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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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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02-08-28 10:4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法制化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和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合同工作中的失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的管理。 供用电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南京供电公司管理办法 2002-08-28 10:4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法制化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和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合同工作中的失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的管理。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原则;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授权委托#管理#;重大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审核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承办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按合同档案管理规定,一并保存归档。 第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合同管理,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实行公司与基层分级管理,形成对合同的起草、审查、会签、订立、履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 法律事务部对公司合同实施归口管理,为公司合同的一级管理部门。并对本级和二级合同管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性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考核。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行政办公室,为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部门: 1、接受公司负责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以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基层单位或部门; 2、已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县公司; 第九条 公司合同的一级审核由财务、审计及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需由公司负责人亲自签约的或其他需要由授权委托的副总经理签约的合同,行使审核、会签职能,并对公司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合同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合同,由财务、合同管理员等负责,接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行使审核、会签职能,对签约受托人负责。 签约受托人对公司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非二级合同管理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两级合同管理部门均应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对负责审核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一级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在公司权限内组织、实施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工作; 3、从业务上指导公司二级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4、对公司二级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办理合同承办人资格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5、对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请负责人进行决策; 6、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审查、签约; 7、参与本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8、参与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负责并参与公司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活动; 9、对公司二级合同管理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合同的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单位、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1、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保管与本项合同业务有关的一切材料; 5、督促、检查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的可行性; 3、合同标的合法性; 4、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5、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6、公司重大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7、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下列合同由公司一级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由公司负责人签约: 1、标的额在30—100万元以内的买卖合同; 2、标的额在30—10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征地、拆迁、补偿、安装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工程合同; 3、标的额在30—100万元以内的加工承揽合同(含加工、定作、大小维修、修善、印刷、广告、测绘、测试合同); 4、标的额在30—100万元以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含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其联运、海运等合同); 5、购电合同; 6、财产保险合同; 7、标的额在30—100万元以内的财产租赁合同; 8、借贷合同; 9、担保合同; 10、房地产购买合同; 11、标的额在30—100万元以内的仓储保管合同; 12、投资合同(含合伙、合资、合作、合营等合同); 13、标的额超过10—10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 14、年标的额在10—100万元以内的承包经营合同(含内部承包、外部承包、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合同); 15、涉外合同; 16、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用户电力建设工程委托、设备订购合同; 17、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用户电力建设工程安装合同。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范围权限以外的合同,按公司合同二级管理要求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2项下所列二级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范围,不受第十九条限制。但第十九条第1—4、6、7、11、项标的额超过30万元的合同及第16项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用户电力工程合同和第17项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用户电力建设工程安装合同,需报一级合同审核机构审核;不得签订第十九条第8、9、10、12、15项所列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或单位,签订本办法第十九条范围以外的合同,由公司合同一级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并由分管副总经理依授权签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同管理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工作,各单位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重大合同备案程序和标准按国家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会计审计事务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本时,提交方须加盖企业公章,承办部门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及电力利用外资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作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部顺序审核。 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财务、审计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法律事务部应对审核的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审核意见书。部门的负责人或具体审核人员应在意见书上签字。对不具备审核书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的合同草案,公司负责人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3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各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越期未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又不申请延期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应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未给审核部门留有足够审核时限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承办部门应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一并参加。 涉及招投标项目,公司招投标管理部应通知公司合同审核部门一同参加前期准备和后期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授权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或签订未经审核的合同的,由签约人承担责任。 签约不得转委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三十七条 物资管理部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50万元以内的合同,依公司负责人授权实施,50万元——100万元的合同,按公司合同一级管理要求报审。 第三十八条 根据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合同标的额超过10 0万元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直接报省公司对口业务管理部门按省公司规定程序审核、会签。 电力用户建设工程委托合同、设备买卖、工程安装合同不在此列。 第三十九条 对由省公司审核、签订的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返还后,需在每月5日前将其统计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合同履行异议时,应立即告知合同承办部门领导和法律事务部,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履行异议出现,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另一方在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在验收时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对方签收。 对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承办部门或 承办人应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向对方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处理意见。 制作或提供的文件等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合同签约人汇报,并向法律事务部备案。 若届时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四十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通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五十二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公司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 资料。 第五十三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电报、信函、图表、照片、视听资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合同履行情况; 6、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仲裁或诉讼所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与合同正本一并由法律事务部归档,副本或复印件可交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使用。 第五十五条 合同的一、二级管理部门和各承办部门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建立合同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记录; 3、合同附件、立项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文件; 4、履行情况记录; 5、纠纷或处理情况记录及有关材料。 合同文本,正本交合同的一级或二级管理部门存档,副本交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留存。 第五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经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获得区、县及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 3、发现合同重大缺陷,避免经济损失者; 4、挽回经济损失者。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扩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的; 2、未经授权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5、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 6、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电力运行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7、因审查人员的失误导致合同的严重缺陷依然存在的; 8、未依法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 9、丢失合同文本或有关重要文件的; 10、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业务活动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者收受贿赂的; 12、伪造、利用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3、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 14、其他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按南京供电公司《合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于二00二年修改并自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南京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配套管理制度之一 南京供电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单位行政章,更不得使用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否则合同不予认可。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分为编号和不编号两种,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编号、刻制。 第四条 《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二级管理部门的合同专用章,自行刻制。刻制后的合同章印模需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负责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使用无编号合同专用章; 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使用编号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所在的同级总经理工作部,为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 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应配置合同专用章管理员,负责合同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合同文本必须经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合同章管理员方可用章。 第八条 合同章管理员用章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做好专用章使用台账记录工作。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发放范围由负责人确定。合同专用章发放由法律事务部负 责签发。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随身携带外出使用,不得在空白文本上使用。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丢失、被盗后,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并登报挂失声明作废。丢失、被盗书面情况连同刊登报纸交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使用、保管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合同章管理员按《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南京供电局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配套管理制度之二 南京供电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为规范公司负责人实施授权的专项管理制 度。 第三条 除公司负责人亲自签订的合同外,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必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合同签约行为。 无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由签约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授权委托期限、权限范围,否则应自行承担越权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负责人签字授予代理人;代理人向公司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第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需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要求对方出示、递交相同文书。 第七条 代理人需参加《合同法》培训,并经公司法治领导小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接受授权委托对外签约的资格,并由法律事务部备案。 已取得《合同法》单科结业证书的,可免试注册。 第八条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受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有违法、违纪行为应报公司法治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收回授权委托书,取消代理权并向全公司通报。 第九条 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采取定期限、定权限的确定性委托和单项一次性委托两种形式,具体采用由公司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或审查不当造成合同欺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公司形象的,依照《南京供电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供电局签订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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