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章程
(草案)
本机构名称为“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Shipping Institute,缩写:SISI)(以下简称“中心”)。“中心”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虹口
区人民政府等多家单位共同发起,于2008年7月14日正式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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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为专门从事国际航运研究和咨询的机构,为国内外企业、航运机构和相关
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中心”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依托,立足长三角,
面向中国,辐射世界,广泛联络国际航运组织、企业和院校,凝聚国内外一流专家,搭建国
际航运研究平台,跟踪全球航运发展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趋势和新
,把握国际航运市
场变化的脉搏,为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做出贡献。
“中心”实行开放式管理,吸收政府、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国际组
织共同参与。
“中心”挂靠上海海事大学。
“中心”的主要功能为提供决策咨询、发布航运信息、组织专家交流和培训航运人
才。具体任务如下:
1. 承担国家、上海市和长三角地区有关航运和物流方面的研究项目,接受政府有关航运和
物流问
的咨询,组织跨国合作研究。
2. 收集国际航运市场信息,预测航运市场发展趋势,为航运事业的发展服务。
3. 为国内外航运和物流界专家、学者在“中心”从事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形成向世界
开放的管理模式。
4. 建立航运和物流信息与资料中心,努力成为在航运界有影响的航运与物流信息与资料集
散中心。
5. 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与航运和物流相关的,具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
6. 举办各类高层次的,国际化的航运和物流人才的培训。 7. 出版国内外发行的,中英文版的航运专业期刊等。 8. 完成其它相关任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原则上,理事会成员为团体成员单位。理事
会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领导担任“中心”理事会的理事。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
时可增加次数。其主要任务是:
1、 确认由理事长会议推荐的新增副理事长单位及其副理事长人选。 2、 确认新的理事单位,确认由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人选;根据本《章程》规定,免除理事
单位,根据理事单位提议,确认理事单位提出的理事人选的调整。 3、 确认“中心”的章程。
4、 审议理事长会议提交的“中心”工作
、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提出的其它各项
议题。
5、 决定“中心”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理事会会议须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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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采用无限期任期制,因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出退出,或者理事单位未履行义务
而被免除的,终止该单位的理事资格。
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常务副理
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长和名誉理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常务
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单位可以增加1-2名理事。理事长会议职责:
1、 修改“中心”的章程(草案);
2、 确定“中心”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草案);
3、 决定“中心”内设的研究机构和辅助机构设置; 4、 制定“中心”的
(草案);
5、 审定提交理事会的,由“中心”管理机构起草的“中心”工作报告(稿)和财务报告(稿);
6、 落实运作经费;
7、 确认“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 8、 审定“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主任、副主任人选; 9、 根据需要,聘请高级顾问、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任期两年,由轮值理事长单位委派一名领导担任理事长。理事长职责:
1、 负责主持理事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2、 负责确定轮值期间的主要工作思路;
3、 促进“中心”的发展。
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长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心”主任兼任。
“中心”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中心”主任和秘书长由挂靠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推荐,“中心”副主任、副秘书长由理事长
会议协商推荐。
“中心”内设的研究机构和辅助机构设置由“中心”管理机构提出,理事长会议
决定。
“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聘请“中心”专职或兼职的研究员。承担“中心”委托的
研究和其它学术性工作。
“中心”成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主要包括:向理事会提出“中心”学术发展的
意见,评审项目申请和学术成果,把握“中心”的学术方向等。学术委员会成员从“中心”
聘请的研究员中遴选,由“中心”管理机构推荐,理事长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中心”秘书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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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为“中心”理事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本章程;
2、 愿意支持本“中心”的发展;
3、 履行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义务;
4、 与航运、港口和物流相关的单位;
5、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
理事单位的权利。
1、有表决权;
2、有权对本“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有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学术等活动;
4、有权获得本“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和市场
报告; 5、享受本会提供的其它各项服务。
6、有退出“中心”的自由。
理事单位的退出。
1、理事单位的退出应有书面通知给“中心”管理机构; 2、凡一年以上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单位,视作自动退出处理。
经费来源:
1、理事单位的会费;
2、政府部门的支持;
3、挂靠单位的补贴;
4、有关方面的赞助;
5、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中心”收入的经费,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用于本“中心”的发展和促进航运
事业的发展。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理事单位和资助单位的监
督。
本“中心”若因故终止活动,须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提交理事会大会
表决。
本“中心”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大会到会理事单位代表一半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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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在终止前,须在挂靠单位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来源及其比例返还相关单位,或继续用于航运
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理事长会议决定。
本章程经理事会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修改章程亦同。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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