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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

2017-09-01 15页 doc 32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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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 查办,指对重要公文的实际内容全面落实、办理的核查。督促控制的活动。 (一)查办的性质 查办与催办都是对公文办理进行督促检查,在督办的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在于: 1(督查内容不同,催办是对需办理的公文或有明显时限要求的公文的办理的督查,主要针对公文办理中拟办、批办、承办等各个处理程序是否履行,每一个程序是否按照公文的处理时限办理按时完成,侧重于办理“时限”和“程序” 的检查、催促;而查办主要针对承办环节,是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要公文的正文信息内容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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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 查办,指对重要公文的实际内容全面落实、办理的核查。督促控制的活动。 (一)查办的性质 查办与催办都是对公文办理进行督促检查,在督办的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不同,主要在于: 1(督查内容不同,催办是对需办理的公文或有明显时限要求的公文的办理的督查,主要针对公文办理中拟办、批办、承办等各个处理程序是否履行,每一个程序是否按照公文的处理时限办理按时完成,侧重于办理“时限”和“程序” 的检查、催促;而查办主要针对承办环节,是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重要公文的正文信息内容的具体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督查,应实事求是地查办大事、要事或大案、要案,侧重于确保公文精神得以贯彻实施而产生的“实效”。 2(督查方法不同,催办由文秘部门(人员)通过口头、书面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法催促各部门及时处理公文;而查办除了可以使用催办的方法外,通常由领导人授权专门人(可以是文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针对专门事项,组织专门力量,调查研究,认真员 核查、督查该事项的贯彻执行经过和状况,检查结束之后,应向其领导部门或领导人如实反馈督办过程和结果。 (二)查办的具体方法 1(立案,即确定哪些公文所涉及的事务处理的结果应作为核查的对象,指定或授权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查办工作,提出查办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等; 2(核查办理,即具体向承办部门(人员)或者向与这项工作的办理密切相关的部门 员)查询公文的办理情况,不掺杂主观好恶,实事求是地反映、核实办理的结果;同时,(人 对核查公文办理中发现的问题、不足或困难,需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措施,予以修正或完善承办执行活动,指导、协助承办部门具体贯彻和落实公文精神。 3(反馈,即将已核查的公文办理的情况和结果,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如实上报给交办部门和领导人。 我国外交政策的基点之一.基本立场是独立自主;基本目标是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立足点是发展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基本国策是对外开放.所以A项符合要求(基本目标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层次,国内维护独立和主权,国际上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和平,为本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大管理职能 ?职能是指管理者为实现组织目标对工作所进行的筹划活动. ?组织职能是管理者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建立与协调组织结构的工作过程. ?领导职能是指管理者指挥,激励下级,以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行为. ?控制职能是指管理者为保证实际工作与目标一致而进行的活动. 3,要正确理解各管理职能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管理实践中,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职能一般是顺序履行的,即先要执行计划职能,然后是组织,领导职能,最后是控制职能.但另一方面,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在实际管理中这四大职能又是相互融合,相互交叉的. 4,正确处理管理职能的普遍性与差异.原则上讲,各级各类管理者的管理职能具有共同性,都在执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四大职能;但同时,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管理者执行这四大职能时的侧重点与具体内容又是个不相同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实体经济”并不是一个专用术语,至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这样的词语,有时候这个词语甚至被应用得很通俗化,简单点看,大概只要是经过注册的有生产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都可以算作是实体经济,这其中金融服务业则是例外,大概因为金融服务业属于特定行业,而其服务活动也是有别于一般的服务业的。 ?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就是关于所谓路货风险负担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担任过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 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2) 定等事项;(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4)评议案件;(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7)制作裁判文书;(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如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政府全新而紧迫的重大政治课题,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防止小事拖大、成为群体事件的正确处理措施应该是:一、地方政府负责任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二、就事论事,不对群体事件作“过度政治化”解读;三、信息公开,尤其要在黄金24小时内不断公布准确、真实的信息,不给谣言传播的机会;四、政府要勇敢地反思与自责;五、迅速启动问责程序;六、慎用警力。 无效合同的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 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是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是实的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如果同时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也是新法,因此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两类:(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代执行的义务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而其他义务不能适用这一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按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一般适用于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较严厉的执行手段,只有在不能或适用间接强制无法实现义务时,才能采取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 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为,可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所谓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是通过某些间接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所谓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自行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强迫其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行政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需行政主体自由选择适当的方式将意思表示公布于外部既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强迫其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间接性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罚与行政处罚是有区别的,行政处罚是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执行罚则是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及相对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则是强制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措施;以加处罚款作为执行罚的,加处罚款的计算时间并非无期限可以延展,而应当计算至相对人的诉讼时效期满之日为止,因为之后的时间,则是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有同志认为可以计算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将申请时间故意拖延,则显然对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 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直属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 (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正)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正)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正) 国家统计局 (副) 国家林业局 (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 国务院参事室 (正)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 (副) 国家旅游局 (副) 国家宗教事务局 (副)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署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国务院现有的66个部门中,职责多达80多项,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交通部门、水利部门、铁道部门、国土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另外,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而不仅仅是像过去一样,简单地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虽然这些是政府机构改革中最基础性的工作。 换言之,推行大部制同时就意味着政府职能必须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己任,从而使得政府权力得以规范、回归公共服务。如果大部制改革达不到转变政府职能的效果,那么,它就会像之前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一样,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大部制一个直接的目的就是要打破现有的部门利益,但正如人们 所担心的,如果几个部合并成为一个超级部,权力很大,对它进行监督恐怕更加困难,因此,若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在大部制下,原来的“部”降格为“司”,“阎王”变成了“小鬼”,可手中的权没有变,仍然行使过去“部”的职权,那么,大部制改革就可能把过去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要解决这一难题,惟有真正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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