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
範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第11屆董事會第20次董事會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第13屆董事會第9次董事會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第一條 ,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
,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及公司營運發揮其功能,爰參考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職責範圍,
本公司獨立董事對於下列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事項,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及其他法令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四、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但辦理授信案件授權層級依本公司「授信案件授權要點」規定處
理。
六、涉及個別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七、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十、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制度及薪酬標準。
十二、董事之薪酬結構與制度。
十三、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十四、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
定之重大事項。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係指依法令規定或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其他規章,應經董事會通過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第四條 ,報酬,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報酬除按月支領固定報酬外,不另支領盈餘分配之董事酬勞。
第五條 ,進修,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或法務等進修課程。
第六條 ,職權行使,
本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協助辦理。 前項聘請專家及其他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必要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第七條 ,施行,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