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减值的税务会计处理
新《企业会计
》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
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
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
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和《增值税暂行
》的规定,就企业存货减值所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分别作些
介绍:
一
,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存货当产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
回升的希望;?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
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
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
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
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其他足以证明该项
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例:某公司2001年库存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
预计进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0万元,预计销售所须交
纳税金,费用300万元,预计售价1400万元.该公司
的账务处理如下:
库存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
可变现净值=1400—200—300=900万元.
税务财会
计处理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0—900:100万元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0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0
期末结转本年利润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1000000
贷:管理费用1000000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企业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
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
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
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均应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
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总额
2000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假设所
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并无
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2001年度所得税会计处
理为:
税前会计利润=2000万元
纳税调整数=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2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100x33%=693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69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930000
年束,将”所得税”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6930000
贷:所得税6930000
综上所述,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
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
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
定计算纳税.
二,存货减值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的存货产生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
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霉烂变质的存
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
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
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
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将存
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情况时,应计算进项税
额转出.这里要说明的是,税法明确规定.计算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计算非正常损失
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额转出是有区别的,
分别为: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非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损失金额x税率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
出=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金额
x
嚣磐麓×税率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末对存
货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库存原材料有霉烂变质的lO
万元,库存产成品有霉烂变质的2O万元.该企业2001
年生产成本总额1000万元,生产成本中耗用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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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万元,税率17%计算该企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1)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
10×17%=1.7万元
(2)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进项税额转出:
20××l7%=2.3837~:
(3)该企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转入当期损益的进
项税额转出:
1.7+2.38=4.08万元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340800
贷:原材料100000
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40800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高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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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预[2001]5o2号20o1年l2月14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做好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
退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人退还书”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
一
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
税务机关开具”收人退还书之日止.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付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人库
凭证{缴款书)进行审核后,开具”收人退还书”.纳税人持”收人
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库.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
账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付现金时,由征收机关在”收人退还
书”上加盏”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再持身份证和原缴款书复
印件到指定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将款项划至原经收银
行,纳税人从原经收银行领取退付的现金.
.三,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采用冲减正税人库
科目的办法,由正税人库收人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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