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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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 期 总第 24 ) /期
2t 年 9月 01 )
经 问 题 研 究 财
Re e r h o i a ila d Ec n mi s e s a c n F n nca n o o cI u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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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
试 会师务出虚验报豹律任 析 计 事 所 具 假 资 告 法 责
刘 玉平
( 北财经大学 法律 系,辽宁 东 大连 16 2 ) 10 5
摘
:验 证 企业 资本 , 出具 验 资报 告 是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定 业 务 . 人 要
民 法 院 审 理 验 资 纠 特 定 要
套正 司击.对 最高^ 民法 院 [9 6 6号法 画,人 民击 院要 正确适 用.验资报告 不应被视为是 19 ]5
对 审 验 单 位 曰后 偿 债 能 力 的保 证 . 委 托 人 或 第 三 人 因 使 用 验 资 报 告 不 当 而 造 成 的后 果 ,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度 其 所 在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羌 曼 .验 资诉 舟 中 应 正 确 区 分 吝 方 的 民事 责 任 美 毽 词 :套 计 师 事务 所 ;验 资 ;责 任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 2 16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7 X 2 0 ) 90 7 —3 0 01 6 ( o 1 0 07 0
目前 ,中 国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正 经 受 着 严 峻 考 验 ,许 多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出 具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被 法 院 判 决 赔 偿 委 托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 验 资 ,是 指 注册 会 计 师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 对 被 审 验 单 位 实 收 资 本 ( 本 ) 及 其 相 关 资 股 产 ,负 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验 ,是 我 国
规 定 ,地 方 法 院都 根 据 本 身 的 理 解 ,债 权 人 的
诉讼请求处理验资 纠纷 ,导致许多会计师事务
所 甚 至 挂 靠 单 位 承 担无 辜 的债 务 责 任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面 临 " 讼 爆 炸 " 局 面 ,即 越 来 诉 越 多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走 向法 庭 被 告 席 .本 文 重 点 谈 谈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在 验 资 诉 讼 中应 重 点 研 究 的几个法律问题 .
一
注册会计 师的 一项法定 业务 .1 8 9 3年发 布的
( 中外 合 资 经 营企 业 法 实 施 细 则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 华 人 民 共 , 中 和国公 司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等 ,都 明确 了验 资 这 一 法 定 业 务 . 财 政 部 19 9 5年 发 布 了 《 立 审 计 实 务 公 告 第 1号 独
— —
,
怎样 界 定 验 资 报告 是 番 为 虚 假
什么是虚假验资报告 ,依据什么
来界
验 资 报 告 是 否 为 虚 假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的 界 定 机构是谁 ? 定
认定验资报告是否属虚假 ,审判实践中有
两 种 意 见 .一 种 意 见认 为 ,只 要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验 资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承 办 验 资 业 务 提 出
了 具 体 的标 准 ,要 求 和 操 作 的 规 范 ,对 保 证 验 资 质 量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9 6 6号 法 函 中 提 出 了 " 假 验 资 证 明 " 1 9 ]5 虚 这 个 概 念 ,且 规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虚 假 验 资 证明给委托人 ,其他利害关 系人造成 损失 的 ,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由于 该 法 函 没 有 对 虚 假 验 资
证 的 结 论 与 实 际 不 符 ,就 应 界 定 为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如 有 些 法 院 审 理 验 资 纠 纷 ,被 审 验 单 位 以 货 币 出资 ,法 院查 询 该 单 位 银 行 帐 户 无 钱 ,不 管 注 册 会 计 师 验 资 时主 观 上 是 否 有 过 错 ,都 认 定 此 验 资 报 告 为 虚 假 . 另一 种 意 见认 为 ,只 有 在 注 册 会 计师 有 过 错 的 情况 下
的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才 能认 为是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如 被 审 验 验 证
单 位 以 货 币 出 资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收 款 凭
报告的界定标准和机构 ,验资诉讼中有关 当事
方 的 责 任 划 分 ,验 资诉 讼 的审 判 和执 行 程 序 作
收藕 日期 :2 0 52 0 L0 —0 r
作 者简介 :刘玉 平 ( 9 6 ,男 ,辽宁锦 州人 ,副 教授 . 1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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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问题 研 究
2 0 年 第 9期 01
总 第 2 4期 1
证 , 会计 师 向 银行 作 函 复 , 后经 法 院 审理 ,该
计师 事务所并非 对所有不 实或虚假验资报告 ,
单位未在银行存款 ,收款凭证 系委托人和银行 工作人员伪 造,此种验 资会计师无过错 不能
认 定 为 虚 假 怎 样 界 定 验 资 报 告 是 否 为 虚 假 呢 ? 验 资 报 告 的真 实 性 标 准应 依 据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 立 审 计 实 务 公 告 第 1号 — — 验 资 》 第 四 独 条 的规 定 : "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验 资 业 务 . 应 当 注
都要赔偿委托人 ,其他利 害关系人的损失.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条 件 是 什 么 ? 被 诉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研究. 应 当 指 出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必 要条 件.但决 不是 充分 条
件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规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民 事 责 任 是 侵 权 的 民事 责 任 . 承 担 侵 权 民 事 责 任 的 实 质 要 件 是 委 托 人 ,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注 册 会 计 师 出具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主 观上 有 过 错 ;以 及 委 托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同 注 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报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 一 ,委 托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必 须 有 损 失 ,
恪守独立 ,客观 ,公正 的原则 ,并对验资报告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 按 照 该 条 第 2款 的 . 解释 : " 资 报 告 的真 的
实 性 , 是 指 验 资 报 告 应 验 如 实 反 映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验 资 范 围 ,验 资 依 据 , 已 实 施 的 主 要 验 资 程 序 和 应 发 表 的 验 资 意 见 " . " 假 " 是指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事 实 不 符 , 由 于 审 虚 计 固有 的 风 险 , 验 资 又 是 在 特 定 的 时 问 , 空 间 ,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下 进 行 的 ,注 册 会计 师 对 于
如果无损失,即使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虚假验资
报 告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损 失 必 须是 在 合 法 行 为 下 造 成 的 . 如 果 委 托 人 ,其 他 利 害关 系 人 从 事 违 法行 为导 致 自己 受损 , 会计 师事 务 所 不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在 委 托 人合 法 经 营 ,利 害关 系 人 实 际 损失 存 在 , 且 经人 民 法 院 执 行完 毕 ,债 务 仍 未 清偿 的 ,才 能 认定 会计 师事 务所 赔 偿 责 任 存 在 . 故 此 ,损 失 是 否 存在 是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承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前 提 条 件 . 第 二 , 注册 会 计 师 出具 虚 假 验 资报 告 主 观 上 必 须 有 过 错 . 在 审 理验 资 纠 纷 案件 中 ,法 院 应 分 清 审验 单 位 的 会计 责 任 和
务 所 的 审 计 责 任 . 一 份 验 资 报 告 的 真 实性 是 由两 个 环 节及 会计 师事
其所 涉 及 的 两个 单位 为 保 证 的 .其 一 是 申 请 验 资 的 单 位 提 供 的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 合 法 , 完 整 , 并对 此 负 有 会计 责 任 ;其二 是 会 计
被审验的报告的 合理的保证"责任 ,并不 担
保 被 审计 报 告 没 有 任何 错 误 . 对 于遵 循 执业 准 则 但仍 然 未 能 揭 示 报 告 中 的 错 弊 ,注册 会 计 师 是 没有 责 任 的 . 国 内 近 年 来 普 遍 存 在着 出 资不 实 现 象 , 出 资 人 的作 假 手 段 日益 高 明 ,有 时 注 册 会计 师 最 信 赖 的 银 行 和 商 检 机 构证 明 也 是 假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即 使 恪 尽 职 守 也 无 法 发 现 问 题 .判 断验 资 报 告 是 否 虚 假 应 坚持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只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有 过 错 情 况 下验 证 的 结 论 与 实 际不 符 , 才 能认 为是 虚 假 报 告 . 验 资报 告 是 真 实 还 是 虚 假 , 界定 机 构 不 应 在法 院 , 应 为 省 级 以上 注 册 会 计 师 协会 . 注册 会计 师验 资 工 作 的 技术 性 , 政 策性 ,专 业性 较 强 ,法 院 的 法 官 很 难 就 个 案 的 审 理 就 能 准 确 判 断验 资报 告 是 否 属 虚假 . 因 此 ,法 院 审理 验 资 纠 纷 ,都 应 当 将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验 资报 告送 交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鉴 定 .对 于 跨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的验 资 纠 纷 ,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注 册 会
师事务 所必须如 实反映验 资范围,验资依 据,
以 及 实 施 的 主 要 验 资 程 序 ,不 得 弄 虚作 假 ,并 对 此 负 有 审 计 责 任 . 只 有第 一 个 环 节真 实 ,才 能 保 证 第二 个 环 节 真 实 . 判 断 注 册 会计 师 验 资 主 观 上 有 无 过 错 ,核 心 的 问题 看 其 是 否 依 据
计师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验资报告是
否 属 虚假 ;对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内 的 验 资 纠 纷 , 由 省 级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 独立审计 实务公告第 1 号——验 资》的
验 资 . 依 法 验 资 ,注 册 会 计 师 无 过 错 .我 国法 律 没 有 赋 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类 似 司 法 机关 的 侦 查 ,调 查 权 ,在 银 行 等 国家 法 律 专 门 实施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的 单 位 出具 虚 假 凭 证 ,注 册 会 计 师无
任鉴定 委员会鉴定验资报告是否属虚假 ,法院
应当依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 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什 么情 况 下 ,应 赔 偿 委 托 人 , 其 他 利 害 关 系人 的损 失 人 民法 院审理 验 资纠纷 ,不应依 " 口 深 袋 " 理 论 ,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做 " 罪 羊 " 会 替 .
法核实凭证的真伪 .如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依 据银行进账单及被审验单位收款凭证出具验 资
报 告 ,后 来 法 院查 询 银 行 未 收 到 被 审 验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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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析 套计师事务所出县虚假验赉报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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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
因此 判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虚 假 验 资 报 告 ,应
诺 ' 而来 的 , 不 能 够 从 中 引 出 一 般 适 用 规 则 ]
胯
雹
赔偿 与被 审验单位 发生 贿销关 系第 三人 的损
失 ,就 属 此 例 .我 国法 律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审 计
[ 注册会计 师如 出具 了虚假 验资报告 就必 须
对 公 司 潜 在 的 债 权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地 方 法 院如果 直接或问接 以该复函为依 据处理案件 , 属 于 不 当 司 法 . 有 鉴 于 此 ,笔 者认 为 , 地方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验 资 纠 纷 ,应 作 到 以下 几 点 : 1 .人 民 法 院 不 宜 将 主 债 务 之 诉 与 验 资 纠
醢 晕 域
,
责任规定属不明确 ,导致某些注册会计 师对验 资报告慎之又慎 ,还是难 以保证 其真实性.难 怪注册会计师们惊呼,现在可信赖的单位越来
越 少 ,如果 人 民 法 院 不 以 过 错 原则 认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 验 资 报 告 的 证 明 作 用 将 最 终 消
失.
纷合并 审理.对验 资纠 纷按侵 权案 件独 立 审
理.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应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即 验 资地 或 被 告所 在地 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所 在 地 人 民法 院 管辖 . 级 别 管辖 应 按 验 资 标 的 额 确 定 ,各 省 , 市 , 自治 区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都 确 定 了本 地 区 各级 人 民 法 院 受理 第
一
第 三 , 委 托人 , 其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损 失 同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报告 之间有因果关 系 由
于 验 资 报告 为 虚 假 ,委 托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才会受到损失 .这 里涉及 验资报告证 明作 用有
多 大 ,证 明 时 问 有 多 长 .注 册 会 计 师验 资 报 告
审案件的标的额. 2 主 债 务 人 下 落 不 明 的 或 故 意 不 出 庭 应
证明被审验单 位实 收资本 [ 股本 ]及其 相关资 产 ,负债 真实 性,合 法性 .当 前 大量验 资 纠
,债权 人 都 是 与 被 审 验 单 位 发 生 经 济 往 来 , 纷
诉 的 ,没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主 债 务 确 实 存 在 的 ,
人 民法院不受理以会计师事务所 为被告 的验 资
诉 讼 . 以 防 止 某些 骗 子 伪 造凭 证 , 骗过 法 院 后 无 中生 有 追 究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责 任 . 3 .验 资 纠 纷 涉 及 各 方 过 错 责 任 的 ,如 出 资 人 , 委 托 人 ,银 行 , 工 商 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人 民 法 院 应 按 各 方 过 错 责任 大小 确定 各 方 承 担 责 任 顺 序 , 范 围 法 院 不 应 在 判 决 书 中 只
当该单 位不能 清偿 债务时 ,将 当年为该单 位出
具验 资 报 告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 送 上 法 庭 . 会计 师
事务所为该单位 出具验资报 告,是该单位为设 立或变更企业 向工 商局提供注册证 明.验资报 告证 明时间是出资 日出资人 的出资是否已经实
际 投 入 ,并 没 有对 被 审 验 单 位 日后 偿 债 能 力 和 资信 状 况 作 出 保证 . 委 托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与 多 年
带责 任.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注册 笼统地规定连
会计师法》第 4 2条 规 定 :" 会计 师 事 务 所违 反 本 法 , 给 委 托 人 ,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责 任 与 连 .
以前 注册会计 师 出具验 资报告 并没 有因果 关
系 . 验 资报 告 不 应 被 视 为 是对 被 审 验 单 位 日后
偿债能力的保证 ;委托人 或第三人因使 用验资
报 告 不 当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其 所 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三 , 人 民 法 院 应 如 何 审 理 验 资 纠 纷
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形式.
4 .验 资 纠 纷 的执 行 程 序 应 是 先 由 主债 务 人 清 偿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是 一 种 补 充 责 任 ,即 对 委 托 人 清 偿 后 不 足 部 分 由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清 偿 . 对 主 债 务 人 没 有 执 行 完 毕 ,不 得 执 行 会 计 师 事 务所财产 .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追 究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源 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9 6 5 号 法 函 的 规 定 ,即 19] 6
本文所及法院审理验资纠纷 .如何理解和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应怎样适用 [96 5 1 9 ] 6号 法 函 . [ 9 6 5 法 函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对 于 下 级 法 19 ] 6号 院就 个 案 中具 体 问题 请 示 所 做 的答 复 , 它仅 仅
5 凡 是法 院未追究第 一被 告特别是 本地 . 被 告责任 的,不得追究外地会计师事务所的责
任 ,违 反 此项 者 ,审 判 人员 按 违 纪处 理 .若 对
适用 于所涉及的个案 ,没有普遍 的约束力 ,不 能被 各级 法院作 为审判 的依据 .因该 函没有经
最 高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员 会通 过 , 不属 于 司 法 解 释 . 该 函 中 的处 理意 见 只是 针 对 个 案 中 的 特 殊 情 形 [ 如 德 阳 案 中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的 ' 保 承 例 担
本 不存在 的债 务判会计师事 务所承担 责任 的, 要追究审判人 员的刑事责任 .
责 任 编 辑 :吴 旭 东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