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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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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_(1)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_(1)济源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书(讨论稿)甲方:乙方: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5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定义与解释„„„„„&b...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_(1)
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特许经营协议书_(1)济源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书(讨论稿)甲方:乙方: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5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第三章经营权的授予与监管„„„„„„„„„„„„4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第五章服务„„„„„„„„„„„„„„„„„„7第六章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8第七章履约保函„„„„„„„„„„„„„„„„„„9第八章项目的运营„„„„„„„„„„„„„„„„„10第九章经营权的终止与解释„„„„„„„„„„„11第十章违约责任„„„„„„„„„„„„„„„„„„12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14第十二章文件的保密„„„„„„„„„„„„„„„„15第十三章„„„„„„„„„„„„„„„„„„„15第十四章其它条款„„„„„„„„„„„„„„„„„16济源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协议书第一章总则1.1甲方:(下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地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1.2项目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优化城市环境,节约社会投资成本,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用普通车辆清运以及简单填埋、堆积和简易处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化、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在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清运与再生利用项目招标活动中中标,取得了该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清运与再生利用项目经营权。乙方须在该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1.3原则双方均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1.4本协议的应用1.4.1本协议是乙方在经营期内对约定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再生利用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监管的依据之一。1.4.2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伙或合营关系。1.4.3本协议并不限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影响甲方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职能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检查、收费等活动。笫二章定义与解释2.本协议下列词语的含义为:2.1法律:指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苑性文件。2.2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园林绿化和道路施工等建设施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2.3经营权: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2.4生效日:本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22.5批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和备案等具体事宜。2.6履行保函: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且经甲方认可担保书等履约担保性文件。2.7违约:指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2.8日、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年。2.9环境污染: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过程中对地表、地上、地下、空气、水体引起的某种物质含量或者浓度达到有害程度,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与环境的现象。2.10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等;3第三章经营权的授予与监管3.1经营权的授予3.1.1经营的业务范围: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处置、综合再生利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3.1.2甲方授于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和区域内,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再生利用全过程的经营权。3.1.3乙方经营权期限为25年。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生效日后笫25年届满日。3.1.4经营权的区域:济源市,该区域随着城市规划区的调整而调整(市区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1.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建筑垃圾清运和综合处理的相应资质。3.1.6乙方取得的相应资质,应当报甲方备案。3.1.7在经营期内,甲方在乙方能够满足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需求的前提下,不再审批第三方进入市城市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行业,在乙方不能满足上述需求时,甲方可以许可第三方进入。3.1.8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协助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3.1.9甲方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以及职能权限变化和管理区域调整的,由相应的单位承继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43.1.10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和分解经营权。3.1.11甲方在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近、远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划时,可以邀请乙方参加。3.1.12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以非法的手段或者保障措施进行经营活动。3.2经营权的监管3.2.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利用的全过程活动以及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全程监管。3.2.2甲方在依据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管活动时,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2.3甲方应给予乙方特许经营的同时,协助乙方对市场进行整合和管理,确保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乙方的权利4.1.I享有按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的权利。4.1.2拥有在经营范围内对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进行投资、建设、发展的权利。54.1.3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4.2乙方的义务4.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规范、有序、高效运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4.2.2乙方如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将变更事由提前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审查同意。4.2.3乙方应当确保设施、设备功能完好;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乙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经营期内,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4.2.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4.2.5乙方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内容,应当与本协议内容保持一致。4.2.6按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发展的近、远期投资,并进行适时投资。4.2.7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可将本协议项目的权利和资产作为贷款担保,但应当先行征得甲方的同意。4.2.8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五章服务标准5.1乙方项目建成后要确保正常处理建筑垃圾,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应扩大处理量。65.2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建筑垃圾清运和综合处理的相应资质。5.3乙方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设备、设施和工艺,必须具有并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全过程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规范和标准。5.4乙方对于政府公益性活动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三方乱倒的建筑垃圾、无主的建筑垃圾,须按照甲方的协调及时清运,不得拒绝清运或者拖延清运。5.5乙方必须将建筑垃圾运输至乙方建设场地进行综合处置、预存放,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场所、地点堆放和填埋。5.6乙方在实施每宗建筑垃圾清运活动前,必须就清运线路和时间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路线和时间清运,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时间。5.7乙方不得将清运事宜转包给第三方,对于已办理清运许可手续的建筑垃圾,乙方应当及时、科学地组织清运,不能出现因清运不及时而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5.8乙方的清运车辆必须喷涂统一颜色、标识和编号,清运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在服装上明显印制乙方单位识别文字和标识,清运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5.9乙方必须在建筑垃圾装载和卸载场地(地点)出口处设置冲洗、烘干设备,确保出行车辆车轮、车体干净整洁,不带泥、带水和其它污物7行驶。5.10乙方在清运过程中,车辆必须实施封闭式运输管理,不得裸露清运,不得超高、超重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存在超高、超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时应采取相应纠错措施。5.11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当保障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对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害。5.12乙方在甲方的配合支持下,须限期完成清运和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具备储运及运营的条件。5.13乙方按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发展的近、远期投资计划,并进行适时投资。第六章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6.1乙方收取的建筑垃圾有偿清运服务费,其价格应按照市场的价格进行调整和定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时增减,并且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乙方建筑垃圾处置费,。6.2如需调整价格,将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调整。6.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8第七章履约保函7.履约保函7.1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保证,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履约保函。7.2履约保函应当由甲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7.3履约保函出具人应当在保函上载明“见甲方单方的付款通知,即无条件付款”的内容。7.4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为5万元(大写:伍万元)人民币。7.5如果保证金被甲方提取,甲方应当在提取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违约事实和提取金额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就甲方确认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甲方认为乙方的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八章项目的运营8.项目运营的计划8.1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场地的选址、征地、围墙搭建,以及车辆配置,具备清运条件等,并实现正常运营。8.2在经营期限内,除甲方调剂的情形外,经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原则上全部进场处理利用。98.3甲方依据相关政策,在职能范围内协助乙方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享受国家城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第九章经营权的终止与解除9.1期满终止9.1.1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本合同自动终止。9.1.2在经营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9.1.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将另行组织招标,选择经营者。9.2甲方解除9.2.1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5日内,仍然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营权,提前解除本协议。9.2.2乙方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应及时扩建而不进行扩建的。9.2.3由于乙方的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9.3乙方解除9.3.1在经营期内,如果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在收到乙方催请履约通知90日内,仍然不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9.3.2乙方向甲方递交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双方应当10就本协议解除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9.3.3在60日的协商期内,乙方仍然应当履行正常的垃圾清运和处置义务。第十章违约责任10.1甲方的违约责任10.1.1甲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权解除条件,无故解除乙方经营权,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10.1.2如果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具有先后顺序的,在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先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后行义务,但乙方应当向甲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后行义务的理由。10.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存在下列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且能够即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不即时采取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行为属于持续状态或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处于持续存在状态,且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而乙方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改正的,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5日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10.2.I车辆裸露、超高、超重清运以及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而不采取即时纠正措施的;10.2.2出行车辆车轮、车体不干净、不整洁,带泥、带水和其它污11物行驶而不采取即时纠正措施的;10.2.3将建筑垃圾在乙方再生利用、存放场地以外或者非甲方指定的场所、地点堆放、填埋而不采取即时纠正措施的;10.2.4对于政府公益性活动所产生的、第三方乱倒的和无主的建筑垃圾,不执行甲方的及时清运指令,拒绝清运或者无故拖延清运的;10.2.5以经营的优势哄抬清运价格、垄断经营而不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的;10.2.6将建筑垃圾清运事宜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清运或者再生利用而不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的;10.2.7在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利用的全过程或者阶段性活动中,不遵守相应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而不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的;10.2.8对已办理手续的建筑垃圾,不能及时、科学地组织清运,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的;10.2.9擅自停业、歇业的;10.2.10在清运过程中,对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后不能主动或按照甲方的指令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更换等措施的;10.2.11擅自转让、抵押、分解、出借、出租经营权而不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的;10.2.12撤减注册资金、车辆设备,导致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而不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1210.2.13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报告、备案等义务的;10.2.14其它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10.3乙方的经营能力不能满足本协议约定区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需要,经甲方催告,逾期仍不能整改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并可采取许可第三方实施建筑垃圾清运和再生利用处置措施。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11.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有权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文件的保密12.文件的保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对获取对方的以及涉及对方利益的所有数据资料和文件,在未获得对方明确表示可以公开前必须保密。保密期至协议期满终止后2年,但下列情形除外。(1)已经公布或本协议以外的其它方式公开获得的信息;(2)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取得信息;(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或公开的信息;13(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披露的行为。第十三章通知地址13.通知地址本协议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第十四章其它条款14.其它条款14.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14.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有效期限2040年5月7日止。甲方(盖章):代理人(签字):14年月日乙方(盖章):平顶山市旭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代理人(签字):2015年5月7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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