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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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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wuxi杨思维贡献 pdf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维普资讯 第9 ( 期 总第 24 ) /期 2t 年 9月 01 ) 经 问 题 研 究 财 Re e r h o i a ila d Ec n mi s e s a c n F n nca n o o cI u s s N me9( ub G r . S i 2f e r ‰ 4 . S pe br 2 01 etm e 0 ? 经济与法 ? 试...
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
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wuxi杨思维贡献 pdf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维普资讯 第9 ( 期 总第 24 ) /期 2t 年 9月 01 ) 经 问 题 研 究 财 Re e r h o i a ila d Ec n mi s e s a c n F n nca n o o cI u s s N me9( ub G r . S i 2f e r ‰ 4 . S pe br 2 01 etm e 0 ? 经济与法 ? 试 会师务出虚验报豹律任 析 计 事 所 具 假 资 告 法 责 刘 玉平 ( 北财经大学 法律 系,辽宁 东 大连 16 2 ) 10 5 摘 :验 证 企业 资本 , 出具 验 资报 告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定 业 务 . 人 要 民 法 院 审 理 验 资 纠 特 定 要 套正 司击.对 最高^ 民法 院 [9 6 6号法 画,人 民击 院要 正确适 用.验资报告 不应被视为是 19 ]5 对 审 验 单 位 曰后 偿 债 能 力 的保 证 .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因 使 用 验 资 报 告 不 当 而 造 成 的后 果 ,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度 其 所 在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羌 曼 .验 资诉 舟 中 应 正 确 区 分 吝 方 的 民事 责 任 美 毽 词 :套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 ;责 任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 2 16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7 X 2 0 ) 90 7 —3 0 01 6 ( o 1 0 07 0 目前 ,中 国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正 经 受 着 严 峻 考 验 ,许 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出 具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被 法 院 判 决 赔 偿 委 托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 验 资 ,是 指 注册 会 计 师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 对 被 审 验 单 位 实 收 资 本 ( 本 ) 及 其 相 关 资 股 产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验 ,是 我 国 规 定 ,地 方 法 院都 根 据 本 身 的 理 解 ,债 权 人 的 诉讼请求处理验资 纠纷 ,导致许多会计师事务 所 甚 至 挂 靠 单 位 承 担无 辜 的债 务 责 任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面 临 " 讼 爆 炸 " 局 面 ,即 越 来 诉 越 多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走 向法 庭 被 告 席 .本 文 重 点 谈 谈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在 验 资 诉 讼 中应 重 点 研 究 的几个法律问题 . 一 注册会计 师的 一项法定 业务 .1 8 9 3年发 布的 ( 中外 合 资 经 营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 华 人 民 共 , 中 和国公 司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等 ,都 明确 了验 资 这 一 法 定 业 务 . 财 政 部 19 9 5年 发 布 了 《 立 审 计 实 务 公 告 第 1号 独 — — , 怎样 界 定 验 资 报告 是 番 为 虚 假 什么是虚假验资报告 ,依据什么来界 验 资 报 告 是 否 为 虚 假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的 界 定 机构是谁 ? 定 认定验资报告是否属虚假 ,审判实践中有 两 种 意 见 .一 种 意 见认 为 ,只 要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验 资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办 验 资 业 务 提 出 了 具 体 的标 准 ,要 求 和 操 作 的 规 范 ,对 保 证 验 资 质 量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9 6 6号 法 函 中 提 出 了 " 假 验 资 证 明 " 1 9 ]5 虚 这 个 概 念 ,且 规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虚 假 验 资 证明给委托人 ,其他利害关 系人造成 损失 的 ,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由于 该 法 函 没 有 对 虚 假 验 资 证 的 结 论 与 实 际 不 符 ,就 应 界 定 为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如 有 些 法 院 审 理 验 资 纠 纷 ,被 审 验 单 位 以 货 币 出资 ,法 院查 询 该 单 位 银 行 帐 户 无 钱 ,不 管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资 时主 观 上 是 否 有 过 错 ,都 认 定 此 验 资 报 告 为 虚 假 . 另一 种 意 见认 为 ,只 有 在 注 册 会 计师 有 过 错 的 情况 下 的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才 能认 为是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如 被 审 验 验 证 单 位 以 货 币 出 资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收 款 凭 报告的界定标准和机构 ,验资诉讼中有关 当事 方 的 责 任 划 分 ,验 资诉 讼 的审 判 和执 行 程 序 作 收藕 日期 :2 0 52 0 L0 —0 r 作 者简介 :刘玉 平 ( 9 6 ,男 ,辽宁锦 州人 ,副 教授 . 15 一) 维普资讯 7 8 财 经 问题 研 究 2 0 年 第 9期 01 总 第 2 4期 1 证 , 会计 师 向 银行 作 函 复 , 后经 法 院 审理 ,该 计师 事务所并非 对所有不 实或虚假验资报告 , 单位未在银行存款 ,收款凭证 系委托人和银行 工作人员伪 造,此种验 资会计师无过错 不能 认 定 为 虚 假 怎 样 界 定 验 资 报 告 是 否 为 虚 假 呢 ? 验 资 报 告 的真 实 性 标 准应 依 据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 立 审 计 实 务 公 告 第 1号 — — 验 资 》 第 四 独 条 的规 定 : "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验 资 业 务 . 应 当 注 都要赔偿委托人 ,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损失.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条 件 是 什 么 ? 被 诉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研究. 应 当 指 出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必 要条 件.但决 不是 充分 条 件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规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民 事 责 任 是 侵 权 的 民事 责 任 . 承 担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实 质 要 件 是 委 托 人 ,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具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主 观上 有 过 错 ;以 及 委 托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同 注 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报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 一 ,委 托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必 须 有 损 失 , 恪守独立 ,客观 ,公正 的原则 ,并对验资报告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 按 照 该 条 第 2款 的 . 解释 : " 资 报 告 的真 的 实 性 , 是 指 验 资 报 告 应 验 如 实 反 映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验 资 范 围 ,验 资 依 据 , 已 实 施 的 主 要 验 资 程 序 和 应 发 表 的 验 资 意 见 " . " 假 " 是指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事 实 不 符 , 由 于 审 虚 计 固有 的 风 险 , 验 资 又 是 在 特 定 的 时 问 , 空 间 ,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下 进 行 的 ,注 册 会计 师 对 于 如果无损失,即使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虚假验资 报 告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损 失 必 须是 在 合 法 行 为 下 造 成 的 . 如 果 委 托 人 ,其 他 利 害关 系 人 从 事 违 法行 为导 致 自己 受损 , 会计 师事 务 所 不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在 委 托 人合 法 经 营 ,利 害关 系 人 实 际 损失 存 在 , 且 经人 民 法 院 执 行完 毕 ,债 务 仍 未 清偿 的 ,才 能 认定 会计 师事 务所 赔 偿 责 任 存 在 . 故 此 ,损 失 是 否 存在 是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承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前 提 条 件 . 第 二 , 注册 会 计 师 出具 虚 假 验 资报 告 主 观 上 必 须 有 过 错 . 在 审 理验 资 纠 纷 案件 中 ,法 院 应 分 清 审验 单 位 的 会计 责 任 和 务 所 的 审 计 责 任 . 一 份 验 资 报 告 的 真 实性 是 由两 个 环 节及 会计 师事 其所 涉 及 的 两个 单位 为 保 证 的 .其 一 是 申 请 验 资 的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 合 法 , 完 整 , 并对 此 负 有 会计 责 任 ;其二 是 会 计 被审验的报告的 合理的保证"责任 ,并不 担 保 被 审计 报 告 没 有 任何 错 误 . 对 于遵 循 执业 准 则 但仍 然 未 能 揭 示 报 告 中 的 错 弊 ,注册 会 计 师 是 没有 责 任 的 . 国 内 近 年 来 普 遍 存 在着 出 资不 实 现 象 , 出 资 人 的作 假 手 段 日益 高 明 ,有 时 注 册 会计 师 最 信 赖 的 银 行 和 商 检 机 构证 明 也 是 假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即 使 恪 尽 职 守 也 无 法 发 现 问 题 .判 断验 资 报 告 是 否 虚 假 应 坚持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只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有 过 错 情 况 下验 证 的 结 论 与 实 际不 符 , 才 能认 为是 虚 假 报 告 . 验 资报 告 是 真 实 还 是 虚 假 , 界定 机 构 不 应 在法 院 , 应 为 省 级 以上 注 册 会 计 师 协会 . 注册 会计 师验 资 工 作 的 技术 性 , 政 策性 ,专 业性 较 强 ,法 院 的 法 官 很 难 就 个 案 的 审 理 就 能 准 确 判 断验 资报 告 是 否 属 虚假 . 因 此 ,法 院 审理 验 资 纠 纷 ,都 应 当 将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验 资报 告送 交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鉴 定 .对 于 跨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的验 资 纠 纷 ,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注 册 会 师事务 所必须如 实反映验 资范围,验资依 据, 以 及 实 施 的 主 要 验 资 程 序 ,不 得 弄 虚作 假 ,并 对 此 负 有 审 计 责 任 . 只 有第 一 个 环 节真 实 ,才 能 保 证 第二 个 环 节 真 实 . 判 断 注 册 会计 师 验 资 主 观 上 有 无 过 错 ,核 心 的 问题 看 其 是 否 依 据 计师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验资报告是 否 属 虚假 ;对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内 的 验 资 纠 纷 , 由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 独立审计 实务公告第 1 号——验 资》的 验 资 . 依 法 验 资 ,注 册 会 计 师 无 过 错 .我 国法 律 没 有 赋 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类 似 司 法 机关 的 侦 查 ,调 查 权 ,在 银 行 等 国家 法 律 专 门 实施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的 单 位 出具 虚 假 凭 证 ,注 册 会 计 师无 任鉴定 委员会鉴定验资报告是否属虚假 ,法院 应当依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 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什 么情 况 下 ,应 赔 偿 委 托 人 , 其 他 利 害 关 系人 的损 失 人 民法 院审理 验 资纠纷 ,不应依 " 口 深 袋 " 理 论 ,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做 " 罪 羊 " 会 替 . 法核实凭证的真伪 .如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依 据银行进账单及被审验单位收款凭证出具验 资 报 告 ,后 来 法 院查 询 银 行 未 收 到 被 审 验 资 金 , 维普资讯 斌析 套计师事务所出县虚假验赉报告的法律责任 7 9 迎 因此 判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应 诺 ' 而来 的 , 不 能 够 从 中 引 出 一 般 适 用 规 则 ] 胯 雹 赔偿 与被 审验单位 发生 贿销关 系第 三人 的损 失 ,就 属 此 例 .我 国法 律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审 计 [ 注册会计 师如 出具 了虚假 验资报告 就必 须 对 公 司 潜 在 的 债 权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地 方 法 院如果 直接或问接 以该复函为依 据处理案件 , 属 于 不 当 司 法 . 有 鉴 于 此 ,笔 者认 为 , 地方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验 资 纠 纷 ,应 作 到 以下 几 点 : 1 .人 民 法 院 不 宜 将 主 债 务 之 诉 与 验 资 纠 醢 晕 域 , 责任规定属不明确 ,导致某些注册会计 师对验 资报告慎之又慎 ,还是难 以保证 其真实性.难 怪注册会计师们惊呼,现在可信赖的单位越来 越 少 ,如果 人 民 法 院 不 以 过 错 原则 认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 验 资 报 告 的 证 明 作 用 将 最 终 消 失. 纷合并 审理.对验 资纠 纷按侵 权案 件独 立 审 理.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应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即 验 资地 或 被 告所 在地 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所 在 地 人 民法 院 管辖 . 级 别 管辖 应 按 验 资 标 的 额 确 定 ,各 省 , 市 , 自治 区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都 确 定 了本 地 区 各级 人 民 法 院 受理 第 一 第 三 , 委 托人 , 其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同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报告 之间有因果关 系 由 于 验 资 报告 为 虚 假 ,委 托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才会受到损失 .这 里涉及 验资报告证 明作 用有 多 大 ,证 明 时 问 有 多 长 .注 册 会 计 师验 资 报 告 审案件的标的额. 2 主 债 务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或 故 意 不 出 庭 应 证明被审验单 位实 收资本 [ 股本 ]及其 相关资 产 ,负债 真实 性,合 法性 .当 前 大量验 资 纠 ,债权 人 都 是 与 被 审 验 单 位 发 生 经 济 往 来 , 纷 诉 的 ,没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主 债 务 确 实 存 在 的 , 人 民法院不受理以会计师事务所 为被告 的验 资 诉 讼 . 以 防 止 某些 骗 子 伪 造凭 证 , 骗过 法 院 后 无 中生 有 追 究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责 任 . 3 .验 资 纠 纷 涉 及 各 方 过 错 责 任 的 ,如 出 资 人 , 委 托 人 ,银 行 , 工 商 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人 民 法 院 应 按 各 方 过 错 责任 大小 确定 各 方 承 担 责 任 顺 序 , 范 围 法 院 不 应 在 判 决 书 中 只 当该单 位不能 清偿 债务时 ,将 当年为该单 位出 具验 资 报 告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送 上 法 庭 . 会计 师 事务所为该单位 出具验资报 告,是该单位为设 立或变更企业 向工 商局提供注册证 明.验资报 告证 明时间是出资 日出资人 的出资是否已经实 际 投 入 ,并 没 有对 被 审 验 单 位 日后 偿 债 能 力 和 资信 状 况 作 出 保证 . 委 托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与 多 年 带责 任.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注册 笼统地规定连 会计师法》第 4 2条 规 定 :" 会计 师 事 务 所违 反 本 法 , 给 委 托 人 ,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责 任 与 连 . 以前 注册会计 师 出具验 资报告 并没 有因果 关 系 . 验 资报 告 不 应 被 视 为 是对 被 审 验 单 位 日后 偿债能力的保证 ;委托人 或第三人因使 用验资 报 告 不 当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三 , 人 民 法 院 应 如 何 审 理 验 资 纠 纷 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形式. 4 .验 资 纠 纷 的执 行 程 序 应 是 先 由 主债 务 人 清 偿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种 补 充 责 任 ,即 对 委 托 人 清 偿 后 不 足 部 分 由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清 偿 . 对 主 债 务 人 没 有 执 行 完 毕 ,不 得 执 行 会 计 师 事 务所财产 .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追 究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源 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9 6 5 号 法 函 的 规 定 ,即 19] 6 本文所及法院审理验资纠纷 .如何理解和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应怎样适用 [96 5 1 9 ] 6号 法 函 . [ 9 6 5 法 函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对 于 下 级 法 19 ] 6号 院就 个 案 中具 体 问题 请 示 所 做 的答 复 , 它仅 仅 5 凡 是法 院未追究第 一被 告特别是 本地 . 被 告责任 的,不得追究外地会计师事务所的责 任 ,违 反 此项 者 ,审 判 人员 按 违 纪处 理 .若 对 适用 于所涉及的个案 ,没有普遍 的约束力 ,不 能被 各级 法院作 为审判 的依据 .因该 函没有经 最 高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员 会通 过 , 不属 于 司 法 解 释 . 该 函 中 的处 理意 见 只是 针 对 个 案 中 的 特 殊 情 形 [ 如 德 阳 案 中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的 ' 保 承 例 担 本 不存在 的债 务判会计师事 务所承担 责任 的, 要追究审判人 员的刑事责任 . 责 任 编 辑 :吴 旭 东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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