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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与刑诉法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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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条例与刑诉法抵触
看守所条例与刑诉法抵触 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ZT(附转载感言) 阿里巴巴 rdlaw的博客 BLOG 提示:您的电脑还没有安装阿里旺旺。免费安装阿里旺旺,与百万商人在线谈生意! 关闭 阿里巴巴首页 添加到收藏夹 客服中心 阿里助手 在线洽谈 点击推广 出口贸易 国内贸易 所有行业 商人博客 生意经 视频 直播 商圈 博客 论坛 资讯 博客文章 免费开通登录评论管理博客管理发文章好友播报我的博客首页瑞鼎律师http://rdlaw.blog.china.alibaba.com/ >> 收藏本页 | 设为主页您现在的位置:阿里巴巴博客 > 瑞鼎律师 > 文章 帮助RSS订阅档案好友全部文章瑞鼎律师的首页我的文章看守所条例与刑诉法抵触 15名律师*全国人大ZT(附转载感言) (2007/01/23 12:40)目录: 网商感悟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看守所条例》与刑诉法抵触 15名律师*人大 本报沧州电1月15日,韩甫政等15名律师*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这是由于,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依照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辩护律师仅能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 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说:“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的高度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我和我的同事也多次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韩甫政无奈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记者刘树鹏) 相关链接 刑诉法对律师权利的部分规定 据记者了解,15名律师在建议书中指出,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转载感言]瑞鼎最近到一地方看守所去会见在押被告人的过程中,无意中得知另外一个案件的办案法官要见人有时也是困难的,何况律师呢?一般被告人要见见也不是困难的,只是个别敏感的被告人(阿里不是也有敏感字符吗?)可能就困难重重了。我亲见看守所的领导与某中院承办法官在那里争论,大意是那个被告人曾经是个重要官员,是秘密关押在此的,看守所的领导给法官说“不要给律师说被告关在这里”(同时看了看我,可惜我刚好就认识法官口里说的这个律师),法官再说是法官,说肯定要告诉律师,这是法律的要求,律师连人都见不到,如何行使辩护权呢?当时我实在忍不住就说了,对不起,这个律师我认识,我会告诉他的,看守所的领导见法官与这个不相干的律师都说他们的秘密关押有违法嫌疑,只好说,这是上面的意思,要见可以,必须更上边的领导同意才行,不管怎么说,总算可以见了,虽然更上边的领导可能也是个法盲! 到底是谁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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