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XX建筑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2017-09-19 5页 doc 25KB 35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7436

暂无简介

举报
XX建筑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XX建筑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于防范偷税、漏税和专用发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和代开的饮食服务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  销项发票管理 第一节  发票的领购、保管及使用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保管。  第五条 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票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和发票领购、登记簿,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关人员进行监交,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发票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八条 需要开具发票时:1.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传真集团,相关责任部门签字确认后,连同建设单位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提交财务部.2.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将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发票管理员(包含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3.由分公司会计人员携带需开具发票工程复印件,发票开具应严格按照正式合同约定执行。4.发票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十条  分公司业务人员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往来提出开票要求,分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集团制定的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开具申请单》。公司财务人员严禁违规开票,若有违犯,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分公司财务人员严禁非法开具《发票开具申请单》。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核对是否依据《发票开具申请单》开具、手续是否齐全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财务部部长处理。发现重大违规问题,财务部长要及时通知公司经理处理。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发票开具申请单》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符合公司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第二节  发票取得 第十三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中心、公司行政中心等部门在签订采购或服务合同时要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应首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能依法纳税,能按时全额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2.采购的物资和接受的劳务对应的发票种类:用途物资(劳务)名称供应商应提供的发票备注: 生产用设备(包括安装费)原材料、辅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纸质 格、生产用微机及附属软件、劳保用品、水、电、气、燃料、自制设备用钢 税率17%(或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节  作废和红字发票 第十六条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二)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受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受票方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取得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开票有误实际受票方拒收,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符合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的,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红字发票应及时开具,因开票有误实际受票方拒收的,最迟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内开具;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最迟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开具。 第十八条 开具红字发票项目涉及向客户退款的,应先按照收入退款办理审批手续,再按第十七条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方可予以退款。 第四节  发票的保管 第十九条 发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设(或指定)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限制不相关人员接近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单位发票专用章由单位财务部门主管负责保管,开票点发票专用分章由该开票点业务主管负责保管。 财务部门、开票点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放专用票柜保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开票点应当立即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税务机关,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开票点应当建立发票使(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使(领)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开票点每月抄报税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上月装订成册的票据资料及上月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送单位财务部门存查;财务部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发票验旧工作。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稽核,对发票开具信息、留存的发票记账联等原始凭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进项发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在购买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时,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缴款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由单位财务部门将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开票信息告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及时将上述信息告之相关供货方或提供服务方并要求规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和抵扣联)。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含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发票票面整洁、平整、无缺损、无污染,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单位财务部门认证、记账,最长不得超过15天。财务部门取得发票后,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依照合同等资料对发票进行审核,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扫描认证,认证相符后,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报销、抵扣规定的发票退回经办人员。对无法通过认证的发票,要认真查明原因,对因发票信息错误无法认证的,要退回经办人员并要求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因技术原因无法通过认证的发票,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第二十五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发票开具日后的180天,每月25日前在集团认证。因未及时提交发票、丢失、毁损等原因造成无法认证抵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公司应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单位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单位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单位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按月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确保业务系统与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的持续性、及时性。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各开票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风险。公司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财税部门及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计财部负责解释。 附件:发票开具申请单       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0日                            
/
本文档为【XX建筑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