么认为,在犹太家庭里,孩子们没有免费的食物和照顾,任何东西都是有价格的,每个孩子都必须学会赚钱,才能获得自己需要的一切。 于是妈妈不再提供免费的餐食和服务,同时也给他们赚钱的机会,以每个春卷30雅戈洛的价钱批发给他们,带到学校后,可自行加价出售,利润部分自由支配。 三个孩子卖春卷的方式竟然截然不同。小女儿最老实,按老价钱50雅戈洛一个零售;二儿子则以40雅戈洛的价钱批发给学校餐厅,每天让他送100个春卷;大儿子则举办了一个“带你走进中国”的讲座,讲座的噱头就在于可以免费品尝美味的中国春卷,但需要买入场券,每人10雅戈洛,结果收入1500雅戈洛。 随后他们琢磨出了更多更新颖的赚钱方法,他们很努力地去学习和思考,学业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同样作为父母,是不是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我们每天一睁开眼睛就为了孩子忙活,做饭、洗衣服、接送、辅导作业,然后才是做自己的事情,每天忙的团团转,累得筋疲力尽。一发牢骚,孩子还会心生厌烦,根本不理解我的付出。再回头看看,每一位中国母亲不都是这样吗,这样我们就很伟大吗,我们付出了很多,却造就了一个又一个“小皇帝”、“小公主”…… 我们希望孩子成才,却又过度的保护他们,使得孩子变得无能无法自立;过分的溺爱,带来孩子的无情;过多的干涉,让孩子多了很多无奈;过多的指责,让孩子变得不知所措,找不到前进的方向…… 想要为孩子创造一个无忧无虑,快乐成长的天空,但却发现自己完完全全的占据了创造者的位置,其实,这个位置也要有一部分让孩子承担。现在的照顾,也许会暂时保护着他们,但是他们总有一天会长大,会在长大后遇到许许多多的困难,那个时候,我们是如何也帮不了他们的……也许,让孩子过早的面对金钱面对名利面对社会,会有不舍和心疼,但他们总有一天要面对,总有一天要承担。 我们为何不像那位犹太母亲那样,放开手,让孩子自己去开辟属于他们自己的天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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