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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

2017-10-07 2页 doc 1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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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房屋赠与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在家庭签订 父亲:刘端生 母亲:方满媛 (简称甲方) 子女:刘慧丽 (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赠与房屋纠纷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决定将位于祁阳县城金盆东路174号房屋壹栋提前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注意事项告知己方,如有隐瞒导致己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在一月内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协...
房屋赠与协议
房屋赠与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在家庭签订 父亲:刘端生 母亲:方满媛 (简称甲方) 子女:刘慧丽 (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赠与房屋纠纷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决定将位于祁阳县城金盆东路174号房屋壹栋提前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二、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注意事项告知己方,如有隐瞒导致己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在一月内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 2014年10月24日 申请规划变更手续 县规划建设局: 刘端生、方满媛夫妇双方自愿将祁阳县城金盆东路174号房 屋一栋提前赠与女儿刘慧丽。并将所有房屋变更规划手续转为给女儿刘慧丽仅壹人所有。但是变更后此房屋管理权和使用权父母在世前任由父母代管理和使用。办证时,另一栏内办进父母名字,父母去世后一切产权和财产全部归女儿刘慧丽壹人所有。敬请局领导批复办理。 申请人: 2014年10月23日 关于刘端生更名为刘慧丽规划手续的调查意见 刘慧丽所建住宅位于县城金盆东路174号。据刘慧丽提供资料显示,刘慧丽为刘端生、方满媛所生为独生子女。2014年6月3日刘端生与方满媛经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调解书证号为(2014)祁民字第1183号。经双方达成协议,位于县城金盆路174号房屋一栋产权赠与给女刘慧丽一人所有。国土证于2014年9月1日变更到刘慧丽名下,证号为祁国用(2014)第177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0.72平方米。原规划审批手续由其父刘端生所办,并于1998年12月25日验收发证,证号为祁规综97-165号,规划审批为6层,建筑面积486平方米。经实地验收该户建设用地面积93.15平方米,建筑面积511.65平方米,超用地面积2.43平方米,超建筑面积25.65平方米。本人提出申请变更规划手续。经局2014年第十期业务到会研究同意由刘端生变更到刘慧丽名下。呈报局领导审批。 祁阳县浯溪规划建设站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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