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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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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
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我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 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更换。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我厅负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执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 报原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我厅审查办理,10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并在广西建设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在广西建设网( gxcic.net)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我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我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采用建设部统一格式。 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注册编号不随注册市改变而改变,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报送我厅,我厅负责证书销毁。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印章制作费由我厅报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 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 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 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 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 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 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 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 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 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 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 先权。 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 纳工本费。 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 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 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 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 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 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 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 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 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 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 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 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 办法》 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 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 供,并登记备案。 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 不损坏。 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 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 登记。 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 理部负责办理。 四、 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 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 单,方可盖章。 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 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 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 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 盖公司公章。 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 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 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 行刻制印鉴。 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 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 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 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 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 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 一、 项目名称: 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 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 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 诺及欠款文书。 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 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 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承诺人: 工程 处 年 月 日 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 管理规定 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 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 扫描件。 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 程管理部。 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 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 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 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 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 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 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 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 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 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 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 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 予盖章。 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 则。 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 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 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 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 、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6 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 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 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 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 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 行跟踪。 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 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 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 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 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 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 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 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 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 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 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 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 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 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 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 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 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 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 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 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 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 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 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 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序 业务类型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备注 号 正本 成本计取 300元/套 资格预 一 副本 成本计取 100元/套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审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0.8‰,500万 商务标 工程造价 0.8‰ 及以下取1.0‰ 二 招投标 正本 2000元/本 技术标 副本 500元/本 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 分页资料 单页计取 2—5元/页 1000万以上取1.0‰,500万 已做预算 1.0~1.5‰ 项目过及以下取1.5‰ 三 工程造价 程服务 1000万以上取2.0‰,500万 未做预算 2.0~2.5‰ 及以下取2.5‰ 1000万以上取0.5‰,500万 结算造价 1.0~1.5‰ 及以下取1.5‰ 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四 结算 2.0~2.5‰ 有预算资料 结算造价 2.5~3.0‰ 无预算资料 未参与投标 成本造价增幅额度 10‰ 注: 1、对于“标准套用”工程取相应折减系数。 2、计取费率标准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曲线插值法计算。 3、上表未尽项目标准,实际发生双方协商制定。 4、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按1000元计取。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关于“三个认证”贯标管理及 强化现场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各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三个认证体系的贯标意识,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三个认证”的贯标工作。 二、 各工程处须设立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项负责“三个认证”工作,公司将各单位的贯 标工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 各施工项目须设立以建造师为主并配以专职人员组成贯标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贯 标工作。 四、 各项目的管理资料,往来文件形式应统一,施工和贯标资料应认真填写并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 五、 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公司标志性标语(最少一次),如:质量方针,环境安全方针 等。 六、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标志和编制成员名册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七、 开工前须报开工资料到工程管理部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八、 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制成统一的牌示挂贴。 九、 所有对外管理协议须由工程管理部审定、认可方可签订。 十、 施工前编写质量、环保、安全保证、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工程管理部审查、认可, 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 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三个认证管理手册的学习和培训,做好记录。 十二、 施工前与各劳务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环保、安全协议。 十三、 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做好记录。 十四、 施工中与工程管理部定好的检查项目和竣工应提前三天报工程管理部到场检查、 验收。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并根据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要求,针对建造师部的质量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 基础工作 1.1建造师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三个认证”贯标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精心设计, 严细施工,管理达标,工程创优,顾客满意,质量取胜”的思想。 1.2 根据公司建立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承包的项目及内容,由建造师部 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的质量记录,并经常检查质量 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1.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企业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1.4按照质量验评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质量评 定,并将评定结果交项目工程师核查。 1.5每个分项工程(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必须对操作班组 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书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且要求形成书面资料交 建造师部。 1.6建造师部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其中自检、交接检必须有检 查记录。 二、 物资检验规定 2.1建造师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组织检查,并认真作好书面记录。 2.2所有进场的物资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 2.3对需要做复试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料、各种附加剂、焊条、焊剂、 防水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建造师部备查。 2.4对进场的物资必须进行标识,按照已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等 三种状态进行分种类堆放,严格保管,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 2.5对于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各分项施工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造师部汇报, 同时要注明处理结果或材料的去向。 三、 工序检验规定及报验 3.1建造师部应抓好班组的自检工作,设立质检人员认真督促操作班组的自检,并作好书面记录。 3.2分部分项(工序)工程完成后,各分项施工部必须组织检查,不合格的部分及时返修,达到合格后由建造师部进行复查。 3.3在分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认真组织两个工序(工程)间的交接检查,不合格的分项或工序,不经返修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4自检合格后须经建造师部复检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施工。申请复检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并附自检记录、交接检记录、隐蔽记录、预检记录、质量评定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验收。 3.5严格按照“三检制”组织检验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项目要由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做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工序的质量。 3.6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操作者及时整改。 3.7建造师部专职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经其提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并认真整改,整改完毕报建造师部质检人员复查。 四、 不合格分项(工序)处理规定 4.1施工中若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必须及时向建造师部质检部门汇报,由建造师部制定处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并将处理结果报建造师部质检部门。 4.2凡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 4.3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建造师部,按规定严格处理。 五、 工程质量评定规定 5.1各施工部门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验评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闭门造车。 5.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 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下发整改通知,并于整改后重新评定。 5.4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部门组织自检评定,报建造师部进行核定,主要分项由建造师部核定。 六、 质量检查资料管理评定 6.1质量检查基础资料,由质检员负责填写、整理,报建造师部质检部。 6.2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整齐。 6.3施工单位质检组必须编制月度质量检查计划,并列出检查标准的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控制、检查、评定。 6.4质量检查资料必须统一,格式要标准化,严格按照DBJ01-51-2003进行质量检查、评定。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证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2、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 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爆破、吊装、 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确 定相应的责任人。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 点、施工、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提出,防止一般化。 4、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 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 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 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5、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 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 和文明施工。 6、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安全有效。要建立定期 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7、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地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要建 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8、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 毒,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 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操作技 能,做到全员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 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 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 方吸烟动火。 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 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 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 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指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 场。 (二)安全教育 1、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 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 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 员工技术档案。 3、 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 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4、 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 要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进行 一次复审。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 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 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检查 1、 公司制定三级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分公司工程处每周至少一次, 项目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 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2、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3、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 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 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4、 如拒绝整改,公司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1、 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实施#》,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 2、 各施工部门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 防员(兼职工人),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 的工资和资金等照发。 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 4、 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 解决消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5、 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 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7、 与公司雇用和合作的包工队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交 底。 8、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OHSMS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相 关认证资料的填写及上报工作,做到体系的实用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9、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材料的存放、保 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 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 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10、 施工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施工区不准住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1、 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 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动火前,要消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 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 12、 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品装 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季节及装修阶段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 案。 14、 工程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 防安全审批表》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核备案表》。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环境体系(GB/T24001-ISO14001)的标准运行管理,贯彻节约资源,预防 污染,环境达标,持续改进。 2、 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营造绿色建筑,追求社区、人居和施工环境的不断改善。 3、 确保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达标,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施工时间;手动电动工具或 切割器具应尽量在封闭的区域内使用;运输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必要时应对现 场噪音进行检测。 4、 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避免大气污染。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必须每 天清扫,经常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根据垃圾数量随时清运出施工现 场,垃圾车用苫布盖好,避免途中运输遗洒和扬尘。 5、 施工所用各种材料按要求选择环保型材料,不使用有毒有害超标材料。分类存放整 齐、合理保管、方便使用。 6、 生产污水排放达标,严禁出现乱流现象;现场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后,再排向市 政管网。 7、 施工现场降耗节能。节约用水、电,设专人监督,对浪费情况加以限制。 8、 工程在施工高峰期间需进行噪音环境监测,以达到环保标准。 9、 工程完工后须请具有检测资格的部门进行环境检测,合格后方可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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