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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专利费用

2012-05-22 5页 doc 50KB 1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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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专利费用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wfpatent.taobao.com/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
专利申请-专利费用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http://wfpatent.taobao.com/ 第二章 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包括附图、序列)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 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3)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 计算。 (4)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5)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6)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7) 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照本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规定。 (8)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代办处) 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专利局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且不得设置取款密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汇单上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 缴纳的费用为两项以上的,应当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并且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的总额。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如下: (1) 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 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 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 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使用外币向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并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且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为缴费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与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事人提交的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原件或者经公证的收据复印件上表明的收汇邮戳日为缴费日。审查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汇款邮局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且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当事人对缴费日有异议,并提交银行出具的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确认的汇出日重新确定缴费日。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因缴费人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造成费用不能退回或者退款无人接收的,费用暂时存入专利局账户(以下简称暂存)。费用入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按照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3.1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 复审费; (4)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3.2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 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经缴款人提供证明后,对于能够查清的,应当及时开出收据或者予以退款。开出收据的,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但是,对于自收到专利局关于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了证据,表明是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应当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三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账上缴。 4.2退 款 4.2.1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4.2.1.1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1) 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 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 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一经核实,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 (1) 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 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退款的手续 4.2.2.1退款请求的提出 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 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请求应当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和要求退款的款项的信息(如票据号、费用金额等) 及收款人信息。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4.2.2.2退款的处理 经核实可以退款的,专利局应当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 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的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 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经核 实不予退款的,审查员应当在退款审批通知书中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4.2.3退款的效力 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4.2.4特殊情形的处理 4.2.4.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如申请号、费用名称等) 不完整被退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具汇款银行或者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至少应当包括: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日期、汇款时所提供的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等内容。同时当事人应当重新缴纳已被退回的款项。 符合上述规定的,原缴费日视为重新缴纳款项的缴费日,因此导致已作出的处分决定需要更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4.2.4.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付的情形 专利局收到邮局取款通知单并开出收据后,因汇款人取回汇款造成汇款无法兑付的,应当要求邮局在邮局取款通知单上写明“汇款已被汇款人取回” 字样并加盖邮局的公章。 邮局出具了确认汇款被取回的证明后,专利局应当及时处理,该款项视为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 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6.费用种类的转换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 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 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 7.缴费信息的补充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 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 细则94.4 细则94.3 细则94.3 细则100 法35.1及细则96 细则99.2 细则6及99.1 法41.1及细则96 细则54及97 细则98 细则99 细则94.1 细则94.2 细则95 PAGE -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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