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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子合同一直不过户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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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子合同一直不过户还有效吗赠与房子合同一直不过户还有效吗 篇一:房屋赠予合同 房屋赠予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_...
赠与房子合同一直不过户还有效吗
赠与房子一直不过户还有效吗 篇一:房屋赠予合同 房屋赠予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转载 1 自:CspeNgBo.cOm 蓬 勃 范文网:赠与房子合同一直不过户还有效吗)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 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 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 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在乙方要求办理过户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 2 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 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 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松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二: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3 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受赠人可否请求赠与人办理赠 与物的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 不动产赠与合同撤销问题——李某诉于某返还财物案法律问题探析 【争议焦点】 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2(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3(受赠人对赠与物进行了改造或添附,使其价值增加,返还时,赠与人应否赔偿受赠人为改造赠与物所支出的费用? 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 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李某于1995年6月12日将自己的两间私有房屋赠与于某,于某接受赠与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人住。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因拆迁,有关部门向于某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2万元。现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赔偿装修费用。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已交付,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赠与物已不存在,赠与物的补偿款应归赠与人李某。诉争房屋已被拆迁,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装修费用,故对装修补偿 4 由法院酌定。于某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李某向于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赠与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类较多引发纠纷的合同,特别是因不动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更为常见。在合同法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处理不动 产赠与纠纷,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赠与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此案的审理,会遇到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此案受理后,对此案如何处理,法院内部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条件,本案诉争房屋虽然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原告是在以向法院起诉的形式申请撤销赠与,受诉法院基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原告行使撤销权须以赠与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因为《合同法》第 5 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物已不复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已没有根据,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说来,本案处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2(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已灭失,撤销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3(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4(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成立,受赠人的装修损失应由何人承担。 (一)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一正确的理解,因为,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撤销权既不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又不是对可撤销行为的支配权,属于形成权。只有当合同依法成立后,才发生权利人行 使撤销权的问题,易言之,撤销权的行使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因此,赠与合同何时成立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纵观各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赠与合同于赠与物交付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代;有的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德国和日本为典 6 型。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也存有变化。合同法颁布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赠与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为通说。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_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司法解释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定位为实践性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 但对其他赠与合同的成立未予规定。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之不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就本案言之,本案赠与合同虽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前,但因纠纷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因此案涉及的是不动产赠与,关于不动产合同赠与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尚需满足合同法对不动产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 7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为条件,而没有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条件。合同法作此规定,原因在于,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人占有。并不否认,在多数情况下,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生活中,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赠与物的权利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是赠与物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未转移;有的是赠与物未交付,权利已经转移。本案就属于赠与物的权利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销之。合同法起草之初,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曾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原告已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双方没有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而依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 8 “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也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l司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房地产管理法对登记程序的性质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认定此案赠与合同成立,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是,如果赠与物已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还可以行使撤销权?各国法律均未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处理: 1(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物已被受赠人占有,因受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受赠人应赔偿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所受到的损失,即赔偿赠与物的价值。这样处理,基于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赠与人行 9 使撤销权,其终极目的有二:一是撤销赠与合同,二是取得赠与物,就后一目的言之,撤销权的行使只不过是取回赠与物的手段,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现实存在为条件,既然赠与物已不复存在,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已成为事实上的不能。但是,赠与物返还不能,并不排斥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行使,受赠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实际控制、占有赠与物,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赠与物,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前一目的言之,不论赠与物是否存在,撤销权的行使都可以导致赠与合同的被撤销。其二,《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不享有利益的赠与人一方尚需对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赠与物毁 篇三:房屋赠与协议(律师版) 房屋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 甲方系乙方祖父,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 10 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有座落于_____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房屋一幢,产权证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的一半,即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赠送给乙方使用和所有;余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由本人使用和所有。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第四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证后不可撤销。 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如此房屋被国家征地拆迁,乙方与甲方按各自所占份额、面积享有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第七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 11 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留执二份,乙方留执二份,为公证留执公证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附件一: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甲方(签字按印):_____ 乙方(签字按印):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按印):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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