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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1-11-30 4页 doc 26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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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近期,《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10月起在海南省全面实行,为海南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一步。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档     《办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     根据《办法》,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近期,《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10月起在海南省全面实行,为海南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一步。     养老保险缴费设为10档     《办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     根据《办法》,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给予补贴。     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可按月享受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l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未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困难群体政府予以扶持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给予一定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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