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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及所谓“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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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及所谓“法人所有权” 总25卷 第 1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Vo1.25 No.1 2004年 1月 Joum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an.2004 论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权及所谓“法人所有权" 陈永正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摘要 :法律构造法人财产的本意 ,是构造主体支配客体 的某种格局。在本 质上 ,法人财产只表现 为一种权利 , 这就是共同所有权;只有一个权利主...
论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及所谓“法人所有权”
总25卷 第 1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Vo1.25 No.1 2004年 1月 Joum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Jan.2004 论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权及所谓“法人所有权" 陈永正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摘要 :法律构造法人财产的本意 ,是构造主体支配客体 的某种格局。在本 质上 ,法人财产只表现 为一种权利 , 这就是共同所有权;只有一个权利主体 ,就是出资者 。主体首先以共同所有权形式支配法人财产。共 同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 ,才产生 出法人财产权。构成某一个法人的法人财产,不表现为这个法人 自身的所有权 ,因而不存在法 人所有权范畴。 关键词 :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权 ;法人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 :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O04—3926(2004)01—O312—03 一 、法人财产不是法人的财产 法人财产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它看起来表达 了现代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产权依据。实际上,这 种表达对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来说是错位的,是产 生法人所有权这种法学幻想的根源。 泛泛而论,可以把法人财产看作法人企业的财 产,即公司的财产。但是 ,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只 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而已。分析法人财产的困难不在 于客体。不论把法人财产看成是实物形式的各种有 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还是把它看成是价值形式 的股 份资本 ,法人财产作为主体 占有 的客体都是一 目了 然的,没有什么惑人之处。困难在于谁是主体?谁 以什么方式支配法人财产,却让人迷惑不解。这就 产生二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第一,法人财产的主体是 不是法人;第二 ,是如何支配法人财产的。 法人财产依赖于法律构造 ,这是迷惑产生的原 因。法律构造什么?科学地讲来,法律不构造财产 的客体 ,构造财产的客体是生产过程的任务。法律 只构造权利 ,即确认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说法人 财产是法人的财产 ,只是同义反复。法律构造法人 财产的本意 ,是构造法人 ,即构造主体支配客体的某 种格局。可见,法人也就是某种财产关系,法人与财 产这两个概念所指相同。以股份公司为例 ,说公 司 是法人 ,不是指公司拥有股份 ,而是指以公司这种形 式集合并运用股份资本。因此,公司就是这些股份 资本本身,公司 自身就是被支配的对象。说公 司支 配资本 ,就等于说公司支配公司自己;说法人支配财 产,也就等于说法人支配法人 自身。由此可见 ,法人 财产与法人这两个概念表示的是 同样 的事物 ,均指 同一财产关系 ,法人财产的主体不可能是法人 自己。 二、法人财产的主体是出资者 对于股份公司 自身 ,公司不是主体。公司财产 即法人财产的主体,是出资者。法人财产是“流”,出 资者的出资是“源”;前者是后者的构造物 ,后者相对 于前者是原始的财产。出资者用法人 尚不存在时自 己就已经拥有的原始财产构造 出法人财产 ,这就表 明,公司财产即法人财产是出资者财产的一种存在 方式,即以股份制联结的存在方式 ;法人是出资者财 产的一种载体 ,即财产运用的企业形式。 显而易见,出资者不是用 自己的原始财产把法 人作为主体来构造 ,而是把它当作客体来构造 ,即把 法人构造为出资者财产的运用形式。这个构造过程 的要害,在于出资者不是在进行交易,而是在进行资 本组织,因而出资者不是在被支付等价物之后让渡 所有权 ,而是作为主体来安排 自己的财产的支配形 式 ,即主体的权利的构造。 构造法人财产的实质,是否定个人所有权而形 成共同所有权。股东出资前,他用于购买股票的货 币在未购买股票之前,只是股东个体的财产。而法 人财产由股东投入的货币构成 ,是股东整体的财产。 前者可 由单个股东独 自地任意地支配,表现为古典 企业 ;后者只能由全体股东整体支配 ,表现为现代企 、 。 收稿 日期 :2003一ll一20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国有企业所有权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 号 :01JA790146)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正(1954一),男,I~tJq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 l期 陈永正 论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权及所谓“法人 所有权” 313 三、法人财产权 :与共同所有权分离的经营权 法人财产的这种实质 ,充分表现于法人治理结 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 ,意味着法人本身作为一种 治理对象和治理过程而存在 ,其基础在于所有权的 分权构造,如图 1所示。 r归属权 ] I剩余索取权}狭义所 l控铆权 j 共同所有权 (广义所有 1 l 厂占有权] l经营权 使用权 、 I收益权 I 圈 l 法人财产与所有权的分权构造 法人财产与法人意味着 同一个客体 ,也对应着 同一个主体;这个客体就是股份资本 ,这个主体就是 出资者。法人财产是法人的内容,法人是法人财产 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表现为权利形式 ,就成 为法人治理结构。因此 ,法人财产不是法人的财产 , 只能是主体即出资者的财产,只不过出资者的这些 财产以法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决定 ,法人财产 的权利形式归结为共 同所有权 ,而共 同所有权 的分 权构造 ,即所有权的发散,就表现为法人治理结构。 具体说来 ,构造法人财产与构造共同所有权是 同一个过程 ,共同所有权包含了法人财产所表现的 全部权利形式 ,反过来说 ,法人财产所表现的全部权 利形式概括为共 同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法人财 产的权利形式仅仅是共 同所有权,而不是别的什么 权利 ,如法人的权利之类 。就是说 ,在本质上 ,法人 财产只表现为一种权利,这就是共同所有权 ;只有一 个权利主体,就是 出资者 ;或者说 ,主体首先 以共 同 所有权形式支配法人财产。 然后 ,共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才产生出所有 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两个权利主体。经营权表现为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等,由于这些权能直接体现 法人财产在市场上 ,即在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的运 用 ,这些权能就被称为法人财产权。因此,法人财产 权只是共同所有权作用于法人财产的一种形式。在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狭义所有权与经营权 共同作用于法人财产。简言之,经营权主体在控制 权的支配下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 四、公司是市场主体≠公司是自身的主体 在市场上 ,即在股份公 司之 间,公 司是市场主 体,这与公司不是 自身的主体并不矛盾。公司是否 是市场主体,是区分现代企业和古典企业的标志。 在古典企业 ,不存在法人财产 ,即财产不采取法人这 种支配形式 ,企业直接就是业 主的财产,这时,充 当 市场主体的不是企业 ,而是业主。实质上,古典企业 体现的权利形式是个人所有权 ,企业不是独立于业 主的财产形式,业主与企业没有产权边界 ,因而业主 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公司成为市场主体的根本原因在于共同所 有权。把单个出资者的财产构造为法人财产 的实 质 ,是否定了出资者的个人所有权 ,以股份资本这种 独立于出资者个体而表现为出资者整体的财产 ,体 现为共同所有权 ,出资者的财产就采取法人这种支 配形式。 因此 ,股份公司是用控制权联结起来而又独立 于出资者的财产形式,它就代替出资者成为市场主 体。换言之,公司成为市场主体 ,不取决于公司是否 是 自身的主体,而取决于公司是否体现共同所有权 , 因为共同所有权及其分权构造才决定公司成为独立 的财产形式。 五、不存在“法人所有权”范畴 由于法人财产不是法人 的财产 ,法人不是法人 财产的主体,就不存在法人所有权范畴。或者说 ,对 于某一个法人 自身来说 ,不存在法人所有权,也就是 说 ,构成某一个法人的法人财产,不表现为这个法人 自身的所有权。举例来说 ,就某一个股份公司而言 , 存在构成股份公司的股份资本的所有权 问题。但 是,不存在股份公司对于构成该公司 的股份资本的 所有权问题,即不存在股份公司对于 自身的所有权 问题。 至于把战后以日本为代表的公司法人持股这种 “法人股份资本”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普遍现象 引申为法人所有权 ,亦是牛头不对马嘴。“法人股 东”或“法人股份资本 ”与“法人所有权 ”是两 回事。 “法人股东”是指出资者是机构法人而不是 自然人。 “法人股份资本”是指由若干个机构法人出资形成的 股份资本。这时,不论说 的是作为股东的法人持有 股份 ,还是说的是法人的出资形成股份资本 ,总之 , 仍然说的是出资者与股份资本的关系 ,就是说 ,仍然 讲的是“出资者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是指由出 资者的出资所形成的企业这个法人 ,对于企业 自身 即对于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时,说的是股份公司 与股份资本的关系,即股份公司这个法人与公司 自 身的关系,也就是法人财产的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关 系,因而讲的是“非出资者所有权”。 六、“法人的所有权”本质上是“出资者所有权” 当然 ,在特定意义上 ,即在两个法人之间 ,在作 为出资者的法人 和以其 出资形 成的另一个法人之 间,的确存在“法人的所有权”问题。显而易见 ,是前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314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第 25卷 者,即作为出资者的法人对于后者,即对于它所投资 形成的法人拥有所有权 ;而不是作为投资对象 的法 人,即通常所说的法人 ,对于 自己拥有所有权。 因此 ,“法人的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是性质 迥异的两个概念 。讨论法人的所有权问题时 ,同样 暴露出法人所有权概念的荒谬性 。如果主张法人的 所有权 ,就是主张作为出资者的法人对作为投资对 象的法人享有所有权 ,也就是主张作为出资者的法 人对于作为投资对象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 ,那么 , 作为投资对象的法人就对构成 自身的法人财产不可 能具有所有权。简言之,主张法人的所有权 ,就必定 排斥法人所有权 ;反之 ,主张法人所有权 ,就必定抹 杀法人的所有权。 “法人 的所 有权”本 质上仍然是 “出资者所有 权”。就某个法人 A来说 ,当法人 A注资于法人 B, 法人 A就持有法人 B的股份 ,就叫做法人 A对于法 人 B的所有权。但是 ,就是在 A对于 B的意义上, 法人的所有权也仅仅是形式上的。这是因为,构成 A的全部法人财产都表现为共同所有权 ,A用于对 外投资的一部分财产当然也要表现为共同所有权。 因此。法人 A持有法人 B的股份所表现的所有权 , 不过是法人 A的出资者的所有权的转化形式。法 人的所有权其实就是共同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 , 表现为共同所有权随着法人财产作为投资在其它法 人之间移动而在市场空间的延伸 。 七、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并不存在 主张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而是经营权,必须 解释下述矛盾:从权利角度看 ,企业在市场上出售商 品的实质是让渡商品的所有权,而要 能够让渡所有 权,就要先具有所有权。这就产生一个推论 ,如果假 定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那么,企业法人要么不具 备在市场上交易的权利 因而不能成其为独立主体 , 要么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以所有权为前提。 这个矛盾只存在于所有权的非构造性思维中。 在所有权凝聚时 ,交易者同时是所有者 ,经营权与所 有权同一。这时 ,市场交易行为以所有权为前提是 显而易见的。但是 ,以所有权在任何时候都是凝聚 的为无形假设 ,从而认为交易者在任何时候都享有 所有者权利 ,就引起上述矛盾。 关键的是,谈论法人财产权 时,所有权 已经发 散。这时 ,所有权发散为一个权利结构 ,一方面,是 所有者行使的狭义所有权 ;另一方面,是经营者行使 的经营权。这时,法人财产权只是经营权,与企业法 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以所有权为前提 ,是并行不 悖的。看起来,经营者只是行使 了经营权,似乎企业 行为只是与经营权相联系。但是 ,实质上 ,法人财产 权以共同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 ,经营权的行使 以控 制权的支配为条件。因此 ,企业法人成为独立的市 场主体仍然是以所有权为前提 的,只不过所有权在 发散时比凝聚时更加隐蔽罢了。 法人财产权只是经营权 ,决定于法人财产权的 产权边界。法人财产权只是一种相对权利,它的相 对性在于它是所有权的分权构造的产物。当所有权 处于凝聚状态 ,经营权包含在所有权 中。而当所有 权处于发散状态 ,经营权就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构 成法人财产权。举例来说 ,处置财产 ,本来是所有者 的权利。但是 ,股份公司的财产的处分权 ,却分裂为 两部分。一部分构成法人财产权 ,即经营者既可处 分公司资产 ,又可出售公司产品,表现为运用公司财 产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因而表现为经营权。另一 部分形成控制权 ,即重大事权 ,依然掌握在所有者手 中(由共同所有权的构造主体行使),仍然表现为所 有权。这就是说 ,控制权的存在,就划出了法人财产 权的产权边界,将其限定为经营权 ,即公司经营者处 置公司财产的合法性止于 日常经营范围,涉及公 司 战略、并购等资产运用的重大事项 ,就不能任由经营 者为所欲为,而由控制权加以调节。 因此 ,由经营者单独行使公司的经营权 ,只是一 种假象 ,实际上并不存在完全独立的经营权。 第一 ,经营者不可能单独行使公司经营权 ,总是 在所有者的控制权之下行使。例如 ,经营者对于公 司财产的处分 ,必须“合意”,即合所有者之意 ,还必 须“有效”,即出现有利于所有者的效果。换言之 ,经 营权不但不是完全独立的,其合意和有效行使 ,反而 要依靠控制权的约束。 第二,经营者不受干预地独立行使经营权 ,这只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解脱出来有意 义,即只对于摆脱国家行政干预有意义 ,而并不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原理。 第三 ,从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来看 ,它是充分 自 主独立的,是不受市场力量以外的东西干预的,因而 它是市场经济的分散决策体系中的合格 主体。但 是 ,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来看 ,即从操纵这个法人的 各种内在力量的相互关系来看,经营者及其权力运 用是受到约束的,控制权的存在就是经营权存在的 前提。 第四,一定要让经营者享有充分 自主的经营权 , 而所有者又不直接是经营者的话 ,这就是一种保证 经营者损害所有者利益 的企业制度。可见 ,完全独 立的经营权与“内部人控制”是等价物。 (责任编辑 刘 梅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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