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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用毛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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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用毛体字)广东工业大学(用毛体字) ,2009年修订本,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处编 二〇〇九年九月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目 录 国家颁发条例、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 6 中华人民共和...
广东工业大学(用毛体字)
广东工业大学(用毛体字) ,2009年修订本,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处编 二〇〇九年九月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目 录 国家颁发条例、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22 招生管理 ................................................................. 23 广东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 25 培养管理 ................................................................. 2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29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 35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 40 学生管理 ................................................................. 47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49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51 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 60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63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 67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 ....................................... 73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 75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 81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 8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 86 学位管理 ................................................................. 93 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 95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9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撰写规范 ...................................... 107 工作环节及流程图表 ...................................................... 12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流程表 ........................................ 125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程序框图 .................................. 127 I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国家颁发条例、规定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О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第五条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 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由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和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个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试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一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学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 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的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必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 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称; (六)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九)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1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和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1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第四条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1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 1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 1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1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 1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1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2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三月发布,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2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招生管理 2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2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培养高质量的博士研究生,拓宽优秀博士研究生生源渠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我校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中,选拔部分优秀硕士研究生录取其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条件 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是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及其相关学科、专业的二年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并已完成规定的硕士课程学习,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1.政治思想好,硕士阶段课程 2.科研能力强(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且署名广东工业大学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攻读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较强创新精神或已取得能反映其具有很好研究潜质的阶段性研究报告); 3.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优秀。 第二条 资格审查 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于硕士入学的第三学期提出报考申请(具体时间查阅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并出具两位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信。由报考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经报考的博士授权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条 考试录取 我校每年将在博士生招生计划中以一定的比例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资格审查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需参加当年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 学习年限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含硕士、博士阶段)一般为五年。最长延期不超过二年。 2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位授予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符合学位条例的要求,授予博士学位。如果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培养管理 2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2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报到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婚育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但推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国防生的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工作需要到企业等基层单位锻炼者;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 (三)其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入学者。 第四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二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婚育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将体检表交校医院复审,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入学复查合格的研究生,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档案退回原单位: (一)入学前已触犯刑律者; 2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三)在三个月内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本人研究生证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后,按时返校补办注册;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的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超过一周不注册者,计划内研究生扣发当月普通奖学金。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坚持在校学习,节、假日离、返校时间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内凭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调研途中探亲或不到假期而提前离校的研究生,须请事假。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并获批准后方有效。续假手续同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请事假一周以上和请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必须到批准请假的部门销假,不销假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指导教师书面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经指导教师书面批准,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并备案;请假两周以上,经指导教师书面批准后,报分管院长批复,送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研究生应遵守《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一个单元,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休学。 (一)需生育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休养者; (三)其他因健康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同意,送研究生处经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在批准休学后的一周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科研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申请自费留学者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2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复学申请报告并附家庭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复学申请。复学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间触犯刑律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逾期不申请复学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者(课程阶段按每天实际授课时间计,学位论文阶段每天按8学时计); 3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开学满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者; (七)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提出报告,送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自学校决定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停止享受普通奖学金等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且应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 (一)因专业调整、学科发展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所在专业的学院无法继续培养,必须转专业者; (二)经考核证实,学生确有其他研究领域的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经校医院核查发现某种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交指导教师、研究生所属学院分管院长、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并落实指导教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只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申请办理;跨省转学者由广东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表现良好,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或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而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及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中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习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其方式为:通报表彰、发给奖品、奖状、证书、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奖励事宜按广东工业大学关于表彰优秀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违纪处分遵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盗卖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已经授予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已授学位,学位证书予以追回。 第四十条 研究生考试纪律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研究生有申诉的权利。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3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研究生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学制为二至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其中: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五年(含硕士阶段)。 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经短期延长后,其学位论文可取得明显突出的效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博士生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在职博士生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硕士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属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应对申请延长理由和延长期研究工作安排进行全面审查并给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凡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发放业务费和普通奖学金,其相关的业务费及享受的普通奖学金只按规定学制发放。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授予学位水平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获得相应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境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及相关合作协议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1.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学风严谨、踏实;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开拓进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建设献身的思想。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应的技能和方法,能围绕有关研究课题掌握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并能深入学科前沿,做出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同时能用第一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 3.身体、心理健康。 二、培养方式 1.博士生的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采取指导教师个人指导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提倡不同学科的专、兼职指导教师组成学科群体进行联合指导。 2.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但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 3.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应贯彻教学相长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师的指导作用在于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培养其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讲授应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教学,以便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培养创新能力。 4.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研究生刻苦钻研的 5.研究生培养采用目标管理,即博士生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论文抽查送审等监 3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三、学习年限 见《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培养研究生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负责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制订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培养方案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使博士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跻身于学科发展的前列;其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属本学科、专业范畴,要求科学、规范,宽窄适度。 2.研究生培养计划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研究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1式4份,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学院教务员、研究生处各保存1份。博士生的课程设置中,学位课均为必选课,非学位课至少选修一门,博士生也可依据个人情况选修硕士生课程。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应严格遵守执行,中途如有特殊情况要调整,应由指导教师写出情况说明并交研究生处备案。 五、课程设置 博士生课程设置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其它环节三部分组成。课程一般在第一学期修完。研究生必须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规定选课时间里,进行网上选课。 学位课(共四门) 包括: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 非学位课(至少一门) 包括:各研究方向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为满足博士生科研课题而开设的选修课,提倡以宽口径开设讲座课。各专业课的设置要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适应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高、精、深的要求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反映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方向,并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任课教师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 3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其它环节 包括: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学术活动、发表论文。 1.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 (1)研究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博士生必须在阅读100篇左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选择学科前沿或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必须具备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和可行性,鼓励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博士生一般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一学期内进行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课题来源、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及分析;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述; ?课题的特色与创新性; ?研究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与本课题有关的工作积累、已有的研究工作成绩; ?研究中将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3)为了加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要求博士生的课题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各学科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凡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可申请免于开题查新。 (4)开题报告会由该博士学位授权点组织,邀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人员范围内组织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对研究课题进行论证。博士生应对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指导教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对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对该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评价,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生方能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5)论文选题一旦确定并通过开题报告后,不得轻易改变,如有特殊原因需作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如未通过,应在3个月内重做一次。 3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2.学术活动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15次校内外公开举办的学术活动,其中博士生个人主讲应在两次以上,并认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3.发表论文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发表本课题组阶段性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在课题组内做公开的学术报告,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后,方可投寄发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循科学道德,不允许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行为。研究生发表论文应经全体署名作者签名同意,未经他人同意的,不得署他人名字,否则后果由该生本人承担。凡经指导教师同意署名的论文,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研究生个人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和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且无其他人署名的学术论文由研究生自己负全部责任。 发表论文篇数及相关要求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成绩考核 1.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统一为考试(闭卷或开卷,以笔试为主),并按百分制记录成绩。非学位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方式可选择考试或考查。考查可以采取笔试、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程序设计等方式进行,并按百分制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 2.在我校已修过(不包括在外校修学)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但须将已修过课程的学习时间、任课教师、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和本人学习成绩写成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3.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者,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必须及格。所有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均以60分(或及格)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但不备注“补考”字样。研究生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缓考者, 3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应事先写出书面请求,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成绩合格者,按缓考实际成绩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 4.研究生可以通过登录我校研究生教育网页查询自己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情况。《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中对学位课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每门学位课成绩该课学分,,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 学位课总学分 七、中期检查 1.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进行中期检查。研究生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指导教师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中期检查表》。研究生的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所属学科,指导教师对该生的中期检查报告给出评语,评语应包括对该生已有工作的评价,特别是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该生的表现以及对后续工作的估计。 2.博士生中期检查主要对论文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阐述已完成的论文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以及所获得的结论,特别要对阶段性工作中已完成且与开题报告内容中不相符的部分进行重点说明,对下一步的和需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同时介绍论文发表情况,并制定与研究课题有关的论文发表计划和拟发表论文内容。 3.检查小组根据博士生中期检查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对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价。对于中期检查工作不合格者,检查小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半年后再次进行论文阶段性工作检查。 八、学位授予 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向是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国家科教兴国战 一、培养目标 1.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学风严谨、踏实;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开拓进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建设献身的思想。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求掌握1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文献资 3. 二、培养方式 1(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采取指导教师个人指导与教研室(研究室或学科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提倡不同学科的专、兼职指导教师组成学科群体进行联合指导。 2(对研究生的培养要贯彻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并重的原则,以使研究生既深入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又能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教学中应贯彻教学相长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教师的指导作用在于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培养其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讲授应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以便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培养研究生刻苦钻研的学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诚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谦虚诚挚的合作精神。 5(研究生培养采用目标管理,即年度考核、中期考核、论文抽查送审等监控手段,4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学习年限 见《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培养研究生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负责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制订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审查。 2.研究方向的设置应确属本学科、专业范畴,凡挂靠招生、培养的应另外注明。研究方向要求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一般在4个左右。各专业应密切关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跻身学科发展的前列。 3.研究生培养计划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研究生在入学后二周内,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共同商定,经学院审批后,1式4份,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学院教务员、研究生处各保存1 4.培养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凡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否则不予毕业和申请学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在有关项目被执行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更改,并上报研究生处批准,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不得改 五、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要充分体现学科本身的特征、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以及本学科的优势和特色,注重基础性、宽广性和实用性,并注意课程体系的优化、课程内容的合理性和系统性。硕士生课程由学位课、非学位课和其它环节三部分组成。 硕士生所修总学分应不少于33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中学位课与非学位课共计29学分,其他环节4学分,完成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和申请学位。研究生必须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在每学期规定选课时间里,进行网上选课。 4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学位课(不少于18学分) 包括:政治课(3学分);第一外国语(4,5学分);公共基础课(4,6学分,依不同专业开设数学、物理、化学等);专业必修课(7,8学分)。 非学位课(11,16学分) 包括:各研究方向的必修课、任选课。为拓宽研究生培养口径,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各专业学位课程尽量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学位课程一经确定,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非学位课程可以根据各研究方向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参照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出的非学位课,由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确定。根据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硕士生可以选修部分相关专业本科课程,但不计学分。选修部分相关专业本科课程按照我校本科选课办法执行。 其它环节(4学分) 包括:课程设置中的其他环节是每一位硕士生培养中必须完成的重要内容和必须取得的学分。其内容包括:实践活动(2学分);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发表论文(不计学分)。 1(实践活动 硕士生的实践活动以教学实践为主,也可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实践活动等,累计时间不少于4周,实际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实践活动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实践工作结束,要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学科对其工作效果和态度进行考核,写出评语,评定成绩为“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者应重新安排1次,再不通过者,不得申请答辩。硕士生入学前如已担任过大学教学工作,有原单位证明,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批准即可获得实践活动的学分。 2(文献阅读与开题报告 (1)研究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工作,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研究课题。硕士生一般应在课程学习完成后一学期内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课题来源、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及分析;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述; 4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课题的特色与创新性; ?研究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与本课题有关的工作积累、已有的研究工作成绩; ?研究中将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3)开题报告会由该硕士学位授权点组织,邀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对研究课题进行论证。硕士生应对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指导教师可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专家对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对该课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评价,开题报告通过后,硕士生方能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开题报告后,不得轻易改变,如有特殊原因需作重(4)论文选题一旦确定并通过 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如未通过,应在3个月内重做一次。 3(学术活动 为推进我校研究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l0次校内外公开举办的学术活动,并认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与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经所在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4(发表论文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发表本课题组阶段性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在课题组内做公开的学术报告,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后,方可投寄发表。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遵循科学道德,不允许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行为。研究生发表论文应经全体署名作者签名同意,未经他人同意的,不得署他人名字,否则后果由该生本人承担。凡经指导教师同意署名的论文,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研究生个人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和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且无其他人署名的学术论文由研究生自己负全部责任。 发表论文篇数及相关要求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4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六、成绩考核 1(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统一为考试(闭卷或开卷,以笔试为主),并按百分制记录成绩。非学位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方式可选择考试或考查。考查可以采取笔试、读书报告、实验报告、程序设计等方式进行,并按百分制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 生凡入学时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者(成绩425分以上),可自愿参加入2(硕士 学时我校组织的基础英语免修考试,该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的学生取得免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记入硕士生课程的“第一外国语基础部分(英语)”成绩。 3(若硕士生在我校已修过(不包括在外校修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某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但须将已修过课程的学习时间、任课教师、使用教材、考核方式和本人学习成绩写成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4(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者,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必须及格。所有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均以60分(或及格)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但不备注“补考”字样。研究生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事先写出书面请求,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成绩合格者,按缓考实际成绩计入该课程考核成绩。 5(为督促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我校全日制硕士生课程学习实施“黄牌警告”制度。即:凡学位课考试成绩低于70分,且居于该课程考试成绩排序后5%者,对该生的该门课程学习给予“黄牌警告”1次。 6(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中如有要求补修大学本科的课程,则按教务处所安排的大学本科教学进行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不计入研究生成绩和学分。 7(研究生可以通过登录我校研究生教育网页查询自己课程学习和成绩考核情况。《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中对学位课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每门学位课成绩该课学分,,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 学位课总学分 8(非我校在籍研究生需进修我校研究生课程者,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持单位介绍信来我校研究生处办理申请手续。学校不为此类进修人员提供住宿。进修研究生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进修人员的课程考核成绩由研究生处在进修人员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加盖公章寄给进修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 4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定 七、中期检查 1(硕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中期检查。研究生在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由指导教师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评定,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中期检查表》。研究生的中期检查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所属学科,指导教师对该生的中期检查报告给出评语,评语应包括对该生已有工作的评价,特别是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该生的表现,以及对后续工作的估计。 2(各学院组织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和指导教师参加的3至5人检查小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小组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3(检查内容: (1)政治思想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习与工作态度、尊师爱友、团结协作等方面。 (2)课程学习包括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等。 (3)科研能力包括阅读文献数量、文献综述的综合分析能力、对国内外学术动态的了解程度、教学实践、调研及实验工作能力、选题及开题报告情况等。 (4) 4(硕士生中期检查结果分合格、督促培养、不合格三类。 (1)凡遵守国法校纪,培养计划执行良好,并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身体健康者,评为合格; (2)凡课程学习黄牌警告次数在2次(含2次)以上者;或考试违纪舞弊1次者,均被列为“督促培养对象”。该生的学位论文须送校外专家匿名评审。 (3)严重违反国法校纪者;或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且按规定要求重做后仍未通过者;评为不合格者,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位授予 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4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学生管理 4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4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工大计生字[2006]1号,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日制学生的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接受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为了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报到时须凭原单位或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已婚人员情况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四条 入学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怀孕的新生,必须办理暂缓入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全日制学生实施婚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各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管理,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单位的考核。 第六条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在校学生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持结婚证到各学院或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已婚学生必须严格服从学校的计划生育管理,按时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七条 符合生育规定的己婚女学生要求生育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报告,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怀孕后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医疗费用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子女出生后当月必须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出生的子女入户手续按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男学生要求生育,必须向所在学院、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报告,在配偶怀孕3,5个月内,凭其配偶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 4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生育证明材料到学校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校学生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手续。 (一)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如购房、办理各种执照等)需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由学生个人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应届毕业生由于就业单位要求,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户口在学校保卫处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注意见,到学校保卫处出具户口证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户口在生源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注意见,到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登记记录,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管理。 在校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毕业生方可办理暂缓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计划生育管理依据户口托管和计生管理协议书办理。 第十一条 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和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或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的学生,学校不给予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如未婚怀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等),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违反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5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广工大规字[2007]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性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级别或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信谣,不传谣。凡有损害国家尊严和荣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张贴、散发国家法律法规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攻击他人人身及民主权利的谣言,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学校生活、学习、工作及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导致难以挽回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广播器材、网络设施、防盗报警装置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未构成犯罪,但严重扰乱生活秩序或教学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盗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且累计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凡抢夺、抢劫、勒索者,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起哄、肇事、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者,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妨害调查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碰撞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使他人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4(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六)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七)故意为他人违法违纪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或证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夸大或编造事实,谎报案情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公共道德,提倡精神文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调戏、猥亵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介绍或参与在校外公共场所赢利性陪侍等色情服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窥视异性或滋扰他人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淫乱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或张贴下流淫秽字画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八)以威胁手段逼迫与其谈恋爱,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共场合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学位、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及其家人进行恐吓、骚扰、报复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禁止高空掷物,违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者或转借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打麻将、赌博、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打麻将(含麻将纸牌):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1(初犯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邀赌者,从重处分;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抽头收费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酗酒后吵闹、影响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发生下列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 1(携带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转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 5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不含本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失火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宿舍安全用电遵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七)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5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内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方法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账号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术、技能盗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十三)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5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分。 第十五条 违反《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推销、经商、摆卖、叫卖及进行收费性服务者: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考勤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在各类测试和考试中作弊者,按《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点蜡烛或焚烧物品等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燃气、燃油灶具等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引起失火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而引发盗窃等案件或在学生宿舍内窝藏违法犯罪人员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如实交代其违法违纪事实,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查破违法违纪事实,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属实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 (四)其他确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拖欠赔偿费用者。 5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二)此前曾在本校受过纪律处分者。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六)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七)其他确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并应受纪律处分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报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各学院政治辅导员、专业导师、有关教学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对本单位违法违纪学生进行调查。 (二)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征求学生所在学院的处分建议,由有关职能部门复议、拟文、会签,再由学校领导签发。 (三)按第十五、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学生处拟文,并经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教务处会签。 (四)按第十九条处理的,先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拟文,并经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会签。 (五)按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处理的,由保卫处拟文,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会签(其中赔偿损失的,由保卫处负责填写通知书和接收赔偿款,全部赔偿款上交学校或转交受害人)。 (六)按第九、十六、十七条处理的,由教务处拟文,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会签。 (七)按十八条处理的,由计划生育办公室拟文,并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会签。 5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八)按第二十三条处理的,先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原拟文部门拟文,并经有关学院、部处会签。 (九)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十)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公布,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其本人档案。 (十一)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广东工业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工大规字[2006]3号)同时作废。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广工大教字[2007]176号,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持规定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 第二条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电子设备和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手册入场。 第三条 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通讯工具。 第四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考生不得擅自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 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章 考试违纪与作弊 第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 6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 (五)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期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利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三章 处 分 6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应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经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行政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列入其学籍档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 第十二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指出并作出记录。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经核实证据确凿后,监考人员应当场宣布该生作弊,在其试卷上写明作弊行为,要求作弊学生在其试卷上签字确认,并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应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学校主管部门。如作弊学生拒不签字,则在其作弊试卷上注明,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签字。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签署意见后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确认违纪作弊性质,起草处理决定,按办文程序报学校处理。学生处理文件分送至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学生党员考试违纪作弊,其处分决定还应报送学校组织部。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的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研究生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主管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定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7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广工大学字[2005]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广东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第五条 申诉委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委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委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找他人代理。 第八条 申诉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阅读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申诉委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6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以内提出。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经学校申诉委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署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 申诉委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未采取书面形式、超出申诉范围、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但在再申诉期限内,未能提供有可能影响原申诉处理意见新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委收到申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受理并登记;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受理审查期不计入申诉期限内。 6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诉委的复查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复查。 第十八条 申诉委应于接到书面申诉次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应有申诉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诉委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 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程序不正当、处分或处理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并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委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或者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从学校处分之日起生效。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经学校申诉委复查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且学生未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处分从学校处分之日起生效。 (三)经学校申诉委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学生对新的处分结果未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从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新的处分之日起生效。 (四)学生对学校申诉委的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以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为准。省教育厅维持学校处分决定的,处分从学校的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日期的确定: (一)学生不申诉或者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则从申诉期满后开始执行。 (二)学生提出申诉的,则以最终裁定日期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委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委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次日起15 6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执行。 6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广工大科字[20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校知识产权,鼓励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我校的智力优势,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所(室)、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2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我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名及校标。 (三)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我校及我校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校及我校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我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我校持有。职务 6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校享有。 第六条 由我校主持、代表我校意志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我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我校享有。 为完成我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本校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我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我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我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我校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我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我校所有。 第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其他技术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归我校所有或共有。 第十条 来我校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研究人员,在我校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我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我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我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一条 我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我校1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我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否则,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校 6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办及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办产业总公司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技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我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四)负责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五)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七)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八)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九)负责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6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广东工业大学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所有研究课题(包括导师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全程跟踪。在课题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课 7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研究课题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按有关规定记入科技工作业绩档案和当年科技工作量,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发明专利申请所需的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代理费和授权后3年内的维持年费等费用均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垫支。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当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须从获利中首先偿还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的垫支款项。学校支持和鼓励我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申请外国 7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给予所需申请费用50%经费资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我校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学校有处理权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签署《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具体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 为保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准则。 一、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广东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科技工作者进行科研活动,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不得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或者实验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四、科技工作者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六、在科研著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论著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论著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七、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本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或私自转让。 八、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奖励时,应如实报告学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信息,不得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个人信息材料。 九、严禁发表论文一稿多投。 十、对于一些缺乏科学依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应当在学术界内部进行严谨的论证、研讨,不得不负责地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大众媒体进行传播。 7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准则 十一、科技工作者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研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律。学校将把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作为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其申报项目、职务、职称聘任、晋升、评比先进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十二、本准则适用于广东工业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博士后等。 7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广工大规字[2007]12号) 为适应需要,提高对读者服务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完善读者借阅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读者守则 第一条 图书馆为本校读者提供文献信息借阅服务,进馆读者应自觉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依章管理,共同维护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校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或一卡通进馆,按规定借阅书刊。校外读者凭单位介绍信或石牌六校通用借阅证、阅览证进馆。 第三条 读者着装应整洁、庄重。穿背心、沙滩裤、拖鞋、带钉鞋者,谢绝入馆。 第四条 读者应保持馆内安静。入馆后自觉将手机调至震动档。严禁大声喧哗、聚众闲聊和在厅、廊内从事文体活动。 第五条 读者应保持馆内整洁。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禁止将食物、含糖饮料带入馆内。 第六条 读者应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得抢占座位、堆放杂物,需按章合理使用 存包柜。 第七条 读者应爱护馆藏资料。禁止标记、涂抹书刊,严禁私藏、撕毁和偷盗书刊。 第八条 读者应爱护馆内公共设施和物品。不得随意改动馆内陈设,严禁破坏仪器设备。 第九条 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馆。 第二章 借阅证的办理和使用 第十条 凡本校教职工、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可到任一校区图书馆办理个人借阅证,各校区通用。新生借阅证由图书馆办公室统一制作,新生经过入馆教育后,方可领到借阅证。有一卡通的读者,不必办理借阅证,一卡通在各校区馆通用。 7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本校正式学籍的工程硕士生和继续教育学院新生,应以班为单位,由班长持本班学生名册(由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加盖公章)、相片统一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凡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外国和港澳台留学生、进修生应凭教务处有效证明办理;凡外籍教师应凭外事处有效证明办理。凡离校后仍在我校修双学位者以及访问学者,应凭接收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办理临时借阅证。以上读者每证收取200元押金,退证时凭押金凭据退款。 第十二条 凡本校正式教职工可凭工作证办理广州市石牌六所高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凡本校研究生可凭研究生证办理《通用阅览证》。以上两证只供读者在其他五校借阅书刊,不能在我校图书馆使用。持证者离校时必须交回该证,清还所借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重复办证。领证人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若遗失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点在任一校区馆的外借书库处),否则发生冒用及其它意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读者可到各校区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办证时(含换证)需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证明材料等)、小1寸近期半身免冠相片1张和工本费3元。补办证者需提交流通挂失申请表。一卡通丢失按学校规定补办,不必补办借阅证。 第十五条 教师离校、学生毕业、中途退学、休学,应向学校图书馆全部清还所借书刊和借阅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丢失借阅证或通用借阅证者,需交纳3元赔偿费。教职工出国进修必须先归还所借图书,出国期间借阅证暂停使用。如未经图书馆盖章便离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放行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章 图书借阅 第十六条 读者外借书刊时,应认真检查所借书刊完好程度,若没有问题,请自行在“还期表”处盖上借书日期。若发现图书有批注、涂画、撕割、残缺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由工作人员加盖识别标记或暂停借出。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并照章处理。 第十七条 读者所借书刊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还书时应在工作人员查验和办妥归还手续后方可离去。在特殊情况下,图书馆有权提前索还外借图书。 7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读者对所借书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批注、涂画、撕割、损毁和丢失,严禁损坏条形码。 第十九条 图书外借范围、册数、期限、续借和预约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借阅许可范围: 图书借阅室内图书均可外借,外文原版书仅供教师(不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外借。报刊阅览室内外文过刊允许外借,其余期刊以及样本书库、工具书库图书仅供室内阅览,若需复印,读者可留证暂借,复印后当即归还。 (二)外借册数和期限规定: 初级职别、 书刊类型 高级职别、博士生 中级职别、硕士生 其他读者 全日制本科生 中外文书 19 16 12 3 注:1(中外文刊只供室内阅览,不许外借。 2(初级职别含初级及无职称教工、全日制本科生和离退休人员(高职仍按在职待遇)。 3(高、中、初级读者,最多可借外文书4册,文学书2册.其他读者可借外文书1册。 (三)外借天数: 中外文图书60天。 (四)续借规定:所有外借图书可以续借1次,续借时间为30天。 (五)预约规定:校内读者允许来馆办理或自行在网上办理预约借阅手续,每次预约册数为:中文图书2册,外文图书2册。 第二十条 馆际互借规定 (一)凡持图书馆开具证明的广州地区“馆际通用阅览证”、石牌六所高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通用阅览证”到外馆借阅书刊者,应严格遵守借书单位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 (二)外单位读者应持有通用的馆际互借证件,方可按图书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确因特殊需要,持有关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的读者,经馆领导批准后可入室阅览,但不得外借。 (三)图书馆可为校内正式教职工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所需费用由借阅者自负。 第四章 部分库室及存包柜管理 7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部分库室包括报刊阅览室、样本书、工具书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和学生自修室。读者凭借阅证或一卡通可进入各库室。对库室仅供阅览的书刊,读者如需复印应办理暂借手续,复印后当即归还,违者按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刊阅览室 (一)报刊阅览室实行开架管理,读者自行取阅,报纸每次限取1种,杂志每次限取1,2册,阅后按原位归架。 (二)报刊阅览室除外文过刊可外借外,其余书刊只供室内阅览。 第二十三条 样本书、工具书阅览室 (一)样本书、工具书阅览室藏书为中文样本书、工具书,读者需倍加爱护。 (二)样本书、工具书只供室内阅读,读者每次限取2册。 (三)读者选书时,要自觉保持排架整齐有序。阅后将书刊插回原位或放在指定地点由工作人员负责归架。 第二十四条 多媒体阅览室 (一)多媒体阅览室是供本校读者查阅各种电子信息资料的场所,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严禁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二)用机方式实行一位制(一人一卡一机)。 (三)用机前请检查键盘、鼠标、耳机等是否完好,若发现有配件缺少,请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 (四)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找工作人员咨询解决。不得自行搬移各种设备,不得插、拔电源和信号线,损坏设备照价赔偿,违者按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计算机检索终端管理 (一)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公用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终端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设备),凡本校读者都可以用其获取所需的信息和服务。 (二) 读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禁发布和下载不良信息。 (三)严禁从事危害网络、服务器和他人计算机运行安全的活动,包括攻击、监听、窃取口令、传播病毒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工业大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违者按章处理。 (四)读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公用计算机。 7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五)书目检索终端机仅供读者查阅、了解图书馆藏书的收藏及分布情况,不得在机上做其它操作。 (六)读者不得擅自将自带的软盘、光盘放入机内,如有特殊需要(如拷贝、打印等),应与工作人员联系。 (七)读者应自觉遵照计算机操作规程,遇到死机等故障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不得擅作处理。 (八)读者不得擅自删除、改动机内所配软件、系统设置和口令以及下载和安装软件等;严禁盗窃、破坏公用计算机的部件、配件和附属设施。违者按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修室管理 (一)学生自修室供本校学生自修之用,学生需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借阅证等)以备安全检查。 (二)学生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服从工作人员依章管理。 (三)学生应保持室内安静,维护环境卫生,爱护室内公物。 (四)不得用物品占位。工作人员不定期清理占位物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物主自负。 第二十七条 存包柜管理 (一)为保障读者利益,防止书包等物品遗失,图书馆配有带锁存包柜供读者免费存放书刊等学习用品。 (二)存包柜内不得存放食品、饮料及可能污染或腐蚀物柜的物品。 (三)读者应妥善保管好存包柜锁匙,遗失者照价赔偿。 (四)超期占用存包柜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清理,后果由占用者负责。 第五章 读者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转借、冒名使用借阅证,图书馆将暂停该借阅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并依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借和使用他人借阅证者,双方作停借15天处理。 (二)将借阅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者,作停借30天处理。发生偷窃行为时,双方均按偷书行为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盗用他人借阅证者,或持已挂失借阅证者,或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擅自拿走书刊者,或藏匿、损毁图书者,均按偷书处理。 7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借阅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一经发现偷书行为,则暂停本人借阅证和冒用借阅证,追回原书刊,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图书馆做不少于10小时的义务劳动,视其情节轻重,作停借2个月、通报批评、直至上报学校给予处分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借书刊逾期不还者,从超期当天起暂时停借,直至归还超期书刊,交足超期占用费后方允许借书。超期归还的书刊,按下列规定交纳超期占用费: (一)每天每册交0.1元。 限室内阅览的个别外借书刊和非书资料,每天每册交1元。 (二)外借丢失而未按时办理清还手续的书刊,超期占用费和赔偿费一并计算。外借用于复印的书刊,超过当段时间归还,则每一单元时间每册0.3元。 (三)寒暑假期间到期的书刊,应在开学后10天内归还,否则超期日期从开学第一天起计算。特殊情况下以图书馆发布的校内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所借书刊批注、涂画、污损、拆装等,不影响内容完整者,令其修复。不能复原者,令其购回相同书刊并缴纳5元加工费,或处以书刊原价50,赔偿。损毁条码每个收赔偿费3元。 第三十三条 丢失或严重损毁(含撕割)、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作如下处理: (一)令其购回原书刊或原书刊新版本,并交加工费5元/册。 (二)无法购回原书者,按下列规定交付损失赔偿金:普通书刊根据馆藏复本量按原书价确定赔偿倍数(复本数1本,赔偿倍数8倍;复本数2本,赔偿6倍;复本数3本,赔偿5倍;复本数4本,赔偿4倍;复本数5本以上,赔偿3倍);中外文工具书按原价5倍赔偿。中外文期刊单期按全年订价赔偿,合订本按全年订价加上装订费的2倍赔偿。内容相同的连续性套书中的一册按全套价的2倍赔偿。 第三十四条 损坏图书馆仪器设备者需承担维修费用,无法维修的则需在2周内购买与原物品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或经图书馆同意的设备,否则按原价3倍交纳赔偿金,并从损坏当日起每天计收该设备1,的占用费,直至修复或赔偿之日止。 第三十五条 对拒交占用费和赔偿金者,由学校从其有关款项中扣除,并暂停其借阅证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8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广工大学字[2006]5号,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参与学生宿舍管理,达到学生自我管理的目的,创造一个管理有序、温馨安逸、卫生整洁的学习和住宿环境,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定》及其他有关规章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须按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二条 学生须携带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学生宿舍,以备查验。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超时返回者要出示证件经值班人员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晚归者以任何方式攀爬进入宿舍。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半封闭式管理,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来访登记。女生宿舍禁止男性进入,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区内每天午休期间谢绝来访,晚上来访人员须于晚熄灯前一小时离开宿舍楼。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搬离学生宿舍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后,到所属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批盖章,最后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自觉交清水、电费,清扫房间,归还公物和交回房间钥匙。须在10天内搬离学生宿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必须以学院为单位登记名录并交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禁止将房间或床位转租转借。 第九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8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十条 行为规范 第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住宿生要珍惜资源,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按时缴纳超定额标准的水、电费。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区内禁止传销、推销及张贴广告,学生如发现传销、推销人员,可疑人员,偷盗窃贼,要及时举报。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经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下载)、观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光碟等。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从事赌博及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随地吐痰,不准往窗外、走廊、阳台等地乱倒脏水剩饭,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卫生轮值制度。自觉冲洗卫生间和冲凉房。 第十八条 保持宿舍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准把拖把、扫把、鞋及其他物品摆放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上。 第三章 资源利用和公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要爱护宿舍公物,对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清洁用具、门窗墙壁、网络设施、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公物损坏者,需到值班室登记报修,并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打篮球、排球、网球、踢足球、溜旱冰、举重等,若因此而造成门窗等公物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消防栓、灭火器等一切消防设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鞭炮。 8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带入宿舍区。 第二十四条 不准私接公用水、电(含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电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使用明火(包括燃气、燃油灶具等明火设备),不准在宿舍区内燃烧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学生在宿舍使用校园网络时须严格遵守校园网的使用规定,不得在宿舍内或跨宿舍私自拉设网络线。未经批准,不得在宿舍区内安装ADSL。 自行车要在指定地点按秩序停放,不得停放于楼梯、走廊及楼层平第二十八条 台等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学生宿舍管理中心除了将学生违规情况通报相关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4日起施行,凡其它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8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广工大规字[2005]3号,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住宿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和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和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功率在750W以下的电吹风和饮水机除外)。 第五条 床边的固定式插座仅供电风扇使用,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八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九条 违反第四、五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者本人写出检讨,领回物品并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 违反第六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 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第七条规定者,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8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本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应受校纪处分者,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保卫处拟文,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照有关学校规定发文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9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作废。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8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种。助学金是指学校筹集资金为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助教) 、科研助理(助研)、管理助理(助管)(以下简称:三助)而发放的酬金。贷学金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一章 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享受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的研究生, 除委培、定向、自筹经费和有特殊约定的研究生以外,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四条 发放标准 (一)博士生 1(入学前没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每人每月380元; 2(入学前已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20元。 (二)硕士生 1(入学前没参加过工作的,每人每月290元; 2(入学前已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 (三)每月的普通奖学金中有100元属于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生活补贴,在寒、暑假期间的2个月(2月、8月)不发。 (四)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的调整,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发放手续 (一)新生入学注册后,由研究生处审核编制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册、标准,交财务处核准后发放。 (二)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8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1(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出国留学、退学、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3(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原培养计划期限毕业,延迟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4(受记过处分、未请假超过一周未注册、或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计划内研究生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留校察看期间的普通奖学金按50%发放。 第二章 优秀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优秀人才健康成长,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创新,学校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给予评定、奖励。 第七条 评定原则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要保证质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 参评资格 (一)我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 3(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一学年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者; 4(休学者; 5(延期毕业者; 6(一学年内宿舍卫生检查3次(含3次)或以上不合格者。 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类别 分为: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三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五种,其中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包括:学术科技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 8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年度综合考核测评成绩在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成绩未达425分)者,不能申请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一)优秀研究生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生的8门课程(学位课程5,6门,选修课程2,3门)、博士生的5门课1(硕士 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上述课程中必须含外语(综合成绩)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突出。 论文工作阶段能按期开题,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硕士生:在学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有CN刊号)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或以上(应为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指导教师,且发表在核心期刊。下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了较有影响的、且得到权威部门认定的科研成果;艺术类硕士生在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报纸上发表作品;或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作品集。 博士生:在学期间,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以上;或发表论文被SCI、SSCI、EI、ISTP收录;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在该项目中排前三名。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担任学校研究生会或学院研究生分会的干部,各学院研究生党、团、班干部,校社团负责人。 2(担任研究生干部达一年以上。 3(热心学生工作,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健康有益的各类活动,收到较好效果;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学术科技奖获得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8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在学期间,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得发明专利、软件版权登记、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参与的科研项目通过省、市、厅级鉴定;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排名前三名并获得等级奖;艺术类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举办并获奖的艺术作品展览,或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艺术类成果评奖活动中有获奖的作品。 ?在学期间,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均为正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下同),硕士生达2篇(含2篇)以上,博士生4篇(含4篇)以上;或者,硕士生的论文被SCI、EI收录1篇(含1篇)以上;博士生的论文被SCI、SSCI、EI、ISTP收录2篇(含2篇)以上。艺术类研究生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2篇(含2篇)以上作品,或者有作品参加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 ?其他在学术、科研活动中有材料证明取得突出成绩的。 2(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获得者必须是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者、代表研究生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前三名者、代表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文体竞赛获前八名者;或在各种文体活动比赛中做出突出组织贡献者。 3(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获得者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且报研究生处备案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评定比例及奖金 (一)优秀研究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比例及金额:各学院可获一、二、三等奖的最多人数占本学院二、三年级在校生数的2%、5%、10%。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二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三等奖学金金额为300元;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比例为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的4%,其中,学院研究生干部占3%,校研究生会干部占1%。各学院按相应比例评选本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干部,校级研究生干部由校研究生会和学院推荐,参加学校的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奖金金额为300元。 (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依据实际条件评定,学术科技奖的奖金金额为300元;文体积极分子奖和社会实践奖的奖金金额为100元。 第十三条 评选办法和步骤 (一)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在年度综合考核测评结束以后进行。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到本人所在学院。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 8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拟定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如无异议,学院向研究生处报送初定名单。 (三)、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学院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材料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若同时申请多项奖学金,荣誉证书按获奖的奖项颁发,奖金只按金额最高的奖项发放。 (三)当年已获得企业或私人设立的奖学金的研究生也可以参加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若获奖,将不占名额,但只发给证书,不发奖金。 第三章 助学金 第十六条 设置目的 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培养和提高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同时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条件 (一)凡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二)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三)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聘用期限 “三助”岗位的期限为一年,按两个学期(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聘用的工作内容 (一)教学助理(助教)工作 承担本、专科数学、物理、实验等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讨论、指导实验;参加主考和评卷工作、统计分数、分析试卷;传授考研经验,调动本科生考 9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研的积极性;主讲教师上课时随堂听课;部分教学效果好的人可承担本、专科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授;协助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二)科研助理(助研)工作 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如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 (三)管理助理(助管)工作 承担相关部门、科研团队的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聘用办法和程序 聘用单位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聘用研究生。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办法。程序如下: (一)聘用单位每学期末为下一学期的工作设岗,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岗登记表》,报研究生处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岗位及应聘条件。 (二)申请的研究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所属学院批准后,送研究生处审核后转聘用单位。 (三)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报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送研究生处备案。 (四)公布受聘者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酬金标准 (一)经费来源 1(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配套经费; 2(设岗单位从单位酬金总额或自筹资金有关项目中提供经费; 3(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 (二)津贴标准 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8,12小时的工作量。若由于工作需要而增加工作量时,聘用单位或指导教师可酌情增加津贴。 1(公共基础课的助教津贴由设岗单位和学校专项配套经费共同出资;专业基础课的助教津贴由学院筹集和发放。 2(助管津贴由设岗单位和学校专项配套经费共同出资,短期助管津贴由设岗单位支付。 9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实施办法 3(学校鼓励指导教师为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 助研津贴的建议标准如下:博士生不低于200元/每月?岗,硕士生不低于150元/每月?岗,由指导教师支付。 (三)酬金发放办法 由聘用单位出资的部分由该单位负责发放;由学校筹资部分的发放,在每学期末由研究生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与考核 (一)岗位管理 1(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组织、聘用、审核、管理(包括岗前培训、主讲教师负责指导、制定有关管理细则)等工作,并建立研究生助教教学档案,研究生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其研究生履行助教职责。 2(非教学、科研单位“三助”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岗位考核 1(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教务处、设岗课程主讲老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由指导教师和课题组给予评定;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2(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考核不合格者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以少发、不发酬金、直至解聘该研究生“三助”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3(因渎职造成重要经济损失的,将视损失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措施 1(研究生担任本、专科教学工作的内容可作为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教学实践环节。 2(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绩,应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毕业时向就业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贷学金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9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学位管理 9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9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3-29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有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上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提名,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和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解聘或补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分委员会的委员由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及其他教授代表组成,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较大比例。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二)审定学校制定的学位工作有关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9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三)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七)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八)审批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 (九)审批已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 (十)做出撤消所授学位的决定; (十一)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 (十二)讨论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并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对申请学士学位复议者进行学士学位复议; (二)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四)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能授予学位的,应做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在一年内,博士学位论文在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五)审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学位授权的申报材料; (六)审查博士、硕士学位学科授权点所设研究方向的变动; (七)审查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请; (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建议; (九)做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 (十一)讨论与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二)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十三)推荐各类优秀研究生和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十四)讨论学位授予工作的其他事项。 9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达到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通过票数方为有效。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需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的汇报,审查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申请学士学位复议者进行学士学位复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举行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若有其他与学位相关的重要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一章 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要求有阅读本专业第二外国语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表明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在本学科做出创新性成果;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已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或对已有现象及规律有新见解和新证明; (二)在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 (三)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方法; (四)解决本学科所研究领域中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的关键问题。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9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表明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论文反映出作者已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本专业领域有理论价值或实用意义的课题进行理论分析或实验研究,得出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结果; (二)新的实验方法或测试手段的研究与开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研制新产品或新工艺,或对产品或制造工艺进行改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 (四)有独创性的或有显著优点的、中型以上应用软件的开发或改进; (五)取得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性应用成果,具有一定创新的工程设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1-2个学年;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2个学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申请答辩日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答辩资格审查申请,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校园网上申请并打印《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提交研究生在学期间,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能反 9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映其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社会评价材料的关键页(如:刊物的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复印件。具体要求为: ?理学、工学博士生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教师)公开发表3篇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应有2篇是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被SCI、SSCI、EI、ISTP收录。管理学博士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教师)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应有1篇是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的文章被SCI、SSCI、EI、CSCD、CSSCI收录。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科研成果,在硕士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计入其作为博士生应发表的学术论文数。 ?硕士生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含有正式刊号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等出版物和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评价参考值在三星及以上的文章),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指导教师,并发表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发明人申报专利1项,或以第一著作人(若排第二位,第一位应为其指导教师)出版著作1本,或以第一著作人登记1项软件。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一)仅仅将国内某一地区已有的成熟技术引入另一地区或单位。 (二)只解决了实际问题而没有在理论分析方面提出自己见解; (三)凡是仅仅用计算机计算,既没有实验佐证和实际应用背景,又没有理论价值,在模型建立、计算方法方面也无相当改进者; (四)完全重复前人的工作或以实验为主的课题、但实验工作量又不大的实验研究; (五)资料综述性论文或已有成果的汇集等; (六)学位分委员会审查不予通过者。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是否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是否合格和达到规定的学位课学分和总学分,以及遵纪守法、道德品质、教学实践环节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 10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论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文(初稿),即可开展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导师聘请5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对论文进行认真审定,并做出可否最后定稿、提交答辩的决定。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十天左右,博士生必须将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以及开题报告、专家对报告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工作总结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评价和建议等提交预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组长主持,博士生除详细介绍论文的全部内容外,必须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位论文中的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指导教师应该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成员应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总结报告等材料,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完成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在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三种结论。对于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可在论文完善定稿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对于预答辩基本合格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在三个月至半年内进一步对学位论文作修改,并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学位论文修改工作,并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聘请3至5名教授组成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小组,其职责主要是审查论文的写作格式、英文摘要、实验数据处理、图表、参考文献等是否规 10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范,不审查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博士学位论文经论文规范审查小组成员审查,填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审查意见表并签字后,方可提交答辩资格审查申请。每份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时间至少一周。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写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博士生指导教师可提出10名熟悉该博士学位论文所属学科领域的评阅人建议名单,或应回避者名单,或送审限定的学科领域、研究方向范围,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定5名同行专家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该评议人,一般选择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或中国科学院的同行专家,在未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院校聘请专家,则该专家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采用匿名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阅人的姓名与单位名称进行保密;并隐去送评学位论文作者和可显示作者单位或身份的其他信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同行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并及时将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院送审或学校送审。学校送审后学院可不再送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1名必须是外单位的专家。 (一)学院送审:由硕士生所属学院负责寄送硕士学位论文,并收集同行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书》,及时将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校送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一定比例,随机抽选硕士学位论文匿名通讯评议。凡被列为“督促培养对象”的硕士生学位论文须由学校送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同行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并及时将评阅意见反馈给有关学院。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是否准予答辩的意见。评语内容应包括: (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用价值; (二)论文文献综述中了解本领域国内外学术、科技动态的情况及综合分析能力; 10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三)论文的学术水平: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四)论文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实验手段的先进性、实验与计算数据的完整性; (五)论文写作材料的条理性、逻辑性、和文字表达水平; (六)论文对创新点的证实与评价; (七)论文的主要缺点和问题; (八)是否达到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二条 要保证评阅人有一定的评阅时间(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个月;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2个月)。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传递评阅材料。 第三十三条 评阅人对评审的学位论文应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和“不同意答辩”四种之一的评阅结论。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论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组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收回5名评阅人的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方可组织答辩。若评阅人的《学位论文评阅书》未能收回的,须再送新的专家,直至收回5份《学位论文评议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收回2名评阅人的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方可组织答辩。 第三十五条 评阅结论为“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论文,其作者须逐条针对评阅意见认真修改或说明,并写出具体的书面意见,由指导教师审查后,交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评阅结论为“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其作者须逐条针对评阅意见认真修改或说明,并写出具体的书面意见,由指导教师审查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送原专家复审。 第三十七条 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该博士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生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则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学位论文答辩 10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组织,并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个答辩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主席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成员中必须包括2至3名外单位的专家。 第四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主席应具有正高职称,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其职责第四十 主要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位评审材料、填写和寄送答辩委员聘书,收集整理论文评阅书,在答辩前10天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协助学院分委员会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作好论文答辩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等。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或代办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预先审阅学位论文,并按时参加答辩会议。答辩委员会对答辩者的理论基础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全面考核,作出答辩决议,并就是否授予学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答辩申请的审批意见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三)指导教师介绍学位论文答辩者学习和工作情况; (四)学位论文答辩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4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 (六)学位论文答辩者回答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和与会者的提问;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的原始书面记录; (七)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评阅人对学 10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位论文的评语和答辩的情况,评定论文答辩成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答辩委员会形成答辩决议。学位论文建议授予学位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八)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论文评价标准表》评定成绩(按百分制),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论文等级。论文等级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等。 第四十五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若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四十七条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学位申请人必须按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正式定稿。定稿后的学位论文必须提交给学校有关单位归档及对外交流,同时学位申请人必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 第六章 学位申请与评定 第四十八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者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者,可做出修改学位论文和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申请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及中外文论文摘要; (三)《学位论文评阅书》; (四)《学位申请》(含: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学位 10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等内容)。 第五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校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结果以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方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五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如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否决决议应在一周内送达学位申请者本人;学位申请人收到决议五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办法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条 若学位论文涉及保密内容,学位申请者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提交申请,第五十三 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若学位论文涉及申报专利、技术转让等需延期公开的科研内容,学位申请者可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公开审批表》,经审核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延期公开该学位论文,最长延期公开时间为该生授予学位后三年。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五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人员持有复议权,一旦发现授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有舞弊作假等学术不端,或违反学位条例的事实,一经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该生所授学位。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不授予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在学习期限(含延长期)内未完成学位论文者,暂缓授予学位,但允许1年内来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五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八章 其 他 第五十八条 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境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及相关合作协议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研究成果,代表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相应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训练之一,必须按照确定的规范认真执行。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 论文撰写应符合国家及各专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符合汉语语法规范。 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除在字数、理论研究的深度及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外,对其撰写规范的要求基本一致。 本撰写规范主要参照GB7713-87及CAJ-CD。 第一部分 论文撰写 一、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专门知 作的能力。 2.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3.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正文要求5至8万字。学位论文内容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文字简练、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数据真实可靠。 4.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有关文献,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文献阅读量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0篇;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文献阅读量不少于6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40篇。综述部分应对所读文献加以分析和综合。在论文中引用了文献内容的,必须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 5.量和单位及其符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应执行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同的量必须用不同的符号表示,不得一符多义,含义相同的量 10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则必须用同一符号表示。学位论文应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专业术语应统一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各学科名词,或本学科权威专著和期刊通用的专业术语,且前后应一致;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6.图要精选,切忌与文字或表内容重复,图中文字、数据和符号应准确无误且与文字叙述一致,图应有图号和图名,图名应简洁明确且与图中内容相符。表应有表序和表名,表名应简洁并与内容相符。图、表和公式应分别顺序编号。 二、题名 题名应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学位论文的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5字,外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10个实词。不设副标题。题名应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三、摘要与关键词 1.摘要即摘录论文要点,是论文要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一篇完整的陈述性短文,具有很强的自含性和独立性,能独立使用和被引用。 2.摘要应含有学位论文全文的主要信息,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新见解或创新性,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创造性成果。 3.摘要内容范围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目的――研究、研制、调查等的前提、目的和任务以及所涉及的主题范围。 (2)方法――所用原理、理论、条件、对象、材料、工艺、手段、装备、程序等。 (3)结果――实验的、研究的、调查的、观察的结果、数据,被确定的关系,得到的效果、性能等。 (4)结论――结果的分析、研究、比较、评价、应用;提出的问题,今后的课题,建议,预测等。 (5)其他――不属于研究、研制、调查的主要目的,但就其见识和情报价值而言也是重要的信息。 4.摘要的详简度视论文的内容、性质而定,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为800,1000汉字,博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为1500汉字左右。 5.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计算机程序,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10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6.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至8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另起一行置于摘要下方。 四、绪论 绪论一般作为第一章。绪论应包括: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 五、正文 论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论文主体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方面: 1.本研究内容的总体方案设计与选择论证; 2.本研究内容各部分(包括硬件与软件)的设计计算; 3.研究内容试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试验数据处理及分析; 4.本研究内容的理论分析。对本研究内容及成果应进行较全面、客观的理论阐述,应着重指出本研究内容中的创新、改进与实际应用之处。理论分析中,应将他人研究成果单独书写,并注明出处,不得将其与本人提出的理论分析混淆在一起。对于将其他领域的理论、结果引用到本研究领域者,应说明该理论的出处,并论述引用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5.管理和人文学科的论文应包括对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较研究,模型或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模型运行的结果分析或建议、改进措施等。 6.工程硕士论文(设计)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或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设计)要有新见解或实用价值(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体现申请人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7.自然科学的论文应推理正确,结论清晰,无科学性错误。 六、结论 学位论文的结论单独作为一章,但不加章号。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总结。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性理论(含新见解、新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结论内容一般在2000字以内。 七、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10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学位论文后应列出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含己录用,并有录用通知书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并标注出该篇学术论文在学位论文中的相应或相关章节。 八、致谢 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对课题给予资助者应予感谢。 九、参考文献 按文中出现顺序列出直接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格式参照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CAJ-CD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编写。可列于参考文献的文献类型包括期刊、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国际国家标准、技术报告、专利、电子文献、未定义类型的文献等。顺序为:作者姓名,文章题目,期刊名称,年、卷、期、页码。其著录格式分别如下: 1.期刊文章(文献类型标识:J)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J] .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文献类型标识:M)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M]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3.论文集(文献类型标识:C)中析出文献(文献类型标识:A) [序号] 析出文献题名[A] .论文集主要责任者(任选).论文集题名[C] .出版地: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文献类型标识:D)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D]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国际、国家标准(文献类型标识:S)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 6.技术报告(文献类型标识:R) [序号] 主要责任者.报告题名[R]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专利(文献类型标识:P)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 .专题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8.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11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9.未定义类型的文献(文献类型标识:Z) [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Z]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十、附录 对需要收录于学位论文中且又不适合书写于正文中的附加数据、资料、详细公式推导、计算机程序等有特色的内容,可做为附录排写,序号采用“附录1”、“附录2”等。 第二部分 书写规定 一、论文录入与编排 学位论文必须由研究生本人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论文需用A4纸印刷,论文每页30行,每行36字,页码在边线之下隔行居中放置;摘要、目录、物理量名称及符号表等正文前部分的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正文以后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排。 硕士学位论文的扉页、摘要、目录、图名及表名,都要求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给出,编排上中文在前。扉页、摘要及目录的英文部分另起一页。 二、目录 目录应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及页码,含: 摘要(中、英文) 物理量名称及符号表(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符号者可略去此表) 正文章节题目(要求编到第3级标题,即1.1.1)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致谢 附录 三、层次 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层次要求统一。(见第三部分 5、正文层次表1) 四、引用文献 引用文献标示方式应全文统一,并采用所在学科领域内通用的方式,置于所引内 11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5号字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中,如:“„成果[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用小4号字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 10,14]可知”。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各级标题处。 五、物理量名称、符号与计量单位 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符合GB3l00,3l02-86的规定。论文中某一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统一。物理量计量单位及符号应按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GB3100,3102执行,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计量单位符号,除用人名命名的单位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之外,一律用小写字母。 非物理量单位(如件、台、人、元、次等)可以采用汉字与单位符号混写的方式,如“万t?km”。文稿叙述中不定数字之后允许用中文计量单位符号,如“几千克至1000kg”。表达时刻时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上午8点3刻”,不能写成“8h45min”。物理量符号、物理常量、变量符号用斜体,计量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 六、公式 原则上居中书写。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个公式序号为“(1.1)”,附录A中的第一个公式为“(A.1)”等。文中引用公式时,一般用“见式(1.1)”或“由公式(1.1)”。公式中用斜线表示“除”的关系时应采用括号,以免含糊不清,如a/(bcosx)通常“乘”的关系在前,如acosx/b,而不写成(a/b)cosx 。 七、插表、插图 表格不加左、右边线。表序一般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个插表的序号为“表 1-1”等。表序与表名之间空一格,表名中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表名后不如标点。表序与表名置于表上,用中、英两种文字居中排写,中文在上。表头设计应简单明了,尽量不用斜线。表头中可采用化学符号或物理量符号。全表如用同一单位,将单位符号移至表头右上角,加圆括号。 表中数据应正确无误,书写清楚。数字空缺的格内加“,”字线(占2个数字),不允许用“””、“同上”之类的写法。表内文字说明,起行空一格、转行顶格、句末不加标点。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技术内容正确。选图要力求精练。 八、制图标准 插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专业标准。 机械工程图:采用第一角投影法,严格按照GB4457,4460-84,GB131-83《机械制图》标准规定。 11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电气图:图形符号、文字符号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流程图:原则上应采用结构化程序并正确运用流程框图。 对无规定符号的图形应采用该行业的常用画法。 九、图题及图中说明、插图编排 每个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图号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图的图号为“图1-1”等。图题置于图下,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居中书写,中文在上。有图注或其他说明时应置于图题之上。图名在图号之后空一格排写。引用图应说明出处,在图题右上角加引用文献号。图中若有分图时,分图号用a)、b)等置于分图之下。 图中各部分说明应采用中文(引用的外文图像外)或数字项号,各项文字说明置于图题之上(有分图题者,置于分图题之上)。 插图与其图题为,个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插图处的该页空白不够排写该图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排写,将图移至次页最前面。 十、坐标单位 有数字标注的坐标图,必须注明坐标单位。 十一、论文原件中照片图及插图 学位论文原件中的照片图均应是原版照片粘贴,不得采用复印方式。照片可为黑白或彩色,应主题突出、层次分明。清晰整洁。反差适中。照片采用光面相纸,不宜用布纹相纸。 学位论文原件中的插图不得采用复印件。对于复杂的引用图,可采用数字化仪输入计算机打印出来的图稿。 第三部分 打印要求 一、字体和字号 各章题序及标题 小二号黑体: 各节的一级题序及标题 小三号黑体; 各节的二级题序及标题 四号黑体; 各节的三级题序及标题 小四号黑体; 款、项 均采用小四号黑体。 正文 小四号宋体。 11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页眉 小五号楷体。 二、页眉 学位论文各页均加页眉,在版心上边线隔一行加粗、细双线(粗线在上,1.5磅), 其上居中打印页眉。 奇数页眉:所在章题序及标题(如第一章 绪论) 偶数页眉: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三、硕士论文封面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内封(扉页)及摘要 1.封面 (粗宋体小二号字居中)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宋体小四号字居中) (学位类型) (黑体二号字居中) (论文题目) (宋体三号字居中) (学生姓名) (宋体四号字) 年 月 日 注:学位类别为下列之一:工学硕士;理学硕士;文学硕士;管理学硕士。 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样式见附件1 2.内封 (宋体四号)分类号: 学校代码:11845 (宋体四号)UDC: 密级 学号: (粗宋体小二号字居中)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宋体小四号字居中) (学位类型) (黑体二号字居中) (论文题目) (宋体三号字居中) (学生姓名) (宋体四号字) 指导教师姓名:(导师姓名) (宋体四号字) 专业或领域名称: (宋体四号字) 学生所属学院名称: (宋体四号字) 论文答辩日期: 注:属保密范围的论文,请注明“密级:”。“分类号”和“UDC”由档案馆填写。 样式见附件2 3.英文内封 11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Philosophy (三号字,Times New Roma,1.5倍行距。空两行打题目) Research on Product Modeling and Design Based on Knowledge Fusion in the Virtual Environment (题目:小二,Arial, 1.5倍行距。用小四空六行写作者名) PhD.Candidate: Zou Xiangjun Supervisor: Prof. Sun Jian 作者与导师:小三,Arial,1.5倍行距。 用小四空七行写日期学校) ( May 2005 School of Electro,mechanical Engineeri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P. R. China, 510090 (小四, Arial, 单倍行距) 学位类别翻译: 工程硕士 Master of Engineering 工商管理硕士(MBA)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文学硕士 Master of Arts 理学硕士 Master of Science 工学硕士 Master of Engineering Science 管理学硕士 Master of Management Science 注:博士请将Master更换为Doctor; 4.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题头应居中,字样如下: 摘要(小二号黑体),然后隔行书写摘要的文字部分。摘要文字之后隔,行顶格(齐版心左边线)印有:关键词(小四号黑体)词;词;„;词(关键词3,5个,宋体小四号字) 5.目录 11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目录中各章题序及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余用小四号宋体。 6.正文层次 正文层次的编排建议用以下格式:(见表1) 表l层次代号及说明 第一章 绪论 居中排 章 章编号用中文数字 顶格,第一个数字为章号,用阿拉 伯数字 1.1 ???? 不接排(指内容另起一行) 节 1.1.1 ???? 不接排 条 1.1.1.1 ???? ??????????接排 ?????? 款 1. ???? ???????????接排 ????? 项 (1) ???? ??????????接排 ?????? 版心左边线 版心右边线 各层次题序及标题不得置于页面的最后一行(孤行)。 7.公式 公式序号的右侧符号与右边线顶边排写。公式较长时最好在等号“,”处转行,并按等号对齐。如难实现,则可在+、—、×、?运算符号处转行,转行时运算符号仅书写于转行式前,不重复书写。公式中第一次出现的物理量应给予注释。 8.独创性声明 独创性声明打印好装订在致谢页之前 11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独创性声明 秉承学校严谨的学风与优良的科学道德,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本人或其他用途使用过的成果。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本学位论文成果是本人在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论文成果归广东工业大学所有。 申请学位论文与资料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特此声明。 论文作者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117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9.论文印刷与装订 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律用双面印刷。硕士学位论文平装本6份,博士学位论文精装本4份,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论文封面要求: 博士平装本:烫银字、莱妮纹A0310-D10 深兰色200g/m2 博士精装本:要求4本、烫金字、莱妮纹A0310-A10 深兰色100g/m2 硕士:莱妮纹A0310-C63,黄褐色150g/m2, -E39, 橙色120g/m2, 工程硕士:皮纹A0302 工商管理硕士(MBA) 莱妮纹, 黄色 同等学力:莱妮纹A0310-B49,土绿色120g/m2, 书脊处应印刷论文题名、作者姓名及“广东工业大学”字样,字体一律用适当字号的宋体。 10.电子版学位论文 除按规定印刷论文外,还需提交与印刷论文相同格式的电子版学位论文(采用Word2003格式),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将论文软盘交图书馆采编部。 118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附件1:封面示例:(若是博士学位论文,请将所有“硕士”两字替换为“博士”) 广东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位类别) 论文题目 作者姓名 二? 年 月 日 注:学位类别为下列之一: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学硕士;理学硕士;文学硕士;管理学硕士。 119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附件2:内封格式:(若是博士学位论文,请将所有“硕士”两字替换为“博士”) 分类号: 学校代号:11845 UDC: 密级: 学 号: 广东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位类别) 论文题目 作者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企业导师姓名、职称: 专业 或 领域 名 称: 学 生 所 属 学 院: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注:?学位类别为下列之一: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学硕士;理学硕士;文学硕士;管理学硕士。 ?属保密范围的论文,请注明“密级:”。“分类号”和“UDC”由档案馆填写。 ?若无企业导师,则填写“无”。 120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附件3:页眉示例:(若是博士学位论文,请将所有“硕士”两字替换为“博士”) 页眉居中置于页面上部。论文页码居中置于页面底部。 偶数页式样 奇数页式样 广东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 绪论 121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122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工作环节及流程图表 123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124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流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程序 1.9月15日之前在校园网的研究生教育网页上,下 载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培养计划》,指导教师签字审定后,打印一式四份,1.新生制定培养计划; 分别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教务员及研究生处留存; 当年2.新生网上选课; 2.新生在校园网的研究生教育网页上,选修本学期9月 3.二年级学生网上查课程(政治、英语已统一安排分班上课),并查询询成绩和评教; 课表。 3.二年级研究生在网上查成绩和评教(未参加评教 者无法查询成绩)。 10月 缓考及补考 需缓考及补考的同学在指定时间到考场参加考试 新生选学下学期课程(政治、英语已统一安排分班 新生网上选学下学期上课)、检查自己的学分,硕士生学位课学分必须12月 课程(具体时间看网上达到18个学分以上,所学课程总学分29个学分以 通知) 上,“社会实践”等其他环节的4个学分,由研究 生处在第三学期统一排定。 研究生处根据公共课的上课班级及人数安排考场次年和监考人员,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期末考试安排 1月 试,公共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课 的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 3至 1.查询春季课表; 研究生凭本人学号-密码进入选课网页查询课表、4月 2.网上查成绩和评教; 成绩,并参加评教; 5月 缓考及补考 需缓考及补考的同学在指定时间到考场参加考试 研究生处根据公共课的上课班级及人数安排考场 和监考人员,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7月 期末考试安排 试,公共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课 的考试由开课学院安排 博士生课程学习为一学期,硕士生课程学习为一学年。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即进入科研和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125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126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程序框图 每年4月和10月登录研究生教育网页填写并打印《答辩资格审查表》 (并附发表学术论文原件经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生名单和被抽查论文的硕士生名单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生导师聘请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进行预答辩) 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博士生提交5本、被抽查论文的硕士生提交2本匿名的《学位论文》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每年5月和11月领取答辩档案及准备申请学位材料 (反馈评阅人意见、完善学位论文) 组成答辩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5至7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 其中2至3名为外单位专家。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读校学位办对答辩申请的同意批复及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指导教师介绍答辩者学习和工作情况; 4.答辩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博士生一般不少于40分钟、硕士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审意见; 6.答辩者回答论文评审专家、答辩委员和与会者的提问 7.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评定论文答辩成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答辩委员会形成答辩决议。 8.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 (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每年6月和12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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