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一九八二年第四期
宋 代 的 科 配 和 时 估
魏 天 安
马克思说 “ 亚洲城市的兴旺 , 或者说得更 好 些 , 亚洲城市的存在 , 完全与政府的消
费有连带关系 。 ” ①在 中国封建社会中 , 城市是政治统治的 中心 , 政府是城市中最大的消费
者 , 因此 , 政府的设置及其消费往往决定着城市的兴衰 。
宋代实行按一定的价格向城市工商业者科配物品的
, 密切了政府消费与市场交换的
关系 , 对城市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繁荣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 科配的价格叫 “ 时旬价值 ” , 简
称 “ 旬价 ” 或 “ 时估 ” 。 有的学者认为时估是市价 , 也有的认为是官价 , ②皆欠准确 。 按时
估进行科配是宋代城市经济的重要政策 , 对宋以后各朝也有巨大影响 , 所 以 , 全面地了解科
配制度的发展和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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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城市居民叫坊郭户 , 与农村人 口 分别列籍定等 , 对官府承担不同的义务 。 “ 乡村
以人丁出力 , 城郭以等第 出财 , 谓 之差科 , 相与助给公上 ” ③。 此即如南宋人章如愚所说
“宋州县之役 , 悉 出乡户 坊郭之间 , 或有科配 。 ” ④这里的 “ 役 ” 指的是差役 , 不包括摇
役 。 北宋时殿中侍御史孙升说 “ 差役之法行于乡村而不及于城郭 , ⋯ ⋯城郭之民祖宗以来
无役而有科率 , 科率有名而无常数 。 ” ⑤由此可知科配基本上是行之于城市的制度 。 ⑥
科配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 , 即官府 向坊郭户征购和配卖物品 。 “科 ” 和 “ 配 ” 都是强行
摊派的意思 。 宋代也把科配称为差科 、 差配 、 科买 、 配买 、 家买 、 科市 、科率 、科索均配和科
卖 、 配卖等等 。 有时科配也被称为 “ 和买 ” 。 “ 和 ” 即相互协商之意 , 本意与科配不同 , 但
实际上往往成为强买 , 所 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① 。 一般来说 , 不管对科配是否冠以 “ 和
买 ” 的美名 , 凡山政府置场按市价或优于市价的价格招诱商人 自愿入纳者为和买 , 凡敷配民
间供纳或官府下行收买者为科配 。
各地的土特产品是科配的主要内容 。 “ 任土作贡 ”是历代封建王朝用以满足 自己的奢侈生
活需要的重要方法 。 宋以前基本上是无代价地 向各地分派 , 这就把商品经济的极大部分从根
本上取消了 宋代则采取科配的方式 , 在一定程度上把这些物品纳入了商品经济的轨道 。 宋
代科配的上特产品极多 , 从米豆果蔬 、 虫鱼禽兽 、 珍宝珠玉等饮食玩好到木竹铁炭 、 牛 皮 筋
角 、 红花紫草等官营手工业原料 , 几乎无所不包 , 其中仅 “ 上供荐席黄芦之数 ”就有六十种 。科配
地区 “ 凡系百余州供送 , 不胜科拢 ” ⑧ 。 “ 凡中都岁用百货 , 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 , 下其数
于诸路 。 诸路度风上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 , 谓之科率 。 ” ⑨这种中央对贡品的科 配 也 叫
“科调 ” 、 “ 科供 ” 和 “ 配市 ” 。 各地贡品由各路州县 “ 以系省钱收买 ” ⑩ , 其品类 、 数量
和经费支出都由三司户部统一掌握 。
军需物品也是科配的重要对象 。 宋与辽 、 夏 、 金 、 蒙古先后为邻 , 边患不息 , 战 争 频
繁 。 当边偷不够支用时 , 就 “每岁计边用所网多少 , 于诸路城郭人户等第科率应副 , 不为定
制 。 ” 如康定年间三司将陕西军需羊皮 “配率诸路 , 每一羊皮至直五六干 ” ⑩ , 元符元年
“ 河东路买马 , 科定州军匹数 , 致令市户于别路倍钱收买 ” ③ , 南朱时更 “ 于常赋之外 , 别立
一项军期科配 ” , 有时 “ 一岁之间 , 一户至五七次 ” ⑩ 。 统治阶级标榜这种科配 “ 取 之 有
名 , 不为聚敛之患 ” , ⑩实际上都期限短促 , “ 督取严急 , 民甚苦之 。 ” ⑩
各级官府的临时需要常用科配获取 。 “ 京师供百物有行 , 官司所须 , 皆并责办 ” ⑥。 各
路州县也是如此 , “ 诸路用度非素蓄者 , 亦科率于民 。 ” ⑩这种科配名目繁多 , 从 节 日 宴
席 、 土木兴建到迎送使臣 、 纳贿邀宠 , 直至官僚的 日用饮食等等 , 所需物品经常科配百姓整
治供应 , ,’口缘修造遂科瓦木 , 缘使命至借衣服什物 , 缘纲运 即差人夫之类 , 不可胜数 。 ”
官僚骨吏经常借科配之机进行勒索 , 这是法律禁止而又难以消除的弊病 。
在配卖方面 , 官府有时把难以出售的茶 、 盐 、酒等禁榷物品科配给行户代销 。 如 “积压年
深 ” 的陈茶 , “ 多是科抑铺户或令拦头认数出卖 , 拘收价钱 ” ⑩ 有的地方把酒 “勒令行老排
担抑
, 立定额数 , 不容少亏 ” ⑧ 。 另外 , 官府有时 因需要而变卖一些物品 , 如仁宗庆历年
间 , 河东路配卖银十万两 , 以便换取铜钱支付军铜 神宗熙宁年间 , 河北路把绢 “ 配卖与
诸州军坊郭等第人户 ” , 限半年纳钱 , 作为推行青苗法的本钱 ⑩。 南宋时还多次配卖官浩 、
度碟以应付军需 。 由于官府配卖的多是剩余残次难以销售之物 , 坊郭户常常贴送赔纳 。 与科
买相比 , 配卖的品类 、 数量和次数都很少 , 对市场经济作用甚微 , 本文不作重点论述 。
坊郭户 中的品官之家绝大部分享有豁免科配的特权 ③ 。 科配一般 由坊郭户中的工商业者
承担 。 《 都城纪胜 》云
市肆谓 之行者 , 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 , 不以物之小大 , 但充合用者 , 皆置为行 , 虽
医 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 , 则与市肆当行 同也 。
宋代城市中工商业者的组织 —团行较唐五代有很大发展
, 其种类和人数都大大增加 。
所谓 “ 市肆当行 ” 就是行户按时估供纳官物 , 其数量没有定制 , 由官府根据需要按户等高下
轮流分摊 , 限期完纳 。 行户被轮差叫 “ 当行 ” , 地方州县有时也称之为 “直厅 ” 。 厅就是州
县衙门 。
在当行的行户中有一人充当临时头 目 。 《 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 熙宁七年 三 月 辛
酉 载 “ 昨米行有当旬头曹资者 , 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 , 至堆经以死 。 ” 曹贺是 “ 当
旬头 ” , 当然只是轮差 当行的部分行户的临时头 目 。 他大概不是一个富有的行户 , 也不具备
支配本行全体成员的权力 , 否 则 不会 因供纳不出五百石糯米而 自杀 。
时估是由官府与行户共同商定的 , 一旬一评 。 侮旬的最后一天 , 官府就召集 各 行 行 户
“ 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 ” ⑥ , 并写成状子申报官府 。 当官府市买物品时 , 不必再与行户
讨价还价 , 只要按时估支付价钱就行了 。 时估要逐旬上报 , 不得有误 , 即使没有变动 , 也要
照此办理 。 州县官每月向各路监司提举官申报时估增减情况 , 各路监司提举官每季巡历州县
时 , 要对时估进行核实调查 , “或高下异同 , 有害民力 , 并许根治 。 ” ⑥
唐代就有制定时估的制度 , 但意义与宋代不同 。 在对商品交换有严格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的唐代市场管理制度下 , 市场物价 “ 以三贾均市 ” ⑧ , 分为上 、 中 、 下三等 , 每旬评定一次 ,
即 “ 每月旬别三等估 ” ⑥ 。 据 日本学者仁井田陇辑录的 《 唐令拾遗 》记载 , 负责管理市场的
“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 , 十 日为一薄 , 在市案记 , 季别申本司 ” 。 唐代的时估就是一旬一
评的市价 。 唐 中期以后 , 市坊制度逐步崩坏 , 由官府规定市价的制度已难于推 行 。 入 宋 以
后 , 市场物价基本上掌握在被称为 “ 兼并之家 ” 的富商大贾手中 。 但是 , 官府为了满足 自身
庞大的消费需要 , 仍然保持着对行户的严格控制 , 按时估进行科配就是这种控制制度化的表
现 。
宋代的时估与市价有密切的联系 。 官府科配物品要 “ 下行 ” , 即到各团行的所在地与行
户接洽 。 各团行所在地是汇集和批友本团行商品的中心市场 , 经营令告商品的商贩铺户 “ 皆
就此上行 ” ⑧, 从富商大贾手中批发商品 。 据记载 , 宫廷的一些 “ 不及色额器物钗 ” 等剩
余物品也常常按时估 “ 付行出卖 ” ⑩ 。 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制定了市易法 , 规定由市易务收
买客商滞销的商品 , 到市场需要时再 “ 按时估出卖 ” 给行人铺户零售 。 由此可知 , 时估具
有一定的市场批发价性质 , 在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的情况下 , 大致相当于批发价 , 比市场零售
价要低 。 对于时估与市价的不同 , 宋代史料记载 中区别得十分清楚
诏 己降处分 , 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 , 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依在市实直收买 , 以宽
民力 。 访闻州县奉行弗虔 , 尚用时估收买 , 显见违决 。 可令诸路提刑约束 , 如违决 , 按
勤以闻 。
时估一般是以上旬的市场批发价为基础制定的 , 它受市价 包括批发价和零告价 制约 ,
又 与市价不同 。 市价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时涨时落 , 这就是宋代人常说的 ,’节无常价 ”
时估却必须保持十天的稳定 , 而 不管这十天中市价如何波动 。 时估一般只用于当行行户同官
府之间 ⑧ , 市价则指民间交易所用的价格 。 时估是 山行户同官府一起商定的 , 市价则是 由商
人 自作主张 , 除了官府条榷的物品 , 一般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
‘
言府与行户商定 时 估 的 目
的 , “盖欲令知物价低昂以防亏如 ” ⑩。 时估低于市价是官府科配的基本原则 , 所 以 , 地方
官要经常 “ 密访 市之物价 ” , 掌握市价波动情况 , 这是地方官的重要职责 。 如果科配的价格
高于市价 , “ 则从市价 ” ⑧购买官物 。
总之 , 科配是一种包含着一定政治强制的买卖关系 , 官府以此征购大批物品 , 是官府对
城市工商业者的不等价交换的剥削手段 。
自唐德宗建中元年 公元 年 实行两税法 后 , 政府的收入以钱谷为主 由于割据势
力的发展 , 中央政府财政拮据 , 其它物品常用科配的方法取得 。 元模 《 旱灾 自咎贻七县宰 》
诗说 “ 官分市井户 , 迭配水陆珍 未蒙偿所直 , 无乃不敢言 ” 可见官府经常要城市店家
无偿供纳物品 。 这种 “ 临时差配 , 或强名和市 , 都不给钱 ” ③ , “ 而迫事不得不出 ” 国 , 基
本上是一种无偿的掠夺 。 另外 , 唐德宗时 “ 宦者主宫中市买 , 谓之宫市 , 抑人买物 ” , “ 率用
直百钱物 , 买人直数干物 , 仍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 。 人将物诣市 , 至有空手而归者 。 名为宫
令 市
, 其实夺之 。 ” ⑩后来虽屡有救令废除 , 但宫市这种暴政直到宋初基本上沿袭下来了 ④。
宋初对唐科配和宫市之弊已有所警惕 , 规定 “ 官中市易 , 比务准平 。 ” 但何为 “ 准平 ”
却无定则 。 开宝七年 公元 年 , 马步军都军朱史圭多次诬告行户买纳官物价格不当 , 欺
网官钱 , 擅将行户收捉入官 。 行户 “ 往往坐诛 ” , 激起京城行户的激烈反抗 , 他们联合起来进
行罢市斗争 , “ 盔市之间 , 列肆尽闭 ” , 震动了末廷 。 宋太祖因此
一
诏 说 凡在 一 诏以前 “ 偷
设官钱 ” 者不予追究 , 今后再犯者也不再杀头 , 但仍给予没收家产的处罚 。 对揭 发 的 人 则
“赏钱百千 ” 。 这种律令实际上是强迫行户必须低价供纳官物 , 其价格当然 不 可 能 “ 准
平 ” 。
太平兴国四年 公元 泊 年 十二月 , 针对宫市 “扰入 ” 的遗弊 , 在京城设 置 了 杂 买
务 , “掌和市百物 , 凡宫禁官物所须以时供纳 ” , 按时估科配的制度从此时开始 。 杂买务隶
属于三司 王安石变法时一度隶属于市易司 , 以京朝官及内侍三人监掌 , 下属有库子 、 称
子 、 外催等吏人 , 结束了唐代以来宦官专擅宫廷市买的局面 。 宋代科配吸取了唐代科配按户
等高下轮流分派的形式 , 并变无偿掠夺 为有价支付 。 在京城一般采取 “ 勒行人于 杂 买 务 纳
下 ” 的方式购买 , 有时也直接 “ 差辈官下行取买 ” ⑩。地方州县也是 由 “ 行户立价 , 定时旬价
直 , 令在任官下行买物 ” , 按时估同行户进行交易 。
在杂买务建立的同时 , 取缔了内东门司 主管宫廷内务的机构 的从属机构市买司 , 但
内东门司仍保留着下行买物的权力 , 宫市之弊仍未完全消除 。 据 《 东轩笔录 》记载
京师置杂买务 , 买内所需之物 , 而 内东门复有字号 , 竟 稗海本作 径 下 诸 行 市
物 , 以供禁中 。 凡行铺供物之后 , 往往经岁不给其直 , 至于积钱至十万 稗 海 本 作 千
万 者 。 或云 其直寻给 , 而勾当内 东 门头 目 稗海本作内臣 故为稽滞 , 京师甚苦
之 。 ⑥
在杂买务建立之后 , 内东门司买物 已受到一定的限制 , 即也要计算价钱 , 但内东 门司凭
籍权势 , 旧习未改 , 科买物品赖帐不还 。 宋廷曾多次诏令内东门司要 “ 从三司下 杂 买 务 收
买 , 即不得直下行铺 ” ⑥但由于内东门司仍保留着下行买物的字号 , 上述诏令只 是 一 纸 空
文 。 大中祥符二年 公元 年 , 附马都尉柴宗庆到外州买炭 , 免税运到京城出卖取利 ,
然 后又 “ 于杂买务市炭以重取之 ” 。 为了限制这种在市场和杂买务买物的双重特权 , 宋真宗
曾 “ 诏洞真宫及诸公主宅所须 物 任 便市易 , 勿令杂买务供应 。 ” ④这就在诸公主宅恢复了
宫市 , 行户更受骚扰 , 于是到大中祥符七年取消此令 , 仍让他们 “ 于杂买务下行收买 ” 。
这种按时估科配和用宫市掠取的状况 长期并存 , 直至至和二年 公元 年 十一月经
知开封府蔡襄提议才改变 。 蔡襄说 “ 内东门市行人物有累年未偿钱者 , 请 自今并关杂买务
以见钱市之 ” ⑩ , 并 “ 乞取内东门买物字 号 , 付杂买务 , 今后乞不令内东门买物 。 遇逐月宫
中请棒饯时 , 许杂买务具供过物 价 , 径碟 内藏库截支 , 以给行人 。 仁宗大以 为然 其事至今
行矣 。 ” ⑩内东门司彼取消了买物字号 , 宫禁所需物品只许杂买务收买供应 , 其费用从每 月
棒钱中截支扣还 。 从此以后 , 唐代宫市的遗弊基本消除了 。
科配是一种既受供求关系制约 、 又受政治强制的买卖关系 , 在官府科配的物品过多 、 市
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 , 市价必然上涨 , 而时估并不随之提高 , 这样到仁宗朝就形成了 “ 物非
所急者一切收市 , 其扰人甚矣 ” 甸的状况 。 神宗即位初年 , “ 官司上下须索 , 无虑 十 倍 以
上 ” , 有时官府科配 “ 或非民间用物 , 或虽民间 用物 , 间或少缺 ” , 行户 “ 率皆数倍其价
收买供官 ” 脚 。 时估与市价之间的差额更大 , 不少行户赔本失业 , 甚至窘迫而死 。
熙宁二年 公元 年 王安石执政 , 开始变法 。 熙宁五年十二月 , “ 诏罢诸路上供科
买 ” , 由提举在京市易务 “ 计钱数从本务召人承揽 。 ” ⑧这一
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
操纵垄断 , 同时又利用和扶植了守法 商 人 。 以果子行为例 , 一部分贫下行人 因 “ 上为官司
科买所困 , 下为兼并取息所苦 , 自投状乞借官钱 , 出息行仑法 , 供 纳官果实 。 自立法 以来 , 贩
者比旧皆得见钱 , 行人 比旧官司兼并所费十减 九 , 官中又得好果实供应 。 ” ⑩原来由官府
科配的物品改由商人承包经营 , 说明官府在经济上 已不能包揽一 切 , 必须与商人合作 , 这就
大大增强了上供物品的商品性 。 在此基础上 , 熙宁六年政府接受了肉行徐中正等人 “ 乞纳免
行役钱 ” 印 的请求 , 推行免行钱法 。 行户在交纳免行钱后 , “ 免轮差官中抵应 ” 国 。 官 府
“买卖造作不得下行 ” 。 其中 “ 造作 ” 由 “ 官为雇人代役 ” ⑩ , “ 买卖 ” 则由官府召商人
承包或按市价自行购买 过去由行人承担 的看验商品质量和价格的义务由官府设置的市令司
负责 。
免行钱法的实行使政府的消费进一步依靠市场交换 , 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 发 展 。 首
先 , 在科配制度下很多贫下行人 “ 缘行例重 , 无钱贴费 , 开张不稿 ” 甸 , “ 每年行人为供官不
给 , 辄走却数家 , 每纠一人入行 , 辄诉讼不 已 ” 。 免除科配后 , “ 乃有情愿投行人 ”句 , 他们
经营小本买卖的机会增多了 。 其次 , 被官僚士大夫非法拘占的工商业行户在交纳免行钱后纷
纷脱离他们的荫庇 , 重新成为自行经营的国家的编户齐民 , 如宋神宗的皇后的父亲向经 “ 自
来影占行人 , 因催行免行新法 , 遂依条收入 ” ⑩。 官僚士大夫影占行人为其私人造作服役和
供纳物品的行为受到限制 , 政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 。 另外 , 宋政府把一部分免行钱用于增加
库务百司青吏的傣禄 ,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 “ 公人禄凛素薄 , 不免有求于人 ” 甸的状况 , 他
们借科配之机 向行人勒索钱物的非法行 为有所收敛 , 这 对 减 轻行户的负担有些作用 。
免行钱法在元丰八年 公元 年 以后废罢 , 宣和年间和南宋初绍兴十一年四月至绍
兴二十五年六月一度恢复 , 但其性质 已有所变化 。 一是所收钱额过重 , 二是行户服役和供行
的义务难以豁免 , 三是吏治腐败相排不公 。 免行钱成了行户的又一种赋税 , 逐渐失去了王安
石变法对减轻行户负担 的作用 。 宋孝宗即位初年 , 有人上奏请恢复免行钱法 , “ 上批日 民
不可扰 , 难以施行 ” , 并说废 罢免行钱 “ 人 自今以为是 ” 甸 , 说明免行钱法 已经因变质而遭
到行户抵制 。 明朝也曾施行免行钱法 , “ 其法计生理丰约 , 征银在官 。 每遇有事 , 官中召商
径 自买办 ” , 但 由于 “ 官府不时之需 , 取办仑卒而求之不至 , 且行银不敷 , 多至误事 ” , 因
此 “ 不得 已复稍稍诱之行户 , 渐至不论事大小 , 俱概及之 。 ” 蜘科配既完全恢复 , 而所征行银
却不豁免 , “ 于是行户始群然告厦云 ” 。 明代免行钱法蜕变的过程与宋代大体相同 。
在中国的封建官僚制度下 , 免行钱法难以彻底推行 , 如 向经就 “ 尝以碟理会 , 不 见 听
从 ” 吻 , 公开抵制 。 又如元丰二年 “ 御史舒宜言 比闻朝廷遣中官出使 , 所至多委州郡造买
器物 。 其当职官承望风 旨 , 追呼督索无所不至 , 远方之民受弊 良甚 ” 幼 。 但实际上宋廷也难
以把科配全部废除 , 如元丰初年宋夏战争期间 , 随州科配红蛾 , “ 资其毒 以为箭药 , 州县承
命甚严 , 民有自杀者 ” ⑩。 解州 “ 科率之物名件不一 , 内亦有非军 中要急使用 ” 。 宋神宗因
此下诏说 “除军中委的要用之物 , 方得科买制造 ” , 此外不得 “配率及耗费官钱收买 ” 吻 。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 , 科配仍然是官府获取 日常消费品的主要形式 。
对于各级官僚的饮食服用之物 , 最初规定 “ 不使时估 , 只用市价 ” 的购买 。 李元弼在写
于政和年间的《 作邑自蔑 》一书中论述地方官应如何治家时说 “ 随行差市买一名 , 准备缓
急买饮食之类 , 亦置收支钱历 。 缓急买物 , 不必须寻行人 , 但就近多支钱收买无害 。 ” 市买
是负责给州县官购买饮食 日用之物的吏人 , 随身带一块 “ 市买牌 ” 以表示身份 。 李 元 弼 认
为 , 应在市买牌上书写 “ 本厅收买诸般物色并是先支上等实直见卖价钱者 ” ⑩的说明 , 以此
对市买吏人进行约束 。 可见按市价买物是清廉的地方官的治家准则 。
由于吏治的腐败 , 很 多官吏不遵循此制 。 宣和七年 公元 年 的一条诏令说 “ 应
京东 、 河北路州县 , 两路昨因军兴 , 赋役繁数 , 加 以盗贼侵扰 , 民力不易 。 州县官吏并当体
国 , 除供家饮食外 , 不 以和买为名下行科率买卖 。 ” ⑩这条诏令暂时镯免了除 “供家饮食 ”
之外的所有科配 。 这说明科配饮食等物在北宋末已被宋廷所认可 。
另外 , 那些 “或居本乡 、 或寄他郡 、或居休谢事 、 或朝廷差与宫观之类 ” 的退休闲散官 , 本
不应享有用时估科配的特权 , 但 “ 其间不 自爱重 、 鲜廉寡耻之徒 ” 与州县官勾结起来 , “擅
用时估实直 , 骚扰行铺 , 人已苦其供应 , 或有不还价钱者 ” 呻 , 更加重了行户的负担 。
宋室南渡 以后 , 由于户籍献乱 , 二税锐减 , 加之战争频繁 , 政府开支浩瀚 , 科捐杂税 日
益增多 , “ 指权宜一切之征 , 为经常不易之费 ” 的 。 对农村农民是用名 目繁多的二税附加层
层盘剥 , 对城市行户则用压低价格的办法增加科配 。 所 以 , 有的地方常常由官府自行作主确
定时估 , 行户几乎没有发言权 。 据记载
绍兴三十年 公元 年 十月二十五 日臣僚言 江东诸郡监司守将则有 公 库 之
例 , 属官僚吏则有直厅之行 , 凡百供须比之价大率十亏四五 , 盖 由市易司剥下婿 媚字
之误一一自注 上
, 态为低昂 ⋯ ⋯违制伤廉 , 理宜痛革 。 望伤监司郡守 , 自今公 库 私 家
凡金糟器用饮食之所须 , 一切以市价为率 , 毋循 旧弊置行并直厅 。 从之 。 ⑩
所谓 “直厅之行 ” 就是因科配而 当行 的行户 。 科配的价格被官府 “ 态为低昂 ” , “贵价
令作贱价 , 上等令作下等 ” ⑩ , 迫使行户亏价供纳 。 这说明科配所包含的政治强制大大增强
了 。 南宋初宋廷仍想维持按时估科配的制度 , 甚至对用市价压低科配价格的行为进行限制 。
但由于分派给各地的上供定额不断增加 , 地方官吏为了完成中央规定的赋敛指标和增加地方
财政经费 , 继续用压低科配价格等办法征敛于民 , 而末廷对此也无可奈何 。
南宋中期以后 , 朝政更加腐败 。 黄震在修宁宗 、 理宗两朝国史 、 实录时 , “ 言当时之大
弊 , 曰 民穷 、 曰兵弱 、 日财匡 、 日士大夫无耻 ” 。砂。 所谓 “ 间遗公行 , 贿赂旁午 ” , “ 苞直
成风 , 而贪吏满天下 ” ⑩ , 正是 “士大夫无耻 ” 的真实写照 。 同时 , 政府 因财政窘迫而大量印
发纸币 , 宁宗时仅江南会子一界就印发一亿贯 以上 , 理宗时一界更达二亿二千九百万贯 。 纸
币的信用一落千丈 , 纸币贬值和物价飞涨使制定时估的制度无 法 维 持 。 王伯大在嘉熙元年
公元 年 说 “今天下大势如江河之决 , 日趋 日下而不可挽 ” ⑩。 南宋中期以后由于
内外交困 , 科配成了官府强取豪夺的重要手段 , 各地州县科配的价格几乎全部由官府擅自确
定 , 并把这个价格称之为 “ 官价 ” 。 “ 不以时估定价 , 率以官价抑民 ” 吻 , 成了地方政府通
行 的惯例 。 宁宗以后 , 有关 “ 官价 ” 的记载大量出现 。 如
嘉定十六年 公元 年 九月二 日臣僚言 臣闻事有狂于积习而人 不 知 自弊 ,
有忽于细微而害实滋甚者 , 州县官以官价市物是也
· ·
一 自一命以上
, 不 问官之祟卑 , 率
日例有市买 , 不问物之贵残 , 率 日例有官价 至于公努宅库收买一切土宜之物 , 例用官
价 , 库吏又从而乞取 , 人情怨磋 , 岂世所宜有哉 每市一物 , 皆是市价 , 而州县狠以官
价攫取于民 , 生于都 邑之外者抑何其不幸邪 砂
嘉熙三年 公元 年 臣僚言 今官司 以官价买物 , 行铺以时值计之十 不 得 二
三 重以迁延岁月而不偿 , 青卒并缘为奸 , 积 日既久 , 类成 白著 。 至有迁居以避其扰 、 改
业 以逃其害者 。 甚而 日用所需琐琐之物 , 贩夫贩妇所资锥刀 以营升斗者 , 亦皆以官价强
取之 。终 日营营 , 而钱本俱成乾没 。 商旅不行 , 衣食路绝 。 吻
官价与时估不同 , 它是在时估的基础 发展产生的 , 但较时估更强烈地体现了官府的强
制力量 。 时估以市价为依据 , 原则上大致相当于市场批发价 官价则以官府所需物品多少为
依据 , 而 “不 问物之贵贱 ” 如何 。 宋理宗时胡太初说 “ 买物不必仗官价 以求多也 ” 。 可
见 “ 求多 ” 是官价的主要 目的 。 时估是与行户共同商定的 , 官价则是官府一方决定 。 时估因
市价经常波动而必须一旬一评 , 官价则由官府随时强加于民 , 对是否一旬一评没有严格的要
求 。 如果说时估对工商业者的危害主要是因科配数量过多而引起与 市价的差额所造成的 , 那
么官价则不论科配的多少都与市价保持巨大的差额 , 所以对工商业者造成更大的危害 。 官价
当然也要受社会物质生产和市价的制约 , 但官府大量地用官价强行科配 , 必然使这些物品完
全脱离商品经济的轨道 , 引起市场的凋蔽和社会消费水平的降低 。 官价虽然并未得到宋廷的
法律公认 , 但 冬二廷也
‘
无意将其取缔 , 从宁宗朝开始 , 官价 己成 了地方政 府向行户 科 配 的 惯
例 。
综上所述 , 科配与时估的发展过程大致如下
唐建中元年 公元 年 —五代末
, 科配和宫市基本上是对工商业者的无代价的掠
夺 , 无所谓按价付值可言 。
宋朝立国 公元 年 —太平兴国四年
, 科配与宫市的价格尚无明确的规定 , 其弊
害较唐有所减轻 , 但仍很严重 。
太平兴国五年 公元 年 —至和二年
, 科配按时估论价 , 宫市尚未废除 , 二者互
相影响 , 互相牵制 , 而按时估科配的制度处在发展中 。
至和三年 公元 年 —熙宁五年
, 宫市被废除 , 按时估科配的制度己在全国普遍
实行 。 而随着科配数量的增多 , 其弊病也 日益严重地显露出来 。
熙宁六年 公元 年 —元丰八年
, 全国主要都市相继实行免行钱法 , 行户在交纳
免行钱后 , 免除科配的负担 , 由官府招募商人承包供应或按市价 自行购买 。
元砧元年 公元 年 —北宋末
, 废罢免行饯法 , 仍实行按时估科配的制度 , 原来
了 不准科配的官僚的饮食私用等物逐渐取得了可以科配的合法地位 。 〔其中宣 和 年 间 公 元
年 — 年 曾恢复免行钱法
。 〕
南宋初 始于公元 年 —光宗朝
, 科配 中的政治强制 日益强化 , 导致时估在某些
地区已演变为官价 , 时估与官价并行 。 〔其中绍兴十一年 公元 年 至绍兴二 十 五 年
公元 年 再度实行免行钱法 。 〕
宁宗朝 〔始于公元 年 —南宋末 公元 年
, 除少数大都市外 , 官价在对行
户的科配中占了主导地位 。
科配与时估的发展是一个渐变过程 , 上述阶段的划分不可能十分准确 , 仅据宋代史籍的记
载
列出 , 可供参考 。
按时估进行科配是在店代市场制度己经崩溃 , 市场结构更加复杂的条件下产生的新的制
度 。 同唐代的科配和宫市相比 , 这一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 它用买卖关系代替了唐代科配
与宫市的无定价无限制的掠夺 , 在一定程度上把政府的一部分消费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 , 促
, 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同时 , 官府与行户商定科配价格表明城市工商业者的集体力量和社会
一 地位有所壮大和提高 , 对保护他们免受贪官污吏的勒索有一定的作用 。 哲宗元符年 间颁布的
软令规定 “ 在任官卖买物 , 旋行增损实直及抑非本行卖买物等 , 有徒二年之制 ” 口 。 政和
八年荆湖北路廉访使者李滋因 “ 亏价买物 ” 等罪除名 , 配衡州的 。 绍兴二十六年知措州王俨
因 “ 一下行买物不支价钱 ” 被撤职国 。 这说明时估对一般官吏尚有一定的约束力 。 从行户方面
来说 , 尽管时估定得比市价要低 , 但毕竟在法律上有了一个统一的准绳 , 使行户在应付科配
时有法可循 , 并可 以此对官吏的非法勒索进行控告 。 时估主要是为了防止官府亏损 而 制 定
的 , 但对行户免遭更多的亏损也有一些作用 。
同市价相比 , 按时估科配又包含着较强烈的政治强制力量 , 它本质上仍然是对城市工商
业者的剥削手段 , 所以 , 在它适应和保障商品经济发展价同时 , 无疑地还有阻碍商品经济发
展的一面 随着官府科配物品的增多 , 这一强制力量 日益强化 , 行户因科配而蒙受的损失也
越来越大 。 熙宁 、 元丰年 间实行的免行钱法就是针对这种状况颁布的 。 免行钱法对解除科配
的弊病有一定效果 , 但由于科配难于全部豁免 , 使免行钱法陷入难 以克服的矛盾之中 , 终于
在大部分官僚士大夫的坚决反对下归于失败 。 免行钱法后来曾数度恢复 , 但全都 以变质 、 失
败而告终 , 这是由中国的封建官僚制度所决定的 。 南宋时期 , 由于官府科配物品的急剧增加
和政治腐败与通货膨胀日益严重 , 科配中的政治且制力 量更加严酷 , 使行户逐渐失去了在商
定时估中的地位 。 时估之所以演变成了官价 , 并在南宋中期 以后几乎完全为官价所取代 , 正
是这一强制力量恶性膨胀的必然结果 。
官价的出现说明按时估科配的制度仍有一定的生命力 , 所以它在元朝被重新起用 , 并为
明朝所沿袭 , 直到明清之交才开始 瓦解 。 当科配中的政治强制力量膨胀到严重阻碍商品经济
发展的时候 , 或者由中央集权的国家 自行进行限制 , 或者在改朝换代过程中得到 调 整 , 这
样 , 按时估科配的制度基本上支配了宋 、 元 、 明三个封建王朝官府与行户之间的关系 , 对这
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 。
①《剩余价值学说史 》第三卷 页 , 三联书店 年版
②如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 一书认为时估是市价 ,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 一书 认 为 是 官
价 。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 》 以下简称《长编 》 卷 , 元拓元年九月丁丑吏部侍郎傅尧俞言
④《山堂考索 ‘ 后集 》。
⑤《长编 》卷 元佑二年正月辛 已
⑥农村也有科配 , 但基本上只 限于柴草木料 北宋时黄河多次决 口 , 修堵河堤的柴草一向是在沿 流
州县 “ 于民间等第科配 《长编 》卷 元丰六年正月癸卯 京城 附近的牧马监 , ‘ 常岁于开封 府
界均买草干余万围 ” 《长编 》卷 乾兴元年二月 , 四川陵州官办盐井每年用柴近四十万束 , 全
部科配于农村税户 《丹渊集 》卷 《奏乞免陵州井纳柴状 》 从全国范围来看 , 农村的科配只 是
偶然和个别 的现象 , 因此可以说科配基本上是行之于城市 的制度 。
宋代的和买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专指和买绢 , 也叫预买绢 、 和预买 一般简称和买
是在春季青黄不接时 , 政府预先贷款给农民 , 至夏秋后愉还油绢于官 。 此制始于真宗 咸 平 二 年
长编 》卷 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 后来逐渐均敷于城乡人民 具有科配性质 , 神宗后随 二税交
纳 , 南宋时成为一种无尝供输的赋税 广义的和买指政府按市价购买物品 。 宋代有时把和买与科
配严 格区别开来 如《宋会要 》食货三七 之三五 , 有时又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如同书食 货 三 八之一
,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
⑧《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一 , 熙宁五年十二月一 日
⑧⑩《长编 》卷 天圣六年四月癸未
⑩《宋会要 》食货五六之九 , 景德四 年闰五月
⑧⑥《长编 》卷 元拓二年正月辛 已
《长编 》卷 康定元年九月辛酉
⑩ 长编 》卷 元特元年五月丙子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卷 , 绍兴元年十二月壬申。
《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二 , 熙宁六年四月七 日
《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五 , 崇宁五年六月十三 日
⑧《宋会要 》食货三一之二八 , 淳熙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
《真文忠公文集 》卷 《申御史台并户部照会罢黄池镇行铺状 》。
《欧 阳文忠集 》卷 河东奉使奏草
·
乞减配卖银五万两状 》
⑧《韩魏公集 》卷 《家传 》。
⑧《庆元条法事类 》卷 《科敷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卷引绍兴二年正月丁 已 宋 会要 》食
货六之 一二 。
⑥《宋会要 》食货六 四之四二 , 天禧二年十二月
国《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九 ,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二 日
⑧《唐六典 》卷 《两京都市署
⑧ 唐律疏议 》卷 《名例四
· 平赃者》。
⑧《梦录 目》卷
⑧《宋会要 》食货五五之一六
⑧《宋会要 》食货三七 之一五 , 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 日
宋会要 》职官二七 之二六 , 宣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 。
⑧ 长编 》卷 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⑧⑧时估除用于科配外 , 在宋代的财政制度上还具有重要作用 , 如 ‘ 折纳
、
折变 、 破帐 、 估赃之
类 ” 也用时估计算 《宋会要 · 职官 》二七 之二五
国《州县提纲 》卷 “ 防市买之欺 ” 条
⑧《全唐文 》卷 鳃宗咸通七年 公元 年 十一月救文 ,
⑩《陆宣公奏议 》卷 《均节赋税恤百姓疏 》
⑧ 日唐书 》卷 《张建封传 》。
④甸唐代曾多次颁布禁绝宫市的救令 见《唐会要 》卷既《市 , 但只要宫廷 内侍负责购买宫禁物品 , 宫
市之弊就难 以消除 , 禁宫市救令的一再颁布恰恰说 明了这一点 宋仁宗说 “ 国朝鉴 唐 宫 市 之
患 , 特置此务 指杂买务 , 以京朝官及内侍参主之 , 且防扰人 ” 《长编 》卷 皇佑 四年 三月
辛未 , 可见在杂买务设置 以前宫市 “ 扰人 ” 的情况依然存在 。
④《宋会要 》食货三七 之一 —二
, 《长编 》卷 开宝六年二月有类似的记载。
《宋会要 》职官二七 之五
⑧④《宋会要 》食货六 四 之四
《宋会要 》职官二七 之二四 , 宣和七 年四月十九 日
⑥⑩《东轩笔录 》卷之八 , 湖北先正遗书刊本
④《宋会要 》刑法二之一 。
《宋会要 》食货六四之四一
④ 长编 》卷 ” 至和二年十一月
该乡 《长编 》卷 熙宁六年四月庚辰 。
《文献通考 》卷 《市来考一 》。
匆 长编 》卷 熙宁五年十二月乙亥朔 又见《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一
偏必 《长编 》卷 熙宁五年十一月丁 巳
囱《长编 》卷 熙宁六年八月丙申。
⑩磷《长编 》卷 熙宁七 年三月辛酉
。《长编 》卷 已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吻《长编 卷 熙宁七年三月已未
咏《长编 》卷 熙宁七 年三月戊午 。
吻《建炎以来朝野杂记 》甲集卷 。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 》
页说 “ 熙宁以后 , 免行制
度虽数度废止 但不久即又恢复 , 到南宋年间还一直实行这个办法 , 因为这 是一个 ‘公私便之 ,
的制度 ⋯ ⋯故宋高宗对 臣僚说 ‘惟免行一事 , 人 自今以为是 ’ 政府既利于征收免行钱 , 自然
要注意行的组成和增多 , 结果遂大大促进了行的发展 ” 此段文字的主要错误有三条 一是把免
行钱说成是熙宁以后长期实行的制度 二是把宋孝宗说成高宗 , 三是把废罢免行钱人以 为是说成
推行免行钱人 以为是 , 这就把当时人们对免行钱法的态度理解错了 。
⑩《宛署杂记 》卷 《铺行 ,
⑩《宋会要 》刑法二之三五 , 元丰二年十二月十三 日
⑩ 长编 》卷 元丰五年八月癸亥 。
吻 宋会要 》刑法二之三六 , 元丰五年四月十七 日。
⑩《宋会要 》职官二七 之二五 , 宣和七年四月十九 日 。
⑦ 作邑 自篇》卷 《治家 》、 卷 《书市买牌灰
⑩《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一一 , 宣和七年五月九 日
帅《宋会要 》刑法二之五九 。
⑩《鹤山先生大全文集 》卷 《朝奉大夫府卿四川总财赋囊赠通奉大夫李公墓志铭熟
⑧《宋会要 》食货三七 之三六 , 绍兴三十年十月二十五 日。
⑩《宋会要 》食货六 四 之六六 , 绍兴十一年四 月八 日
⑦《宋史 》卷 《黄震传
⑩《鹤山先生大全文集 》卷 飞《答馆职策一道 》。
⑩ 宋史 卷 《王伯大传 》。
⑧《宋会要 》刑法二之一 四 , 嘉定八年五月十二 日。
匈《宋会要 》职官七九之四 , 嘉定十六年九月二 日。
⑧《续文献通考 》卷 《市来考一 》
《画廉绪论
· 尽己篇
《宋会要 》食货三八之九 ,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二 日 。
峋《宋会要 》职官六八之 四
的《宋会要 》职官七 之四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