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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2017-12-02 8页 doc 21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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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 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规定,...
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 1、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民法》 王利明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92页。 2、 关于主物与从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68条规定,“非主物之成分,常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瑞士民法典第644条规定:(一)对物的处分,及于其从物。但有特别约定的,不以此为限。(二)前款的从物,系指依地方通常见解或根据所有人的明确意思示,继续为主物的所有人经营、利用或保存,并通过连接或依其他方式与主物有关系的动产。(三)物为从物时,虽与主物暂时分离,但不失其性质。德日民法典有类似规定(德民第97条;日民第87条)。我国民法无主物、从物的概念,仅有关于“附属物”的规定。《最该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的意见(试行)》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此处的“附属物”,即是从物,“有附属物的财产”则为主物。 ()是您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选择。 由于主物和从物的结合能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用,所以对二者进行区别不仅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维持经济效用的完整。——《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彗星 陈华彬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54、55页 3、 罗马法称主物和从物为 res principales ,称从物、孳息、费用和损害等为 accessio 或 causa rei 。狭义的主物是从物的对称;作为孳息的对称则称为原物。本章为便于叙述,照顾内容编排,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费用与损害三项加以。从物和孳息,通常又称为附属物。 主物和从物,是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这里,主物作为从物的对称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不包括原物在内。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个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这种区分,对有体物和无体物均可适用。如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债权是主物,抵押权、质权和保证是从物。——《罗马法原论》周木丹 著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1页。 房屋与窗户并不是主物与从物,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不具有可分性,就象汽车和轮胎,张三和张三的手(如果张三死了的话). 比如: 羽毛拍是主物、球是从物 锁是主物、钥匙是从物 自划船是主物、船桨是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规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条款是言简意赅的,需要认真解读的,恐怕仅运用几句话难以说明。 本辞条,分析一下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一下辞条,介绍本条款耦合物的应用问题。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全称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与主物的现存关系和改变关系”。两者之间的耦合关系,有些是不能变更的,有些是可以变更但要设定限制条件的。当人们对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原则和意思主义原则举棋不定时,只能从它们之间的耦合关系性质入手进行解剖。 一、转让的规则 “从随主转”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独立存在,有次要的使用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于刚性规则;如果不存在刚性的规则,则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规则为准。 法定的规则的限制情形是,与担保物权的法锁原则一样,一旦主物权或者从物权被债权债务锁定,需要解锁和清偿债务以后,主物权的转让和从物权的转让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主物与从物的耦合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取决于主物对于从物的需要程度和从物对于主物的贡献力量。两种因素的聚合,便达成两物的耦合。所谓耦合,就是时分时合的间歇性集合,并不是时刻形影不离的聚合。 主物与从物耦合的形式主义,决定了主物对于从物的依赖性程度,从而决定了“从物随主物转让”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是否采取法定的强制性手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可分为完全耦合式和半耦合式两种类型。 1(完全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不容易分离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有着不可替代的帮衬作用,主物几乎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大多数情形是从物随主物转让。 2(半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不一定完全集合、容易分离或者容易用其他从物替代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也有一定的帮衬作用。理论上主物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实际上此类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如完全耦合式的从物价值和使用价值,原所有权人或者新所有权人可以比较从容地更换从 物。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另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也可以不随主物转让。 譬如,一辆新式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没有它,开不了汽车门,也开不了汽车。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被盗的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旧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旧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使用价值较大,但是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旧自行车所有人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主要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只不过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依据,强制性的成分并不浓厚。 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第一,均为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而不是一个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所谓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时合时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 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汽车与遥控器,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第二,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所谓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 所谓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用发挥得更好更安全。 比如,保险柜和上面的保险锁与保险柜构成主物,是保管钱财和私密资料的主机。保险柜的钥匙是从物,其辅助作用是确保保险柜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虽然主物与从物的效用不同,但客观存在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当然,一个保险柜可以配几把钥匙,即一个主物附加几个从物。主物转让时,至少需要一个从物跟随转让。 第三,均有不同的属性。 主物和从物从属性上划分,主物是主要财产所有权,从物是次要财产所有权。转让所有权的主要目的与,是优先转让主物的所有权,然后再考虑是否转让从物的所有权。 “从随主转”是指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前提下转让从物的所有权。然而,特定情形下,主物转让时,从物可以不转让所有权,而可以转让从物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以代替转让从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变通的方式。 譬如,业主转让商品房的所有权,同时转让屋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要求一定是在转让主物所有权的同时必须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才是归个人所有。 第四,均为一人所有。 从物是否能够与主物一同转让,是否可以约定,须考量主物与从物是否均为一人所有。否则,就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之内。本条款讨论的范围,是所有权人掌握了主物的支配权,同时又掌握了从物的支配权,才能实施“从随主转”。 比如,转让人转让一套房子,转让时应当转让产权证书。即房子与产权证书须为一人所有。如果转让人说“产权证不是我的”,这个生意就可能做不成。或者是生意勉强做成了,受让人迟早是要吃亏的。 第五,均有复合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仅仅有一物对一物的单一耦合关系,而且还有一主物对多从物、一从物对多主物和多主物对多从物的复合关系。不仅有所有权对所有权的耦合、复合关系,而且还有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关系。所有这些,也都适合本条款“从随主转”和“意思主义”的转让原则。 主物与从物的形式,大多数发生在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例如,共有财产随专有财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所有这些,都是不动产转让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另外,主物的所有权转让与从物的租赁权转让,也是主物与从物复合关系的一种。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电视机与遥控器、汽车与备用轮胎等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游船与左右两个船桨,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和从物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物,但是从物附着于主物,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发生空间上的联系。从物附着于主物,两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则就变成一物了。 区分的意义,对考生来说,就是要掌握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 (1)在买卖中:?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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