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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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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扬子晚报抢救超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扬子晚报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倒在工作岗位上,我们通常认为是值得大力表扬的,是工作的“老黄牛”,但这竟然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仅仅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 成都商报近日一则报道,引起不少网民的关注: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突发疾病, 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 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
抢救超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扬子晚报
抢救超48小时后就不算工伤?-扬子晚报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倒在工作岗位上,我们通常认为是值得大力扬的,是工作的“老黄牛”,但这竟然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仅仅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 成都商报近日一则报道,引起不少网民的关注: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突发疾病, 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 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面对这一结果,家属质疑,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谁会在抢救的时候严格按照48小时计算呢,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应该提前放弃抢救, “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近年来在我国引发的类似案例屡见不鲜。然而法学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这条“催人早死”的规定可能被误读了。记者请来了南京3位资深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扬子晚报记者 陈迪晨 法律三人行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迎鸾: 法律并无规定 “过劳死”的情形 构成工伤最基本的条件是下列三个条件1、工作时间,2、工作地点,3、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此规定已经出于对劳动者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案中劳动者无法证明其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则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如果劳动者能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造成的伤亡,即使超过48小时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目前有个难点,如何证明疾病突发与工作有关,毕竟,现行法律并没有“过劳死”就必然认定工伤的规定。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进: “48小时工伤认定” 已体现人文关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内”是硬性规定,如果问48小时有何依据,为什么不是72小时或者更长,不能这样质疑。因为即使规定抢救一周死亡,那抢救两周死亡的家属又有意见了,所以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来办。不能说这是恶法。而且最重要的是,请大家不要忽视:在工作岗位上因操作受伤而最终抢 救无效死亡的,不受48小时限制,即使抢救一年两年后死亡,都算“工亡”。现在的法律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后死亡的,是考虑到死亡虽不是工作必然引起的,但也与工作有关,已经体现了人文关怀。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饶奋斌: 应突破“48小时工伤认定” 适用规定 不能机械教条地对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理解与适用。综合各地司法实践,也有许多司法机关从人性、公平等角度突破性地适用该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学者与社会大众的广泛赞誉。目前的司法实践多从以下两方面给予宽泛突破性地适用该“48小时工伤认定”的规定: 一、如果突发疾病是目前现有的医疗技术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疗。譬如心、脑血管等关键部位突发性的疾病,也就是基本没希望抢救过来,家属出于人性和情感方面的考虑,只想延长一下病者的生命,抢救之后虽然超过了48小时离世,可考虑认定为工伤。 二、疾病与其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有些是职业病突发,甚至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劳累过度导致突发性的疾病,应当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认定为工伤。机械的理解超过48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明显对伤亡员工不公平。 法律法规本身就滞后于现实中的新情况,作为劳动部门不应当机械呆板地理解适用法律,否则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法律服务社会现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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