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2012-03-18 3页 doc 28KB 52阅读

用户头像

is_072993

暂无简介

举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某(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1997年至1999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1999年10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原告持被告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某(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1997年至1999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1999年10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00年1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515元及所欠粮食572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初中期间在原告处搭伙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相适应。原告在无老师和学生家长在场时,要求被告出具数额大、小各不相同的两张欠据,其中要求大额欠款待被告离校打工后归还,有悖于社会公德,有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帮助,原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被告此时书写欠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所欠原告572斤成品粮,予以认定,依法由被告归还。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效力应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民法通则》的原则相一致,《合同法》具体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含以下基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一般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所谓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虽已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欠缺权利人的同意,经权利人追认即可自始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换句话来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只有在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追认”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于事后承认行为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以补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最终达到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的目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为有效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可直接发生效力,无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行为的后果,因而可以独立地、有效地实施一些对其无害的民事行为,这与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的立法意旨相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的规定,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切实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要忽视法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如果法律行为订立后,法定代理人迟迟不作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则法律行为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种状态对法律行为相对人极为不利,也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因此,在法律赋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律行为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使得其也有措施来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早日确定下来,结束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状态。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样,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催告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在1个月内得到确定。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是否追认的意思通知,如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的期间内未作意思表示,则可推定其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了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巴某某在原告许某某处搭伙并写下欠据时为年仅十五、六岁的初中生,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原告要求被告写下的欠据表明欠款总额为五千多元,这对于一个生活在贫困农村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财产,显然不属于其能够独立处分的钱款范围;同时原告许某某始终未将被告欠款的情况向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学校老师进行说明,并要求被告为其出具金额相差悬殊的两张欠据,约定由被告成年后打工偿还,这一约定具有明显的迷惑被告的性质,导致被告轻易答应了原告的要求。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并不具有判断其行为性质的智力水平。综上,被告巴某某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给原告许某某立下的欠据,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该合同,被告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又未予以追认,因此无效。
/
本文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