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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法律责任的划分

2012-02-19 3页 doc 29KB 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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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法律责任的划分⒈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法律责任的划分 编者按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最好是个人在保险限额之外不再另行赔偿;法官一般倾向于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但有时也会将此倾向凌驾于客观、合法的标准之上。 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的作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律师,在2007年...
⒈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法律责任的划分
⒈交通事故保险赔偿 法律责任的划分 编者按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最好是个人在保险限额之外不再另行赔偿;法官一般倾向于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但有时也会将此倾向凌驾于客观、合法的标准之上。 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的作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律师,在2007年至2010年间,代理保险公司参加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 本版将连续刊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系列,该文以较为中立及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案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刘铁(作者单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归责时的过错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2006年7月又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对于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在机动车和行人均有过错情况下,加重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内容。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底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原76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原76条的条文规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坚持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为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在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赔偿责任。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一般是按交强险先行赔付,责任方机动车支付超出限额部分,如机动车还有商业险,在机动车司机赔付后,司机还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部分赔偿额。 法院能否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的探讨 将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理论上,都没有相关依据。从主体和法律关系上,也存在冲突。但除北京外,很多省市的法院仍将两个险别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处理,而且这样做的法院有越来越扩大的趋势,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交强险与商业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赔付。交强险属于根据道交法而设立的先行赔付、非盈利性、强制性的保险,而商业三责险是按照《保险法》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强制性(与被保险人自愿达成),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要先行赔付;2.归责原则。交强险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其赔付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比例(受害方全责或故意除外)而是依据其保险分项限额。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有权先行核赔损失数额。在被保险人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后,再进行核赔、理赔;3.核赔。交强险出于道路交通实际情况考虑,按各分项及限额进行赔偿,某个分项赔偿满后,即使其他各分项未赔满,交强险也不再承担某分项部分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的核赔如果不是诉前达以和解方式的话,一般在诉讼中由法院对核赔金额进行确定。商业三者险则是保险公司在总额内进行赔偿,不列分项,除了免赔条款外,按事故比例、在总限额内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有权先行核赔。 其次,上述险种间的性质差异,决定了保险公司与受害人在交强险、商业险中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在交强险赔偿中,保险公司先行直接赔偿给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类似于被告或第三人;在商业三者险中则只和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关系,与伤者不存在直接先行赔付的责任,也不存在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法院将交强险、商业险一并审理,造成了上述法律关系及主体的混乱。1.法院等于是将交通事故的侵权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而且是在该合同纠纷未发生并由当事人提交到法院之前)作为一个案子共同审理,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规定。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主体地位类似于共同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作为商业险赔偿的一方,则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合并审理,等于是把保险公司既当被告又当第三人,或者保险公司既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法院代替保险公司对商业险赔偿比例及赔偿数额进行审核,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综上,笔者认为,即使从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角度出发,出于尽快赔偿伤者的善良意图,法院将交强险、商业险合并审理,也属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性质。正如任何当事人不可能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出于尽快得到利益的考虑而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一样。同理,法院也不应仅依据其善良愿望和权威性审理案件,而应依法办案。 机动车互撞的责任划分 机动车互撞的,各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交强)在各自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进行赔偿。举例子简要说明:甲乙两车相撞,两车各有人身、财产损失,甲车受害人起诉乙车和乙车保险公司,乙车也同时提起反诉,两车的保险公司按对方车辆及人身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赔偿。 机动车撞行人的责任划分 机动车撞行人,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各方责任。在机动车全责或者部分责任时,均按行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数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机动车有责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是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而是按全责比例在保险分项最高限额内赔偿。 在涉及多个行人人伤或者财产损失时,法院进行审理时,通常是在核定了各受害人分项金额后,按总额除以人数,在交强险分项范围内均分。总额超过交强险最高限额的,在最高限额内均分。 多车相撞 多车相撞按一起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按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计算公式为:分项损失赔偿金额=某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例如:4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5人受伤,2人定残后伤残金总计25万元,3车负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对该3车各自的伤残赔偿责任即为25万元乘以11万交强险限额除以33万元的3车限额之和,等于每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各约8万元的残疾赔偿金。但就总的医药费而言,通常情况是远远超出责任车的交强险各自1万元的总额,那么各责任车先把1万元赔满,再由责任人走商业险理赔程序。 多车相撞按多起事故交强险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撞车交通事故次数,确定各车共有几个交强险发生,然后再按各车发生的交强险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例如,由于甲车在高速路上修车时没有设立警示牌,造成乙车刹车不及,产生追尾,造成乙车车损及乘客受伤,后丙车又与乙车追尾,致使乙车下车看情况的乙车司机受伤,乙车损坏,丁车又撞丙车,致使丙车受损丁车乘客受伤,戊车撞丙车,致使丁车乘客受伤,丙、丁车受损。在几十秒之间,五车相撞,被交通队认定为四起交通事故:乙撞甲,丙撞乙,丁撞丙,戊撞丁,事故责任分别为:第一起——甲主责,乙次责;第二起——丙主责,乙次责;第三起——丁主责,丙次责,第四起——戊主责,丙次责。这四起交通事故中,按事故次数共产生八个交强险,由责任车按自己发生的事故次数,分别对不同的人身及财产进行赔偿。例如,对于乙车的人身损失,由甲、丙两车承担两个交强险责任,乙不对本车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车与乙车没有发生接触、没有导致乙车人身受伤的车辆也不负赔偿责任。而对于丁车乘客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两起事故造成,应分别由丙、戊车承担两个交强险赔偿责任。 多车相撞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或者多方无责,那么无责方不参与其他无责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赔偿,仅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既有损失承担最低赔偿责任。多车相撞导致本车人身及财产损失,本车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 在有的交通赔偿案中,有的车辆事故受害人因为和肇事车司机存在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会放弃对有责车辆及保险公司的起诉,这时被告及保险公司对原告放弃的车辆应赔偿部分,应主张在总赔偿额中予以扣除。 机动车和挂车在连接时发生交通事故 这种情况有时被法院及当事人误认为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机动车和挂车是分别单独投保的交强险,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责任认定书未明确挂车或者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与挂车均摊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挂车也按交强险限额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挂车由不同投保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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