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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1-08-11 9页 doc 95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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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六、有助于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评价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Items, Principles and Result Assessment 缓解视疲劳功能 1 人体试食试验项目 1.1 分别于试食前后进行眼部症状及眼底检查,血、尿常规检查,肝、肾功能检查,症状询问、用眼情况调查;于试验前进行一次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 1.2 明视持久度 1.3 视力 2 试验原则 2.1 受试样品试食时间为60d。 2.2 所列指标均为必做项目。 2.3 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对...
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六、有助于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评价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 Items, Principles and Result Assessment 缓解视疲劳功能 1 人体试食试验项目 1.1 分别于试食前后进行眼部症状及眼底检查,血、尿常规检查,肝、肾功能检查,症状询问、用眼情况调查;于试验前进行一次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 1.2 明视持久度 1.3 视力 2 试验原则 2.1 受试样品试食时间为60d。 2.2 所列指标均为必做项目。 2.3 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安全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3 结果判定 3.1试验组自身比较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改善且症状总积分差异有显著性(p<0.05)。 3.2试验组自身比较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 具备3.1及3.2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缓解视疲劳功能。 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 Method for the Assessment of Alleviating Eye Fatigue Function 1受试者纳入标准 1.1 18岁~65岁的成人。 1.2长期用眼,视力易疲劳者。 2受试者排除标准 2.1患有感染性、外伤性眼部疾患者。进行眼部手术不足3个月者。 2.2患有角膜、晶体、玻璃体、眼底病变等内外眼疾患者。 2.3患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者。 2.4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患者。 2.5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定者。 2.6.长期服用有关治疗视力的药物,保健品或使用其他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 2.7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受试物者,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3 试验及分组要求 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根据随机、双盲的要求进行分组,分组时根据症状及视力检查情况,使试食组和对照组的症状及视力水平均衡。同时要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使两组具有可比性。试食试验结束时每组受试者人数不少于50例。 4 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 试食组按推荐方法和推荐量服用受试物,对照组服用安慰剂。受试物服用时间为连续60天。 5 观察指标 5.1 安全性指标: 5.1.1血、尿常规检查,体格检查。 5.1.2肝、肾功能检查。 5.1.3 胸透或X光片、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于试食前检查一次)。 5.2 功效性指标:于试食开始及结束时检查。 5.2.1问卷调查:症状询问、用眼情况。 5.2.2眼科检查:包括眼底检查、视力检查(近视、远视、散光等)。 5.2.3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见附录)。 6功效判定标准 6.1症状改善有效率:眼酸痛、眼胀、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异物感、流泪,全身不适8种症状中有3种改善,且其他症状无恶化即判定症状改善。计算两组症状改善例数和两组症状改善有效率。症状改善有效率(%)计算方法为症状改善例数/试食例数×100。将两组症状改善有效率进行统计学检验。 6.2症状平均积分:计算每位试食者试食前后的症状积分,分别计算两组的平均积分值,并进行统计学检验。 表 视疲劳症状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 症状/积分 0 1分 2分 3分 眼胀 无 偶感眼胀 时有眼胀,休息后好转 经常眼胀,休息后改善 眼酸痛 无 偶感隐痛 时有眼痛 经常眼痛 畏光 无 偶有畏光 时有畏光 经常畏光 视物模糊 无 偶有模糊 时有模糊,休息后缓解 经常模糊,休息后改善 眼干涩 无 偶有干涩 时有干涩 经常干涩 异物感 无 偶有异物感 时有异物感 经常异物感 流泪 无 偶有流泪 时有流泪 经常流泪 与视疲劳相关的全身不适 无 偶有全身不适 时有全身不适 经常全身不适 注:“偶感”是指1~2次/2d;“时有”是指1~3次/d;“经常”是指>3次/d 6.3 视力改善率。 为参考指标。以试食后较试食前提高两行为改善,统计两组服用受试物后的视力改善率作为参考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对缓解视疲劳功能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 6.4 明视持久度 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为有效。 7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自身对照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若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在试食前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的前提下,可进行试验后组间比较。 计数资料可用X2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频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 8 结果判定 8.1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改善有效率或症状总积分差异有显著性(p<0.05)。 8.2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 具备8.1及8.2且视力改善率不明显降低,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作用。 附录: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 明视持久度测定 此法是用于评价视疲劳的一种方法。当人大脑皮质兴奋性降低时,视觉分析功能下降,眼睛注视对象物的过程中,不能明视的时间增加,能明视的时间减少。这种明视时间对注视时间的百分比称为明视持久度,它是综合反映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一种指标。 明视持久度的测定方法如下: 在检查表上绘制“品”字形立体方块图,方块每边长1cm,局部照明100 LX ~150LX(可使用专门制作的灯箱)。测定时,检查表与眼睛的距离应按照受试者视物习惯保持在适当距离不动,规定受试者看到“品”字图像视为明视,倒“品”字时为不明视。测定时间为3min。 检查时让受试者手持能断续计时的秒表,检查者发出开始的口令后,受试者立即注视方块中的图案(或打开灯箱开关),同时开动手中的秒表计时。在注视过程中看到倒“品”字时立即按下秒表的暂停开关;看到又呈“品”字图像时再开动秒表,如此反复进行。测定到规定时间3min结束时受试者听到检查者的口令立即停止秒表,这段时间内秒表走过的读数就是受试者看成“品”字图像的总时间,即明视时间。 明视持久度=(明视时间/注视总时间)100% 测定时应注意场地和照明,还与受试者受试前的用眼程度有关,实验前应注意。 明视持久度测定用“品”字图 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修改说明 一、承担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X-2003修订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多项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起草单位之一,是保健食品功能检验单位,在保健食品功能学方法应用、国家标准、规范的起草和方法的验证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因此在保健食品功能检验方法的制定中有很好的基础和经验。 二、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做好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简称保化司)于2009年4月召开了“保健食品功能评方法及有关程序修订”课题协作组工作会议,参会的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东直门医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的专家近15人,会上对“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及有关程序修订”修订的原则和框架作了充分的讨论,在讨论稿的基础上,又分别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9年7月检索文献、分析资料、提出修订。项目于2009年11月启动。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毒理所牵头成立项目协作组,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和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家为本项目的协作单位。2010年1月到3月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询及文献调研工作,于2010年3月召开了“关于缓解视疲劳人体试食修订研讨”课题协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缓解视疲劳人体试食检验方法修订”原则和具体指标作了充分的讨论,制定了和修订方案,协作单位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人体试食试验方案初稿。会后又分别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对初稿再次进行了修改。2010年5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确定了试食样品,细化试验方案,对试食人群的筛选、提高试食人群依从性等具体质量控制方案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人体试食试验方案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卫生部北京医院和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家协作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2010年5月~11月进行“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人体试食试验方法验证,并进行数据统计。2011年1月召开了第三次课题研讨会,2011年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综合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修订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 2. 科学性原则:修订工作遵循科学性的原则,广泛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进行文献调研,各项技术指标应具有科学依据并经科学验证。 3. 先进性原则:注意国内管理部门发布的新管理措施,兼顾了技术发展的前瞻性。 4. 实用性原则: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国情,兼顾我国保健食品功能检测机构的水平,对进行客观量化和具体明确化,尽量提高可操作性。 5.协调性原则:尽可能与本规范的其他部分一致,注意合理性与有效性、通俗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关系。 四、 确定相关技术内容及新旧规范的对比 本部分的主要内容涉及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人体试食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适用于检测保健食品的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 新规范的本部分内容包括受试者纳入标准、受试者排除标准、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观察指标、功效判定标准、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结果判定。与原检验方法比较,在受试者纳入标准、受试者排除标准、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观察指标、功效判定标准、及结果判定七方面进行了修改。对试食试验原始记录及报告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也作了要求。与原检验方法相比,试验内容更详尽,更具有可操作性,语言编写及描述更科学。具体修改部分见下表。 序号 原方法 现方法 修订理由 序号 内容 序号 内容 1 1.1 儿童、青少年或成人。 1.1 18岁~65岁的成人。 保护少年儿童等脆弱人群 2 2 2.1 不符合纳入年龄标准的受试者;对保健食品过敏者。 2.2 患有感染性眼部疾病者,角膜云翳、圆雉角膜等内外眼疾患者。 2.3 患有眼底疾病或合并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 2.4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断者。 2.5 长期服用其它有关治疗视力的药物或使用其它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 2.6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服用,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2 2.1患有感染性、外伤性眼部疾患者。进行眼部手术不足3个月者。 2.2患有角膜、晶体、玻璃体、眼底病变等内外眼疾患者。 2.3患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者。 2.4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患者。 2.5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定者。 2.6.长期服用有关治疗视力的药物,保健品或使用其他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 2.7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受试物者,或资料不全等影响功效或安全性判断者。 体例上更加合理; 保护脆弱; 细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3 4 受试样品给予时间30 天,必要时可延长至45 天。 4 受试物服用时间为连续60天。 更具有科学性 4 5.1 安全指标 5.2.2 增加眼科检查:包括眼底检查、视力检查(近视、远视、散光等)。 保护受试者; 更具有科学性 5 6 症状改善:眼痛、眼胀、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任一症,5 种症状任一改善且其他症状无恶化即判定症状改善。 有效:症状改善且明视持久度前后相差大于等于0.1,并经统计比较差异有显著性。 无效:未达到标准。 6.1 6.4 症状改善有效率:眼酸痛、眼胀、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异物感、流泪,全身不适8种症状中有3种改善,且其他症状无恶化即判定症状改善。计算两组症状改善例数和两组症状改善有效率。症状改善有效率(%)计算方法为症状改善例数/试食例数×100。将两组症状改善有效率进行统计学检验。 明视持久度: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为有效。 修改错误 6 6 表 视疲劳症状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 增加项目级别(见附表) 更科学全面; 更具可操作性 7 6 旧体例 修改体例编排 更具条理性 8 8 8 结果判定 试食试验后试验组自身比较及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总积分、明视持久度和总 有效率明显改善,差异有显著性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0.1,可判定该受试样品具有 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作用。 8.1、8.2 8 结果判定 8.1试食组自身比较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症状改善有效率差异有显著性(p<0.05)。症状总积分试食前后差异有显著性(p<0.05) 8.2试验组自身比较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较,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 具备8.1及8.2且视力改善率不明显降低,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作用。 更清晰和具可操作性 附表: 表 视疲劳症状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旧) 项目/级别 0 I II III 眼胀 无,0分 偶感眼胀,1分 时有眼胀,休息后好转,2分 经常眼胀,休息后改善,3分 眼痛 无,0分 偶感隐痛,1分 时有眼痛,2分 经常眼痛,3分 畏光 无,0分 偶有畏光,1分 时有畏光,2分 经常畏光,3分 视物模糊 无,0分 偶有模糊,1分 时有模糊,休息后缓解,2分 经常模糊,休息后改善,3分 眼干涩 无,0分 偶有干涩,1分 时有干涩,2分 经常干涩,3分 注:“偶感”是指1-2次/2天;“时有”是指1-3次/天;“经常”是指>3次/天 表 视疲劳症状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新) 症状/积分 0 1分 2分 3分 眼胀 无 偶感眼胀 时有眼胀,休息后好转 经常眼胀,休息后改善 眼酸痛 无 偶感隐痛 时有眼痛 经常眼痛 畏光 无 偶有畏光 时有畏光 经常畏光 视物模糊 无 偶有模糊 时有模糊,休息后缓解 经常模糊,休息后改善 眼干涩 无 偶有干涩 时有干涩 经常干涩 异物感 无 偶有异物感 时有异物感 经常异物感 流泪 无 偶有流泪 时有流泪 经常流泪 与视疲劳相关的全身不适 无 偶有全身不适 时有全身不适 经常全身不适 注:“偶感”是指1~2次/2d;“时有”是指1~3次/d;“经常”是指>3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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