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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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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失效]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失效]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失效,》 ------------------------------------------------------------------------------ 作者: 日期:2014-07-26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www.30lawyer.com)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理经租的范围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公...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失效]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失效] 《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暂行规定,失效,》 ------------------------------------------------------------------------------ 作者: 日期:2014-07-26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有房屋委托代理经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www.30lawyer.com)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理经租的范围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公有房屋,如自行经营管理有困难的,可委托房屋经营单位代理经租。 如同一幢房屋属几个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向同一房屋经营单位办理代理经租手续。异产同幢房屋私房产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公私共有部位的管理、修理费用。但本暂行规定不适用已代理经租的私人房屋以及宗教团体房屋。 代理经租房屋的分配(包括在经租期间的自然空屋)、产权转移以及重置改造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并按市财政局规定提取房屋折旧和维修基金。 二、代理经租的内容 (一)负责办理租赁手续,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签订租赁;处理承租户分列,更改户名;调解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审批承租户之间交换房屋使用申请等。 (二)组织出租房屋的租金回收,租金汇交,并建立承租户的租金帐册。 (三)健全房屋基础资料,建立产业租赁业务件袋、房屋1,200平面图、租赁管理手册、租金测估单及其他有关房屋资料。 (四)确保经租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对房屋自然损坏,按规定负责修理。 (五)负责经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办理承租户改变房屋和临时占用街坊道路、绿地的手续。如在房屋上加层或拆除房屋,须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六)负责向房管机关上报冻结空关超期房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及房屋统计资料。 (七)代为产权人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地产等税款。 (八)办理其他有关房屋的经租事宜。 三、代理经租的费用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房屋折旧费和修理基金中支付代理经租费用(具体取费标准,由市房管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全额补贴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代理经租费用,由上级单位或财政拨款解决。代理经租费用应定期划拨给受托的房屋经营单位,连同房屋租金等一起使用,并建立专项帐户结算,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四、代理经租的手续 (一)委托单位应持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委托居住区开发中心统一建造的房屋,可由房屋经营单位代验收。产权单位凭居住区开发中心开具的房屋调拨单向房屋经营单位提出委托代理经租申请。经产权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协商一致,订立委托代理经租的合同。 (二)产权属几个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由各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共同作为委托的一方向房屋经营单位办理委托手续。 (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原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经租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四)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如有一方不按规定执行或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代理经租的委托关系,违约者应向另一方偿付损失费两倍的违约金。 委托代理经租的合同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合同签订后,须经上级单位鉴证后方为有效。 五、代理经租的终止 委托单位需终止代理经租合同,收回自管或另择代理经租单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受托单位,并须办理房屋及租赁资料的移交手续。 本暂行规定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解释。本暂行规定颁布前企、事业单位与房屋经营单位签订的代理经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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