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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2017-09-19 2页 doc 12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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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2011土地估价师:相关辅导·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自律管理,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提高土地估价行业信用,增强估价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有限责任土地估价机构的风险管理,合伙制企业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是估价机构规避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的必备制度和执...
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2011土地估价师:相关辅导·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自律管理,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提高土地估价行业信用,增强估价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有限责任土地估价机构的风险管理,合伙制企业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风险基金是估价机构规避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的必备制度和执业前提,各估价机构必须建全。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按不低于估价业务收入的5%计提,作为估价机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第四条 估价机构在持续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由机构自行明确计提比例,自行管理,除规定的用途外,不能用于分配。股东(出资人)离开估价机构时,不能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五条 估价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将所提留的职业风险基金存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专用共管帐户作为期后赔偿准备金,由协会代管3~5年。在机构所做估价项目发生索赔时由索赔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在该机构职业风险基金额度内拨付。协会代管到期后如无赔付事项发生,或虽有赔付但仍有余额,将所余职业风险基金返还承担原估价机构所做业务风险的新机构。 第六条 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不足注册资金的80%时,从注册资金或其他资金中提取存入专用帐户。 第七条 估价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协会指定共管帐户存放时,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 估价机构承揽重大土地评估项目时,收到首笔付款后一个月内应将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存放在协会指定帐户内冻结,在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不得动用,报告有效期结束后,返还估价机构。 第九条 估价机构脱钩改制时带入的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以上条款一并管理。各机构应保证职业风险基金的正确使用,防止界定为估价机构的一般资产用于机构业务或转化为个人所有。 第十条 在协会指定专用共管帐户存放的职业风险基金存放期满或在机构提留的职业风险基金对应的土地估价项目达到法定责任免除时限,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国家颁布新法规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对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保存、使用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保有关职业责任保险的估价机构,经协会认定投保证明文件后,可不再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风险基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拒不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制度、计提金额不足又不补足、不接受主管部门或协会检查,或者将风险基金违规转归个人所得的估价机构,协会发现后应及时给予提醒、警告,对拒不改悔的,可注销会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机构财产权利巨大损失的,协会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各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风险基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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