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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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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各位业主: 2013年12月5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13)乳商破字第4-2号决定书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我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3年12月5日管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与决定书。后经债务人申请变更,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各位业主: 2013年12月5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13)乳商破字第4-2号决定书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我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3年12月5日管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与决定书。后经债务人申请变更,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相关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 1、组建管理人团队 管理人组成了由6名律师及4名会计师组成的团队。根据工作需要与成员业务特长,进行了综合协调组、债权申报审查组、诉讼组、资产调查组、审计组等分工,以管理人履行职务行为,保证破产重整工作的有序进行。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查找问,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员就有关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于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2013年12月5日管理人开始管理人印章刻制工作,2013年12月9日印章取回启用;2013年12月16日管理人开始管理人账户开立工作,2013年12月25日管理人帐户开立成功。管理人帐户由另一管理人泰和会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由法院审核后由泰和会计所通过管理人帐户统一支出。 3、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管理人协助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同时管理人自2013年12月开始,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 在通知债权人的同时,管理人陆续向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建设局、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送达了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部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防止股权转让、房屋预售等情况的发生,通知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税款优先债权。 4、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支付 管理人在法院的协调、支持下,对债务人11个银行帐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向各金融机构送达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以防止债务人货币资金因被支付、冻结、扣划等情况造成的流失,使得债务人帐户内货币资金500余万元得以保全。 二、调查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2 1、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1994年8月3日,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阳小区5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为丁文华,注册资本为2007.1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12年5月7日,经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为丁文华、丁演,其中丁文华受让张文镨、温宏股权,持有90%的公司股权;丁演受让温宏股权,持有10%的公司股权。2002年12月24日,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在乳山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乳山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住宅的开发、经营,负责人为丁文华。丁文华因涉嫌虚假出资于2013年10月被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丁文华于2013年12月委托其女丁演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处理债务人破产相关事宜。 2、债务人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管理人完成了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工作,情况如下: (1)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住所地为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为丁文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债务人注册资本原为1000万元,其中丁文华出资510万元,持有51%的公司股权;李宗飞出资490万元,持有49%的公司股权。2013年5月24日,丁文华以2000万元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丁文华出资2510万元,持有83.67%的公司股权;李宗飞出资490万元,持有16.33%的公司股权。 2013年11月29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以(2013)乳商破字第3-2号决定书指定 3 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我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后经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法院以(2013)乳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住所地为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淮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为丁文华,经营范围为篮球比赛、培训的策划;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销售。注册资本为777万元,其中丁文华出资621.60万元,持有80%的公司股权;许逢兰(系丁文华前妻)出资155.40万元,持有20%的公司股权。 (3)乳山金鼎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乳山金鼎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9日,住所地为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淮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为丁文华,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管理,房产代理销售,酒店管理。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丁文华出资20万元,持有66.67%的公司股权;许逢兰出资10万元,持有33.33%的公司股权。 债务人与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乳山金鼎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丁文华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接管债务人财产、文书资料 债务人的印章由法院接管,账簿由负责审计工作的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管、文书资料由管理人接管、财产由两管理人共同接管。 4 四、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土地 债务人拥有2宗下列土地使用权,均位于银滩旅游渡假区常家庄村南、潮汐湖东,其中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95号项下土地面积25,333.00平方米(合38亩),证号为乳银国用(2005)第396号项下土地面积14,667.00平方米(合22亩)。 2、房屋 债务人的财产主要是其开发的海晶城项目。管理人通过查询房产部门房屋预售备案档案,对项目的建设、销售状况进行摸底统计,以达到调查真正的购房人、应收房款、已收房款、欠缴房款等真实情况的目的,同时调查因债务抵顶形成的预售关系、抵押关系等,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提供依据。 3、货币现金 债务人货币资金5,316,433.33元,全部为银行存款,主要为银行贷款保证金。 4、对外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74,890,119.89元。 五、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在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及乳山银滩管委会九楼分别设立了管理人办公室,对外公布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解答债权人的申报咨询工作,派人值班做好现场接待与受理债权申报工作。同时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不同的债权类型,制定针对性的破产债权的审查原则,对申报 5 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进行审查。 截至到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4年3月2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442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 613,570,584.80元。管理人初步认定316家,认定金额合计114,637,694.82元,其中建筑与税款优先债权合计30家,认定 ;普通债权314家,认定金额合计金额合计49,095,563.10元 63,494,495.45元;不予认定55家,申报金额合计44,060,624.12 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但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72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348,381,521.94元。管理人制作了《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补充申报,管理人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向法院提交《补充申报债权收费的申请》。 六、调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制定了《职工情况调查表》向职工发放。根据回收的《职工情况调查表》及审计等资料,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调查。债务人现有职工42人,债务人欠发工资合计1,105,978.00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47,979.00元,职工债权合计1,353,957.00元。管理人制作了《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1、指定债务人留守人员 6 管理人指定了债务人原行政、财务、工程、预算、工地等部门的部分人员作为留守人员,并下发管理人制定的《留守人员须知》、《破产程序期间安保维护制度》等文件,要求留守人员在破产重整期间配合管理人的工作。 2、为债务人重整提供准备 债务人因未完工程,存在租赁他人设备的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管理人已经收到这些出租人向管理人提交的取回申请。经与法院研究,考虑到债务人重整的结果是工程需复工,决定凡是租赁设备尚未拆除的,原则上不允许取回,因为拆卸运输均需要费用,且工程复工需继续使用上述租赁设备,故后续租赁费用作为共益债务处理,随时清偿;已欠的租赁费用作为普通债权申报。这一处理原则,经管理人与出租人沟通,他们理解并接受,在取回笔录上签字确认。 3、沟通办理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行业注册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规定,篮球俱乐部需进行年度行业注册,否则无参赛资格。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因拖欠教练、球员工资,被投诉至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年度注册未按时进行。期间管理人多方联系、沟通补注事宜,与公司股东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同时与贵州等外省篮球俱乐部进行磋商。2014年3月在政府的协调下,管理人委派律师先后到山东省体育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交涉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行业年度注册问题。经多方努力,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同意进行补注,从而保全了威海新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为下步的公司股权转让创造了条件。 7 八、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1、解除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债务人存在大量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主要包括房屋预售合同、房屋销售代理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退房合同、债务抵顶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律师代理合同等。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贷款公司等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对于管理人尚不掌握的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2、依法行使撤销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债务人存在大量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管理人已经与甘肃美益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进行沟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取的财产。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目前管理人已经与陆向阳、苗新奎、甘肃美益投资有限公司等部分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债权人基本同意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九、关注民生问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1、依法解决农民工工资 8 由于债务人拖欠大量工程款,春节前农民工不断上访讨薪。管理人一方面不断参与政府接访,向农民工解释破产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案外人筹措的资金500万元。然后通过依法对于申报的工程款审查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方式,从而保证了农民工在春节前领取了部分工资合计443万元,得以返乡过年。 2、依法保护业主利益 关于小业主利益保护,管理人在摸底调查项目建设与销售情况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形首先在法律的框架下考虑解决。经报法院反复研究,管理人依法并兼顾实际情况制定了《管理人关于业主权益保护初步预案》、《管理人关于业主权益保护方式选择的说明》,随法院的《申报债权通知书》同时送达业主,指导业主依法选择、行使权利。春节后,业主不断上访并通过各种媒体施加压力。管理人一方面不断参与接访、接受媒体采访,向业主解释破产及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又针对业主询问制定了《关于银龙湾、海晶城房屋交付问题的答复》、《关于业主是否需要申报债权的说明》等文件,指引业主依法行使权利。 十、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债务人存在大量诉讼、仲裁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工程承包、房屋买卖、委托代理等,标的额巨大。管理人分别从乳山市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外地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乳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处,调查债务人案件情况,向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分别送达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发出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审理与执行程序的通知。在政府 9 与法院的协调下,管理人从各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调取了外地法院查封债务人房产、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并向各相关法院发出上述文书及通知,以防止外地法院扣划存款。 对于上述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管理人接管后代表债务人一一出庭应诉。破产受理后,新的诉讼案件不断出现,管理人通过向相应法院送达破产受理文书并发出通知,将已在外地法院立案的案件移送至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同时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着手起诉了部分案件,以行使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4年3月22日,债务人已被审结但未履行案件为55起,债务本金87,426,998.00元,利息、违约金等556,717.00元,诉讼费等78,699.00元;未审结案件16起,债务本金306,807,762.00元。 十一、筹备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3月27日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定于2014年4月8日召开。针对会议涉及人数众多,管理人租赁了大型会场,制定了多套会议预案,并与法院多次沟通,争取政府大力支持;同时管理人于会议前3日电话核实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告知注意事项,保证会议准备到位、有序召开。下面向业主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债权人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190家,其中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的债权人 129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 1,040,033,567.63 元,占该类债权总额的 92.37%;管理人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40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00,231,318.01元,占该类债权总额的86.18%;管理人不予初 10 步确认的债权人 21家。 2、会议议程与内容 (1)管理人报告阶段性职务履行情况; (2)管理人报告审计、评估情况:根据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9日出具的乳泰会专审字(2014)第007号《审计报告》,债务人净资产-81,334,667.17元;根据山东汇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出具的汇德评报字(2014)第111号《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用于破产清算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债务人资产评估价值58,845,910.51元; (3)管理人通报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4)管理人通报职工债权调查及审查情况; (5)债权人核查债权; (6)法院指定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7)法院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经债权人投票选举,6名债权人代表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上海鼎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乳山滨海新区财政审计局 、国网山东乳山市供电公司、胡友榕、熊立华,与1名债务人职工代表张盼盼,共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8)法院公布管理人报酬方案; (9)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十二、管理人下阶段工作 下面,就管理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1、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裁定确认;债务人、 11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对登记、计算、认定错误的债权进行调整、复核。若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表向职工依法公示后,职工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将对登记、计算、认定错误的职工债权进行调整、复核。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应予以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管理人将依法受理并复查债权异议、公示职工债权等,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继续受理并审查债权补充申报,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2、进一步调查、追回债务人财产 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展开,管理人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包括依法对债务人对外债权进行清收,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个别清偿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对涉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依法予以追回。 基于债务人帐户混乱、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况,管理人通过政府协调各金融机构,取得了丁文华、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活动记录,并于向乳山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债务人高管所涉嫌的 12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以期追回债务人通过个人银行帐户体外循环的资金,增加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 3、继续做好诉讼案件的应诉、起诉工作 对于债务人尚未审结的案件及不断产生的新案件,管理人将与各法院、仲裁机构协调开庭时间,准备应诉,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针对管理人需行使的撤销权、确认无效等破产衍生诉讼,做好计划,排期起诉。 4、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4年3月12日,乳山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0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因此管理人将与重整方沟通经营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监督期限等,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规定,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使得重整计划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与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债务人与重整方的利益,以使得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取实现的债权不低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受偿结果,同时达到挽救企业,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5、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的进程,适 13 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布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审查。 以上报告仅是管理人成立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目前管理人正处于对债务人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根据以后变化的情况,将随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争取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方与出资人等多方面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重整的成功。 特此报告。 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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