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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

2012-06-28 1页 doc 26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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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1) 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2) 陪伴适用原则: 1. 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 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3. 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 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5. 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6. 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7. 有自杀倾向者。 8. 年龄过大(超过75 岁以上),年龄过小(10 岁以下)者。 9. 医师认为诊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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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陪伴#管理# (1) 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2) 陪伴适用原则: 1. 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 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3. 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 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5. 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6. 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7. 有自杀倾向者。 8. 年龄过大(超过75 岁以上),年龄过小(10 岁以下)者。 9. 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它患者 (1) 凡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需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 (2) 陪伴者须遵守下列: 1. 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2. 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 3. 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4. 陪伴只限一人,设定换班时间,出入院出示“陪伴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5. 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6. 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 7. 5.陪伴人员如违犯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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