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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

2012-06-21 2页 pdf 52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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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 第 1页 共 2页 检察日报/2005年/6月/3日 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 陈国庆 石献智 编者按 近日,许多媒体都报道了外逃女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荷兰被国际 刑警组织抓获的消息。该消息虽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说明,但有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的话题 还是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浓厚兴趣。为此,我们特别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专家为 我们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于 1923 年。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共有 180 多个成员国,是全球惟一的 国际性警察机构。...
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
第 1页 共 2页 检察日报/2005年/6月/3日 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 陈国庆 石献智 编者按 近日,许多媒体都报道了外逃女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荷兰被国际 刑警组织抓获的消息。该消息虽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说明,但有国际刑警组织及其合作程序的话 还是引起了广大读者的浓厚兴趣。为此,我们特别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专家为 我们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于 1923 年。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共有 180 多个成员国,是全球惟一的 国际性警察机构。中国于 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 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从 1993 年至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 已经先后从 3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 230多名外逃疑犯缉捕回国。 ●中国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的犯罪案件时,也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追捕潜逃境外的犯 罪嫌疑人。 随着我国司法机关的国际司法合作越来越频繁,社会各界对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 以及我国执法机关如何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抓捕外逃疑犯等问题示了极大的兴趣,本文拟对此作 一简单介绍。 (一) 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于 1923年,最初名为国际刑警委员会,1956年改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简称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总秘处和国家中心局。总 秘书处是国际刑警组织负责管理和从事实际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全体大会和执委会的 决议、通缉作案逃犯等;国家中心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法定机构,是该 组织在各国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各国警方同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它 又是所属国的一个警察部门,是该国警察系统的机构之一,只在对外联系时才以国家中心局的名 义进行活动。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共有 180多个成员国,是全球惟一的国际性警察机构。中国于 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同年组建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某部门。 国际刑警组织的宗旨是保证和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部门在预防和打击普通刑事犯罪方面 的合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汇集、审核国际犯罪资料,研究犯罪对策;负责同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 换;搜集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及有关指纹、照片、档案;通报重要疑犯线索、通缉追捕重要疑犯和 引渡重要犯罪分子;编写有关刑事犯罪方面的资料等。国际刑警组织有着发达的信息系统、通讯 网络、庞大的数据库,成员国信息不断地从国家中心局传到总部,经综合后又反馈到国家中 心局。国际刑警总部的通讯中心装备有全天候无障碍的 X400电信信息系统和 AFS犯罪档案自动 检索系统,各国警察之间的情报交流有赖这个先进快捷的通讯系统。 (二) 协助成员国侦查犯罪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通常以“国际通报”的形式进行。 该组织总秘书处发布的通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发布的通报, 主要有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等五种;一类是对物品或其他情况 发布的国际性通报,有紫色通报、白色通报等。各种通报都以其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 除红色通报外,蓝色通报,也称调查通报,是用来要求各成员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信 息帮助的一种通报,如确定嫌疑犯的踪迹、获取证据等;绿色通报,也称警报通报,是对在多国 犯有罪行的职业性犯罪分子的有关信息发出的通报,提醒各国警方引起注意并加以预防;黄色通 第 2页 共 2页 报,也叫失踪人口通报,是指对于从住所处失踪的人发布的一种请求帮助提供线索、查找下落的 通报,目前多用于未成年人失踪案件;黑色通报,也叫无名尸体通报,是对发现的无名尸体信息 的通报,如指纹、附带物品等,以确定尸体的身份;紫色通报是案情通报,向有关国家通报某重 大犯罪案件或特殊犯罪手段的情况;白色通报是收藏品通报,将有关国家收藏的文物或艺术品被 盗的情况通报有关国家并请有关国家协助查找。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 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 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逮 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红色通报是上述通报中惟一可以 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接到红色通报的国家,必须立即 逮捕被通缉人员,“红色通缉令”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法力无边”。 红色通报是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 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有 的成员国认可红色通报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但也有国家拒绝认可。如果接到“红色通缉 令”的国家认同它为临时拘捕国际证书时,会对被通缉的人实施临时拘捕。一般情况下,国际刑 警组织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后,最先考虑的是缉拿该人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另外,红色通报 能否发挥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还依赖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关系。 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达 800多份;从 1993 年至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经先后从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将 230 多名外逃疑犯 缉捕回国。 (三) 中国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的犯罪案件时,也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 人。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下设有专门的国际通报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应各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发 布各种通报。各国负责与总秘书处联系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中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潜逃出境,可以报告最 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规 定的途径追捕归案。”我国检察机关在办理特别重大的犯罪案件时,如果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 同案犯 或证人 以及关键的证据材料等在国外,确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协查、缉捕的,应当 将主要案情、请求协查的事项等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 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联系,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关系将需要协查的事项同时转达给有关国 家或地区的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请求协助。 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的,可以通过两种形式进行:一种形式 是直接协作,中国检察机关派员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的人员前往被请求协助国,与 该国的国家中心局合作,由中国检察机关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人员同该国的国家中心 局人员共同商定调查提纲和有关事宜,由对方与被调查对象约定见面谈话的时间、地点,调查询 问时以中国检察机关为主,对方警务人员配合,询问材料形成后,由中国检察机关、国际刑警组 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和对方国家中心局人员共同签字。另一种形式是间接合作,中国检察机关不直 接派员出国调查,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有关国家警方协助,收集有关证 据材料,讯问、缉捕在国外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由中国检察机关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 局向该国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发出请求协助调查函,详细列明需要调查的问题及收集证据, 对方将完成的调查任务和收集的证据复函给中国检察机关和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根据 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国可以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请求国际刑警 组织成员国给予协助缉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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