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
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
~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
~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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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重症监护患者;
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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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
~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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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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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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