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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二胎产假规定

2017-05-02 4页 doc 2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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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二胎产假规定2016年四川二胎产假规定   四川拟取消20天晚婚假,女方生育小孩生育假或延长60天。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四川产假的最新规定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增加生育假60天,达158天   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根据最新修订条例,四川删除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
2016年四川二胎产假规定
2016年四川二胎产假规定   四川拟取消20天晚婚假,女方生育小孩生育假或延长60天。下面是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四川产假的最新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增加生育假60天,达158天   1月22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   根据最新修订条例,四川删除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达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作为人口大省,四川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多年低于全国同期水平,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欧力生介绍,专家根据调查结果测算,实施“全面两孩”后,四川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约880万人,但其中40到49岁高年龄组人群比例高达60%,20到29岁生育旺盛年龄组人群比例约占18%。综合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四川总计补偿生育数约为168万人,出生人口将呈现先升后降态势,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生育堆积。预计全省户籍总人口将在2020年达到峰值,约9600万人左右,2023年户籍总人口进入下降通道,2030年降至9400万人左右。   四川拟取消20天晚婚假 生育假或增至158天   日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草案)》对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元旦后出生独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女职工生育假延长60天 男方有20天护理假   川人颇为关心的生育假,终于尘埃落定。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随之生效。按照新的计生政策,女方生育假延长60天,男方也有20天护理假,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此次会议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沈骥受省政府委托,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他在说明中表示,为落实上位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听取基层意见。专家和基层普遍反映,延长生育假有利于母婴身心健康、婴儿的早期发育和人口素质、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目前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女方的基本生育假为98天,如果加上新条例规定的60天生育假,四川的女职工将可以享受至少158天的生育假。 更多职场维权知识推荐学习: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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