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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2.4-2010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2011-11-18 6页 doc 108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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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2.4-2010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2.4-2010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类农药。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
CCGF 402.4-2010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402.4-2010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类农药。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产品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2 402.4 分类名称 农资 农药 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 2.2产品种类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鼠剂产品可以分为原药、母药、乳油、可湿性粉剂、粉剂、悬浮剂、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悬乳剂、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剂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的生长发育起调节抑制作用的农药。 杀鼠剂:用于防治鼠类等有害啮齿动物的农药。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杀鼠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杀鼠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20000 ≥3000且<2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GB/T 1600-2001 农药水分测定方法 GB/T 1601-1993 农药pH值测定方法 GB/T 1603-2001 农药乳液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5451-2001 农药可湿性粉剂润湿性测定方法 GB/T 14825-2006 农药悬浮率测定方法 GB 15955-1995 赤霉素原药 GB 20678-2006 溴敌隆原药 GB 20679-2006 溴敌隆母药 GB 20687-2006 溴鼠灵母药 GB 20690-2006 溴鼠灵原药 GB 20813-2006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GB 22171-2008 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 GB 22172-2008 多效唑原药 GB 24750-2009 乙烯利原药 GB 23554-2009 40%乙烯利水剂 HG/T 2467.1~2467.20 -2003 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HG 2615-1994 敌鼠钠盐 HG 2676-1995 4%赤霉素乳油 HG 2855-1997 磷化锌原药 HG/T 2856-1997 甲哌鎓原药 HG 2857-1997 250g/L甲哌鎓水剂 HG 3283-2002 矮壮素水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包装件(以产品运输包装计),分别随机抽取相应的小包装样品。对于大包装产品,要充分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抽样时应从4个或4个以上不同部位,分别随机抽取至少100样品,充分混合并缩分后装入两个干净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所抽样品数量均应符合表3规定要求。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 表3 抽样数量 产 品 类 别 样品数量 原药、母药 100g×2 乳油、水剂、可溶性液剂、水乳剂、微乳剂、超低容量液剂 250mL×2 粉剂、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 250g×2 悬浮剂、悬乳剂 600mL×2 颗粒剂、水分散粒剂、可分散片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烟粉粒剂、烟片剂 600g×2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2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贮运时,严防潮湿和日晒,不得与食物、种子、饲料混放,避免与皮肤、眼睛接触,防止由口鼻吸入。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杀鼠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植物生长调节剂”,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有效成分质量分数 注1 强制性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 2 有害杂质质量分数 强制性 产品标准规定方法 ● 3 悬浮率 强制性 GB/T 14825-2006 ● 4 乳液稳定性 强制性 GB/T 1603-2001 ● 5 酸度、碱度或pH值范围 强制性 HG/T 2467.1-2003中4.7条 或GB/T 1601-2001 ● 6 水分 强制性 GB/T 1600-2001 ● 7 润湿时间 强制性 GB/T 5451-2001 ● 8 与水互溶性 强制性 HG/T 2467.7-2003中4.9条 ● 9 稀释稳定性 强制性 HG/T 2467.6-2003中4.9条 ● 10 分散稳定性 强制性 HG/T 2467.1-20031中4.11条 ● 11 违禁添加成分 农药管理条例 强制性 相关检测方法 ● 12 标签 GB 20813-2006 强制性 目视检测 ● 注1:为本规范中“5.检验依据”所列产品标准与企业质量承诺。 注2:根据产品剂型检测适用的检验项目。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上表中序号1~11检验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标志。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 7.3.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3.2 若检验项目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7.3.3 违禁添加成分的检测,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认发表的检测方法进行。 8 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标签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检验项目合格。 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 3)未标注毒性标志(微毒产品除外)。 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超过规定的异议时限; (2)企业提出异议时样品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样品已过保质期的。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402.4-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俞幼芬)。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PAGE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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