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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2017-09-29 7页 doc 20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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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消防技术标准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宾馆、饭店消防技术标准 一、术语 1.0.1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1.0.2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1.0.3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0.4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0.5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
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宾馆消防技术标准 宾馆、饭店消防技术标准 一、术语 1.0.1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1.0.2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1.0.3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0.4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0.5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0.6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0.7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0.8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1.0.9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0.10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宾馆不应布置在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附近。 2.2、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道下的管沟盖板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量。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等。 2.3、严禁在宾馆内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2.4、不应与两个及两个以上车位修车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5、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宜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宾馆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宾馆建筑内时(液化石油气作燃料除外),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 2.5.1、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5.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2.5.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5.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5.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2.5.6、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6、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宾馆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1、宜布置在宾馆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6.2、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6.3、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2.6.4、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2.7、设置在宾馆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宾馆内的燃料供给 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2.7.1、应在进入宾馆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7.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8、使用可燃气体做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9、使用丙类液体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于宾馆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宾馆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9.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10、高层宾馆采用液化石油气做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0.1、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10.2、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2.10.3、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而不超过3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宾馆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2.10.4、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2.10.5、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11、多层宾馆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应采用管道供气,并应设紧急关闭阀门。 2.11.2、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不应超过1立方米,应设置在宾馆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设防倒装置。 2.11.3、该房间通风良好,并应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11.4、与其他房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2.12、地下宾馆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三、建筑构造 3.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小时,乙级0.9小时,丙级0.6小时。 3.1.1、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1.2、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1.3、用于各类部位的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防火墙上开门,应是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1.3.2、高层宾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3、高层宾馆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公斤/平方米的房间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3.1.3.4、消防水泵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5、消防电梯机房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6、防排烟机房、空调机房应为甲级防火门。 3.1.3.7、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疏散楼梯间门及前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8、消防控制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房间与中庭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9、多层宾馆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1.3.10、各类管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3.11、高层宾馆垃圾道、污衣道等前室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3.1.4、防火墙上开设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3.1.4.1、与中庭相通的窗用乙级防火窗。 3.2、疏散楼梯严禁用防火卷帘封闭,合用前室不应用防火卷帘封闭。 3.2.1、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2.2、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应下降到距离地面1.8米处,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3.3、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 3.3.1、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3.3.2、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宾馆,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宾馆,每层应进行分隔。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按不同方向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 4.1.1、地下宾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2、高层宾馆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防火墙上有门相连通,每个防火分区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3、疏散走到上设防火卷帘,其两侧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两个安全出口。 4.1.4、二、三层宾馆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4.1.4.2、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2、高层宾馆内设置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的隔墙分隔。 4.3、高层宾馆的大型宴会厅疏散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和袋形走到安全疏散的规定。 4.4、疏散楼梯、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 4.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上设置的铁栅栏门必须拆除。 4.6、疏散楼梯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6.1、地下人防宾馆的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米,单面布房和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分别不应小于1.2米和1.3米。 4.7、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7.1、高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米。 4.7.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0米,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米,三级耐火等级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5米,袋形走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米。 4.7.2.1、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如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应按上述数值减少5米,位于袋形走道内应减少2米。 4.7.2.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宾馆,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规定基础上增加25,。 4.7.3、地下宾馆最大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疏散距离减半。 4.7.4、一类高层宾馆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防烟楼梯间。 4.7.4.1、建筑高度低于32米的二类高层宾馆应设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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