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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逃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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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比较研究?理论探讨?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JChongqingTechnolBusinessUniv.(WestForum ) 第18卷增刊 2008年11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比较研究 刘 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重庆南岸400060) 3 摘 要: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用。然而,从该规定出台之日,, 在介绍域外相关立法情况,,着重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比较研究?理论探讨?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JChongqingTechnolBusinessUniv.(WestForum ) 第18卷增刊 2008年11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比较研究 刘 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重庆南岸400060) 3 摘 要: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用。然而,从该规定出台之日,, 在介绍域外相关立法情况,,着重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39(2008)S1-0195-03 交通肇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现象。我国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未予以专门规定,第113条仅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 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用一个条文内含三个部分的形式,对交通肇事罪的定义以及量刑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处罚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为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而引发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关注以及专门研究。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中外立法及理论研究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较为专门的探究。 一、域外立法简介 交通肇事是指交通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交通事故。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了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出事现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综观各国和各地区的刑法及交通管理法规,可 谓规定各异,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尽相同。其中,有的在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律中将交通肇事逃 逸行为规定为专门的罪名,如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但各自有其不同的构成要件。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了致害者的救助义务。台湾地区规定的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其罪状表述则与我国的刑法规定较为相近。 此外,我国澳门地区《道路法典》中也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避责任罪。当然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其中有关犯罪的规定构成要件是完全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如日本刑法中没有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事故义务罪。 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及理论研究概述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后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 法典没有 3 收稿日期:2008-08-05 作者简介:刘宇(1981— ),男,重庆铜梁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 院政治处,干警,助理检察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 学硕士研究生。 195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对这类行为作出单独规定,仅仅将其作为交通肇事 罪中的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上分析,《刑法》第133条这一叙明罪 状的行为要素分为三类:第一,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 通事故的行为;第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或者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第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第一类行为的危害行为性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条件,第二类行为和第三类行为的危害性分别呈逐渐加大趋势,将这三类行为统一归属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显得较为牵强。而第二类行为中的逃逸行为和第三类行为中的致人死亡行为(第一类行为所致),与第一类行为的性质截然不同,加重的刑罚进行处罚,因此,为如何理解上看,境,从而有必要课以行为人排除危险维护他人安全的义务而增设肇事逃逸罪(或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未免对交通犯罪行为人过于苛责。也有学者指出,肇事者肇事后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而应是另外一个独立犯罪行为,因此,对于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人,按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观点较为普遍,其论证理由和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论证。在主观方面,肇事人因过失致使他人重伤后,完全能够预见到若不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伤者就有死亡的可能性,然而肇事人驾车逃逸,不抢救伤者,这说明他对伤者的死亡至少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基本特征;在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已经具备了杀人的行为和结果。犯罪客体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其犯罪客体已由公共安全转化成了特定个人的生命,换言之,肇事人的不作为行 为所侵害的已经不再是公共安全,而是特定个人的生命权利。第二是从肇事人不履行特定情况下的作为义务的角度论证。认为肇事人逃离现场,对被害人不进行及时、有效地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是一种以不作为方式的间接杀人行为。因为肇事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使得该肇事人对于被害人负有特定的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如果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履行这种义务,不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有效地救助,放任被害人死亡,这时的逃逸行为就是196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一种典型的以不作为方式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于其中的致人死亡,朱建华教授则认为: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与这种行为的客观实际相符,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行为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逻辑矛盾,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 ,因此,有必要对其行为的构成作必要的探讨。 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 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问题,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包括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和有责,先行行为能否有犯罪行为构成,等等。对先行行为的问题的不同认识将会导致对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的先行行为问题,是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关键。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皆不负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我国大陆学者张明楷教授也主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的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多罪。也有的学者基于先行行为不能由犯罪行为构成的立场,同时又认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仍存在构成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罪的可能性。 当然,也有学者试图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理论上的说明,即交通肇事逃逸场合,可以认为交通肇事作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笔者赞同这种以期待可能性来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能否构成先行行为的观点。如大多数故意犯罪危害的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在此情况下,再要求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其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显然是不现实的。但这主要体现在“故意作为+故意不作为,所侵害的法意相同”场 合。如果在“故意作为+故意不作为,所侵害的法意不同”的场合,在司法实践中虽主要还是以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但也不排除构成不作为故意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借鉴学界讨论的基础上,下发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以下简称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将“《解释》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行为人 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从内容上看,这条规定,并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涵界定,而是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条件。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发的关系。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特征 从动机来看,有学者认为,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该学者的两个动机中任何一个,主观方面。观点如“,的,因为“,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 伤害,侵害了人权。”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肇事者因为害怕遭到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事后又主动归案,根据这一观点,也就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非出于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是出于害怕殴打而逃跑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具有“逃避”主观动机。笔者同意上述观点,害怕殴打而逃跑实际上导致了救助义务的客观上不能履行,但这与行为人具有逃避救助义务的主观心理完全相异。但是遗憾的是,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上述合理性的地方却未被吸收。因为按照《解释》的规定,出于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但并不回避责任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反而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加重处罚了。对于行为人逃逸动机的认定,其先在前提是行为人对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此种所谓的“逃逸行为”在主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延续而已。因此,对于明知的考察,不仅要从行为人的供述入手,同时应结合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以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等多方面客观地考察,从而确定其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但应当注意的 是,如果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是持故意态 度,则不能按单纯的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根据行为人所追求的结 果,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3.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特征 例一,甲驾驶的汽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当即造成被害人车毁人亡。甲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驾车高速逃离。 例二,乙驾驶一辆制动状况不良,轮胎气压不合规格,,将横过马路的廖某撞成重伤。,即驾车逃,经医生诊断。 ,,发现一人正横穿,虽采取刹车措施,但因判断错误,将行人撞到。车即停下。并将伤者抬到车上,送至医院,将被害人抬到该医院门诊部外面电杆处,即驾车离去。伤者被值班医生发现后抢救,因抢救无效于一周后死亡。 例一是典型的逃逸行为,即从现场逃离。例二和例三虽然客观行为不大相同,甚至后者还考虑到“救助”。但由于两者逃逸行为的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责任认定的躲避,因此,均构成逃逸,可见,由于这些场所和犯罪人的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由于这些场所往往是被害人被移后的所在地,所以,我们又可以把这些场所看作犯罪的第二现场,或第一现场的延伸或广义的犯罪现场。同时,在认定是否构成逃逸行为时,还必须注意:逃逸的行为必须同肇事 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存在着时空上的密切联系。但在履行抢救义务而纯粹逃避责任追究构成逃逸时,司法实践中需要指出的是,首先,不能将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与事后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减轻责任的情形相混淆。如让下属承担责任、编造被害人过错情节等。此类行为并不属于逃逸行为针对的不为,因而不能认定为逃逸。不作为的逃逸行为针对的作为义务,应当是指肇事者当时因肇事行为所发生的及时抢救义务和责任。再次,逃逸行为应当是指从肇事现场逃离,逃逸行为都应当与肇事现场的时空紧密相连,而不是指在事后责任认定过程中的逃跑行为。 197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规定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1995-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 (,,,,年,月,,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第三条 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组织查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地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直接参与肇事逃案件的查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在发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协查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缉预案,做到定岗、定职、定责。 第六条 治安检查站应当承担堵截、查缉肇事逃逸车辆的任务,必要时经县和县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临时设置检查卡。临时设置检查卡不得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即撤除。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邻省、地区(市)、县的交通干线或肇事逃逸案件较多的道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报案电话号码的提示牌,配置,,,报警电话,方便过路驾驶员或者群众及时报案。 第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和照明器材及交通、通信工具。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能够与相邻省、地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互联络的通信设备。 第三章 查缉 第十条 发现或接到肇事逃逸案件的报告,应当查明现场人员或报案人身份和住址,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和损害后果,做好接报案记录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一条 发生肇事逃逸案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线索较清楚的,应当布置堵截和追缉,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勘查肇事逃逸案件现场必须细致、周密,应当首先寻找证人,并根据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印迹,判断肇事的车辆类型、逃逸方向,为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提供线索。 第十三条 肇事逃逸案件现场遗留的具有明显特征的证据,必须采用多种手段固定、提取和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参加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对查获的肇事者、嫌疑人和逃逸、嫌疑车辆,应当依照《人 民警察法》和有关规定,立即进行盘问和检查。 第四章 协查 第十五条 协助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查缉肇事逃逸案件,是各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必须全力配合。 第十六条 要求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方式是: (一)发出《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 (二)电话通知紧急协查; (三)派员前往。 第十七条 要求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办案部门,在协查通报或电话通知中,应当提供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和后果;尽可能提供肇事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颜色、装载、损坏部位等特征。 第十八条 接到协查通报或电话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布置查缉。 第十九条 协查的公安机关在堵截中,发现肇事车、肇事者或与协查通报、电话相符的嫌疑车辆、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或滞留措施,收集有关证据。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必须立即讯问,并及时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 案发地公安机关的人员一时难以赶到,又需要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实行必要留置的,应当由协查地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需要带回肇事车辆、嫌疑车辆的,应当及时派人前往办理有关暂扣手续;如需要协查地公安机关对肇事者或嫌疑人员拘捕、寄押或留置的,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协查的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一时难以查明有关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要求协查的公安机关派员甄别。要求协查的公安机关在,,小时内未作出正式答复的,可视协查通报或紧急协查电话自行失效,协查部门对嫌车辆和嫌疑人员登记备案后放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线索和有功的群众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公开奖励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具体执行奖励的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有功的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擅离职位、放弃岗位、贻误战机、徇私枉法等不按规定堵截、追缉或协查肇事逃逸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责任人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同时缴销事故处理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的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从个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2010年第5期总第101期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musi Education Institute No.5. 2010Sum 101 从个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李奕洲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摘 要: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一方面要求肇事者知道或者推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另一方面要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北京的“5?9”英菲尼迪交通肇事一案,肇事者陈家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构成条件,因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关键词:陈家; 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5-0180-02 一、案情回顾 2010年5月9日上午5点3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祁家园路口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将前方正在等候红灯的菲亚特轿车撞出后,又与由西向北行驶的公交车相撞。事故已经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陈某和6岁的女儿死亡,妻子则身负重伤。事故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当天下午,北京警方在陈家的住处将陈家抓获。技术人员对陈家驾驶的英菲尼迪轿车的车速进行了鉴定,通过监控录像对事故经过进行的跳帧实验,运算得出英菲尼迪轿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10.6,121.7公里,小时。北京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说,在将肇事司机陈家抓获后,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并对陈家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在讯问中,陈家和英菲尼迪车上的3名乘客均承认,事故发生前陈家在酒吧有饮酒行为。 据现场一名交警称,事发现场,英菲尼迪驾驶位上有一部手机,经警方核实后确定,该部手机为肇事司机陈家所有。事故发生后,陈家连看都没看一眼那受伤严重的一家三口就直接逃离现场。直到11个小时后,陈家才被依法抓获。他声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也受伤了,手机也不见了,于是委托朋友报警,自己则独自到医院看病(伤)去了。 争议观点: 案件发生后,在肇事司机陈家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陈家肇事后立刻委托他的朋友报警,自己则离开了现场去医院,他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不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也有人认为事故发生后,陈家没有留下来履行相关救助义务,而是选择直接离开了现场,陈家虽然委托了他人报警,但是事后11个小时内,陈家都没有与警方主动取得联系,而是藏匿起来了,直到被警方抓获,对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不同观点:第一种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这里的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第四种是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收稿日期:2010-07-10 作者简介:李奕洲(1987-),男,湖南益阳人,从事刑法方向的研究。 180 85条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和上述的定义以及相规定,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应该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主观方面,肇事者知道或者推定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首先,肇事者应当对自己的肇事行为是明知的(或者推定知道)。否则,如果肇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不能对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知道或者推定知道是指在事故发生时,凭借一般人的认知标准,结合具体的客观势态能够判定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使当时对结果持怀疑态度,也有义务下车对现场进行检查和确认。在陈家肇事案中,陈家先后撞击了菲亚特和公交车,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标准,他明显知道自己的行为引起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肇事者逃离现场是为了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的,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有学者认为,尽管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但在被抓获前又主动归案了,就不宜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试想,如果肇事者逃逸后,十天半个月都不与警方取得联系,直到 后来警方通过调查,使得肇事者知道自己终究难逃法网,这时,肇事者才投案自首。那么,我们能否认为他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了呢,肇事者也可能辩解道,他在被警方抓获前就已投案自首,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他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笔者认为,“解释”的初衷是要求肇事者在肇事后能立即救助被害人,而不能致被害人于不顾逃离现场。这种致被害人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当然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只要后来归案了,就可以不认定其逃避法律追究,显然是用事后行为来看待之前已完成的行为,与“解释”的初衷相悖,也极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 当然,如果肇事者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离现场后,也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自觉接受法律处理,才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相反,如果肇事者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如果肇事者立即报警,并安排好他人在现场救助被害人,自己则去自首或者去医院接受治疗,虽在途中或者医院“截获”,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2.客观方面,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听后处理,而不应逃离现场。如果为了脱离警方控制,不实施救助行为,逃离了现场,就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客 2010年第5期总第100期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musi Education Institute No.5. 2010Sum 100 观方面的表现。应该说,客观方面还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只要事实上肇事者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了现场,就可以认定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正因为这样,我们不能单看客观方面而作出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结论,而必须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结论。 有学者在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时,将行为人交通事故行为的有罪性也纳入了构成条件。这种观点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 部构成要件,如果交通肇事尚未达到基本犯罪标准的,即使存在事后逃逸行为,也不能将其归属于交通肇事的逃逸认定范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试想,如果交通事故导致1人重伤,肇事者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原地等待救援人员和警方的处理,那么他的行为就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相反,如果他逃逸了,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能定罪处罚。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的,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肇事者只导致1人重伤,他没有逃离现场,就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行为还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逃逸成了定罪情节,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量刑情节。所以,如果交通事故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逃逸,有可能使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故上述观点因与“解释”的规定相悖而不能成立。所以,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路口路段遇红灯本应减速至停驶,却以超过11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把停在前面等候通行的菲亚特轿车撞飞了,接下来,又高速冲向正常行驶的公交大巴,自己的车都撞得面目全非,他当然知道自己交通肇事了,也亲眼见到了事故的严重程度。因此,陈 某当然有义务立即下车实施紧急救助。但陈家连看都没看一眼那受伤严重的一家三口就逃离现场,致两被害人因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由此可见,陈家在明知已经导致事故发生后,却没有履行相关的救助义务,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构成条件。 其次,再来分析陈家的客观行为方面。陈家因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了这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陈家有义务救助被害人,但客观上,陈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一走了之,并且藏匿了起来。因此,陈家的逃离现场、藏匿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 总之,陈家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因此,应当将陈家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参考文献: [1]汤三虹.交通肇事逃逸及其认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喻贵英.交通肇事罪中四种“逃逸”行为之认定[J].法律科学(西 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1). [3]李辰.从几种情形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J].检察前 沿,2008(11). [4]段启俊,著.疑罪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三、陈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首先来看肇事者陈家的主观方面。陈家酒后驾车,在城区交叉 Identified about traffic escapes from a case Li Yi-zhou (Hunan university,institute of law, changshahunan,410012,China) Abstract: Traffic Accident composition conditions: one called the perpetrators knew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 of their behavior led to traffic accidents, and has to avoid the subjective purpose of legal proceedings, on the other hand called the perpetrators after the accident, did not take an active relief measu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scape behavior. Beijings “5 ? 9” Infiniti traffic accident case, the behavior of the perpetrators Chen Jia constitute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two conditions, which constitute a Traffic Accident. Keywords: Chen Jia;Escaping from the site of traffic accident; constitute conditions ,责任编辑:周志媛, (上接第173页) 观的质疑和压力,因此要在社会和家庭氛围内提倡给予研究生创 业更多的精神和舆论支持,为研究生创业提高鼓励和支持的舆论 氛围和正常的价值关注。 4.政府出台政策,营造有利于研究生创业的社会、经济、法律、 舆论环境。创业不仅需要理念上的改变和跟进,还需要实实在在 的现实基础环境的提供。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研究生创 业,完善相应的法律结构保护研究生创业,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激励研究生创业,将研究生创业从口号变成研究生实际的行动, 并有 效的保护、激励其成长。 [1]金伟琼.医学学生创业意向的调查分析.中国大学生就 业,2009(15).[2]屈晓婷.基于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生思想教育现状 研究.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0. [3]袁林鹏.创业教育: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趋势. 产业与科技 论坛,2009,8(11). 参考文献: Spinning Net Better than disiring the fish near the pool --necessity of graduate “ To promote employment by entrepreneurship “ Li Qin (Jiangnan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WuxiJiangsu, 214072,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graduate student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is the problem to put on the agenda.But the graduate education in China is high, enjoying the optimization of resources, the graduate student success are also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society by self-employed, feedback, in their value realization and contribute to the society. Keywords: graduate; entrepreneurship; employment ,责任编辑:李 微,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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