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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09〕7号

2011-05-17 11页 doc 52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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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09〕7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工价〔2010〕11号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标准,现将《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各方反映的建设工程计价其它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
苏建价〔2009〕7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工价〔2010〕11号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标准,现将《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各方反映的建设工程计价其它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应按规定计取。 二、为简化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三、如一个标段有数个单位工程,在计取赶工费时,以标段总工期为对象进行考核。 四、如采用的是可调价格,不计取风险费用;如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则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其中招标控制价按规定的标准计取,报价自主确定。 五、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竣工结算时,调增(减)部分如采用投标报价的单价,也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费率按投标时报价中的费率。 六、制定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取定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 七、预拌混凝土公布价配合比为泵送混凝土配合比,不含泵送费;建筑工程计价表相应子目中已含泵送费,不另计;市政工程计价表中不含泵送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13.5元/m³计取;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不采用泵送的,仅调整配合比,其它不变。 八、在签订时,如需采用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为准。 九、目前我省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还未放开,因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的内容,但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属于风险的范畴。 十、在界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室外地坪面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面。 十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中的社会保障费已包含工伤保险费,因此,原《关于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苏建价便(2008)7号)中规定的费用不再重复计取。 十二、景观工程中的项目按市政、建筑、安装、装饰、仿古建筑与园林等计价表先后次序套用相应子目,前面计价表有相应子目的,优先套用前面计价表,没有的,套用后者。如设计注明要求按某专业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的,则按该专业计价表套用。 十三、苏建价〔2009〕10号文《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中所称主体施工期间是指: 1.建筑工程为从浇筑基础垫层到结构封顶这段时间; 2.市政桥梁工程为下部结构(不包括桩基)和上部结构的施工期; 3.市政道路(包括桥梁中的桥面铺装)为砼实际浇筑期或沥青实际摊铺期; 4.桩基工程为桩基施工期。 十四、差价调整: 1.在推迟开工期间,遇价格上涨或下跌造成的差价,按推迟前后的公布价的差额计算。举例如下: 某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1月,假设钢筋公布价为4000元/吨,由于某种原因,推迟到2009年3月开工,假设钢筋公布价为4500元/吨,钢筋差价为500元/吨;如果推迟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则予以调增;如果推迟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不予调增。 假设2009年3月钢筋公布价为3800元/吨,钢筋差价为-200元/吨;如果推迟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则不予调减;如果推迟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予以调减。 该差价应考虑投标时的总价让利幅度。 2.在施工期间,遇价格上涨或下跌造成的差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以上两种差价,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计取相应的费用。 十五、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合同有约定按约定进行确定,无约定取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单价和相关费率进行组价,同一类型出现两个单价或费率时,取较低的单价或费率。 十六、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某一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 十七、若材料(或品牌)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或品牌)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 十八、签证价格的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遇新增项目或材料时,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签证报告中,应如实明确反映签证事由、材料实样、签证价格,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签证报告应进行详细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对价格的确认应本着实事求是、贴近市场的原则,明确具体结算的价格;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签证报告中的价格应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签署诸如“以送审为准”等模棱两可的意见,同时要明确签证价格是让利前还是让利后的价格,以避免竣工结算时引起纠纷。 如签证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证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并附合理的询价依据。 价格一旦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则作为结算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推翻。 在竣工结算审核中,审核人员如发现某一签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而没有充分理由,或对某一签证价格有疑义时,应有本人合理的询价依据,并将本人的询价依据提交发承包双方,建议双方重新确定合理的结算价格,如双方就审核人员的建议无法重新确定结算价格的,则按签证价格结算;审核人员不得推翻双方的签证价格,但可在审核结论中反映此情况。 十九、退甲供材料数量按业主实际供应的数量退还,供多少退多少。 二十、中标价中不可竞争性费用未按规定计取,竣工结算时,原中标价部分不变,调增(减)部分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纠正。 二十一、以前解释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在本文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文下发后,已经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一:《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 附件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0年5月12日 抄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附件一: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站(2009)7号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类别划分、费用标准取定方面尚存在规定不明确和需调整的地方,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类别取定的有关标准: 1、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当净高超过2.1M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相比达到50%以上时可以计算层数。 2、底层车库(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以上部分超过2.2m时,可以计算层数。 3、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 4、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取费,在10000m2以上的,按建筑工程一类标准取费。 二、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标准: 1、建筑工程中的专业项目在执行费用标准时,桩基工程(包括打预制桩和制作兼打桩)、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应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装饰工程只有在单独发包时,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否则执行建筑工程费率标准。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项目参考报价时,可以直接以“项”为单位报价,不需要提供具体价格组成。 三、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部分调整 1、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调整为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不变,仍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调整为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2、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不变,仍按照建筑工程执行。 3、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在本通知发布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不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九年九月八日 抄送: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附件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0〕130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我厅于2009年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对“08规范”执行情况的调研。综合各市调研反映的情况,现对“08规范”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投标人仅需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的面文档正本一份,同时提供该分析表的电子文档。 二、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清单编码 “08规范”规定“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现调整为: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不强制要求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 “08规范”附录中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表述不够具体时,原则上可以参照规范附录中相似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对应的江苏省各专业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 四、项目特征中“品牌”标注问题 按照“08规范”附录规定,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要求列出“品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现调整为:“08规范”中要求在项目特征中列出品牌的清单项目,在列出品牌时,不能只列某一厂家的产品品牌,必须列出三家及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厂家品牌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选择。 五、工程量清单项目有关情况的确定原则 1、当个别实体项目招标人未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而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自主报价时,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实体项目费用在竣工结算时应按投标时标准计取。 2、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的非实体项目,应作为分部分项项目性质对待。 3、当清单项目部分特征内容要求投标人自行确定并自主报价时,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部分项目特征费用应以投标书中的项目特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 六、关于暂列金额与计日工报价问题 暂列金额或计日工作为今后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费用,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进行报价,但投标人未填报暂列金额或计日工费用时,不能视作该费用已隐含在其它项目费用之中,应视同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七、非砼材料的基础垫层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 “08规范”附录中项目编码为010401006的垫层项目只适用于基础砼垫层,对于采用其他材料的基础垫层,按下表规定编制: 表A.3.8垫层(编号:010308)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308001 垫层 1.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比 2.垫层厚度 m3 基础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其中外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内墙基础垫层净长计算。 1.垫层材料的拌制 2.垫层铺设 3.材料运输 八、附录A、附录B中有关调整规定 1、010305003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中“(2)内墙:……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一段文字易产生岐义,现明确为“(2)内墙:……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2、表B.1.5踢脚线(编码:020105)项目,增加计量单位“m”,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水泥砂浆、水磨石踢脚线其洞口、门口长度不予扣除,但洞口、门口、垛、附墙烟囱等侧壁也不增加;其他踢脚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扣除门洞长度,侧壁另加。 3、020407004门窗木贴脸项目,增加计量单位“m”,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门窗洞口尺寸外围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双面钉贴脸者工程量乘以2。 九、房屋修缮工程的计价方式 “08规范”附录中未包含房屋修缮工程部分,房屋修缮工程暂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10年)发布前完成招投标的房屋修缮工程,仍执行《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取费按相应的费用定额执行。 十、有关工程计价文件与 “08规范贯彻意见”之间的关系 我省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简称“08规范贯彻意见”)之前发布的工程计价文件,如与“08规范贯彻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08规范贯彻意见”为准。 十一、其他 对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和反映。 二○一○年三月一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价协,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招标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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