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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发票认证和抵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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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发票认证和抵扣通知货运发票认证和抵扣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以及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 1、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简称货运发票); 2、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
货运发票认证和抵扣通知
货运发票认证和抵扣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以及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 1、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简称货运发票); 2、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日以后(含)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发票上带税控码)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 5、凡通过货运发票认证系统认证的发票,在纳税人在填写《货运发票抵扣清单》时,不再重复填列。 扬州市国税局 二,,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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