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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2018-01-14 4页 doc 31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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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精神医学概念。医学上的精神病,可以有不同程度的缓解 精神症状已完全消失的,才可以认为精神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虽处于缓解期,期。完全缓解, 仍有残留症状或者性格改变的,精神状态不完全正常,出现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明显减弱,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也有几种精神疾病如癫痫躁狂抑郁症,癔症,可以呈间歇性发作,不发病时一如常人。即使是少数呈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在长期发作后,在间歇期仍可能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如癫痫性格改变,癫...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精神医学概念。医学上的精神病,可以有不同程度的缓解 精神症状已完全消失的,才可以认为精神正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虽处于缓解期,期。完全缓解, 仍有残留症状或者性格改变的,精神状态不完全正常,出现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明显减弱,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也有几种精神疾病如癫痫躁狂抑郁症,癔症,可以呈间歇性发作,不发病时一如常人。即使是少数呈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在长期发作后,在间歇期仍可能出现某些精神障碍,如癫痫性格改变,癫痫性智能障碍等,可以出现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因此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此,目前刑法理论界并无任何疑义。由此,我们认为,虽然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 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如果行为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鉴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使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因其患有精神病就从宽处罚。 基于精神障碍的现实问题,我国不仅在实体性的刑法上,而且在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上,都受到了关注。从刑法角度上看,精神障碍问题引发了是否形成刑事责任能力原因的重要问题;而从刑事诉讼法来看,精神障碍者犯罪又引发了有关刑事诉讼中该犯罪的受审能力问题。在我国,对受审能力问题的鉴定权,主要是在司法精神医学领域。1989年,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 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对精神障碍问题有所规定,对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问题,该暂行规定第21条第1款,也有规定: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的。法学界认为, 在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受审能力,首先要看他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操作能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对自己的指控和不能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自然也不能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即无受审能力。关于无受审能力而中止诉讼的问题,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记入审理期限。考虑到无受审能力状况可能在侦查过程中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受审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范围所实施行为的法律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时的能力,要根据行为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来认定;受审能力是刑事诉讼期间的能力,要根据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来定。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无精神障碍,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罹患精神障碍;或罹患精神障碍者恰好在犯罪时病情发作,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缓解或好转;或虽然 罹患精神障碍者,在犯罪时没有发作,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作等问题。因此,一个人的受审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可能并不一致:有受审能力者,可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可能是有受审能力的,等等。当然,在通常情况下,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讯问中也无受审能力的更为多见。对被认定为无受审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律上最终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是在其受审能力恢复,诉讼程序得以重新开始之后进行的。如果他的受审能力一直不能恢复,即使他确实具有刑事 2 责任能力,由于诉讼程序一直不能重新开始,也要等到他恢复受审能力以后才可以从法律上对他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最终的结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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