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2017-12-11 50页 doc 91KB 48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9945

暂无简介

举报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项目管理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签约时间:2017年 月 日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项目管理合同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广州市有关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投标承诺,对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期限内代表委托人...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项目管理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签约时间:2017年 月 日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项目管理合同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广州市有关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投标承诺,对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期限内代表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管理权,并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明确双方的责权,保证管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项目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指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 1.1.2 “工程”: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工程。 1.1.3 “委托人”:指安排落实政府投资并授权项目管理项目的一方。 1.1.4 “项目管理人”: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方式选择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 设管理工作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又称项目管理单位)。 1.1.5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项目管理人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工程项目建 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 1.1.6 “项目管理部”:指项目管理人组建的实施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1.1.7 “项目负责人”:指经委托人同意,由项目管理人任命的项目管理部全面履行本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8 “正常工作”: 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管理工作。 1 1.1.9 “附加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 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委托人代表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 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10 “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及非项目管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 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1.11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12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 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 1.1.13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 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14 “缺陷责任期”:指施工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人承担缺陷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开始,到约定的时间止。 1.1.15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增城市科技文化博物馆工程 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项目管理人承担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的施工 承包单位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1.16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1.17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 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 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18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1.1.19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1 “施工工期”:指从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1.2.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随时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 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4.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2.1.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 按照如下顺序解释,依次以排在前面的为准: 2.1.1. 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1.2.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2.1.3. 投标文件; 2.1.4. 招标文件; 2.1.5.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1.6. 国家及省、广州市和增城市有关本项目的文件、批文。 当合同正文与附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以合同正文的表述为准,当附件之间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第三条 项目管理内容 3.1 项目概况 3.1.1 项目名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项目管理。 3.1.2 建设地点:增城区荔城街五一村,广汕公路以南,利民路(规划路)以东。 3.1.3 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726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9970平方 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87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91190平方米),规划设 置床位数1000张。主要建设内容为门(急)诊行政楼、住院楼、医技楼、行政 综合楼、物资供应楼、食堂、周转宿舍、地下室及其他配套用房;供配电、弱 电、空调通风、给排水、消防、燃气医用气体系统、垂直交通、垃圾收集系统 等公用工程;配套建设红线内道路与广场、绿化、围墙等设施。项目估算总投 资199354.5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1.4 项目管理目标 3.1.4.1投资控制目标:投资控制在经财政投资评审批准后的工程投资总概算内。 3.1.4.2质量控制目标:合格。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确保广州市安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3.1.4.3进度控制目标: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内按期完工。 (1)建设工期非因下列原因不得延期:地震、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经委托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本合同约定项目管理人可以延期的原因。 (2)收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进场并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3 (3)建设阶段:设计施工招标、设计深化、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安装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项目交付使用。 (4)施工节点工期:以经委托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节点工期为准。 (5)工期调整:如有调整,以书面通知形式为准。 3.1.4.4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死亡安全事故,确保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确保项目管理期内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安全文明规定。 3.2 项目管理模式 3.2.1合同生效后,项目管理人作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在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内,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委托人行使委托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2项目管理人原则上按照招标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组织投资、设计、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预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各项招投标工作。 3.2.3项目管理人应按《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负责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开工,按期交付使用并满足委托人的建设要求。 3.2.4项目管理人应按照中国现行建筑管理条例对本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并接受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人及其他政府有权限部门的监督。 3.2.5项目管理人应依据投标文件及时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素质和较强能力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管理项目部,项目管理项目部必须配置专职注册执业造价工程师,负责项目管理项目投资控制,参与合同管理以及本项目管理项目工程造价方面的各类事项。并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管理项目部主要成员名单报委托人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管理人不得使用未经委托人确认的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部及人员,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各专职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现场人员名单,项目管理方案,建立驻现场领导机构。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项目管理进展工作。 3.3 项目管理人人员要求: 在项目初期,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专职部门负责人员必须进驻现场,随着 4 项目工作的计划安排,各类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每一工作阶段的详细用人图表和工作计划进驻现场。项目管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管理人员,能够适应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名单详见附件1。 3.4 项目管理期限 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单位,财务决算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3.5 项目管理工作内容 3.5.1项目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要求,组织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制度,随时接受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监督、检查,依据本合同对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总负责和总协调,完成相关的全部工作。项目管理人具体工作包含,但不限以下内容: 3.5.1.1前期工作管理 (1)负责组织协调并跟踪落实项目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及专家评审工作;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评审工作;施工图设计及报审;监督设计进行优化调整过程。 (2)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消防审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相关手续。 (4)负责组织各类专业技术评审及论证会工作。 (5)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及委托人临时要求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 3.5.1.2招投标管理 协助委托人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开展各项招标工作。 (1)协助委托人按照工程进度组织编制招标工作方案和招标工作计划报委托人审定后实施。 (2)协助委托人合理划分各招标项目及标段报委托人确定。 (3)协助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招标和采购。 (4)协助委托人办理招标和采购的相关审批手续。 (5)按审定后的招标工作方案和招标工作计划,协助委托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如有))并进行审核。 (6) 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投标和采购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5 (7) 其他招标和采购工作。 3.5.1.3工程投资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委托人的监督下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项目管理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1 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项目管理人应积极督促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推行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同时各专业要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前提下,按专业或分项工程确定投资分配比例,严控在限额内设计,以便控制总投资。 (3)项目管理人应督促设计单位尊重科学、尊重实际、实事求是,寻找可能的优化设计方案,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精心设计和保证设计科学性。 (4)如有需要协助委托人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5)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委托人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委托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加具意见后报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委托人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办理各专业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6)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及概算组织建设和控制投资,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7)根据委托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监理单位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并报委托人备案,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参考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8)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9)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项目管理人督促各负责单位报送的工程总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 6 作,报委托人及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委托人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0)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按约定的投资控制目标控制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 (11)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3.5.1.4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按基建程序要求申报各种事项。 (2)负责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管理。组织协调并跟踪落实项目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概(预)算评审的工作推进。组织设计各阶段、各专业涉及技术文件的专家论证及评审。与设计单位和委托人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委托人使用要求,确保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得超越批准的项目可研投资额。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参与方案设计深化工作,促进优化设计。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磋商,共同确定设计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参与建筑设计方案的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以满足项目的使用功能。 ?为设计单位提供基础性资料,以确保设计依据资料的可靠性和数据的正确性。 ?根据设计各阶段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项论证(审查)、专项调研等工作,并将相关论证(审查)结果报委托人。 ?与设计单位商定出图进度计划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核查设计力量是否能切实保证,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各专业之间的进度协调。 ?按专业或分项工程确定投资分配,严控在限额内设计,以便控制总投资。 ?分析、检查各专业之间设计成果的配套情况,从功能布局、业务流程、建筑形体、结构形式、设备选型、绿色节能、施工组织等方面综合评价所采用的设计成果。检查图纸质量并审查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包括:a.依据资料的可靠性;b.数据的正确性;c.与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容性;d.设计深度是否与设计阶段相适应等。 ?跟踪落实设计单位各阶段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合同,按设计合同的内容检查设计成果、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合,及时掌握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如出现偏差,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 7 ?检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是否齐全。 ?设计各阶段的其他管理工作。 (3)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4)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5)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6)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7)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8)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组织有关工程洽商,并按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以及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申报。 )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9 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委托人审批。 (10)若在项目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的,组织提出变更方案及报批。 (11)委托人对工程设计的变更,应书面通知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结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12)项目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指引,定位为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管理人在管理时须按二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所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的要求管理。 (13)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3.5.1.5合同管理 (1)按照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和特点,确立合同体系。包括确定合同方式,选定合同类型,选择合同条件,协助委托人对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咨询服务等合同管理工作。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程序。 (3)全过程跟踪及实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调整,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 8 (4)控制和处理合同变更,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质量、计划工期和投资的影响。 (5)分析和处理索赔,及时解决合同争议,减少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6)注意对合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并根据需要开展法律及技术咨询。 (7)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1.6工程进度管理 3.5 (1)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的工期约定,编制和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委托人审定。 (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审批和调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 (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发现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0天,应于3天内向委托人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4)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作业。 (5)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6)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 (7)项目管理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要求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8)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3.5.1.7工程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 (2)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对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3)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委托人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4)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 9 任,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5)负责组织审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应报委托人确认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6)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组织委托消防、节能等专业的第三方检测、监测工作。 (7)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8)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为外,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项目管理人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返工,所需费用由项目管理人督促责任单位按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赔偿,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9)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5.1.8工程安全管理 (1)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项目管理人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要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杜绝发生死亡事故,确保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双优称号。 (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如有事故发生,项目管理人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5.1.9文明施工管理 (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确保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双优称号。 (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项目管理人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 10 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所产生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上报委托人审定。 (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5.1.10档案和信息管理 (1)项目管理人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委托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协助委托人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2)建立信息搜集处理系统,加强信息管理,做好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按《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查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 )接收、汇总和整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5 (6)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分别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壹套、委托人贰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及移交目录。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7)向管理运营单位整体移交工程验收(含竣工图)、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厂家联系资料等必须的管理运营资料(不包含在竣工验收档案内,份数按管理运营单位要求定)。 (8)如工程项目最后没有通过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预验收及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或者由于档案方面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管理人应按要求重新组织整理完善所欠缺的档案资料,直到通过为止。 (9)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3.5.1.11财务管理 (1)负责设立项目财务辅助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项目委托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和整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会计信息和工程资料,组织做好本工程的结算、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工作。 (3)按财务、会计归档要求,应建立、保管好各类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 3.5.1.12其它协调管理 11 (1)协助委托人协调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设计等各服务单位的工作,并将每一工作过程和结果报告委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最终许可。 (2)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进展中所形成的全部文件、会议记录等,督促有关单位签认并送达各方。 (3)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4)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5)协助委托人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用户需求及时实现。 (6)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本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7)负责监督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项目建设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项目管理人应负管理责任。 (8)协助委托人为使用单位进驻提供配合服务。 3.5.1.13 工程试运行 协调各建设安装单位开展项目试运行工作,对试运行的目标、运行计划、进度控制、试运行步骤等提出试运行方案。 3.5.1.14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本项目各单位工程验收及专项验收工作,由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会同委托人及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由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我国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委托人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本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人应于3个月内向委托人移交有关全部图纸、文字资料、账目,以及投资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办理项目权证并移交过户,并负责将工程项目移交至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单位。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档案验收、项目审计、财务决算、环境保护、卫生监督、劳动安全、消防、工程总结等。 (4)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经委托人同意,双方 12 可先评定验收。项目管理人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应督促相关单位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缺陷责任期内,负责解决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如委托人要求某项目(部分)提前移交使用,需经项目管理人同意,并办理该部分的提前移交手续。 (6)负责配合各工程参与方的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7)协助委托人办理规划验收的全部工作。 3.5.1.15其他工作 属于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工作,仍由项目管理人负责,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条 双方权利 4.1委托人权利 4.1.1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项目管理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项目管理人应予以改正。 4.1.2委托人有权审查项目管理人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项目管理人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1.3委托人有权事前审查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含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委托人有权参与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同时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评标。 4.1.4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4.1.5委托人如发现项目管理人员有不称职情况,应书面通知项目管理人对该人员的工作进行整改。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项目管理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项目管理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能通过委托人考核的,不得任项目负责人。 4.1.6委托人有权参与设计审查并选定设计方案,委托人要求项目管理人必须对项目进行限额设计。委托人拥有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最终确定权。 13 4.1.7委托人对项目外观、标志性结构、重要设备、材料、室内装饰使用的关键材料或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通过询价制定最高限价等,有单独行使和最终确定权。 4.1.8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1.9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委托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应当书面通知项目管理人。 4.1.10在初步设计和概算(含概算调整)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委托人有权对上报内容进行确认。 4.1.11在不影响政府批准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总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委托人具有要求项目管理人对委托人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完全接受的权利。 4.1.12当委托人发现项目管理人已无法正常履行项目管理人职责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接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管理相应工作,项目管理人应全面进行配合。 4.1.13 当项目管理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后,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配合清理相关资料并移交资料和场地。 4.2项目管理人权利 4.2.1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管理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4.2.1.1协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设备安装及其他专业施工合同的签订;经委托人授权并同意后,由项目管理人完成服务类(委托人已签订的除外)的招投标、询价及签订合同。 4.2.1.2管理各类合同,并按规定为中标人办理合同支付手续;按规定及合同审核中标人费用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委托人审定。 4.2.1.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4.2.1.4协助委托人协调和监督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 4.2.1.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2.2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4.2.3项目管理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项目投资情况,经委托人批准后优化设计以达到投 14 资控制的目标。 4.2.4如确因工程所需增加工程量,项目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增加投资及延长工期的申请。委托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项目管理人,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与确认。 4.2.5项目管理人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第五条 双方义务 5.1委托人义务 5.1.1根据项目建议书落实项目用地、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5.1.2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进一步的使用需求。 5.1.3委托人应当为项目管理人协调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以协助和配合项目管理人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5.1.4委托人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项目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统筹组织资产移交。 5.1.5委托人按合同条款约定对项目管理人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服务费提出审查意见。 5.1.6委托人对于项目管理人在项目管理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5.1.7委托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15日内,按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工程项目管理费用。 5.1.8委托人委派 作为委托人代表,履行本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委托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 5.1.9委托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工程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工程前期发生的报建费、质监费、合同契证费和劳保基金等零星待摊费用。 5.1.10委托人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开展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的监督。 5.1.11委托人应会同项目管理人确定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 5.1.12委托人应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的审查。 15 5.1.13审核和监督资金的支付。 5.1.14委托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书面通知项目管理人。 5.1.15委托人应当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人移交本项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资料。 5.1.16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人进行项目竣工结算方面的工作。 5.2 项目管理人义务 5.2.1项目管理人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等,结合委托人的投资情况,进行建设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和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5.2.2在项目决策阶段,与委托人共同组织规划设计工作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协助委托人进行设计管理、招标及采购管理、工程造价、施工管理、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5.2.3协助委托人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并办理与项目管理项目有关的建设、规划、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煤气、人防、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 5.2.4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各种手续。 5.2.5项目管理人授权合同执行人 与委托人保持联系,负责合同的执行、实施。 5.2.6项目管理人对于委托人在项目管理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 5.2.7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委托人确认,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5.2.8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5.2.9按照国家、省、市、区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合同签订2个月内制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包括设计变更)。 5.2.10建设期间,由项目管理人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招标工作,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及甲供材料采购单位,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5.2.11协助委托人对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服务等合同的管理工作。 16 5.2.12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委托人审定。 5.2.13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5.2.14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通报工程情况,每月5日前向项目委托人上报上月的月度报表。 5.2.15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5.2.16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5.2.17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委托人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负责设立项目财务辅助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5.2.18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报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5.2.19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5.2.20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5.2.21负责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工作、组织试运行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2.2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委托人移交有关图文资料,以及委托人投资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5.2.2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对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项目管理人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专业工作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 5.2.24负责完成合同履行期间由委托人临时交与的,并属于委托人应承担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7 6.1双方均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除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6.3委托人不得超越本合同义务对项目管理人进行不当干预,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和投资额增加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6.4委托人有责任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项目管理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委托人未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免除项目管理人解决该问题的责任。 6.5因委托人原因而造成了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的停工、索赔,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6项目管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委托人自身和不可抗力因素,使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实际施工工期超过书面约定的施工工期半年以上,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及约定项目管理服务费的补偿。 6.7项目管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项目管理人的原因而造成了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6.8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6.9项目管理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把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委托人。 6.10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项目管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如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委托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项目管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11项目管理人的本工程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6.12因委托人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停工或项目终止,项目管理人与项目参建单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或项目管理人因此被索赔时,按照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与项目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6.13项目管理人须要求本项目的参建单位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保证民工工资支 18 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民工工资计划,不得拖欠或克扣。若因此导致委托人损失,项目管理人须责成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委托人损失。 6.14 项目管理人须向本项目的参建单位清楚告知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并要求本项目的参建单位理解因政府部门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委托人无关。不得以非项目管理人、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支付拖延,向项目管理人或委托人要求计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 第七条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7.1项目管理服务费 7.1.1项目管理服务费已包含执行和完成项目管理合同规定全部项目管理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项目管理人所考虑的风险和合理利润以及项目管理人所应缴纳的一切税金。 建设单位管理费将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基数计取,其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算以经增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扣除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管理费)为计价基数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约xxxx万元,其中15%,即xxxx万元由委托人留用,其余85%,xxxx万元作为本合同价款(含管理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用、利润和税金,其中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为80%,专家咨询费用为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最终以经增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85%为结算价。 7.1.2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付项目管理服务费,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项目管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 7.1.3如果委托人对项目管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5天内向项目管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逾期视为同意,应在5天内办理支付。 7.1.4在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项目管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项目管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2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 7.2.1附加报酬计算办法:如果因委托人自身和不可抗力因素,使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实际施工工期超过书面约定的施工工期不足半年,不计算附加报酬;超出 19 半年以上,附加报酬的计算办法由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另行协商。 7.2.2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计算。 注:若发生需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的情况,项目管理人应在相应情况发生后7日历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 7.3支付:按上述原则计算,本合同的报酬总额暂定为 元。 7.3.1合同签订后支付项目前期阶段的项目管理报酬占本合同报酬总额的20%,为 元, 7.3.2施工期间按每季按施工完成形象进度支付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报酬,占本合同报酬总额的60%,为 元; 7.3.3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支付项目管理报酬占本合同报酬总额的10%,为 元; 7.3.4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结束后支付项目管理报酬占本合同报酬总额的5%,为 元。 7.3.5项目决算完成后支付项目管理报酬占本合同报酬总额的5%,为 元。 7.3.6项目管理人因收取项目管理服务费所发生的一切税收,由项目管理人自行承担。 7.3.7附加工作报酬、额外工作报酬与本期的服务费一起支付。 7.3.8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中标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服务期限进行调整,中标人不得拒绝,服务酬金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的正常服务费用计取(但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增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85%),最终以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若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对工程的计划调整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工程停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调整的,项目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衔接和善后工作,必要时应遵循委托人的指令中止(终止)相应工程的服务,并按已实际完成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相应工程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具体依据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调整以及项目管理人已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已完成工作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参考合同《附件2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内容权重表》。委托人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不予以赔偿。 7.3.9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项目管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本合同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包含在相 20 应项目管理服务酬金之中。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项目管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相应工程驻场造价人员的数量,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按本合同条款7.2计取。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8.1项目管理人负责编报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拨付需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和相关单位的请款申请等文件,经项目管理人审核、委托人审定、财务处审批办理项目资金分期拨付。 委托人收到项目管理人按8.1条款约定提交的相关计划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同认可,项目管理人有权按计划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并办理相关请款手续。 8.2履约保函 8.2.1项目管理人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须提交合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合同金额的10%。 8.2.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项目管理人根据合同进行项目管理工作,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履约保函一直有效。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4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项目管理人。 目标控制奖惩及违约责任 9.1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项目管理人进行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9.2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因项目管理人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在目标工期前交付使用,每延迟1天,委托人扣罚项目管理人1000元违约金,项目交付逾期1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置,同时项目管理人承担整改责任,直至委托人满意为止。 9.4项目管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为其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委托人有权不予返还项目管理人的履约保证金;若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9.5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28天内支付完毕。 21 9.6项目管理人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 9.6.1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向项目管理人发出书面警告,项目管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并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500元/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9.6.2一般违约责任:项目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1000元/次; 9.6.3严重违约责任:项目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5000元/次; 9.6.4解除合同: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解除。项目管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项目管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项目管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项目管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项目管理人承接该工程,项目管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项目管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9.7项目管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因此被第三方单位投诉的,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项目管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应由项目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8合同履约期间,项目管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对项目管理人的监督。项目管理人必须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委托人对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各个阶段的监督,项目管理人不得阻挠和拒绝,否则,项目管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9.9项目管理人对于委托人在项目管理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管理人必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给予回复,否则,项目管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9.10项目管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为其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9.11项目管理人须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制定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应包括变更类型(含对工程的功能改变、质量改变、工期改变、造价改变,施工技术改变 22 等变更类型)、变更权限、变更的办理和审批程序等内容。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后60天内提交该办法,报委托人审定后并共同实施,否则,项目管理人每违反一次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9.12项目管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项目管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施工单位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项目管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监理人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改正),项目管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项目管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界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13 因项目管理人管理不当致使项目工程未能在目标工期内交付使用,逾期一个月,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逾期两个月,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项目管理服务费的2%;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项目管理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通过一次性竣工验收或实现本合同质量目标的,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项目管理人未能在项目管理期内实现无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委托人有权扣除项目管理服务费1%。 9.14 如因参建单位给项目造成的损失,项目管理人必须负责追讨,并报委托人。因追究参建单位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项目管理人据有效的费用凭据或委托合同等文件向委托人提出申请。 9.15 项目管理人及其职员不得接受除委托人以外本工程项目参与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9.16 项目管理人及其职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内容相冲突,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9.17 如有本条违约行为,按以下方法执行: 9.17.1 除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外,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按全额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支付违约金)。 若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对工程的计划调整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工程停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调整的,项目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 23 做好衔接和善后工作,必要时应遵循委托人的指令中止(终止)相应工程的服务,并按已实际完成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相应工程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具体依据投资额和建设规模的调整以及项目管理人已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已完成工作量等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委托人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不予以赔偿。 9.17.2 委托人有权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人调换项目负责人或本项目部机构管理人员时,必须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附上替代人员的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次委托人有权直接从项目管理服务费中扣除3000元违约金;如果擅自更换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委托人有权直接从项目管理服务费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 9.17.3 如果项目管理人没按本合同要求投入人力,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直接从项目管理服务费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 9.17.4 项目管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或以消极、懈怠的管理方式对待委托人的,经警告仍不予改正的,还应按全额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支付违约金。 9.18 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可依以下程序办理: 9.18.1 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28日历天内,向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 9.18.2 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后,于28日历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9.18.3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后28日历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提出异议的,视为违约方已经认可该项索赔。 9.19委托人不得超越本合同权利义务对项目管理人进行不当干预,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和投资增加均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服务期顺延,项目管理服务费作相应调整。 9.20对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合同的履行,项目管理人只向委托人负责;对于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或要求,项目管理人均应抵制或拒绝。 9.21因非项目管理人原因产生的第三方索赔,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24 10.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0.2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0.3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10.4项目管理人应与所管理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反商业贿赂合同,并配合委托人与管理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工作。 10.5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0.5.1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10.5.2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0.5.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10.5.4不得从事与项目管理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10.5.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项目管理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6违反本章约定,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条款 11.1项目管理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由项目管理人承担。 11.2项目管理人应确保各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由项目管理人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由项目管理人另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支付。 11.3项目管理人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25 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项目管理人须提出应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11.4项目管理人应坚持重要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1.5项目管理人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1.6项目管理人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11.7项目管理人及与项目管理项目有关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项目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人、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十一条 保密 12.1双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触到的,与相对方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技术性的还是商业性的)应严格保密。除非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许可相对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对方予以披露。双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其雇员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同时对雇员因违反本条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2下列各项内容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信息;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对方披露信息;项目管理人从政府主管部门得知时,已不再处于秘密状态,且对外披露不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信息。 12.3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将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和终身责任 13.1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2年。 13.2对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项目管理人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 26 13.3上述缺陷责任期限是就整体工程而言,若本合同或法规对个别工程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 13.4项目管理人对整个工程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补充和终止 14.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单位、完成财务决算、把产权确权给委托人指定的产权管理单位和缺陷责任期满之日(以时间最长为准)终止。 14.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人可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自项目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仍未采取措施使工程恢复进度的,项目管理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委托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双方均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不予以赔偿。 14.3当项目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 14.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14.5当由于非项目管理人原因而被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时,项目管理人在收到委托人暂停执行项目管理服务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暂停项目管理服务对项目管理人所造成的影响和预计延误工期等情况的书面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报告。委托人在收到项目管理人暂停项目管理服务情况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与项目管理人商讨,并将具体意见答复项目管理人,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与确认。项目管理人恢复执行项目管理服务后,按实际情况向委托人提交要求合理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报告。委托人在收到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意见批复给项目管理人,并与项目管理人办理拨付合理补偿款和延长工期的手续,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与确认。 第十四条 其他 15.1来往文件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以双方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申请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7 (2)送达程序:双方以下列有效方式之一将书面文件送达对方: 1)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2)项目其他参与工作人员签收。 3)以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凭证为准,视为对方已签收)。 )一方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送达对方单位,即视为对方已确认收到。 4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 15.2在合同期间,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项目管理人应在事发后30天内将损失和处理意见书面提交委托人,由双方及时商定处理办法。 15.3当项目管理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内容有异议时,应以可研内容为根据进行协商。导致工期延误的,服务期顺延,项目管理服务费作相应调整。 15.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15.5委托人、项目管理人不能按15.4 条款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5.5 本合同的制定、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本合同经各方授权(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 托 人: 项 目 管 理 人: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授权签约代表: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28 签约时间: 201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附件 附件1: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管理人员 本项目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汇总表 序姓名 在本项目中任职 资 质 学历 职称 备注 号 中级 高级 初级 31 附件:2 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内容权重表 工作权重 1、前期工作管理 (1)协助委托人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直至最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协助委托人组织实施各类管线的搬迁和保护工作。 (3)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等,代为办理代建项目的建筑施工图、管线综合审查、排水许可等报审手续。 (4)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批文、证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主要包括用地、规划、市政、燃气、供电、供水、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人防、卫生、环保、通讯、防雷、地震等。 (5)负责组织协调并跟踪落实项目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编制、概算预审的工作推进。 10% (6)组织做好工程勘测、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场地物理探测、地震安全性评估等组织工作。组织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7)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负责办理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等相关手续。 (9)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手续,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配套手续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及委托人临时要求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 2、招投标管理 (1)按照工程进度组织编制招标工作方案和招标工作计划报委托人审定后实施。 (2)合理划分各招标项目及标段报委托人确定。 (3)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招标和采购。 5% (4)办理招标和采购的相关审批手续。 (5)按审定后的招标工作方案和招标工作计划,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进行审核,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 (6) 负责招投标和采购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7) 其他招标和采购工作。 32 3、工程投资管理 (1)代建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代建人应积极督促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推行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同时各专业要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前提下,按专业或分项工程确定投资分配比例,严控在限额内设计,以便控制总投资。 (3)代建人应积极督促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 (4)代建人应督促设计单位尊重科学、尊重实际、实事求是,寻找可能的替代设计方案,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精心设计和保证设计科学性。 (5)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开展材料设备招标,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设备符合设计和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6)根据工程的节点要求,编制工程总用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计划,报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委托人筹集资金的计划依据。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委托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加具意见后报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委托人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15% 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7)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和控制投资,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8)根据委托人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复核监理单位上报的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月报和下月用款报表,并报委托人备案,作为每月应拨付工程款项的参考依据和下月的用款计划。 (9)在相关方提供有关资料后,负责编制年、季、月的投资完成报表、财务用款计划报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基准表等工作。 (10)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代建人督促各负责单位报送的工程总结算书(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项目分列清楚),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报委托人及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作为本工程结算的依据,办理结算手续,委托人付清工程结算款余额。 (11)代建人应严格按约定的造价控制目标控制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并承担相应责任。 (12)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4、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按基建程序要求申报各种事项。 (2)负责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管理。组织协调并跟踪落实项目方案设计深化、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编制、概算预审的工作推进。组织设计各阶段、各专业涉及技术文件的专家论证及评审。与设计单位和委托人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各项技术15% 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委托人使用要求,确保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得超越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及投资额。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参与方案设计深化工作,以促进优化设计。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磋商,共同确定控制设计标准和主要技术参数;参与主要工艺路线的确定,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以满足项目 33 的使用功能。 ?为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成果文件等基础性资料,以确保设计依据资料的可靠性和数据的正确性。 ?根据设计各阶段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项论证(审查)、专项调研等工作,并将相关论证(审查)结果报委托人。 ?与设计单位商定出图进度计划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核查设计力量是否能切实保证,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各专业之间的进度协调 ?按专业或分项工程确定投资分配比例,严控在限额内设计,以便控制总投资。 ?分析、检验各专业之间设计成果的配套情况,从建筑形体、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方面综合评价所采用的设计成果。检查图纸质量并审查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包括:a.依据资料的可靠性;b.数据的正确性;c.与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容性;d.设计深度是否与设计阶段相适应等。 ?跟踪落实设计单位各阶段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合同,按设计合同的内容检查设计成果、设计深度、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合,及时掌握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如出现偏差,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 ?检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组成是否齐全。 ?设计各阶段的其他管理工作。 (3)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 (4)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5)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6)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7)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8)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组织有关工程洽商,并按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以及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申报。 (9)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上报委托人审批 (10)若在项目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的,组织提出变更方案及报批。 (11)委托人对工程设计的变更,应书面通知代建人,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结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12)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5、合同管理 (1)按照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和特点,确立合同体系。包括确定合同方式,选定合同类型,选择合同条件,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咨询服务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所有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委托人审定。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程序。 5% (3)全过程跟踪及实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调整,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 (4)控制和处理合同变更,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质量、计划工期和投资的影响。 (5)分析和处理索赔,及时解决合同争议,减少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34 (6)注意对合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并根据需要开展法律及技术咨询。 (7)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6、工程进度管理 (1)按照本合同和投标文件的工期约定,编制和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报委托人审定。 (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审批和调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 (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发现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0天,应于3天内向委托人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 15% (4)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衔接,组织有序的交叉作业,对原有或已迁改的管线应做好保护工作,若有损坏由代建人承担相应责任。 (5)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形成会议纪要,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6)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有关部门提供上月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工程计划报表和形象进度报表及建设动态。 (7)代建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要求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8)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7、工程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 (3)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的特点对本项目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4)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组织整改,每月5日前书面向委托人提供上月的工程质量报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专题报告)。 (5)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委托人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负责组织审批施工组织方案,对重大项目(如深基坑、桩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幕墙15% 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弱电工程和空调、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工程等)的施工组织方案应报委托人确认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8)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及其报批手续。 (9)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为外,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或质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代建人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返工,所需费用由代建人督促责任单位按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赔偿,且不得因此而延误总工期。 (10)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8、工程安全管理 (1)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2)代建人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保证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要达2.5% 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确保获得“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 (3)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加强安全培训教 35 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4)如有事故发生,代建人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 (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9、文明施工管理 (1)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内业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整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均应达到行业文明工地的要求。 2.5% (2)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代建人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和损失,所产生的合理工期延误和损失索赔上报委托人审定。 (4)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0、档案和信息管理 (1)代建人的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委托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协助委托人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2)建立信息搜集处理系统,加强信息管理,做好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按《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立卷归档。 (4)负责组织、监督和审查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 5% (5)接收、汇总和整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6)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分别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壹套、委托人贰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及移交目录。图纸必须有电子版。 (7)向管理运营单位整体移交工程验收(含竣工图)、保修书、使用说明书、厂家联系资料等必须的管理运营资料(不包含在竣工验收档案内,份数按管理运营单位要求定) (8)如工程项目最后没有通过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预验收及获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或者由于档案方面的问题而无法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委托人有权扣留代建服务费的质保金。 (9)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11、财务管理 (1)负责设立项目财务辅助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本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项目委托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和整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会计信息和工程资料,组织做好本工程的结算、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工作。 (3)按财务、会计归档要求,应建立、保管好各类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 12、其它协调管理 (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它管理,对工程进展中所形成的全部文件、会议记录等,督促有关单位签认并送达各方。 (2)负责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0% (3)负责协助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4)负责协调委托人与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用户需求及时实现。 36 (5)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本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6)负责监督代建全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项目建设期内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委托人有权在代建服务费中扣除同等金额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7)负责为运营单位(包括剧院主体运营单位及商业区承租单位)进驻提供配合服务。 13、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1)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代建人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勘察、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会同委托人及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对按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中国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委托人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本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委托人移交有关全部图纸、文字资料、账目,以及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办理项目权证并移交过户,并负责将工程项目移交至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单位。移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监督、档案验收、项目审计、财务决算、环境保护、卫生监督、劳动安全、消防、工程总结等。 (4)竣工验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响质量评定的缺陷时,经委托人同意,双方可先评定验收。代建人对仍然存在的缺陷应督促相关单位尽快修复,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结束前修复。缺5% 陷责任期内,负责解决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如委托人要求某项目(部分)提前移交使用,需经代建人同意,并办理该部分的提前移交手续。 (6)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整体交付委托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使用,并在收到财政局发出项目资产委托管理文件60天内,协助委托人及时与项目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与使用交接手续。 (7)负责配合办理产权手续。 (8)如委托人提出要求,负责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9)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10)负责办理规划验收的全部工作。 14、其他工作 0% (1)属于代建工作范围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工作,仍由代建人负责,不再另行收费。 合计 100.0% 37
/
本文档为【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增城院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