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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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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2014-3-1 20:56:20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2013年12月)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监管难题,也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每年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上,食品安全一直是代表们关注热议的话题,可以说,近年来食品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2014-3-1 20:56:20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知识(2013年12月)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监管难,也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每年召开的人大、政协“两会”上,食品安全一直是代表们关注热议的话题,可以说,近年来食品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决定中把食品药品排在首位。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经济形势时把“食品药品质量堪优、生态环境恶化、社会治安不佳”等名列其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食品药品改革用很大的篇幅,明确“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调剂充实人员,确保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今天我主要从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目前面临的问题等几个方面作一个简单辅导,希望大家能从中受益:一、重温几个概念。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明确食品概念,是界定食品安全概念的必要前提,也是明确法律规范及行政监管指向的基础。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最基本条件),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作用的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结果角度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根据规定,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 的百分比,未进行标注的产品将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 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注意:省局要求:新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启用前均以手工方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二)质量监管。食品质量是食品的固有属性,是食品使用价值的具体体现。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质量应包括食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一是外观质量监管。主要是指食品标签标识以及通过感观能够识别的质量问题的监管。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感观判断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是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仅凭监管人员的感观就能判断的食品质量问题,如包装破损、腐败变质等。《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分为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第四十五条:应当在贮存位置或者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 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第七十八条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适用标准、原产地,以及生产企业。)二是内在质量监管。食品的内在质量是指需要依据检验检测手段加以识别和判定食品对食品安全标准等技术性特征要求的符合性,内在质量监管主要采取依法抽样检验和食品快速检测(食品快速检测作为监管的一种手段,只能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三)经营行为监管。一是食品经营条件存续行为的监管。食品经营条件存续行为主要指食品经营者通过对食品经营条件的保持和改进以保证其经营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所以,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二是食品从业人员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第三十四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三是食品经营诚信自律行为的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是落实食品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要求经营者建立相关制度。四是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禁止条款法定义务的监管。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 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10-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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