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
ICS 6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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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P 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企业
Q/HYSP 0001S-2009
代替Q/HYSP01-2007
海 之 源 螺 旋 藻
2009-11-02发布 2009-11-08实施
发布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
附 录 N
Q/HYSP0001S-2009
前 言
海之源螺旋藻片和胶囊是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于该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行
业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和GB16740《保建(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的有关
,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Q/HYSP01-2007《海之源螺旋藻》。
本标准与Q/HYSP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 1.1-2000对标准格式进行修改;
——对所有引用
性文件进行了最新版本的检索,并增加了新的引用文件; ——增加了产品分类章;
——增加产品分类中产品的全部辅料的名称;
——对 “微生物要求”指标的计量单位规范标示,增加保健食品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β,胡萝卜素根据实际测得积累数据由“180”修订为“106 mg/100g”; ——增加检验规则中的抽样量。
本标准由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海南海之源螺旋藻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于志龙、王艺蓉、胡俊斌。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HYSP01-1997、Q/HYSP01-2001、Q/HYSP01-2004、Q/HYSP01-2007。
I
Q/HYSP0001S-2009
海 之 源 螺 旋 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之源螺旋藻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规定的产品的生产控制、检验和销售等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83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740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16919 食用螺旋藻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试行)
YBB00132002 药品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试行)
YBB00262002 口服固体药用聚酯瓶(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1
Q/HYSP0001S-2009
3.1 海之源螺旋藻片
以螺旋藻粉为主要原料,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为辅料经干燥、混合、过筛、压片、包装等工序加
工而成的海之源螺旋藻片。
3.2 海之源螺旋藻胶囊
以螺旋藻为主要原料,硬脂酸镁辅料经干燥、混合、过筛、填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海之源螺
旋藻胶囊。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螺旋藻粉
符合GB/ T16919要求。
4.1.2 微晶纤维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要求。
4.1.3 硬脂酸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要求
项 目
螺旋藻片 螺旋藻胶囊
色 泽 深绿色 内容物深绿色
气味、滋味 微腥的鲜藻味,无异味 微腥的鲜藻味,无异味
性 状 为圆片状 内容物为粉未状,无粘连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指标
项目
螺旋藻片 螺旋藻胶囊
水分/(g/100g) ? 8.0
灰分/(g/100g) ? 8.0
蛋白质/(g/100g) ? 55.0
β,胡萝卜素/(mg/100g) ? 106
铅(以Pb计)/(mg/kg) ? 2.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2
Q/HYSP0001S-2009
镉(以Cd计)/mg/kg ? 0.2
崩解时限/(min) ? 60 3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60
霉菌/( CFU /g) ? 25
酵母菌/( CFU /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不得检出 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4.5 净含量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5.1 螺旋藻片
符合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5.2 螺旋藻胶囊
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试样倒在洁白的纸上,对色泽,形态,杂质进行目测;对滋味,气味凭器官鉴定。
6.2 水分
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6.3 灰分
按GB/T 5009.4的规定执行。
6.4 蛋白质
按GB/T 5009.5的规定执行。
6.5 β—胡萝卜素
按GB/T 5009.83的规定执行。
6.6 铅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7 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6.8 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6.9 镉
3
Q/HYSP0001S-2009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6.10 崩解时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 A 崩解时限检查法的规定执行。 6.1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执行。
6.1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执行。
6.13 酵母菌、霉菌
按GB/T 4789.15的规定执行。
6.14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的规定执行。 6.15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生产产品,干燥条件相同,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取样10瓶或30小盒(不少于400g),作为检样和留样备查。 7.3 检验类别
7.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注明生产日期、检验员代号等方可出厂。出厂
检验项目:感官、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水分、灰分、包装和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来源变动较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4.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抽样复检一次,
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007)102号《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应同时符合GB 16740的规定。
8.1.2 外包装应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净含量、防
日晒、防碎和向上等标志。
8.2 包装
4
Q/HYSP0001S-2009 8.2.1 采用聚酯瓶、高密度聚乙烯瓶或复合膜袋(PET+PET/AL+PE)包装,每瓶装480片或每瓶装280片或每袋装8片;外包装采用纸盒包装,每盒装1瓶,内带有说明书。
8.2.2 产品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8.2.3 产品包装用聚酯瓶符合YBB00262002要求;高密度聚乙烯瓶符合YBB00122002要求;复合膜袋符合YBB00132002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运输过程时,车、船应遮盖,应保持清洁卫生和干燥,应防雨淋,防日晒、防潮湿,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生物挤压、撞击、剧烈震动。运输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及包装的损坏。 8.4 贮存
产品要存放在清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的场所、防日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的物品等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并具有防止外物侵害和污染设施的专用成品仓库内。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堆放层数以不使产品包装变形、损坏为限。
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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