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丹阳盗窃案的起诉书关于单丹阳盗窃案的起诉书
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东检刑诉(2002)45号
被告人单丹阳,曾用名单阳,男,1978年12月10日生,天州市北区朝阳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服务员,住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2002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单丹阳盗窃一案,由天洲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2001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单丹...
关于单丹阳盗窃案的起诉书
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天东检刑诉(2002)45号
被告人单丹阳,曾用名单阳,男,1978年12月10日生,天州市北区朝阳人,汉族,
文化程度,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服务员,住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605房。2002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2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单丹阳盗窃一案,由天洲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2001年12月28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500元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丹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单丹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市一个贩毒同伙的线索。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
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洲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某某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单丹阳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证据目录、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5)赃物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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