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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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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一、案由解释。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序号12)。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
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离婚后财产纠纷办案指引 一、案由解释。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序号12)。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实战策略。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应把握以下几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1 1) 要求分割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2) 3)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诉讼离婚后的,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1) 要求分割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1、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质是离婚纠纷之延续,仍属离婚纠纷,受《婚姻法》调整,故应适用《婚姻法》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各项原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对财产分割协议从宽审查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大内容是一个整体,财产分割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不宜轻易否定。对财产分割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变更协议内容为例外。 3、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原则 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的当事人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难免带着感情、亲情及他人无法感知的因素,达成的协议也就未必绝对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的标准来判断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对另一方在《》订立后,离婚证书领取之前购置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审查该财产资金来源、形成经过及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双方是否知道该情况或已作处理。如离婚协议中已约定财产归属,对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5、对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分割。 6、对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已提出的某项财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后该当事人又有充分的证据,应该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次提起诉讼。但原判决未作处理或明确告知如有新证据可另行起诉的不在此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7、根据《婚姻法》第47条提起诉讼的,应审查离婚时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争议财产的存在、是否已与其他财产或债务合并处理等等。如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不应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债务。 (三)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四)离婚期间,先后有几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先后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一般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有无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但经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的除外。 (五)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效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难以支持。 (六)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60号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已提出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办的煤厂,人民法院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财产在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煤厂,且该煤厂所涉案外人财产已经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判决所确定。因此,应视为该案属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诉讼费。 2003年9月10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四、判决书。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广 民 事 判 决 书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68号 (2004) 上诉人(原审原告 )裴卫青,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金基街58号B座402房。 委托代理人刘识娴,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云,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西一路3号402房。 委托代理人赖庆莲,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裴卫青因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婚前一直患有精神强迫症。1993年5月原、被告双方在佛山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0年3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除移动电话一部归原告所有外,其余财产,包括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西一路3号的402房等归被告所有,协议还注明“双方没有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同年4月24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6月12日,原告因精神强迫症再次住院治疗,在此之前,原告曾于1999年8月5日至19日在广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微侵袭神经外科治疗中心住院治疗。原告离婚后,于2003年10月10日与谭淑芬再婚。另查明,原、被告离婚时,被告以其姓名在银行存有5万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期限至2000年8月30日止。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财产协议书”、被告的门诊及住院病历、中国银行佛山同福路支行储户存款查询回执及普君街道婚姻登记处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虽然原告长期患有强迫症精神病,但精神病患者并非一定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对此已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在法庭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财产协议书”时,原告或者被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故原审法院确认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理,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的5万元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存款因双方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的请求合理,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秦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原告裴卫青支付人民币25000元。二、驳回原告裴卫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1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1910元。 裴卫青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认定“《离婚财产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裴卫青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是不正确的。裴卫青虽然在婚前患有精神强迫症,但和秦云相识期间,裴卫青的精神强迫症已基本治愈,所以于1993年5月和秦云登记结婚。但婚后不到四个月,秦云即对裴卫青有诸多挑剔和不满。由于秦云长期无休止的吵闹,使裴卫青的精神大受刺激。1998年,裴卫青的精神强迫症状复发,且还并发了重度精神抑郁症、焦虑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同时患有丙型肝炎。此时,秦云不但没有尽妻子的责任,给裴卫青以关怀、照顾,相反却提出和裴卫青离婚。为了达到和裴卫青离婚的目的,秦云每天在家无休止地吵闹,致裴卫青的精神病症日益加重。1999年6月2日、8月5日及2000年6月12日,裴卫青因精神强迫症而到广州医院做脑立体定向手术住院治疗。可见,秦云于2000年3月份起草《离婚财产协议》和裴卫青离婚时,正是裴卫青患精神强迫症症状最严重的时期。裴卫青正是在强迫思维,不能自制的情况下,在《离婚财产协议》上签名的。因此,该协议并不能真实反映裴卫青的思想,显然是无效的。原审对裴卫青的精神病症认识是片面的。根据裴卫青所患精神强迫症的临床诊断表明,患者的行为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但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退一步说,即使精神病人能辩认自己的行为,但由于受精神强迫症状的支配,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理论,违反自己意愿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是无效的。本案中,裴卫青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在签约时患有严重的精神强迫症,并发重度的精神抑郁症。裴卫青受精神强迫症状支配,违反自己意愿而在秦云起草的《离婚财产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显然是无效的。另外,秦云在裴卫青的精神强迫症严重患病,正需花费大量医疗费,经济比较困难和强迫思维期间,起草财产分割协议,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明显是显失公平、趁人之危的行为。依法该协议也是无效的。综上,裴卫青在精神强迫症状支配下签具的《离婚财产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秦云在处理离婚财产时显失公平、趁人之危,因而《离婚财产协议》是无效的。原审认定《离婚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裴卫青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理,是错误的。二、原审对秦云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存款的处理不公平,未真正保护受侵权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审已查实在讼争双方离婚前,秦云以其名义在银行存有5万元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而秦云在2000年3月份起草《离婚财产协议书》时,却宣称“双方没有存款”,很明显秦云存在故意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隐藏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然而,原审却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仅判付存款本金的一半即25000元给裴卫青,而将所有的存款利息和本金的一半判给了故意隐瞒财产的秦云所有,是不公平的。综上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确认讼争双方于2000年3月20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书》无效;3、判令座落于佛山市同华西一路三号402房屋归裴卫青所有,其余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秦云承担。 被上诉人秦云答辩认为:一、讼争双方系自愿签订离婚财产协议的,并不存在威迫利诱的情形。考虑到秦云为结婚而放弃工作来到佛山,裴卫青主动提出把房产分给秦云。二、裴卫青以其患有强迫症,离婚财产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系不合理的。裴卫青患有强迫症,并不能表明其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强迫症系一种神经症,其仅系一种精神障碍,而非精神病。裴卫青称其强迫症在结婚及离婚时,以及在其后的再缔结婚姻时均为正常,而在签订财产协议书时则为不正常,可见这仅系裴卫青的借口。裴卫青一直在税局工作,收入及待遇都比较好,国家税务机构怎可能让一名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其单位工作?三、秦云并未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秦云做生意欠下了很多债务,涉讼的5万元系秦云向亲朋借来还债的,裴卫青对此也非常清楚。故双方在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时才约定由秦云承担债务,并载明没有共同存款。四、裴卫青在签订离婚财产协议三年后才要求分割房屋及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之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上诉人裴卫青虽长期患有精神强迫症,但并不能据此而将其直接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诉人裴卫青在诉讼期间并未能举证证实其在签订《离婚财产协议书》及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且不知或不能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见其行为后果,亦不能举证证实协议书存在受胁迫、欺诈而签订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此,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书》系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行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裴卫青称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秦云在离婚时存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原审在被上诉人秦云未能就5万元存款的权属举证证实的情况下,认定该涉讼的5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平均分割并无不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亦只规定了对于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业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非强制性规定应当或必须少分或不分。但原审未予考虑该5万元款额可生的孳息不当,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秦云称本案已超过法定时效,应裁定驳回上诉人裴卫青的起诉等,属其在二审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主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不予审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秦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裴卫青支付款额本金25000元,并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付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诉人裴卫青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秦云负担1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秉 沛 林 炜 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斯 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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