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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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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可编辑)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可编辑)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 段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 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 公安通信设备 项目 用 户 需 求 书 项目编号: 2617标 建设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通用技术要求 1 1.概况 2 1.1工程概况 2 1.2公安通信系统工程范围 5 1.3工程条件 5 1.4公安通信设备标范围 6 1.5公安通信系统说明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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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可编辑)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 段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 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 公安通信设备 项目 用 户 需 求 书 项目编号: 2617标 建设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通用技术要求 1 1.概况 2 1.1工程概况 2 1.2公安通信系统工程范围 5 1.3工程条件 5 1.4公安通信设备标范围 6 1.5公安通信系统说明 6 1.6工程的主要阶段 7 1.7业主与集成管理商及投标人的关系 8 1.8通用要求 9 1.9专用要求 16 1.10其它说明 16 2.供货范围 16 3.工期计划 16 4.项目管理和责任 17 4.1项目组织机构 17 4.2项目计划 19 4.3执行阶段 19 4.4文件确认程序 20 4.5管理文件 20 4.6责任范围 22 5.质量保证 30 5.1质量程序文件 30 5.2质量体系 30 5.3控制检查程序 30 5.4设计控制 31 5.5文件控制 31 5.6采购 31 5.7生产过程控制 31 5.8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31 5.9包装、运输、装卸、储存 31 5.10记录 32 5.11内部质量审核 32 5.12安装督导和调试 32 5.13质量保证期 32 6.测试、检验、验收和罚款 32 6.1概述 32 6.2工厂试验 33 6.3出厂检验 34 6.4到货检查 35 6.5开箱检验 35 6.6安装验收 35 6.7完工测试 36 6.8综合联调 37 6.9试运行 37 6.10预验收 39 6.11保证期 39 6.12竣工验收 40 6.13罚款与免责 40 7.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40 7.1概述 40 7.2图纸 41 7.3手册 42 7.4技术文件 43 7.5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确认 44 7.6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的交付 44 8.培训 45 8.1概述 45 8.2培训计划和内容 45 8.3培训费用 46 9.设计和人员要求 46 9.1设计联络 46 9.2供货商人员在业主所在地的规定 47 9.3业主人员在供货商所在地的规定 48 第二章 专用技术要求 50 一、传输系统 51 1.概述 52 2.系统技术规定 52 2.1系统功能 52 2.2系统构成 55 2.3系统主要参数 57 2.5电源及接地 68 3.供货范围 68 3.1主要设备及材料 68 3.2随机附件 69 3.3仪器仪表 69 3.4专用工具 71 3.5附图 71 二、无线通信系统 73 1.概述 74 2.系统技术要求 74 2.1总体要求 74 2.2系统功能 75 2.3系统构成 81 2.4系统技术指标要求 84 2.5电源及接地 90 3.供货范围 90 3.1主要设备及材料 91 3.2随机附件 91 3.3仪器仪表 92 3.4专用工具 92 3.5附图 93 三、视频监视系统 95 1.概述 96 2.系统技术规定 96 2.1系统功能 96 2.2系统构成 106 2.3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110 2.4电源及接地 120 2.5系统接口及工程界面 121 3.供货范围 121 3.1主要设备及材料 122 3.2随机附件 123 3.3仪器仪表 123 3.4专用工具 125 3.5附图 125 四、计算机网络系统 127 1.概述 128 2.系统技术规定 128 2.1系统构成 128 2.3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129 2.4电源及接地 136 2.5系统接口及工程界面 136 3.供货范围 137 3.1主要设备及材料 137 3.2随机附件 137 3.3仪器仪表 138 3.4专用工具 138 3.5附图 138 五、专用电话系统 140 1.概述 141 2.系统技术规定 141 2.1系统功能需求 141 2.2系统构成 141 2.3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141 2.4电源及接地 146 2.5系统接口及工程界面 147 3.供货范围 147 3.1主要设备及材料 147 3.2随机附件 148 3.3仪器仪表 148 3.4专用工具 149 六、电源系统 150 1.概述 151 2.系统技术规定 151 2.1系统构成 151 2.2系统功能 151 2.3性能要求 151 2.4电源设备的容量 157 2.5电源监控管理系统主要设备指标 157 2.6 环境要求 159 2.7 系统接口及工程界面 159 3.供货范围 159 3.1主要设备及材料 159 3.2随机附件 160 3.3仪器仪表 160 3.4专用工具 161 七、光缆/电缆 162 1.概述 163 1.1区间光缆 163 1.2地区光缆 163 1.3市话电缆 163 2.技术规定 163 2.1基本要求 163 2.2主要技术要求 164 3.供货范围 170 第一章 通用技术要求 1.概况 1.1工程概况 1.1.1线路 1)线路概况 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是一条由北部??西南方 向的市域快速干线,是连接东莞西部城镇密集带的客运交通走廊。线 路从石龙、茶山经东莞市区、厚街、至虎门,沿线为东莞西部经济最 为发达的地区,居住人口密集、交通繁忙、城镇间客运交通来往量较大,是东莞轨道交通网络的骨干线路之一。 R2线首期工程(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起始于东莞北部石龙镇与茶山镇交界处,经茶山镇、东城区、莞城区、南城区、厚街镇,止于虎门镇白沙村,并预留远期向长安方向延伸的条件。线路总长37.787km,其中地下线长33.602km,占线路总长的88.92%,高架线长3.770km,占线路总长的9.98%。全线共设车站15座。R2线线路平面示意参见图1.1-1。 图1.1-1 东莞R2线线路平面示意图 2)线路主要参数 (2)土建最高限速: 东莞R2线土建最高限速为120 Km/h。 (2)线路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正 线: 一般为350m,困难地段为300m。 辅助线、出入线: 一般为200m,困难地段为150m。 车 站 正 线: 一般为1000m,困难地段为800m。 (3)线路纵断面最大坡度: 区间最大坡度:一般30‰,困难35‰; 地下车站坡度:2‰。 1.1.2车站 R2线首期工程共设15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4座,高架站1座,其中换乘站4座:东莞火车站(与广深线换乘)、鸿福路站(与R1线换 乘)、西平站(与莞惠城际铁路换乘)、虎门火车站(与广深港客专及穗莞深城际铁路换乘)。R2线车站分布参见表1.1-1。 东莞R2线车站表表1.1-1 序号 车站名称 里程 站间距 右线 形式 附注 1 东莞火车站 YDK0+390.000 / 起点站 规划新建东莞火车站内 1644.210 2 茶山站 YDK2+034.210中间站 方中路与茶山环城路交叉口 3392.087 3 榴花公园站 YDK5+426.298中间站 莞龙公路湖花路口,榴花公园旁 3360.610 4 下桥站 YDK8+788.778中间站 莞龙公路银珠街路口 2069.522 5 天宝站 YDK10+860.362中间站 东城中路温南路口 1655.088 6 东城站 YDK12+513.767中间站 东城中路东城路口 1674.803 7 旗峰公园站 YDK14+188.570中间站 东城中路旗峰路口 1196.672 8 鸿福路站 YDK15+385.242换乘站 东莞大道与鸿福路的交叉路口,会展中心旁 2387.650 9 西平站 YDK17+772.892换乘站 东莞大道西平二路口 2559.308 10 蛤地站 YDK20+332.199中间站 东莞大道宏三路路口 4588.779 11 陈屋站 YDK24+921.324中间站 S256旗鼓路口 2663.980 12 寮厦站 YCK27+585.304中间站 S256体育路路口 1899.721 13 珊美站 YDK29+485.025中间站 S256厚街汽车站侧 2674.312 14 展览中心站 YCK32+160.173中间站 S256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侧 5073.122 15 虎门火车站 YDK37+233.295终点站 S256广深港客运专线虎门站南侧 / 1.1.3控制中心 东莞R2线控制中心设置在西平站西北侧的OCC大楼内,本OCC大楼将作为1~4号线的控制中心。其中土建工程由R2线一次建成, 设备分期采购、安装。 1.1.4车辆段及综合基地 R2线东城车辆段设置在线路的北段,与茶山站和榴花公园站接轨。依据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建设规划确定的原则,R2线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功能定位为全线网大架修基地,承担R1、R2、R3、R4线车辆的大、架修任务和R2线车辆的定修、临修,R2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配属车辆的三月检、双周检及列车停放功能,同时设置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 1.1.5应急控制中心 R2线应急控制中心设于东城车辆段综合楼内。当东莞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综合体不具备运营调度指挥功能时,由应急控制中心承担R2线的调度指挥任务,可实现R2线行车组织、运营调度、机电设备监控、票务管理等主要功能。 1.1.6牵引供电 R2线列车采用DC 1500V接触网供电。 1.1.7车辆 车辆类型:B型车 列车编组:初、近、远期6辆固定编组 受电方式:接触网供电,电压为DC 1500V 列车最高运行速度:120km/h 站台区最大通过速度:55km/h 车辆构造速度:135km/h 初始加速度:?1.0m/s2 (AW2、平直道) 常用减速度:? 1.0m/s2(AW3、平直道) 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1.3m/s2(AW3、平直道) 车辆宽度:车体地板面宽度2800mm,车体腰部最大宽度2900mm 配车数量:初期 20列/120辆 1.1.8轨道交通公安的组织架构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的管理模式的要求,东莞轨道交通公安管理机构拟按东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派出所和警务站三级构成,其中公交分局为既有。在东莞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工程中,在东城车辆段设本线派出所,在各车站分别设警务站。 1.2公安通信系统工程范围 本工程的范围包括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37.787km线路、15座车站、1个派出所及1个市公安局公交分局。 1.3工程条件 1.3.1外供电源 R2线公安通信系统设备采用一级负荷供电,由动力照明专业引接两路独立交流电源至派出所和各车站警务监控机房的交流配电箱,两路电源能自动切换。外供的交流为三相四线制 380/220V,波动范围为+10%~-15%,频率为50Hz?5Hz。 公交分局设置的公安通信系统设备用电由公交分局负责提 供。 1.3.2设备接地 由动力照明专业在派出所和各车站警务监控机房设置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1欧姆。 公交分局设置的公安通信系统设备接地条件由公交分局负责提供,接地电阻应?1欧姆。 1.3.3设备限制条件 1)室内设备高度:?2200mm; 2)警务监控机房地面均布荷载:?600kg/m2。 3)门高:2.2m,门宽:1.2m; 4)地板:架空400mm的防静电地板; 5)室内照明:?200 lx; 6)隧道内、地面及高架桥上:不超过设备限界要求。 1.3.4公安通信设备的使用环境 公安通信设备的使用环境参见下表1.3-1。 公安通信设备的使用环境条件表1.3-1 项 目 公交分局通信设备室 车站及派出所警务监控机房 轨旁 温 度 工作 +10? ~+30? 0?~+50? -10?~+70? 存贮 -20?~+70? -20?~+70? -20?~+70? 湿 度 工作 20~95% 20~95% 20~100% 存贮 20~100% 20~100% 20~100% 机械冲击 4g 10g 10g 机械振动 5~20Hz 1.8mm振幅 20~100Hz 1.4g 5~12Hz 5mm振幅 20~100Hz 1.4g 5~12Hz 5mm振幅 20~100Hz 4.2g 1.4公安通信设备标范围 1)负责提供公安通信系统(包括传输、视频监视、无线通信、专用电话、计算机网络、电源、光/电缆等)设备、工具、仪器仪表、随机附件以及所需的材料的采购。 2)负责所供系统的优化、产品设计、内外部接口协调、制造、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存储、安装督导、完工测试、综合联调、试运行、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的长期支持以及本项目公安技防验收工作等一系列工作,直至通过业主最终验收,并应服从集成商的协调、管理。 1.5公安通信系统说明 东莞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工程公安通信系统由传输、无线通信、视频监视、计算机网络、公安专用电话及电源等子系统组成。 1.5.1传输系统 该系统主要为公安通信系统各种信息包括语音、视频、数据等提供传送平台。 1.5.2公安无线通信系统 该系统主要为轨道交通公安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市公安各管理部门之间提供一种移动通信手段,保证警务人员在R2线地下与地下、地下与地面以及R2线与以后其它线之间的通信联络,当出现重大案情或重大事故时,能够对现场公安各警种人员统一进行指挥调度。 1.5.3视频监视系统 该系统主要是对轨道交通各车站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发现、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查缉破案提供录像取证。 1.5.4计算机网络 该系统可以实现轨道交通公安各管理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提高轨道交通公安的快速反应能力。通过与市公交分局计算机网络的联网,使一线办公点的公安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公安计算机网,查询和浏览相关信息。 1.5.5专用电话系统 该系统主要为轨道交通公安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与市公安各管理部门之间提供一种固定通信手段,以便工作顺利开展。 1.5.6电源设备及接地 (1)电源 公安通信电源设备负责为公安通信设备提供稳定、可靠的电源供应。在外供交流故障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仍能向各系统提供稳定、可靠、不间断的电源,使公安通信系统设备仍继续工作一段时间,等待主电源恢复正常。 在各车站、派出所及公交分局指挥中心等处设通信UPS电源,向公安通信各子系统提供220V交流电源,其它类型的电源由各子系统自行配置。 (2)接地 接地系统能防止公安通信设备受强电系统的影响和电磁干扰,保证系统正常工作,同时也能保证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本线由动力照明专业在各车站、派出所设置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1欧姆,并在警用监控机房设置接地排。 1.5.7通信线路 公安通信系统在上、下行区间各敷设1条单模光缆,外护层采用阻燃、低烟、无卤、防鼠咬、防白蚁、防腐蚀、防紫外线(高架段)的聚乙烯材料。 1.6工程的主要阶段 公安通信系统工程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设计(包括设计联络和确认); 2)制造(包括工厂试验和出厂检验); 3)包装运输(包括到货检查); 4)安装督导(包括开箱检查); 5)完工测试(包括单机测试、系统测试); 6)大联调; 7)试运行; 8)保证期; 9)培训(包括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 1.7业主与集成管理商及投标人的关系 1)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通信系统设计单位、集成商、设备供货商、施工承包商、施工监理单位。 2)业主(招标人):是指承担本工程建设管理任务的单位,在此指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本工程全过程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关键点控制及合同支付等。 3)设计单位:是指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委托,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负责合同项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的设计任务。 4)系统集成商:是指承担系统集成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集成商),受业主的委托,负责系统技术支持、配合设备招标及合同谈判、 设计联络、生产监造、工厂试验、供货管理、安装管理、完工测试、综合联调及试运行直至通过业主最终验收等过程的系统集成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专用通信系统集中告警、广播、时钟设备供货及服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到货和支付管理。 5)设备供货商:是指承担设备供货的单位(以下简称供货商),受业主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负责提供通信系统设备及所需的附件、材料、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和随机附件的采购;负责所供设备的产品设计、内外部接口协调、工厂制造、出厂检验、包装、运输、存储、到货验收、安装督导、完工测试、综合联调、试运行、质保期、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备品备件的长期支持等一系列和所供设备有关的工作,直至通过业主最终验收。 6)施工承包商:是指承担系统设备安装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商)。受业主的委托,按照通信系统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负责本合同项下需施工承包商供货的设备、材料、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负责本合同项下所有甲供和乙供设备、材料、工具、仪器仪表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联调、试运行、培训、售后服务和长期支持等一系列和所安装督导有关的工作,直至通过业主最终验收。 7)施工监理:是指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 8)在本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业主与集成商签订设备供货及;业主、集成商与各设备供货商 签订三方供货合同;业主与施工监理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业主与相关单位的管理关系参见图1.7-1: 图1.7-1 业主与集成商及供货商的关系图 1.8通用要求 1.8.1基本要求 1)东莞市轨道交通R2线通信系统的设备及主要材料执行的有关设计及标准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有关规定和建议: (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2)《铁路运输通信设计规范》TB10006-2005; (3)《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MSTP)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9-2005 (4)《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4-2005 (5)《固定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76-2005 (6)《集群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T5034-2005 (7)《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 5115-2005 (8)《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YD/T5040?2005 (9)《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7-2005 (10)《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07-2003 (11)《通信局(站)防雷接地设计规范》YD 5098-2005 (12)《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 (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14)《安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 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 (15)《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2010 (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7 (17)《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 (18)《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T 5137-2005 (19)《数字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体制》SJ/T11228-2000; (20)《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59-98; (21)《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98; (22)《数字同步网工程设计规范》YD 5089-2005; (23)《厅堂扩音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86; (2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25)《安保电视系统设计标准》DBJ08-16-99; (26)《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7)《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28)国家有关各部颁发的最新有关标准; (29)ITU、IEEE、EIA、CEPT的有关标准及建议; (30)本技术要求中特别指定和制订的标准及技术要求。 2)除非本要求中另作规定外,均用国际单位制(SI)度量所有 产品。 3)设备的金属构件表面除了加工装配面和电镀表面以外,都 应进行防锈和喷涂处理。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应有必要喷涂或进行防锈处理。 4)设备制造中,供货商应考虑整个子系统设备之间的接口问题,特别是所供设备与其它系统设备之间的接口,各供货商有责任解决相关接口问题。 5)在本要求中所述的相同规格的设备必须具有互换性。 6)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都应经过检验,且具备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供货商应首先提出检验项目和遵循标准,交业主和集成商确认。 1.8.2基本性能 1)公安通信子系统及设备应是可靠的,并能适应连续不间断地运行。 2)公安通信子系统应是灵活的,子系统扩展时应作到不影响已有设备的运行、硬件增加较少、软件基本不变。 3)公安通信子系统的设备应便于安装、操作和维护。 4)公安通信子系统应适应地下、地面、高架环境条件,选用体积小、重量轻、耗能少、防尘、防锈、防震、防潮的设备和材料,并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5)公安通信子系统应适应地下电气铁道的特点,采用符合抗电磁干扰标准的设备和电缆。 6)在地下环境中,光/电缆要采用阻燃、低烟、无毒、防蚀的产品;在地面及高架桥上明敷的光/电缆,还应具有抗太阳光辐射能力; 并注意防鼠害和防杂散电流腐蚀。 7)R2线公安通信各子系统在地下、地面和高架区间的设备必须考虑防雷设施,防雷设施应采用符合GB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无线通信设备的防雷还应符合《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YD5068-98的要求。 1.8.3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 1)可靠性 公安通信子系统应通过利用如下的技术降低子系统故障概率和有关影响正常运行的随机性: (1)使用选定的冗余技术; (2)使用已证明具有高可靠性的元件。 (3)投标人应提供系统和主要设备的使用寿命。 2)可维护性 子系统设计应包括有适当的测试点及诊断措施。 3)可扩展性 公安通信各子系统应是可扩展的,能适应未来系统扩展的需要。 1.8.4产品要求 1)材料和工艺 (1)各子系统采用的材料、加工和零部件应满足合同中关于性能和功能特性的要求,以及关于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 (2)各子系统元件应以行业质量标准制造加工。应特别注意下 述过程的整洁和仔细:锡焊、配线、零部件铭牌、电镀、喷涂、铆接、机械化装配、电焊气焊,以及零部件的倒角和去毛刺。 (3)各子系统的部件和材料不应被施加超出制造商规格书给定值的电压、电流、温度、应力或任何其他条件。 2)部件的可互换性和标准化 (1)所有相似零部件应具有充分的可互换性。 (2)供货商应对本工程中所有零部件、材料和器件的标准化负责。所有批量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和元器件均应是标准产品。 3)维护和故障管理 公安通信各子系统都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子系统维护管理设备。维护管理设备应能实时地显示和记录各子系统的故障发生的起止时间、内容和地点,且伴有声光报警,并向维护管理人员报告。 4)设备监测 所供设备应具有下述性能: (1)面板上的视觉指示,用来表明设备中包含的各主要部件的运行状态。 (2)具有可在设备运行时进行测量的测试点。 (3)根据需要而设的内置仪表。 (4)微处理器控制设备有内置诊断程序。 (5)能进行人工测试。 5)配置管理 系统应具备用户自行通过HMI或其他途径对R2线车站站名进 行修改的功能,所做的修改不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指标。有关费用全部包含在本次投标中。 6)设备设计 (1)所有设备应可不损坏地拆除和更换模块。 (2)每块印刷电路板都应具有防护涂层,以防止因潮湿、盐气或其它腐蚀性环境、发霉和灰尘引起的开裂、生锈和变质。 (3)所有设备都应具有短路保护,包括电源内部的保护。 7)电缆和配线 (1)供货商应提供其供货设备所需的所有室内电缆、连接器、端子排和其他附件,所有电缆应终接于配线架,并应采用适当标签标识。 (2)投标人应提供分色或分组的电缆。 (3)电缆应具有下列一般特性: ? 铜导体间用聚乙烯或类似材料绝缘; ? 对四芯或多芯电缆,应考虑铝护套外裹适当的绝缘材料。 ? 电缆外护套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抗腐蚀的材料。 8)机柜及机盘 (1)机柜采用封闭式结构,机柜高度为2000mm,其宽度和深度尺寸应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2)机柜材质选用优质冷轧钢板,整体框架采用十六折型材焊接而成。 (3)机柜结构应牢固,装配具有灵活性、一致性和互换性,实现 硬件模块化,紧固件无松动。机柜前、后门、侧面钢板的厚度应为?1.5mm ,机柜立柱钢板的厚度应?2mm。设备机柜的门缝应均匀,且不得大于2mm,门的开启角度应?110?,外露和操作部位的锐边倒圆半径R应不小于2mm。 (4)机械活动部位应转动灵活、插拔适度、锁定可靠、施工安装和维护方便。 (5)机柜或机架应可随意安置,并能牢固地固定于地面上。 (6)电缆应能从机柜或机架底部进出。除挂墙式机箱外,所有机柜应具有前后门。柜门应提供锁匙或扳手等安全措施。 (7)供货商应以有利于散热通风的方式设计机柜、机箱以及布置设备机架,并应防止害虫的侵入。 (8)所供设备机柜中不装单元框的空位置应加装盖板。 (9)涂覆层应表面光洁、色泽均匀、无流挂、无露底;金属件无毛刺、锈蚀。标志应清晰、完整、牢固。 (10)机柜外观要求色彩协调、色调柔和、色泽一致。 (11)印刷电路板均应防腐蚀,不允许有飞线,应有插拔及锁定位置,同一品种的电路板应具有完全的互换性。 (12)当设备运行时,插入或拔出机盘应不引起任何元件的损坏和缩短使用寿命。 (13)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及抗电磁干扰应满足 IEC-801-2,IEC-801-3和IEC-802-4的要求,供货商应提供设备的具体电磁兼容指标、测试方法及测试数据。 (14)在机柜中应配有本系统的电源分配盘。 (15)机柜中应配置铜质接地排,位于机柜底部,机柜内接地线的长度应根据机柜高度灵活配置,并选用合适的接地端子,与接地排接触良好。 (16)供货商应提供所供设备接地的要求及接地方式。 (17)供货商应说明其设备的散热方式,设备的冷却优选自然通风散热方式。 (18)供货商应提供设备的机械结构、品种规格及安装规程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19)机柜/架的颜色和尺寸应统一,并在设计联络时提交业主确认。 9)对安装材料的要求 (1)系统中所有零件采用的材料应具有低烟、无卤、阻燃、防腐性能,如无防腐性能应作防腐处理;其物理、化学性能必须稳定;各种材料之间必须相容。 (2)所有非金属材料结构件的燃烧性能应符合 GB/T5169.7?1985标准中试验A的要求。 (3)所有投标设备之间的信号及电源配线、光纤软线(包括插头及插座)均由供货商提供。 (4)投标设备应设电源分配盘,对至各机架的电源进行分配。电源分配盘至各机架的电源线及各机架内部的电源线由各系统供货商提供。 (5)机房装有架空防静电地板,地板架空高度暂定为400mm,机架应通过角钢支架(施工方提供)固定在楼层地板上。 (6)随设备必备的专用安装及维护工具由投标人提供。 (7)投标人应提供各类接插件的有关技术指标。 (8)在警务站公安通信各子系统设备间的各种配线的参考长度为20m;在派出所和公交分局各子系统设备间的配线的参考长度为40m。 (9)在设备安装施工时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线,系统供货商在设备安装前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测。 1.8.5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 1)供货商应提供子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 2)本要求中包括的仪器仪表和工具的数量和类型,应有效地保证子系统正常运行下的维护使用。 3)便携式设备应满足子系统现场维护使用需求。 4)供货商应提供这些仪器仪表的技术规格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5)供货商无权在安装和调试期间使用合同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但在紧急情况下,业主可将自己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提供给供货商使用。当这些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损坏时,供货商应负责赔偿全新的同类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 1.8.6随机附件 1)本要求中包括的随机附件应与其他合同设备同时制造。 2)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紧急情况下,业主可将随机附件提供给供货商使用,供货商应免费用新品补充所用的随机附件。 3)供货商的随机附件应能满足子系统正常使用3年(质保期结束算起)的需求。供货商须对随机附件的种类和数量的合理性负责。如果种类和/或数量不足,供货商须免费补足。 4)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业主有权调整随机附件的种类和数量。 5)业主有权调整随机附件的供货时间。 1.8.7国产化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国产化率应满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并提供相应国产化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1.8.8信息化管理要求 1)供货商须按业主颁发的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配合业主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助推广和使用业主所提供的信息化系统并按时按质提交项目管理电子文档资料,作为业主工程验收和合同支付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2)业主有权要求对供货商上传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实,如有错误和缺失,供货商需按照管理规定,在整改通知1周内修正和补充相关资料,否则视为未按照管理规定完成工程、服务和设备交付工作。 3)如供货商不按照业主上述工程管理信息化要求,进行工程项目资料填报、上传和审核工作,业主有权视为供货商工作未按合同 要求完成工作的情况进行处理,接到整改通知逾期不予执行的,业主有权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相关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验收和支付。 1.8.9其他要求 R2线首期工程为东莞建设的第一条轨道交通线路,为保证东莞市后续线路的建设,投标人投标系统设计、系统接口均需开放。如本项目中标,对第三方关键设备部件的采购必须经业主审核确认;对于投标人选择的关键设备及器材的品牌、型号和数量,业主拥有最终决定权,投标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少。 1.9专用要求 公安通信各子系统包括传输、无线通信、视频监视、计算机网络、专用电话、电源及光/电缆的专用要求,详见本《用户需求书》的《专用技术要求》部分。 1.10其它说明 业主保留在招标的过程中投标文件编制阶段对本《用户需求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 在投标文件中,供货商应明确提出需要业主提供的条件(包括技术资料)。 2.供货范围 本标段供货范围包含公安通信传输、无线通信、视频监视、计算机网络、专用电话、电源系统设备及光/电缆等,详见公安通信设备标段《专用技术要求》的相关内容。 3.工期计划 根据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的工期安排,该项目的总目标为:2015年6月建成通车。 全线开通的控制工期如下: 2013年10月前完成交货 7>2014年8月完成全线的建安工程及通信系统调试 2014年12月完成全线联合调试 2015年6月开通运营 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业主有权对以上工期进行适当调整,供货商应对此予以配合,合同价保持不变。 4.项目管理和责任 东莞市轨道交通R2线通信系统工程采用系统项目管理运作模式。为保证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各标段供货商应对所提供系统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必须对系统之间的接口标准、接口协调负责。 4.1项目组织机构 4.1.1集成商应提供通信系统集成服务,对各标段项目进行管理。 4.1.2供货商应根据项目情况在东莞市设置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配备固定的人员、制订项目计划并服从业主和集成商的管理,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4.1.3项目组的职能 1)项目管理:按照业主的指令和要求,专职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实施。 2)技术管理:按照供货合同的要求,监督所供设备的软、硬件 生产。 3)生产、制造管理:按照供货合同的要求,监督所供设备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和设备的生产制造。 4)试验、测试管理:组织编制并策划试验标准及出厂检测。 5)协调管理:编制内、外部接口细则,落实各系统内部接口的实施,协调各系统间的接口,设备发货、运输及到货管理。 6)现场管理:对现场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管理,并负责现场设备的调试工作。 7)图纸、文件管理:按照项目图纸和文件的管理程序,制订图纸和文件标准化的各项规定,向买方提供各种图纸、文件。 4.1.4人员配置 1)项目经理:本项目执行的负责人,配置1人。 2)项目副经理:辅助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配置2人。 3)技术管理人员:制订技术标准及系统接口规范,讨论技术方案,监督、指导各种设备的软硬件设计等,配置4~6人。 4)生产、制造管理人员:按照合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负责设备主要原材料采购和设备的生产制造,供货商根据需要配置。 5)测试检验人员:编制设备试验、检验标准,负责设备的试验和检验,供货商应提出人员计划。 6)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设备的安装、调试、落实系统接口的实施及维修等,供货商应提出人员计划。 7)文档管理人员:按照项目图纸和文件的管理程序,根据工程 进度,向集成商和业主提供各种图纸和文件,供货商应提出人员计划。 4.1.4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经验;在类似工程中担任过本职务;在组织、管理、决策方面有丰富经验;要专职于该项目,履行合同内应尽的责任,由任职开始,直至合同执行结束。 2)副经理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经验;在类似工程中担任过本职务;在组织、管理、决策方面有较丰富经验;要专职于该项目,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合同内应尽的责任,由任职开始,直至合同执行结束。 3)技术管理人员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计和施工管理、配合方面的经验;在类似工程中担任过本职务;熟悉该系统国内、外的技术发展状况;熟悉该系统的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现场管理人员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通信设备施工、安装督导方面的经验;在类似工程担任过本职。 5)生产、制造管理人员 具有类似通信设备的生产管理经验;在类似工程中担任过本职务;熟悉该系统设备的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熟悉国内、外生产工艺。 6)测试检验管理人员 具有类似通信设备的检测经验;在类似通信工程中担任过本 职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检测标准。 7)文档管理人员 具有工程图纸、文件管理经验;在类似工程担任过本职;熟悉国家有关标准(例如:图形符号、文件编制的规定)。 8)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有3年以上类似的工程经验,管理、沟通、协调能力强。 4.1.5人员管理 1)供货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管理人员,若确实需更换人员时,应提前1周申请报业主批准,并应提出同等或更高资历的替换人员。 2)当项目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责任,业主有权向投标人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供货商应在一个月内选派资历和经验能被业主认可的人员报业主审批。 3)项目管理人员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业主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2项目计划 1)供货商应根据东莞轨道交通R2线工程工期计划,制订切实可行的《总工期项目进度计划》,报业主确认批准。 2)供货商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执行的各个阶段向集成商和业主提交有关合同执行的计划和报告等,供集成商和业主确认。 4.3合同执行阶段 1)合同执行应至少包括下列各阶段: (1)设计(包括设计联络和确认); (2)制造(包括工厂试验); (3)包装运输(包括到货检查); (4)安装督导(包括开箱检验); (5)完工测试(包括单机测试、系统测试和144小时连续试 验); (6)综合联调; (7)试运行; (8)保证期; (9)培训(包括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 2)供货商应按本《用户需求书》的规定,在每阶段开始前1个 月向集成商提交计划,供集成商和业主确认,并按月提交进度报告。这 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进度控制计划; (2)质量控制计划; (3)投资控制计划; (4)图纸文件计划; (5)工厂生产计划; (6)发货计划; (7)安装督导和调试计划; (8)培训计划。 3)在集成商和业主未确认某阶段计划之前,供货商不应开始 该阶段实质性工作。由于供货商计划不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供货商承担。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供货商对业主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须书面提出,报业主和集成商审批,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如业主未批准,也不能解除供货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4文件确认程序 1)集成商和业主接收供货商的文件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供货商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供货商应对所提供的公安通信子系统的功能负责。 2)供货商提交给集成商和业主的文件应在发送单上列出目录,文件形式可以为印刷文件和电子文件,只有印刷文件才能作为最终生效的文件。无论集成商或业主对供货商的文件是否提出意见,都应在自文件接收之日起3周内将其中1份文件返回给供货商。超过期限将被供货商视为集成商和业主已经确认。 3)返回文件状态时,需业主确认的文件业主将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给予回复,当业主认为文件需要修改和完善时,业主将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供货商应对文件进行修改的意见,或在进行工作时须改进或注意的事项,供货商必须将修改后的文件重新报业主确认,业主确认文件后,供货商才可以开展实质性工作。 4.5管理文件 4.5.1进度控制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供货商应在合同生效日后1个月内以图 表形式提交总的本工程控制进度,供集成商和业主确认。 2)该进度应表示出工程执行各阶段(设备制造、包装运输、安装督导、完工测试、安装督导、综合联调、试运行、培训、验收等)的开始与完成日期。 3)该进度控制计划应遵照合同进度,并应符合合同中工程计划的要求。 4)控制进度中的所有活动都应按计划如期进行。 5)供货商应向集成商和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反映当前的工作状况,并与控制计划中预期的进度进行比较,表示出控制计划中各部分工作完成的百分比。应提交的报告应一式3份。 6)供应商在安装阶段应提交周进度报告,说明每周完成实际工作量,与进度计划的对比情况及下周工作内容等。 4.5.2质量控制计划 1)在合同生效日后1个月内,供货商应提供完整的用于本合同的质量控制计划和组织机构说明,报集成商和业主确认。 2)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目标文件、系统质量体系及质量体系保证文件等。 3)质量控制计划中包含硬件安装、软件调试、联合调试等各关键阶段出现故障的应急方案,以不影响工期和质量,不增加投资为基本原则。 4.5.3投资控制计划 在合同生效日后1个月内,供货商应把设备的生产过程、资金 使用方案报集成商和业主审批。 4.5.4图纸文件计划 供货商应在合同生效日后1个月内提交图纸文件计划供集成商和业主确认。该图纸文件计划应包含必须提交的全部图纸文件清单。 4.5.5工厂生产计划 供货商制订的生产计划应在开始生产前4周给集成商和业主,以便业主和集成商派人参加生产督导、产品试验。 4.5.6发货计划 在本工程中,业主不设仓储场地。供货商应根据本工程的工期计划,制订设备供货计划,并提前1个月内向集成商和业主提交项目发货计划,该计划应描述供货商主要发货批次的当前状况。 海外厂家供货设备需制订详细的生产、物流运输及清关计划,清关责任由供货商负责。 4.5.7安装督导和调试计划 供货商应制订详细的安装督导和调试计划,在安装调试开始前1个月内给集成商和业主确认。 4.5.8培训计划 供货商应在培训实施前3个月内提交培训计划和教材给集成商和业主确认。 4.5.9业主有权根据实际工程进展情况对上述计划做出调整,各供货商的各项计划应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5.10以上各种管理文件均应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开展实质性工作一个月前一式3份交业主确认。质量目标文件、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进度控制计划在合同生效后一式3份提交。进度报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每月月初确认。 4.6责任范围 4.6.1概述 1)根据本《用户需求书》的相应规定,供货商应完成的工作包括公安通信各子系统设备、随机附件、测试设备和专用工具的设计、采购、制造、包装、运输和保险,并负责安装督导、完工测试、配合综合联调、试运行和子系统质量保证,以及提交文件和培训业主人员。 2)供货商责任范围应包括系统设备、接口(公安通信系统内部的接口、与其他系统的接口、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通信系统的接口等)、材料、电缆、硬件、软件以及所需的附属设备,以提供本合同中描述的完整的公安通信系统。 3)供货商应根据本系统设备的特点,负责对系统方案进行优化,并对该系统的功能负责。 4)供货商应对本系统与其它相关系统的接口负责,以保证实现本合同中规定的接口功能。这些接口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1)物理和电气特性; (2)通信; (3)通信子系统从相关系统接收信息并做规定的处理。 5)供货商应与其它通信子系统的供货商协调合作,以保证以 上接口功能的实现。当接口联调出现问题而又查不出任何一方的责任时,由集成商提出整改方案,交业主确认后,供货商应无条件服从。 6)供货商有义务通过集成商与轨道交通其它系统供货商协调合作,以保证相应接口功能的实现,并承担轨道交通公安通信系统与市公安通信系统接口协调和接口功能的实现,相应接口软、硬件及配合调测费用已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中。 7)为了保证系统的正确性,供货商也应对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和与本系统相关的接口条件进行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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