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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2017-09-20 13页 doc 29KB 7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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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篇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 第三条 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1 第四条 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2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用户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员可以修改本人的密码。 第九条 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等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 统密码重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新密码的接收方式。选择的接收方式发生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征信中心对用户的密码重置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密码反馈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常用户的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时,常用户应 3 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由征信中心进行用户名称变更。 申请名称变更,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名称变更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公示系统为用户修改名称。 第三章登记与查询 第十三条 进行初始登记时,用户应当按登记公示系统提示完整填写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质押财产信息和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中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否则,登记无效。 《登记协议》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 身份证件号码; (四)协议双方的签字或签章。 4 第十四条 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 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等。 第十六条 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七条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用户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的证明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九条 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用户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公示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二十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六个月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六个月;剩余登记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 5 进行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 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公示系统,并将法院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人发现异议登记错误或质权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可以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登记公示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准确记录登记时间,同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传真并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签字;申请人是单位 6 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登记公示系统为应收账款的转让交易提供信息平台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信息记载于登 篇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第一条 为了便利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范的交易活动。 凡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且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第四条 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 7 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第五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与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有关的后果。 第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登记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将登记的事实通知对方。 第七条 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第九条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8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十条 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应向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注册文件: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金融机构申请常用户资格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 9 材料。 上述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均应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初始登记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描述、登记期限等。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机构的,应填写机构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等。 承租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住址等信息。 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登记反映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描述,可以通过租赁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信息进行具体描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的方式进行描述,但应当达到合理识别租赁物的程度。 对租赁物的描述,也可以登记“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是指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机器设备的机身号码或序列号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形成的租 10 赁财产标识编码。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登记所填写的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25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二)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或者租赁物灭失; (三)其他导致融资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或者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发起有关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1 3日内通知发起有关登记的当事人。 第十九条 办理异议登记的当事人在异议登记完成之日起15日内未向征信中心提供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证明材料的,征信中心撤销该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系统为每笔成功提交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 进行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当事人应当输入该登记对应的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对存在多个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可以填写授权该 次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授权该次登记的当事人在登记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二十二条 经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撤销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填写的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的,不能实现公示权利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系统不再提供该登记的对外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登记的,剩余登记期限超过180日的,该登记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日;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日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12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登记系统根据查询人的申请,出具与查询条件相符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查询人可以按机构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也可以按个人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租赁物有标识码的,也可以按照“租赁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征信中心仅对以承租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查询条件的查询结果负责,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输入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等信息,均应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三十条 登记文件记载的填表人是指发起登记的常用户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 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 13 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应当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收费项目与缴纳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是指居民身份证;对于香港、澳门居民是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对于台湾居民是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于外国公民是指护照。 本规则所称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上述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篇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14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介绍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了解本人信用状况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为方便社会公众便捷地获取本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以充分保护社会公众隐私安全为前提。一是确保身份安全。社会公众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验证,才能成为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的信息查询功能。二是确保操作安全。注册用户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时,还须通过手机短信、数字证书等方式与平台交互,通过验证核实后方能获取信用信息结果。 平台现提供两种身份验证方式:一是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即通过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合作的商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确认个人身份;二是问题验证方式,即通过在线回答问题方式确认个人身份。 平台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三种产品服务。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申请并获取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非实时反馈,一般为成功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 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 15 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短信提交查询请求;次日,用户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查询结果,对于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交查询请求的,平台还会自动通过手机短信反馈查询结果。 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注册用户登录平台后在线提交查询申请;次日登录平台,申请获取确认码,平台会自动将确认码发送到注册用户预留的手机上,正确输入后,可在线查看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概要。 个人信用报告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明细信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注册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再次进行身份验证,通过身份验证后次日可登录网站查看个人信用报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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